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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设立表决权信托可以使陷入财务危机中的公司取得债务人的信任,有利于公司的融资。

另外,表决权信托作为一种信托产品可以成为我国信托业的特色业务。

在我国,表决权信托已具有法律基础,而且具有其他相关制度所不可替代的优势,并且在我国实践中已有过运用,因此我国有引入表决权信托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表决权信托制度也有自己的缺点,但综合考虑表决权信托适合我国的国情,我国应引入表决权信托制度。

关键词:

股东表决权信托表决权信托

 

Abstract

Votingtrustisdevelopmentandinnovationofthetrustsysteminthecorportdomainandisthecarriertrusttheshareholderpoweras.Thefunctionofvotingtrustisverywidespared,whichmanifestsspecificallyin:

maintainingminorityshareholder’srightsaninterests;

guaranteeingthecompanypolycytocontinuestable;

safeguardingcreditor’sbenefit;

enhancingpolicy-makingefficiencyandthequality;

preventinghostiliypurchaseetc.Itsessenceisthetoolofgainingcompanydomination.

IntheUSA,regulationgofvotingtrustisrelativelycompleted.Theestablishmentofvotingtrustfirstrequestsittohavethelegitimategoal.Moreeveritrequeststoagreementbetweenthemainbasisofthetrustligitanttobeattheessentialpositioninthevotingtrust.Forthesakeofallshareholders,thetrustcertificateholders,andthirdman‘sbenefit.votingtrustagreementshouldregisteredandshowedinpublic.

Thesystemofvotingtrusthastheimportantmodelsinificanceinourcountry.Thephenomenaof“insidercountorl”and“soleshareholder”arecommoninlistcompanies.Introducingthesystemofvotingtrustmayawakentheconsciousnesstocontorlthecompanyofminorityofourcountry.Meanwhile,realizethemarketstabilityofstateassert,maintaintherelativeofthecompany’stheshareholder’sstructure.Morever,asatrustproduct,thevotingtrustmaybecomeakindofcharacteristicserviceoftrustcompanyinourcountry.Thevotingtrusthasthelegalfoundationginourcountry,menawhileithasthesuperioritywhichcorrelationsystemdoesnothave,andhashadtheapplicationinthepracticeinourcountry.Theintroductionofvotingtrustisfeasibleinourcountry.

Keywords:

votingrightsofshareholder;

trust;

votingtrust

目录

引言…………………………………………………………………………………………4

一、表决权信托概述…………………………………………………………………4

(一)表决权信托的涵义…………………………………………………………………4

(二)表决权信托的客体…………………………………………………………………5

(三)表决权信托的本质—控制权优化………………………………………………5

(四)表决权信托的功能………………………………………………………………6

二、美国法上的表决权信托……………………………………………………7

(一)美国法院对表决权信托态度的转变…………………………………………8

(二)美国表决权信托的制度设计……………………………………………………8

三、表决权信托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10

(一)我国引入表决权信托的必要性………………………………………………10

(二)我国引入表决权信托的可行性………………………………………………12

(三)对反对意见的评价………………………………………………………………13

结语…………………………………………………………………………………13

注释…………………………………………………………………………………14

参考文献…………………………………………………………………………………15

引论

“信托”顾名思义就是“信任托付”,“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意思。

一般认为,信托制度起源于中世纪英国,原为规避法律和税收而创设。

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信托已成为英美等国家重要的理财制度。

信托财产的范围已经不限于土地等不动产,还拓展至其他财产包括财产性权利。

美国信托法权威斯考特教授对信托的评价前所未有:

“信托的应用范围可以与人类的想象力相媲美。

1”在美国,信托以其灵活的应用方式活跃商界的众多领域。

股东表决权又称为投票权,是指股东基于股东身份而有权参加股东会(大会),并就决议事项发表一定的意思表示的权利。

2股东行使表决权即表明其对公司业务发展的个人意向,从而对公司业务施加影响。

从法律上讲,公司的任何重大决策都是股东集体决策的结果。

股东实现其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举管理者的权利必须依赖于其是否能够充分行使表决权。

