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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疗机构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五、医疗机构应当要求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每4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六、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带出医疗机构外使用时,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者或者其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

(三)代办人员身份证明。

医疗机构应当在患者门诊病历中留存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

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

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十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

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十二、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

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十三、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

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三、《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第二章输血申请

第五条申请输血应由经治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由主治医师核准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于预定输血日期前送交输血科(血库)备血。

第六条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

《输血治疗同意书》入病历。

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患者的紧急输血,应报医院职能部门或主管领导同意、备案,并记入病历。

第八条亲友互助献血由经治医师等对患者家属进行动员,在输血科(血库)填写登记表,到血站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采血点(室)无偿献血,由血站进行血液的初、复检,并负责调配合格血液。

第十二条 

确定输血后,医护人员持输血申请单和贴好标签的试管,当面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病室/门诊、床号、血型和诊断,采集血样。

  第七章输血

  第二十九条 

输血前由两名医护人员核对交叉配血报告单及血袋标签各项内容,检查血袋有无破损渗漏,血液颜色是否正常。

准确无误方可输血。

  第三十条 

输血时,由两名医护人员带病历共同到患者床旁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门急诊/病室、床号、血型等,确认与配血报告相符,再次核对血液后,用符合标准的输血器进行输血。

  第三十一条 

取回的血应尽快输用,不得自行贮血。

输用前将血袋内的成分轻轻混匀,避免剧烈震荡。

血液内不得加入其他药物,如需稀释只能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

  第三十二条 

输血前后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管道。

连续输用不同供血者的血液进,前一袋血输尽后,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器,再接下一袋血继续输注。

四、2009年“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方案二、活动范围及主题

范围:

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重点是:

公立医院。

活动主题:

“持续改进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五、活动内容

“万里行”活动重在宣传教育和制度建设,以查促建、纠建并举,与医院管理年活动、“平安医院”创建工作相结合,以医疗安全教育、医疗安全检查和舆论宣传引导等多种形式,促进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改善医疗环境和医患关系。

“万里行”活动的目标是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和谐医患关系,核心是“医疗质量持续改进”,切入点是“万里行”。

五、“住院患者知情同意书”适用范围及记录要求

1、此表用于患者住院期间,医生或护士与患者/家属进行沟通、谈话或特殊告知,需患者/家属签字认可时。

主要包括患者病情变化、临床抢救、治疗方案的更改、手术方式的改变、患者擅自离院、拒绝或放弃治疗等,另外还包括有一定风险的护理操作或治疗等情况。

2、医院目前已印发和批准使用的表格式知情同意书,如各种手术、麻醉、输血、有创检查/操作、特殊和专科治疗、特殊药品、窥镜类操作和治疗等,需要时填写专用知情同意书,不用此表。

3、为保持住院病历的整洁和规范,使用本表后,表格式住院病历、各种病程记录和护理记录中不得再出现患者/家属签字。

4、医护人员在进行正常的诊疗活动时,与患者的谈话签字应符合国家和医院的规定与要求,不宜盲目、擅自扩大签字范围。

5、谈话和签字的医生或护师(士)应具有本院合法的执业资格和资质,实习或进修医师不得代替,其谈话与签字无效。

6、此表要求记录清晰完整,不要空项。

医护告知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详细内容可记录在病程录或护理记录中)。

患者/家属的意见要直接明确。

双方签名清晰可辨,签字日期准确无误,时间具体到时、分。

附表样克拉玛依市中心医院

住院患者知情同意书

科别:

姓名:

性别:

年龄:

岁住院号:

入院诊断

告知内容:

谈话医师/护师签名签名日期年月日时分

患者/家属意见:

患者/家属签名签名日期年月日时分告知内容:

谈话医师/护师签名签名日期年月日时分

六、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抗菌药物治疗性应用的基本原则

一、诊断为细菌性感染者,方有指征应用抗菌药物

二、尽早查明感染病原,根据病原种类及细菌药物敏感试验结果选用抗菌药物

三、按照药物的抗菌作用特点及其体内过程特点选择用药

四、抗菌药物治疗方案应综合患者病情、病原菌种类及抗菌药物特点制订

(二)给药剂量:

按各种抗菌药物的治疗剂量范围给药。

治疗重症感染(如败血症、感染性心内膜炎等)和抗菌药物不易达到的部位的感染(如中枢神经系统感染等),抗菌药物剂量宜较大(治疗剂量范围高限);

而治疗单纯性下尿路感染时,由于多数药物尿药浓度远高于血药浓度,则可应用较小剂量(治疗剂量范围低限)。

(四)给药次数:

