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汇编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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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汇编资料
动火管理制度
根据我公司生产使用的原料、产品具有易燃易爆的特点,为确保安全生产,做好防火、防爆工作,结合公司公司机构设置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在禁火区域需要动用明火(包括电焊、气焊、喷灯、生火炉等一切产生明火的作业),必须遵守下列三条原则:
1、凡是能够移动或拆卸的尽量移动或拆卸到非禁止火区内进行;
2、能够使用其他方法代替的尽量用其他方法不动用明火。
3、非动用明火不可的,必须按规定办理《动火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手续。
二、禁火范围的划分如下:
一级禁火范围:
一化精苯车间、冷凝鼓风机室、排送机室、加压机室、粗苯生产区(管式炉除外)。
粗苯库、酸碱油库泵房及装卸区、汽油库、粗苯和煤气设备及管道。
二级禁火范围:
冷凝鼓风和硫铵室外煤气设备区、排送机室和电除尘外煤气设备区、管式炉区、危险品库、焦炉地下室、氨水设备及管道。
热力管主管、酸碱油库外区。
三级禁火区范围:
硫铵室内、酸碱贮槽及管道、试验室试验区、分变电所。
三、《动火许可证》审批:
《动火许可证》的审批手续分三级管理。
一级禁火范围动火。
《动火许可证》经车间负责人同意,报分厂安全员审批,集团防火科审批,主管厂长或总工签字。
二级禁火范围动火。
《动火许可证》由车间负责人同意,分厂安全员审批。
三级禁火范围动火。
《动火许可证》由工段(班组)长审批。
四、《动火许可证》的办理:
1、由动火所在地的生产部门负责输《动火许可证》的申请。
2、工艺外管需动火,动火所在地不涉及别的工段时,由送出的单位负责办理《动火许可证》的申请。
3、动力外管需动火,由动力车间负责办理《动火许可证》的申请。
4、各类外管在有关工段内动火时,由所在工段负责办理《动火许可证》的申请。
5、动火地点涉及其它车间时,应由申请的单位负责与有关车间联系,做好相应的配合工作,并由有关车间在《动火许可证》上会签。
五、动火现场看火人。
由申请《动火许可证》的单位,指派责任性强,熟悉生产,并具有一定(防火)知识的人担任。
六、动火时的安全防火、防爆、防中毒等措施。
由申请《动火许可证》的单位,负责提出和落实。
七、在设备检修施工时,如因安全需用油布石棉布时,规定由施工检修单位负责向材料科借用处借用和挂装,用后负责归还。
八、凡存在放易燃、易爆物质的设备、管道本体上动火,必须由申请《动火许可证》单位在动火24小时前填写《动火分析请检单》并通知调度室安排分析工取样分析。
九、为了保证取样的可靠性与代表性,应由车间安全员或技术员陪同要析人员取样,并在《动火分析请验单》上签字。
分析人员应向动火审批单位出具动火分析化验报告,作为动火审批单位判别是否允许动火的依据。
十、动火执行者在禁火范围内动火前,应负责验看《动火许可证》,经检查,《动火许可证》上写明的具体安全措施确已落实,方可动火。
否则,应拒绝动火。
十一、动火一般安全规定:
1、凡在存放过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设备、管道本体上动火前。
必须切断可燃物来源,插好盲板,并彻底清扫至分析合格,方可动火。
合格标准是:
可燃物含量小于0.2%(体积比):
如动火执行者进入设备、管道内部时,有毒物质浓度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
氧含量应在20~21%(体积比)。
2、动火工具、设备必须完好。
安全附件齐全良好。
符合安全要求,氧气并与乙炔瓶距离明火应在10米以上,乙炔瓶与氧气瓶距离应在7米以上。
3、电焊机搭铁线不准借用工艺、动力等管道,只有直接在被焊件焊缝附近,距离应不大于一米。
4、登高三米必须系好安全带或设置可靠工作架;高处动火要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措施:
五级大风一般不准在高空动火。
5、动火地点应备置合适的灭火器材。
动火完毕后应熄灭余火。
在切断氧气、乙炔气源和电源后,方能离开现场。
十二、一级《动火许可证》须在动火前一天办理申请和审批手续。
动火结束后。
《动火许可证》应交回分厂安全主管保管备查。
十三、动火现场如发生紧急情况(如紧急放散、可燃气体或液体外溢等)或有明显异常气味时,应立即停止动火。
待查明原因,排除故障,恢复正常并经分析合格后,方能继续动火。