行使表决权是投资者从“消极股东”转为“积极股东”的关键。

加拿大公司法专家Ziegel教授认为,表决权具有独立的制度价值,它是一种强有力的控制制度。

3也有学者表明,在‘公司所有和公司经营分离’的情况下,表决权是联系公司所有者和经营者的纽带。

4

表决权信托是将信托引入股东表决制度领域。

以美国为例,美国人借用传统的信托制度,巧妙地将信托引入公司表决制度,解决了股东在行使表决权过程中遇到的若干问题。

在公司发展的不同阶段,表决权信托均有其用武之地。

在我国,从现有法律来看,涉及股东表决权的规定少之又少,表决权信托法律也未有规定。

从现实看,我国上市公司中,大股东侵害小股东利益的现象十分普遍。

中小股东出于投票成本和效果的考虑,往往对股东大会表现出“理性的冷漠”。

这不利于我国公司治理的完善也制约着我国股市的发展。

笔者认为,在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尚待完善,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力度不足的情况下,表决权信托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同时,作为一种新型的信托品种,大力发展表决权信托将有利于我国信托业的蓬勃发展。

一、表决权信托概述

(一)表决权信托的涵义

表决权信托是信托的一种,又称商务管理信托,它是将信托运用到股东表决权行使过程中的一种信托设计。

表决权信托(VotingTrust)是指股东根据表决权信托协议将其股份(Shares)(含表决权)的法定所有权(LegalTitle)转让给一个或几个受托人,从而成为股份的利益所有人所成立的信托。

5其中,将股份转让出去的股东成为受益人(Beneficialowers),因受益人持有表决权信托证书,所以也被称为表决权信托证书持有人(Votingtrustcertificateholders)。

股份的受让人称为表决权受托人(Votingtrustees)。

受益人与手托人赖以建立其法律关系的协议称为表决权信托协议。

表决权信托中,受托人取得的是股份的“法定所有权”。

之所以称之为“法定所有权”,是有其特定含义的。

信托制度源于英国。

在英美法系中,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普通法上的所有权,委托人享有信托财产衡平法上的所有权。

受托人和委托人在这种“双重所有权”之下均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大陆法系国家无衡平法和普通法之分,理论上不允许有“双重所有权”的出现。

为了保护委托人利益,这里称受托人享有股份“法定所有权”,意在强调从公司法等法律来看,受托人是股份的所有权人,但受托人享有的所有权受到信托目的的限制,在信托协议到期后信托股份的所有权自动转回委托人。

在表决权信托中,受托人持有的表决权与受益人所享有的股份所有权相分离。

受托人通过股份所有权的转让,获得了独立行使从股份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表决权,这使受托人在受托期间行使表决权不受原股份所有权人的干预,受托人因之而获取对公司信托股份上的表决权。

(二)表决权信托的客体

表决权信托的客体也称为表决权信托的载体,即表决权信托作为一种信托其信托财产为何。

关于表决权信托的客体,学界存在着“表决权说”和“股权说”。

“表决权说”认为:

股东表决权作为股东权的一个重要内容,可以作为信托财产而独立成为信托财产。

6“股权说”认为:

所谓表决权信托,并非是以表决权为标的物而设立的信托,而是以转移股份为手段设立的信托,其目的在于统一行使表决权。

表决权作为股东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具有人身性,是不能单独设立信托的。

7因此,这种观点认为,表决权信托的客体为股权而非表决权。

信托财产是信托的核心,表决权信托财产当居于表决权信托制度核心无疑。

信托财产必须是可以以金钱衡量和计算的,因此表决权信托的客体必须是具有金钱价值的权利。

股权是股东以资本所有者的身份享有的与资本收益分配有关的权利即股东所有权。

股东对公司享有控制权以及要求公司为其专有利益而运作的权利。

股权有成熟的流通市场—股市,又成熟的价格机制,股权的财产性不容置疑。

股权中的表决权是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是股东对其投资形成的公司财产如何利用,收益和处分表达自己意志的权利,是一种在股东整体和公司双方制衡的条件下,股东个体对公司进行制约的权利。

