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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题库Word格式.docx

  A.甲公司不承担责任

  B.甲公司应与丙公司分担损失

  C.甲公司应负主要责任

  D.甲公司应当承担签约后果

D.《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规定表见代理的意义在于维护代理制度的诚信基础,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正常的民事流转秩序。

表见代理依法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即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被代理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产生、变更或消灭相应的法律关系。

故选项D正确。

  4.甲于1972年将房屋出典给乙,典价5000元,典期20年。

1992年典期届满,甲以5000元向乙回赎,乙主张甲必须以该房现价3万元回赎。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甲应按照哪一价款回赎典物?

  A.5000元

  B.3万元

  C.1.25万元

  D.1.5万元

A.典权是典权人支付典价,对他人的不动产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出典人的权利有:

让与典物所有权;

设定担保物权;

回赎典物。

回赎是出典人向典权人提出以支付原典价消灭典权的单方行为。

回赎是出典人的权利。

它只需要出典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并支付原典价即可,不必取得典权人的同意即产生效力。

本题中,甲不必征得乙的同意,应按照原典价回赎。

故A正确。

  5.甲向乙借款5万元,还款期限6个月,丙作保证人,约定丙承担保证责任直至甲向乙还清本息为止。

丙的保证责任期间应如何计算?

  A.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B.借款发生之日起2年

  C.借款发生之日起6个月

  D.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D根据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保证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担保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第2款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因此,丙的担保责任起劫案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故应选D项。

  6.甲向乙借款20万元,以其价值10万元的房屋、5万元的汽车作为抵押担保,以1万元的音响设备作质押担保,同时还由丙为其提供保证担保。

其间汽车遇车祸损毁,获保险赔偿金3万元。

如果上述担保均有效,丙应对借款本金在多大数额内承担保证责任?

  A.7万元

  B.6万元

  C.5万元

  D.4万元

B《担保法》第28条第1款规定:

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很据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抵押物灭失,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所获赔偿金有限受偿。

所以本案中,丙作为保证人的保证担保范围是房屋抵押担保10万元、汽车保险金3万元以及音响质押担保1万元以外的债务,应为6万元。

故B正确。

  7.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

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

乙的朋友丙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

后甲发现,向丙追索。

  A.奇石属遗失物,乙应返还给甲

  B.奇石属无主物,乙取得其所有权

  C.乙因加工行为取得奇石的所有权

  D.丙可以取得奇石的所有权

A.本题设置于《物权法》颁布之前,其答案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规定:

"

拾得以实物、漂流物或则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偿还。

《民通意见》第86条规定:

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归属又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

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

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题目中,奇石为甲的遗失物,乙将奇石配以基座行为属于添附行为,新物应归原物所有人甲所有,但甲应付给乙相应的补偿。

丙是通过接受赠与这种无偿方式取得奇石,因此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不可取得奇石所有权。

故综上,A选项正确。

B、C、D均为错误的。

下面我们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来分析本题。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则动产转让给受让人时,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物权法》第109条规定: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

此外加上《民通意见》第86条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最终的结论仍然是奇石归甲所有,即A为正确答案。

  8.甲向乙订购15万元货物,双方约定:

乙收到甲的5万元定金后,即应交付全部货物。

合同订立后,乙在约定时间内只收到甲的2万元定金。

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A.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合同不成立

  B.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合同不生效

  C.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合同的变更

  D.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合同标的额20%,定金合同无效

C根据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定金合同从实际脚骨定金之日起生效。

约定定金金额与实际交付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金额为准。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9条规定,实际交付的顶级数额多于或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

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用不生效。

定金具有限额性,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定金数额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的,并非全部无效,仅仅是超过的部分不以定金计。

故实际交付的定金是少于约定数额的,定金合同成立,视为定金合同的变更。

据此,C项正确。

  9.甲将所持有的A公司债券交付乙,作为向乙借款的质押物。

双方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但未在债券上背书"

质押"

字样。

借款到期后甲未还款。

甲的另一债权人丙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券。

  A.质押合同无效

  B.质押合同自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之日起生效

  C.乙对该债券不享有质权

  D.乙以债券已出质对抗丙的执行申请,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D在本题中我们首先要强调一下《物权法》对《担保法》的一个重大的修改。