为保证药物在体内能最大地发挥药效,杀灭感染灶病原菌,应根据药代动力学和药效学相结合的原则给药。

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和其他β内酰胺类、红霉素、克林霉素等消除半衰期短者,应一日多次给药。

氟喹诺酮类、氨基糖苷类等可一日给药一次(重症感染者例外)。

(五)疗程:

抗菌药物疗程因感染不同而异,一般宜用至体温正常、症状消退后72~96小时,特殊情况,妥善处理。

但是,败血症、感染性心内膜炎、化脓性脑膜炎、伤寒、布鲁菌病、骨髓炎、溶血性链球菌咽炎和扁桃体炎、深部真菌病、结核病等需较长的疗程方能彻底治愈,并防止复发。

(六)抗菌药物的联合应用要有明确指征:

单一药物可有效治疗的感染,不需联合用药,仅在下列情况时有指征联合用药。

1.原菌尚未查明的严重感染,包括免疫缺陷者的严重感染。

2.单一抗菌药物不能控制的需氧菌及厌氧菌混合感染,2种或2种以上病原菌感染。

3.单一抗菌药物不能有效控制的感染性心内膜炎或败血症等重症感染。

4.需长程治疗,但病原菌易对某些抗菌药物产生耐药性的感染,如结核病、深部真菌病。

5.由于药物协同抗菌作用,联合用药时应将毒性大的抗菌药物剂量减少,如两性霉素B与氟胞嘧啶联合治疗隐球菌脑膜炎时,前者的剂量可适当减少,从而减少其毒性反应。

联合用药时宜选用具有协同或相加抗菌作用的药物联合,如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等其他β内酰胺类与氨基糖苷类联合,两性霉素B与氟胞嘧啶联合。

联合用药通常采用2种药物联合,3种及3种以上药物联合仅适用于个别情况,如结核病的治疗。

此外必须注意联合用药后药物不良反应将增多。

抗菌药物预防性应用的基本原则

一、内科及儿科预防用药

4.通常不宜常规预防性应用抗菌药物的情况:

普通感冒、麻疹、水痘等病毒性疾病,昏迷、休克、中毒、心力衰竭、肿瘤、应用肾上腺皮质激素等患者。

二、外科手术预防用药

(一)外科手术预防用药目的:

预防手术后切口感染,以及清洁-污染或污染手术后手术部位感染及术后可能发生的全身性感染。

(二)外科手术预防用药基本原则:

根据手术野有否污染或污染可能,决定是否预防用抗菌药物。

1.清洁手术:

手术野为人体无菌部位,局部无炎症、无损伤,也不涉及呼吸道、消化道、泌尿生殖道等人体与外界相通的器官。

手术野无污染,通常不需预防用抗菌药物,仅在下列情况时可考虑预防用药:

(1)手术范围大、时间长、污染机会增加;

(2)手术涉及重要脏器,一旦发生感染将造成严重后果者,如头颅手术、心脏手术、眼内手术等;

(3)异物植入手术,如人工心瓣膜植入、永久性心脏起博器放置、人工关节置换等;

(4)高龄或免疫缺陷者等高危人群。

4.外科预防用抗菌药物的选择及给药方法:

抗菌药物的选择视预防目的而定。

为预防术后切口感染,应针对金黄色葡萄球菌(以下简称金葡菌)选用药物。

预防手术部位感染或全身性感染,则需依据手术野污染或可能的污染菌种类选用,如结肠或直肠手术前应选用对大肠埃希菌和脆弱拟杆菌有效的抗菌药物。

选用的抗菌药物必须是疗效肯定、安全、使用方便及价格相对较低的品种。

给药方法:

接受清洁手术者,在术前0.5~2小时内给药,或麻醉开始时给药,使手术切口暴露时局部组织中已达到足以杀灭手术过程中入侵切口细菌的药物浓度。

如果手术时间超过3小时,或失血量大(>

1500),可手术中给予第2剂。

抗菌药物的有效覆盖时间应包括整个手术过程和手术结束后4小时,总的预防用药时间不超过24小时,个别情况可延长至48小时。

手术时间较短(<

2小时)的清洁手术,术前用药一次即可。

接受清洁-污染手术者的手术时预防用药时间亦为24小时,必要时延长至48小时。

污染手术可依据患者情况酌量延长。

对手术前已形成感染者,抗菌药物使用时间应按治疗性应用而定。

抗菌药物在特殊病理、生理状况患者中应用的基本原则

一、肝功能减退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参见表1.2)