其实质为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权利实现的一种方式、途经,它是公司股东的决策权,是不能以金钱交换的权利。

这一非财产的属性决定了股东表决权是不能以作为金钱交换的权利,这一非财产性决定了表决权不能作为表决权信托的客体。

因此,给予股权的财产属性以及表决权不得和股权割裂行使,表决权信托的客体应该为股权。

之所以称为表决权信托意在强调该信托的制度功能。

在这样的一个前提下,通过表决权信托协议,委托人将股份而非股权所含的表决权的法定所有权转让给受托人,受托人依协议以及法律规定行使表决权,受益人享有受益权。

(三)表决权信托的本质—控制权的优化

表决权信托的本质是对公司控制权进行集中的一种方式。

“控制权是指对公司所有可支配的利用的资源控制和管理的权利,它是公司制度特有的产物。

一般而言,控制权决定公司的各项大政方针,如任免公司经营管理者,监督者,决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以及修改公司章程,重大交易以及与公司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等。

8控制权源于公司所有有表决权的股份的种类,数量和比例,而不仅仅与所有权的大小有关。

从理论上讲,公司控制权归全体股东所有,只有全体股东组成的股东大会才有权通过行使表决权经营支配整个公司,但是实际上,在现代公司,股权分布极为分散,股东的所有权对公司的控制力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者能通过各种方式牢牢地控制公司。

这就是“经营者控制(Managementcontrol)”当管理层掌握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时,就有可能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偏离公司利益最大化的目标,从而出现代理成本的扩大,损害公司与股东的利益。

针对这种情况,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将股东在股东会上的表决权集中起来,选举比较理想的管理层,并对管理层的相关决策进行表决,从而通过管理层以及他们的日常经营管理进行控制,实现股东最终对公司的控制权。

表决权信托便是为了此目的来设计的。

同意设立表决权信托的股东将其股份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根据信托原理,受托人获得该股份的法律上的所有权(Legaltitle),他可以以名义所有人的身份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这种信托设计将公司控制权长期股东在受托人手中,从而实现对公司的长期控制。

通过表决权信托集中起来的控制权,既不同于表决权信托成立前的股东控制权,也不同意管理层手中的控制权,它不是股东表决权的简单集合,而是稳定的,设立目标明确的,不可让渡的被赋予责任的控制权。

尽管它的设立并不必然改变管理层对公司的实际控制,但是它将股东对公司拥有的法律上的控制权集中起来,并持续行使,防止代理成本提高,从而可能实现公司利益的最大化,并保障股东的最终受益权。

(四)表决权信托的功能

表决权信托的本质是利用信托的方式对表决权进行重新安排,是一种控制公司的手段。

表决权信托既可以在不公开招股的公司中运用,也可以在公开招股的公司中用,基于信托具有的长期融资性、多面服务性、方式灵活性的特征9,表决权信托具有以下功能:

1.确保公司管理的稳定与持续

在股份公司中,根据法律与相关规定,董事每年需改选一次,而董事会成员一旦改变,则必然会导致公司管理层的变动以及经营管理政策的变更。

为了使比较理想的公司管理层相对保持不变,并能形成长期的经营管理计划,股东可以设计一个表决权信托,由受托人就公司事务集体行使他们所持有的表决权,从而维护股东所设立时的若干公司决策,并使若干适任的董事连选连任。

在成立公司时,原始发起人为了实现对公司的控制,可以不发行有表决权的股份,而是以自己为受托人对外签发表决权信托证书,这样既可以筹措到所需的资金,又可以控制公司对公司进行管理,防止在公司创立时期,由于股东意见分歧过多而导致管理低效甚至是设立失败。