《动火许可证》只能在批准时间、范围内使用。
每次批准的动火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七天,如动火期满工程未完,必须重新办理。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物质名称:
一氧化碳、甲苯、苯、氨、酚、氰化氢、硫化氢。
最高允许浓度:
30、100、40、30、5、0.3、10(毫克/方米米空气)。
登高或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为确保保登高或高处作业施工或检修的安全参照国家有关安全规程,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高处作业,是指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作业高度在2~5米,称为一级高处作业,5米~15米,称为二级高处作业;15~30米,称为三级高处作业;30米以上,称为特级高处作业;在无立足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高处作业,称为悬高处作业。
第二条施工或检修单位在制定施工或检修组织设计或施工、检修方案时,必须将预防高处坠落列为安全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的重要内容。
对二级以上和悬高作业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经施工或检修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如实向施工、检修人员书面交底。
安全措施实施后,必须由工地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并做出验收记录。
凡不符合要求者,必须修改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条凡经医生诊断,患高血压、心脏病、严重贫血、癫痫病以及其它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的病症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高处作业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检验。
第四条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三级教育,并熟悉本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还必须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劳动部门颁布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和采用防护安全措施。
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禁止打赤脚、穿拖鞋、高跟鞋、硬底鞋、带钉易滑鞋。
雨天鞋底有泥必须清除后再登高。
在没有防护设备的高空、悬高作业必须系安全带,上下交叉作业有危险的入口和预留孔洞口要有防护棚或其它隔离带、安全网要定期检查,不符合国标要求的严禁使用。
第六条遇六级以上强风、暴雨、打雷、下雪及大雾等恶劣气候时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如遇雷雨大风天气急需抢修时,高处作业必须采取可靠安全措施,报公司主管领导及安环处审批后才准进行。
第七条高处作业所用的材料或配件要堆放平稳、牢靠,有的还需采取临时性防范措施,工个应随手放入工具袋(套)内,上下传递物件禁止抛掷,必须抛物时,下方人要撤走并指定专人监护。
第八条移动木直梯、折梯或金属直梯等攀登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梯子应坚固牢靠,档距以0.2米为宜。
不得有缺档现象,使用梯脚应采取防滑措施,不得垫高使用,单面梯与地面成夹角速度60~70度为宜。
使用人字梯时,两片夹角为60度,梯底要拉牢,不得两人同在一个梯面上操作。
第九条高处作业人员在作业时要思想集中严禁在作业现场嘻戏打闹,严禁洒后登高作业,作业处必须要有足够的照明并要有监护人。
第十条高处作业人员应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不得攀爬井架、龙门架、脚手脚(井架、龙门架安装人员作业时除外),严禁乘坐非乘人的垂直运输设备。