《担保法》第64条第2款的规定: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担保法》第76条规定:

以汇票、支票、本票、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用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

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担保法解释》第87条第1款规定:

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物权法》没有颁布之前,我国相关的法律和解释都混淆了物权行为和债券行为的生效要件。

质物或权利凭证的转移占有本来应当作为质权的生效要件,而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而合同的生效要件则根据《物权法》15条的规定: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的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为办理物权登记合同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可见,质权的生效要件和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物权法》第212条规定: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时设立;

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彻底纠正了以前在这个问题上的错误观点。

明确指出交付质押物或者权利凭证是职权成立的条件,而不是合同生效的条件。

根据上述的论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本题选项B根据猿类的而法律规定是错误的选项。

而如今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则可以作为正确的选项。

  由于甲已经将其出质的公司债券交付给了质权人乙,因此无论是当时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还是现金根据《物权法》的规定,A项都是错误的。

同理,无论当时根据《担保法》76条规定或者是现在根据《物权法》224条的规定,C选项都是错误的。

  《担保法解释》第99条规定:

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

字样,以债权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知D项正确。

  10.某宾馆为了8月8日的开业庆典,于8月7日向电视台租借一台摄像机。

庆典之日,工作人员不慎摔坏摄像机,宾馆决定按原价买下,以抵偿电视台的损失,遂于8月9日通过电话向电视台负责人表明此意,对方表示同意。

8月15日,宾馆依约定向电视台支付了价款。

摄像机所有权何时转移?

  A.8月7日

  B.8月8日

  C.8月9日

  D.8月15日

C.《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

第140条规定,标的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时间既是合同生效时间。

综上所述,摄像机8月7日已被宾馆占有,8月9日,某宾馆和电视台的购买摄像机的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故C正确。

  11.王先生驾车前往某酒店就餐,将轿车停在酒店停车场内。

饭后驾车离去时,停车场工作人员称:

已经给你洗了车,请付洗车费5元。

王先生表示"

我并未让你们帮我洗车"

,双方发生争执。

本案应如何处理?

  A.基于不当得利,王先生须返还5元

  B.基于无因管理,王先生须支付5元

  C.基于合同关系,王先生须支付5元

  D.无法律依据,王先生无须支付5元

D.《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返还受损失的人,据此,不当得利的后成据有以下要件:

一方面取得财产利益;

另一方面受有损失;

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与另一方受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在本题中,王先生得到洗车服务确无法律上的根据。

但由于不是财产权益,且这种利益与一方受有损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而不构成不当得利。

故A项正应排除。

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

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不要费用。

据此,停车场工作人员为王先生洗车虽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但不是为避免王先生利益受到损失进行的服务,因而不属于无因管理。

故B项应排除。

根据《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冠词的协议。

据此,停车场工作人员与王先生之间并未就洗车达成协议。

故C项应排除。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停车场工作人员为王先生洗车无法律依据。

王先生无须支付5元钱。

  12.甲、乙双方约定,由丙每月代乙向甲偿还债务500元,期限2年。

丙履行5个月后,以自己并不对甲负有债务为由拒绝继续履行。

甲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丙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应如何处理?

  A.判决乙承担违约责任

  B.判决丙承担违约责任

  C.判决乙、丙连带承担违约责任

  D.判决乙、丙分担违约责任

A.根据《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项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债务人应当向债务安人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代为清偿人丙不履行或者履行不合格,应仍由债务人乙对债权人甲负违约责任。

故A项正确。

  13.赵某在公共汽车上因不慎踩到售票员而与之发生口角,售票员在赵某下车之后指着他大喊:

打小偷!

赵某因此被数名行人扑倒在地致伤。

对此应由谁承担责任?

