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办理指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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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办理指引文档格式.docx

办理时限:

自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受理部门:

经常项目管理处

咨询电话:

 

.名录变更

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天内,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信息变更申请》;

()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书》或《变更记录》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名录注销

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可根据企业申请、现场核查等情况或定期通过下列方式,将符合下列情况的企业从名录中注销:

()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

()连续两年未发生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

()外汇局对企业实施现场核查时,通过企业名录登记信息所列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企业;

()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对于企业主动申请注销名录的,需根据注销原因提交名录注销申请书和下列任意一种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企业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的证明材料、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材料、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证明材料。

()对于外汇局强制注销企业名录的,企业无需提供材料。

(二)货物贸易外汇报告业务管理

.贸易信贷业务报告

()类企业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类和类企业在监管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企业应当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天内,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出口或进口日期、预计出口或进口对应的预收或预付金额、关联关系类型等信息。

()类企业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类或类企业在监管期内发生的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企业应当在出口或进口之日起天内,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收款或付款日期、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对应的报关金额、关联关系类型等信息。

对于按上述、规定应当报告的贸易信贷业务,企业未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天内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的,应提交下列相关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

()对于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贸易信贷业务,企业可根据相关业务对其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主决定是否向外汇局报告相关信息。

对于需报告的,企业可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款之日起天内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或在进出口或收付款之日起天(不含)后提交下列相关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

()情况说明(说明未能及时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报告的原因、需报告的事项和具体内容等);

()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贸易融资业务报告

()对于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以及其他进口贸易融资业务,预计付款日期在货物进口日期之后的,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口之日起天内,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预计付款日期、对应报关金额、业务性质等信息。

企业未在货物进口之日起天内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的,应提交下列相关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

()对于天以内的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以及其他进口贸易融资业务,企业可根据相关业务对其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主决定是否报告相关信息。

对于需报告的,企业可在货物进口之日起天内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或在货物进口之日起天后(不含)提交下列相关资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

.转口贸易收支业务报告

()对于单笔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超过等值万美元(不含)的业务,企业应当在收款之日起天内,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付款日期、付款金额等信息。

()对于单笔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天(不含)且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万美元(不含)的业务,企业应当在付款之日起天内,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收款日期、收款金额等信息。

对于按上述、规定应当报告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企业未在收款或付款后天内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的,应提交下列相关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

()对于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企业可根据相关业务对其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主决定是否向外汇局报告相关信息。

对于需报告的,企业可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天内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或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天后(不含)提交下列相关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

.差额业务报告

对于单笔进口报关金额与相应付汇金额、单笔出口报关金额与相应收汇金额存在差额的,企业可根据该笔差额对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主决定是否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差额金额及差额原因等信息:

()对于存在多收汇差额或多付汇差额的,企业可根据该笔差额对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天内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或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天后(不含)提交相关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

()对于存在多出口差额或多进口差额的,企业可在出口或进口之日起天内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或在出口或进口之日起天后(不含)提交相关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

.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报告

对于下述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企业可根据相关业务对其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主决定是否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相关信息,并办理收汇或进口数据的主体变更手续:

()因企业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

()捐赠进口项下进口与付汇主体不一致;

()经外汇局认定的其他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的情况。

需提交的资料:

()对于需报告的,企业应在收汇或进口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天内,提交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

①情况说明(说明贸易主体不一致的原因、需报告的收汇申报号或进口货物报关单号、相应的收汇金额或进口金额及其变更后的企业代码和名称、企业所属外汇局等);

②出口合同或进口合同;

③收入申报单或进口货物报关单;

④捐赠协议(仅捐赠业务提供);

⑤相关部门出具的分立、合并证明文件(仅企业分立、合并的提供);

⑥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企业超过规定期限报告的,还应说明未能及时报告的原因。

()已报告的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信息有误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申请撤销变更:

①情况说明(说明撤销原因和原报告事项及具体内容等);

②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辅导期业务报告

企业应当根据辅导期内实际业务发生情况,逐笔对应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或转口贸易外汇收入与支出数据,如实填写《企业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并在辅导期结束后个工作日内将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报送所在地外汇局。

《企业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见附件)。

.其他特殊交易报告

对于货物进出口与贸易收付款业务中发生的其他特殊交易,企业可根据相关业务对其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主决定是否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相关信息。