第十一条禁止在防护栏杆、平台和孔洞边缘坐靠,不得躺在脚手架上或脚手架下休息。
在没有可靠安全防护栏杆的情况下,禁止在屋架上弦、支撑、行条、墙体和未固定的构件上行走和作业,严禁站在脚手架插件、阳台栏杆、墙体和独立梁上操作。
第十二条施工或检修现场的各种安全防护设施的安全标志未经工地施工或检修负责人批准,任何人不得移动和拆除。
停建工程再建时,工地施工人员必须对各种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达不到安全要求,不准施工。
第十三条拆除工程施工前,必须制订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经工地技术负责人批准书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在同一垂直面上下交叉作业时,必须设置安全隔离层,建筑物的出入口、临近施工或检修区域的行人通道及垂直运输设备的地面进料口必须搭设安全防护棚。
第十五条夜间及光线不足处进行高空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高处作业使用的各种用电设备、电气线路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应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漏电保护器。
第十六条在雷雨季节或雷击区使用钢管脚手架和井架、龙门架等设施,其高度超过20米时,应采取防雷措施。
第十七条高处作业时应和地面有联系信号,特级高处作业要有上下联络的通讯设备,并由专人负责。
第十八条乘人用的外用电梯、吊笼应有可靠的安全装置,除指派的专业人员外,禁止攀登起重臂绳索和随同运料的吊篮、吊装物上下。
第十九条上下脚手架应走斜道,严禁攀登脚手架、井架上下和坐在栏杆上休息。
第二十条翻脚手板应两人由内往外按顺序进行,在铺第一块或翻到最外一块脚手板时,必须挂牢安全带,拆除手架应按顺序由上而下,一步一清,不准上下同时作业。
第二十一条泥工在斩砖间应面向墙面,工作完毕,应将脚手板和砖墙上的碎砖、灰浆清扫干净,防止掉落伤人,脚手架上放砖的高度不准超过三层侧砖。
第二十二条木械在安装两层楼以上外墙窗户时,如外面无脚手架或安全网,应挂好安全带,钉屋檐板必须站在脚手架上,禁止在屋面上探身操作。
第二十三条绑扎立柱、墙体钢筋不得站在钢筋骨架上和攀登骨架上下,绑扎高层建筑的圈梁、跳檐、外墙、边柱、钢筋应搭设外挂架或安全网,绑扎时挂好安全带。
第二十四条用井架运输时,小车把手不得伸出笼外,车轮前后要挡牢,稳起稳落。
第二十五条浇灌框架、梁、柱混凝土应设操作台,不得直接站在模板或支撑上操作。
第二十六条屋面上铺贴卷材,四周应设置1.2米高圈栏,靠近屋面四周沿边应侧身操作。
第二十七条电工登杆操作脚扣应与杆径相适应。
使用脚踏板钩子应向上,安全带应栓于安全可靠处,扣环扣牢,不准栓于瓷瓶或横担上。
工具、材料应用绳索传递,禁止上下抛掷。
第二十八条电工在杆上紧线应侧向操作,并将夹紧螺栓拧紧,紧有角度的导线,应在外侧作业,高速拉线时杆上下得有人。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未列的特殊情况的有高处或全市作业按有关专业工种的具体要求执行。
如无此要求则应在施工方案中具体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严格执行。
煤气管道抽堵盲板安全规定
做好煤气管道抽堵盲板的工作,对煤气正常输送和停气安全检修具有重要作用。
但如果准备不当或操作不合理,随时都能引起中毒、火灾和爆炸事故因此要求进行煤气管道抽堵盲板工作中不能有丝毫疏忽,必须各方配合按一定要求进行。
盲板一般在工艺生产安排停气后保持余压10毫米(水柱)厘米2下进行。
如条件不允许停气,特殊情况作专门研究处理。
一、准备工作:
(1)平台宽度:
管道直径1米以上距离管道外缘2米、管径直米以下则距管道1.5米。
平台必须以木板或竹笆铺满,残孔洞宽应小于5公分并保证足够和负重强度。
(2)二层架子:
管径1.5以上,搭二层架子。
第一层距管道底达高为800毫米,第二层架子铺在管道两侧边缘的中心线上。
(3)一层架子:
管径1.5米以上搭一层架子。
铺板水平面距管道底边700毫米。
(4)斜梯规格:
宽1200毫米,斜度与地面成30角度(约)斜梯用竹笆则要草包铺垫固定。
(5)围栏规格:
架子及斜梯周围各高900毫米,围栏应绑两根横档。
其间距为450毫米。
2、盲板、垫圈规格:
(1)需抽堵的盲板垫圈规格必须事先到现场实测。
根据实测数据进行制作。
(2)盲板应钻3毫米眼一周,眼距盲板边5毫米眼与眼间距为25毫米,用粉线或细铁丝钉上1/2″~5/8″白色高压石棉绳一圈。
盲板需无砂眼,两面必须光滑,盲板边不带毛刺,盲板留一个柄。
垫圈盲板制作。