1.主要由肝脏清除的药物,肝功能减退时清除明显减少,但并无明显毒性反应发生,肝病时仍可正常应用,但需谨慎,必要时减量给药,治疗过程中需严密监测肝功能。

红霉素等大环内酯类(不包括酯化物)、林可霉素、克林霉素属此类。

2.药物主要经肝脏或有相当量经肝脏清除或代谢,肝功能减退时清除减少,并可导致毒性反应的发生,肝功能减退患者应避免使用此类药物,氯霉素、利福平、红霉素酯化物等属此类。

3.药物经肝、肾两途径清除,肝功能减退者药物清除减少,血药浓度升高,同时有肾功能减退的患者血药浓度升高尤为明显,但药物本身的毒性不大。

严重肝病患者,尤其肝、肾功能同时减退的患者在使用此类药物时需减量应用。

经肾、肝两途径排出的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均属此种情况。

4.药物主要由肾排泄,肝功能减退者不需调整剂量。

氨基糖苷类抗生素属此类。

三、老年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

1.老年人肾功能呈生理性减退,按一般常用量接受主要经肾排出的抗菌药物时,由于药物自肾排出减少,导致在体内积蓄,血药浓度增高,容易有药物不良反应的发生。

因此老年患者,尤其是高龄患者接受主要自肾排出的抗菌药物时,应按轻度肾功能减退情况减量给药,可用正常治疗量的2/3~1/2。

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和其他β内酰胺类的大多数品种即属此类情况。

2.老年患者宜选用毒性低并具杀菌作用的抗菌药物,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等β内酰胺类为常用药物,毒性大的氨基糖苷类、万古霉素、去甲万古霉素等药物应尽可能避免应用,有明确应用指征时在严密观察下慎用,同时应进行血药浓度监测,据此调整剂量,使给药方案个体化,以达到用药安全、有效的目的。

五、小儿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

小儿患者在应用抗菌药物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氨基糖苷类抗生素:

该类药物有明显耳、肾毒性,小儿患者应尽量避免应用。

临床有明确应用指征且又无其他毒性低的抗菌药物可供选用时,方可选用该类药物,并在治疗过程中严密观察不良反应。

有条件者应进行血药浓度监测,根据其结果个体化给药。

2.万古霉素和去甲万古霉素:

该类药也有一定肾、耳毒性,小儿患者仅在有明确指征时方可选用。

在治疗过程中应严密观察不良反应,并应进行血药浓度监测,个体化给药。

3.四环素类抗生素:

可导致牙齿黄染及牙釉质发育不良。

不可用于8岁以下小儿。

4.喹诺酮类抗菌药:

由于对骨骼发育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该类药物避免用于18岁以下未成年人

第二部分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

(一)分级原则

1.非限制使用:

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2.限制使用:

与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相比较,这类药物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某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药物使用。

3.特殊使用:

不良反应明显,不宜随意使用或临床需要倍加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抗菌药物;

新上市的抗菌药物;

其疗效或安全性任何一方面的临床资料尚较少,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者;

药品价格昂贵。

(二)分级管理办法

1.临床医师可根据诊断和患者病情开具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处方;

患者需要应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治疗时,应经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同意,并签名;

患者病情需要应用特殊使用抗菌药物,应具有严格临床用药指征或确凿依据,经抗感染或有关专家会诊同意,处方需经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签名。

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但仅限于1天用量。

七、甲型H1N1流感防控知识要点

1、流感病毒有三种类型:

甲型(A)、乙型(B)、丙型(C)。

甲型流感病毒根据其表面血凝素(H)和神经氨酸酶(N)分成许多亚型,目前已发现的血凝素有16个亚型(H116),神经氨酸酶有9个亚型(N19)乙型和丙型流感病毒无亚型区分。

2、本次甲型H1N1流感大流行的首例确诊病例是墨西哥州的一位4岁的小男孩。

2009年3月28日,首例甲型H1N1流感病例在美国加州实验室被确诊。

甲型H1N1流感病毒是由猪流感、禽流感和人流感三种流感病毒基因重组后产生的新病株。

3、流感大流行具有发病率和病死率高、传播迅速和波及范围广的特点。

世界卫生组织()对流感大流行的警告共有6个级别。

2009年6月11日,将甲型H1N1流感大流行警告级别提升为6级,全球进入流感大流行阶段。

4、甲型H1N1流感主要通过飞沫经呼吸道传播,人群普遍易感,通常表现为流感样症状(包括发热、咳嗽、流涕等)。

5、下列人群出现流感样症状后,较易发展为重症病例的高危人群:

①妊娠期妇女;

②年龄<

5岁儿童;

③年龄≥65岁的老年人;

④伴有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心血管系统疾病、血液系统疾病、肾病、肝病等疾病以及免疫功能抑制(包括应用免疫抑制剂或感染等致免疫功能低下)、19岁以下长期服用阿司匹林者等状况。

6、甲型H1N1流感潜伏期一般-1-7天,多为1-3。

病人在发病前1-2天至发病后7天具有传染性。

感染甲型H1N1流感的高危人群应及时给予治疗,开始用药时间尽可能在发病48小时以内(36小时以内为最佳)。

疑似、临床和确诊甲型H1N1流感病例应送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为期至少7天的隔离治疗。

7、出现以下情况者为甲型H1N1流感重症病例:

①持续高热>

3天;

②剧烈咳嗽、咳浓痰、血痰,或胸痛;

③呼吸频率加快,呼吸困难,口唇紫绀;

④神志改变:

反映迟钝、嗜睡、躁动、惊厥;

⑤严重呕吐、腹泻,出现脱水表现;

⑥影像学检查有肺炎现象等。

8、出现以下情况者为甲型H1N1流感危重病例:

①呼吸衰竭;

②感染中毒性休克;

③多脏器功能不全;

④出现其他需要进行监护治疗的严重临床情况。

9、根据甲型H1N1流感患者及当地医疗资源状况,按照重症优先的原则安排住院治疗。

住院治愈后体温正常3天,同时其他流感症状基本消失,临床情况稳定,就可以出院。

10、卫生部2009年4月30日规定将甲型H1N1流感列为乙类传染病,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

各级医疗机构发现疑似、临床和确诊病例时,在2小时内通过国家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2009年10月12日,卫生部办公厅以卫发明电【2009】188号通知形式发布了2009年第三版的《甲型H1N1流感诊疗方案》。

11、所在地区发现甲型H1N1流感病人时,尽量不去人多的公共场所。

有必要去时,应佩戴口罩;

尽量少去封闭的体育馆;

回国2周内,如出现流感样症状,应及时与当地卫生疾病控制部门联系。

12、感染了甲型H1N1流感,如果实施居家隔离治疗,患者最好单独一个房间。

甲型H1N1流感病人使用的碗、筷需要开水煮沸消毒。

住院治疗期间不得外出,尽量减少家人和朋友的探视。

甲型H1N1流感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在医学观察期间出现可疑症状时立即报告。

13、历次大流感流行在没有特殊围堵策略下都是持续至少一年以上,现在对流感大流行实行围堵策略,会压低流行高峰,但也有可能拖长流行时间。

因此,应做好长期应对的准备。

14、我国政府提出按照“高度重视、积极应对、联防联控、依法科学处置”的原则,控制甲型H1N1流感流行。

要抓好甲型H1N1流感疫情监测,建立疫情直报制度,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

做好人感染甲型H1N1流感的防治知识宣传普及工作,让广大人民群众广泛了解甲型H1N1流感是可防、可控、可治,提高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和防病努力,搞好群防群控。

要及时准确地发布疫情信息,为公众解疑答惑,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5、二十世纪以来,全球共发生过4次流感大流行:

①1918-1919年由甲型流感病毒(H1N1)所致的“西班牙流感”;

②1957-1958年由甲型流感病毒(H2N2)所致的“亚洲流感”;

③1968-1969年由甲型流感病毒(H3N2)所致的“香港流感”;

④1977年发生的由甲型流感病毒(H1N1)所致的“俄罗斯流感”。

历史上著名的1918-1919年的“西班牙流感”在全球范围内造成了大约4000万人死亡,多于第一次世界大战造成的850万人的死亡人数,并且在20-50岁成年人中的发病率和死亡率最高。

16、流感大流行的命名是根据流行最重的地区或发现流感流行的地区来命名,如1918-1919年的“西班牙流感”、1957-1958年的“亚洲流感”,按照这一命名原则,本次流感流行也有理由称为:

“2009年墨西哥流感”或“2009年北美流感”。

17、世界卫生组织()是联合国下属的一个专门机构,其前身可以追溯到1907年成立于巴黎的国际公共卫生局和1920年成立于日内瓦的国际联盟卫生组织,战后,经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决定,64个国家的代表于1946年7月在纽约举行了一次国际卫生会议,签署了《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

1948年4月7日,该法得到26个联合国会员国批准后生效。

宣告成立。

每年的4月7日也就成为全球性的“世界卫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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