对于需报告的,企业可在进出口或收付款之日起天内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或在进出口或收付款之日起天后(不含)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

(三)货物贸易外汇登记业务

类企业贸易外汇支出登记

类企业进口付汇或开证手续,经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后到银行办理。

()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等);

()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提交进口合同;

()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付货款除外),提交进口合同、进口货物报关单;

()以预付货款方式结算的,提交进口合同、发票;

单笔预付货款金额超过等值万美元的,还须提交经金融机构核对密押的外方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货款保函;

()对于进口与支出主体不一致的业务,除按不同结算方式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区分下列情况提交证明材料:

①属于捐赠进口业务的,提交捐赠协议;

②因企业分立、合并原因导致的,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分立、合并证明文件;

③对外汇局认定的其他业务,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对于贸易收汇的退汇支付,应在书面申请中具体说明退汇原因以及退汇同时是否发生货物退运。

因错误汇入产生的,提交原收汇凭证;

因错误汇入以外的其他原因产生的,提交原收入申报单、原出口合同;

发生货物退运的,还应提交对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汇发[]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号)。

类企业贸易外汇收入登记

类企业从待核查账户将贸易外汇收入结汇、划出或从金融机构取得出口贸易融资款项时,经所在地外汇局登记后到银行办理。

()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提交收入申报单、出口合同;

()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收货款除外),提交收入申报单、

出口合同、出口货物报关单;

()以预收货款方式结算的,提交收入申报单、出口合同、发票;

()对于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提交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融资协议、出口合同、发票;

()对于出口与收入主体不一致的业务,除按不同结算方式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区分情况提交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因企业分立、合并原因导致的,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分立、合并证明文件;

对于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提交相关材料;

()对于贸易付汇的退汇收入,应在书面申请中具体说明退汇原因以及退汇同时是否发生货物退运。

因错误汇出产生的,提交原支出申报单、收入申报单;

因错误汇出以外的其他原因产生的,还应提交原进口合同;

发生货物退运的,还应提交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因汇路不畅需要使用外币现钞结算的,办理外币现钞结汇业务登记时应提交出口合同、出口货物报关单;

结汇现钞金额达到规定入境申报金额的,还应提交经海关签章的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

类企业超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登记

类企业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可收付汇额度不足的,在办理付汇、开证、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或向金融机构申请出口贸易融资款项时,经所在地外汇局登记后到银行办理相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无货物退运的退汇;

()错汇款退汇;

()海关审价;

()大宗散装商品溢短装;

()市场行情变动;

()与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登记规定的相关材料一致;

()额度不足证明材料。

类企业超比例或超期限转口贸易收支登记

()类企业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超过相应支出金额(不含)的,支出和从待核查账户结汇或划出时,经所在地外汇局登记后到银行办理。

()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指标情况好转且没有发生违规行为的类企业,自列入类之日起个月后,经所在地外汇局登记后可以到银行办理同一合同项下收支日期间隔超过天(不含)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收入和支出申报单(收入登记时提供);

()买卖合同;

()提单、仓单或其他货权凭证;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类企业天以上延期付款登记

类企业办理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时,应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

()进口合同;

()进口货物报关单;

类企业天以上延期收款登记

类企业办理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时,应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

()出口合同;

()出口货物报关单;

.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登记

企业超期限或无法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办理退汇时,经所在地外汇局登记后到银行办理。

()书面申请(说明造成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的原因等);

()与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登记中退汇所需提供的相关材料一致。

.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登记

企业待核查账户的资本项目资金从待核查账户划出时,经所在地外汇局登记后到银行办理。

()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以及资本项目外汇账户账号等);

()收汇凭证和相关证明材料。

.其他业务登记

对于外汇局认定其他需要登记的业务,企业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

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等)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四)类企业出口可收汇、进口可付汇额度调整

对于下列原因造成出口可收汇额度或进口可付汇额度与实际业务需要存在较大偏差的,企业可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调增或调减额度:

()业务规模增长超过预期;

()结算方式发生结构性变化;

()贸易信贷结构发生重大调整;

()贸易融资结构发生重大调整;

()贸易收付款模式发生重大调整;

()行业类型或主营业务范围发生重大调整;

()书面申请(说明具体的调整原因、调整金额等);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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