  A.售票员

  B.公交公司

  C.售票员和动手的行人

  D.公交公司和动手的行人

C.《民法通知》第130条规定,二个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尊还的,应当承当连带责任。

据此,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共同实施加害,致使他人人身或财产受损的行为。

在本案中由于售票员的故意和动手的行人的过失,致使赵某受伤,应承担连带责任。

售票员的行为不是履行职务或授权的行为。

不能有公司承担。

故C项正确。

  14.贾某因装修房屋,把一批古书交朋友王某代为保管,王某将古书置于床下。

一日,王某楼上住户家水管被冻裂,水流至王某家,致贾某的古书严重受损。

对此,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A.王某具有过失,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B.王某具有过失,应给予适当赔偿

  C.此事对王某而言属不可抗力,王某不应赔偿

  D.王某系无偿保管且无重大过失,不应赔偿

D《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导致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D项正确。

  15.甲于1990年与乙结婚,1991年以个人名义向其弟借款10万元购买商品房一套,夫妻共同居住。

2003年,甲乙离婚。

甲向其弟所借的钱,离婚时应如何处理?

  A.由甲偿还

  B.由乙偿还

  C.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D.主要由甲偿还

C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根据《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16.梁某已八十多岁,老伴和子女都已过世,年老体弱,生活拮据,欲立一份遗赠扶养协议,死后将三间房屋送给在生活和经济上照顾自己的人。

梁某的外孙子女、侄子、侄女及干儿子等都争着要做扶养人。

这些人中谁不应作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

  A.外孙子女

  B.侄子

  C.侄女

  D.干儿子

A.根据《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抚养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

按照协议,抚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

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据此,当抚养人为公民时,遗赠人与抚养人之间不能存在法定的抚养关系。

根据《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梁某外孙子女和梁某存在法定抚养关系,故不应作遗赠协议的抚养人。

  17.甲有二子乙、丙,甲于1996年立下遗嘱将其全部财产留给乙。

甲于2004年4月死亡。

经查,甲立遗嘱时乙17岁,丙14岁,现乙、丙均已工作。

甲的遗产应如何处理?

  A.乙、丙各得二分之一

  B.乙得三分之二,丙得三分之一

  C.乙获得全部遗产

  D.丙获得全部遗产

C.《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继承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而确定。

本题中,因遗嘱自遗嘱人死亡时生效,遗嘱生效时,丙已工作,不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故按甲的遗嘱处理。

乙获得全部遗产。

  18.甲死后留有房屋一间和存款若干,法定继承人为其子乙。

甲生前立有遗嘱,将其存款赠予侄女丙。

乙和丙被告知3个月后参与甲的遗产分割,但直到遗产分割时,乙与丙均未作出是否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

  A.乙、丙视为放弃接受遗产

  B.乙视为接受继承,丙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C.乙视为放弃继承,丙视为接受遗赠

  D.乙、丙均应视为接受遗产

B.《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集成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手遗赠的表示。

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因此,本题中乙视为接受继承,丙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故B项说法正确。

  19.甲将摄录自己婚礼庆典活动的仅有的一盘录像带交给个体户乙制作成VCD保存,乙的店铺因丙抽烟不慎失火烧毁,导致录像带灭失。

  A.甲可对乙提起违约之诉,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B.甲可对乙提起侵权之诉,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C.甲只能对丙提起侵权之诉,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D.甲可对乙提起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据此,提起违约之诉不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而提起侵权之诉,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0.甲、乙共同创作完成一部小说,甲主张发表,乙不同意。

后乙死亡,有一继承人,后甲将该小说发表,下列说法哪一个是错误的?

  A.乙生前不同意发表该小说,甲无权发表

  B.发表该小说的稿费全部由甲获得

  C.该小说的使用权保护期应截止于甲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D.甲不能剥夺乙的署名权

A《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

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人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继承人不属合作作者。

A项错误;

乙已死亡,继承人不属合作作者,B项正确;

《著作权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10条第1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的12月31日;

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C项正确。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5条第1款规定,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版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

D项正确。

  21.甲厂经乙厂许可,在某省独占使用乙厂的注册商标。

后发现当地的丙厂也使用了该商标。

经查,丙厂是经过外省对同一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的丁厂的违法许可而使用该商标的。

甲厂的下列请求哪一个不能成立?

  A.请求乙厂承担违约责任

  B.请求丁厂承担侵权责任

  C.请求丙厂承担侵权责任

  D.请求丙、丁厂连带承担侵权责任

A.根据《商标法》第52条第

(1)项和第(5)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B、C项成立,应排除。

本题中,乙厂对其拥有的注册商标,许可甲厂在某省独占使用后,并未许可当地的丙厂使用。

因此未对甲厂构成违约。

故A项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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