2.优化公司治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在股份公司中,尤其是上市公司,在资本多数决的原则下,中小股东因其在管理决策中所处的弱势地位,不仅要负担管理层机会主义行为带来的代理成本,还可能受到处在控制地位的大股东的侵害,实际上是要面对大股东和管理层的双重侵害。

10大股东利用其优势地位可以直接进入管理层,即便是大股东不参与公司管理,由于管理层是以大股东的意志决定的,管理层也会积极做出有利于大股东的交易决策。

目前,法人持股特别是企业法法人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关联交易,关联担保等现象也相当普遍。

控股股东根基关联企业集团之集团利益做出决策,以牺牲所控企业的利益为代价,在关联企业内部作出不正当交易,控股股东通过古中不正当关联交易导致上市公司帐面资产存在大幅度减值空间,以至于上市公司发生巨额亏损,股价下跌,造成中小股东损失严重。

之所以出现中小股东利益受损现象,究其根源,与中小股东游离于公司治理结构之外,特别是不能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不能对经营管理决策作出有效的监督有关。

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关键在于使其法定的权利得到充分的实现。

其根本的途径在于中小股东的联合。

表决权信托便是中小股东的彼此联合,利用信托的方法,对抗来自大股东的侵害,保护自身利益。

另外,行使表决权也需要专门的知识,如果盲目地行使表决权,可能会对公司业务造成不当影响,最终损害股东利益。

表决权信托的受托人一般具有专业的知识,对公司的决策会进行相对科学的判断,从而有力于公司的发展。

因此表决权信托不仅能够优化公司治理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利益,而且能够提高公司竞争力。

3.对抗敌意收购

证券市场变幻莫测,公司间并购现象十分普遍。

发达的证券交易市场也为并购企业提供了十分便捷的途径。

并购企业可以完全忽略目标公司的意志,通过证券市场获得控制目标企业足够的股份来达到控制目标公司的目的。

上市公司,特别是中小公司要时刻保持警惕,防范敌意收购。

表决权信托在防范敌意收购中,也发挥着气功能。

当竞争公司准备对目标公司实现时,原有的股东可以将自己持有的股份设立表决权信托选择可靠的人充当受托人,从而取得表决权信托的统一行使以便对抗竞争公司的敌意收购。

或者目标公司可以就欲发行的新股设立表决权信托,另自己(即目标公司原有股东)为受托人,而使竞争公司只能获得无表决权的信托信托证书而无法或者新股上的控制权,从而达到阻止敌意收购的目的。

4.保障债权人贷款的偿还,从而协助公司重整

当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时,公司需要其他的资本协助以避免其破产。

但愿有公司的债权人或融资机构因考虑到投资安全,往往不愿意再贷款给财务困难的公司。

即使是财务困难的公司只是暂时的资金周转困难,投资人由于缺乏对公司管理人员的信任而不愿出资。

此时,如果公司股东将其股份转移给公司债权人或其他可为债权人接受的人,由其充任受托人,实现对公司的控制,直至公司的财务稳定,所欠的债务全部清偿,甚至在重整后继续此信托而维持公司真格的持续贯彻,这不仅保障了债券人的利益,而且确保再投资的安全从而实现了公司的重整。

二、美国法上的表决权信托

(一)美国法院对表决权信托态度的转变

表决权信托源于美国并在美国得到广泛的应用。

最早有记载的表决权信托出现于1864年美国随着1861年美国南北战争的结束,美国呈现经济百废待兴的局面。

伴随着铁路事业的发展,表决权信托主要运用在铁路公司的发展过程中,并对铁路公司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到了20世纪40年代,表决权信托开始广泛地应用于优化公司治理结构的过程中。

直到今天它依然活跃于美国商业界。

美国早期法院普遍认为“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使得每个股东都负有义务表决,参与公司的政策制定和经营管理,从而增进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管理与经营在股东的参与下运作,才能趋于完善。

