滕州市高铁东站站前广场管理暂行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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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高铁东站站前广场的综合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广场环境卫生,营造规范有序、安全文明、整洁优美的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居住、临时设立于或进入高铁站前广场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高铁站前广场区域,是指规划部门规划的广场区域。

第四条高铁站前广场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统一管理、精简高效、高点定位的原则。

第五条市政府成立高铁站站前广场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广场领导小组)。

市政府分管领导为广场领导小组组长,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公安局、城市管理局、住房和建设局、规划局、东沙河镇政府等有关部门、单位为广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广场领导小组负责高铁站前广场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协调。

广场领导小组下设高铁站站前广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广场办公室),专门负责高铁站前广场区域日常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权积极配合广场办公室做好广场区域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广场办公室工作人员从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城市管理局、住房和建设局、规划局、东沙河镇等单位抽调,广场办公室主任由交通运输局负责人兼任。

抽调人员与原单位日常工作脱钩,为广场办公室常驻组成人员。

抽调人员实行主管机关和广场办公室领导下的双重管理机制,在广场办公室统一领导下,按照所在单位的职责权限依法开展工作。

第七条广场区域内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由承建单位负责。

建设完毕验收合格后,日常管理和养护由站前广场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管养经费由市政府财政列支、统一划拨。

第八条高铁站站前广场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集中办公、统一管理、联合执法的管理模式。

(一)派驻广场办公室的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在广场办公室统一安排部署下开展管理、执法和服务工作。

(二)任何单位和部门进入广场进行执法检查,应征得广场办公室同意。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广场区域内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一经发现并查实,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章广场公共秩序、交通秩序管理

第九条任何居住、临时设立于或者进入广场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广场的正常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广场管理办公室会同市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高铁站前广场办公室根据道路交通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调整、公布广场及其周边地区的交通管制方案并严格执行。

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停放场地以及客运出租车、城市公交车停靠点,由广场办公室进行规划,并实行严格管理。

对下列行为,由广场管理办公室会同交通、公安交警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擅自进入广场限制区域的;

(二)违反航站桥即停即走规定,任意停放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的;

(三)其他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为加强广场区域车辆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对下列行为,由广场管理办公室会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㈠客运班车、旅游客车、出租车、城市公交车及其他未取得经营许可的车辆从事经营行为的;

㈡未按指定站点停靠、上下乘客的;

㈢倒客、甩客、拒载、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的;

㈣其他违反运输法规的经营行为的。

第三章广场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维护广场区域环境卫生和爱护公共设施的责任,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

有下列破坏高铁站前广场环境卫生行为的,由广场管理办公室会同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一)超出建筑物外墙面对建筑物外走廊、阳(平)台进行封闭,或者其外型、规格、色彩不符合广场容貌标准的;

(二)违反城镇容貌标准在建筑物外部安装空调、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阳罩等的;

(三)广场周边的经营者超出门窗或者外墙摆卖商品的;

(四)在广场周边的护栏、线杆、树木、绿篱等处吊挂杂物或者晾晒衣物的;

(五)擅自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或者食用鸽,影响广场容貌和环境卫生的;

(六)养犬人携犬出户未及时清除犬粪的;

(七)随地吐痰、便溺或者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袋、饮料瓶(盒)等废弃物的;

(八)不按照规定倾倒垃圾、污水或者粪便的;

(九)不按照规定从事烧烤经营的;

(十)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广场规划执法管理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高铁站前广场区域的规划管理,保证相关的建设工程符合规划要求。

对下列行为,由广场管理办公室会同规划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

(二)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和大型广告牌的;

(四)逾期不拆除临时建设的。

第五章广场户外广告、公共活动管理

第十四条在高铁站前广场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由广场办公室审核后,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技术标准、审批程序进行报批。

设置户外广告应签定安全责任书。

对下列行为,由广场管理办公室会同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

(二)设置户外广告不牢固、不安全,或者妨碍交通、损坏公共设施、影响广场形象的;

(三)脱色破损、陈旧的户外广告,不及时维修、翻新或更换的。

第十五条在高铁站前广场区域内从事下列公共活动,必须向广场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举办:

(一)举行展览、咨询、文艺表演、体育竞赛等活动;

(二)张挂标语、横幅等宣传品;

(三)举办开业庆典、商业促销活动;

(四)市政府规定应当由广场办公室批准的其他活动。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广场管理办公室会同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城市管理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广场绿化及公共设施管理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爱护高铁站前广场区域的绿化苗木,保护各类绿化设施。

对下列行为,由广场管理办公室会同市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绿化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绿化用地的;

(二)未经同意,擅自在公共绿地内设置商业、服务摊点或广告的;

(三)擅自砍伐、修剪、损坏花草树木的;

(四)其他损害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高铁站前广场区域的道路及其附属设施。

对下列行为,由广场管理办公室会同市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一)擅自占用广场区域的道路、附属设施和通道摆摊设点的;

(二)擅自占用广场区域的道路、附属设施和通道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挖掘道路的;

(三)挪动、毁损窨井盖、路牌等街巷和通道附属设施的;

(四)损坏、侵占街巷、通道以及公共设施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广场环境保护管理

第十八条任何居住、临时设立于或者进入高铁站前广场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保护环境,防止环境污染。

对下列行为,由广场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一)违反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

(二)违反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建筑施工中产生噪声污染的;

(三)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

(四)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

(五)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的烟尘、恶臭气体的物质的;

(六)露天焚烧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为的;

(七)饮食服务业违反规定排放油烟的;

(八)建设施工造成大气污染的。

㈨违反广场管理规定随意排放污水的;

㈩其他违反广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广场摊点商贩管理

第十九条高铁站前广场区域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广场正常的经营秩序。

对进入广场区域从事经营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须经广场管理办公室批准,按照规划部门划定的区域从事经营。

对下列行为,由广场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可以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商)品。

㈠未按指定区域从事经营的;

㈡无照经营的;

㈢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广场管理办公室会同工商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条广场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研究问题,协调解决高铁站前广场管理方面的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广场办公室办理审批以及其他行政管理事务,应当实行政务公开,提高工作效率,并接受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监督。

广场办公室执法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件。

执法人员应当秉公执法、文明执法,持证上岗,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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