同时他们还认为,表决权是法律为保护股东实现其在公司各种利益的重要手段,因此股东的表决权与其他的股东权应归于一身。

这已作为一项健全的公共政策而被普通法院所遵循。

股东联合起来将其股份表决权法律上的所有权赋予他人(表决权信托受托人)是一种“剥夺”自己权力的行为,违反了上述公共政策,因而是不合法的。

任何法律作为上层建筑都要受到经济基础的制约。

从第一例关于表决权信托的案件出现(1890年Bostwick.V.Chapman一案)到20世纪初,拥有无数股东的大公司的崛起使得上述理论无法适应现代商业活动的需要而不能不加以修正。

美国立法机关与法院认识到昔日将所有股东在同一时间集中表决的做法已不切实际,于是纷纷采取了比较开放的态度,允许股东将表决权与其他股权分离。

大约在1905年左右,法院开始接受这种观点,即将股东的表决权受益权相分离并不违反公共政策,并具有一定的合法性。

11但法院并不是直接就表决权信托的合法性构建起了一般合法性的法律之规则,而是在现有原则的基础上不断创造里外的规定来循序渐进地实现其态度的转变。

现有的美国法院一改往昔的态度,几乎所有的州都通过制定法承认表决权信托本身并非违反公共政策,此种信托契约的合法与否,关键在于其成立之日的宗旨所在。

如当事人成立表决权信托是在以合法的方法,促进所有股东的利益,实现对公司的特定政策,则该契约通常为有效;

如其目的是违法或不正当的,诸如在使订立契约的股东过的额外利益,而牺牲公司其它股东的利益或为推行不法或诈欺计划,则其效力不为法律所认可。

(二)表决权信托的制度设计

1.表决权信托的成立条件

表决权信托制度是融合公司制度和信托制度而创立,其成立应同时符合信托法上和公司法上的要求。

在美国,申请设立表决权信托必须遵守各种制定法,包括符合公司法和信托的条件。

根据上述法律要求,表决权信托的有效运作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方面的要件:

(1)目的合法

美国法院认为,表决权信托本身并不违反公共政策,这种信托契约有效与否,应视其成立目的如何而定。

目的合法是指当事人申请成立的表决权信托的目的是以合法的方法实施对公司有力的纺粘,从而提高全体股东的利益。

(2)订立信托契约

在创设表决权信托时,要由表决权信托受托人和股东订立书面的表决权信托契约。

法院不承认口头的表决权信托协议。

该契约明确记载将股东表决权信托给受托人事项,并就双方权利义务、信托期间等作出约定。

(3)信托协议进行登记和备案

根据美国《示范公司法》第7章30条a项之规定,表决权信托协议签订以后,受托人应制作受益所余人名薄,载明其姓名、住址、及其转让给受托人的股份数量及其类别。

受托人应将表决权信托协议的副本以及受益所有人的名册备置于公司。

2.表决权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份表决权信托协议成立,根据该契约,一般有三方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

委托人将股票的“法律上的所有权”转让给受托人,通常委托人也就是该信托契约的受益人。

受益人凭表决权信托证书享有股票股息的分配权和其他财产分配权。

因此受益人也被称为表决权信托证书持有人。

(1)表决权信托持有人和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a)知情权。

信托成立之后,股东虽然已经将法定所有权转让给受托人,但是作为

表决权信托证书持有人,其仍然是重要的利害关系人,为维护信托目的,监督受托人,法律赋予委托人必要的知情权,如查问权,相关文件查阅,抄录,复制权等。

(b)表决权信托证书的转让权。

表决权信托证书(Votingtrustcertificate)是证明已

将股份的表决权让渡给表决权受托人,表决权信托受益人法律地位的法律凭证,其本身也是一种有价证券。

根据表决权信托之规定,受托人只享有表决权而股份上的其他权利则由表决权信托证书持有人享有。

所以表决权信托证书持有人可以据此获得股息。

在表决权信托契约到期之后,表决权证书持有人还可以凭表决权信托证书换回原新信托出去的股份,而且表决权信托证书与股票类似,通常可以以证书持有人的名义进行登记。

由于其具有价值性和可流通性,具有有价证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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