宽度为25~30毫米用3/8″~1/2″白色高压石棉绳顺沿垫圈两边铺满,再用麻线批子缠上。
垫圈顺留1~2个柄,此外还须准备5/8″~3/5″高压白色石棉绳。
以防垫圈不适备用。
煤气管道法兰焊掌脚二以,掌脚要具有足够的强度。
准备须更换的螺丝、螺丝圈和机油,检查螺丝是否好卸。
如年久生锈,应事先更换新的。
根据情况隔一个螺丝卸二个或一个,按上千顶,并用绳子扎牢。
如夜间工作必须安装足够安全的照明。
要装好压力表能实测法兰管内煤气压。
二、安全要求条件:
(1)40米内严禁一切火源,如电焊、气熔、火炉和其他火种、机车、吊车和汽车等凡施工需要进入的,其排气管上一定要装置阻火器,否则禁止使用和运行。
(2)下风方向一般不准无关人员逗留。
(3)视情准备石灰溶液在刷在法兰上及距法兰两侧约法1米以内的管道上使氧化铁中和。
(4)盲板两面须涂上机械油或黄干油。
(5)螺丝全部涂上机械油(法兰上的螺丝要拆下逐个涂油后再装好。
:
(6)掌脚与千斤顶接触面要加垫木块。
(7)管道在距盲板较长一段。
没有支架的管道。
必须顶上临时牢固支柱,以免分开法兰后管道下沉。
(8)必要的消防工具和湿泥等。
三、操作顺序:
1、施工负责人在抽堵盲板前一天作好复查工作。
如盲板垫圈尺寸、架子、掌脚等准备工作是否符合规格,如不符合要求立即修改与补充。
2、准备好工具及隔离式呼吸面具,或通风面具,并经试车好用。
3、施工开始前各工种须对现场准备工作先作一次复查。
4、由组长分配工作位置,交待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
5、待煤气调度工作准备完毕,由工程负责人通知管工组长开始动手,管工组即戴隔离式呼吸器,并仔细检查保证呼吸舒适。
6、将留下的螺丝全部松开或卸掉。
由本操作负责人检查螺丝是否松到一定程度。
压千斤顶、分开法兰到规定程度,抽出垫圈(盲板)。
7、用巴筋刀刮除法兰缝的旧石棉绳。
8、插入盲板(或垫圈)。
并检查盲板(垫圈)正不正尺寸是否正确,石棉绳碰掉没有。
9、松回千斤顶。
校正法兰眼子,将四角螺丝摆分。
10、紧完螺丝后由组长安排做一次全面检查并留有必要人员准备补漏。
四、操作中注意事项:
1、凡参加工作人员,一律不准携带火种及在现场吸烟。
2、不准穿带铁质钉了鞋。
3、在法兰缝加牙时,要用手握牢,铜锤稳打。
4、不准用铁质工具敲打管道或其他工作物。
5、插盲板时尽量减少与法兰的摩擦力。
6、身体不爽,睡眠不足,酒后不准参加工作。
7、轮到休息时或面罩有故障时必须到上风头空气新鲜地方休息。
8、螺丝工具等不要往下丢或掉下。
五、其它:
1、设备负责人事先须将附近工作人员一律停止工作离开工作岗位(指与此工作程序无关的人员)。
2、指定专人维护秩序,以免闲人误入煤气区。
3、在工作前由组长做一次安全教育。
4、按情况准备急救车或医生和消防队。
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发布时间:
2012年2月29日实施时间:
2012年3月1日
镶黄旗绿能气体有限公司发布
目录
安全用火管理制度1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8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11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4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25
破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30
断路作业管理规定34
抽堵盲板作业管理制度37
用火作业许可证(级)第联39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第联40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第联41
高处作业许可证第联42
破土作业许可证第联43
吊装作业许可证第联44
断路安全作业证第联45
断路作业通知单46
风险分析及安全措施47
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48
安全用火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用火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同时也适用于进入公司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安全管理的范围。
在公司属单位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以下作业或使用其中设施均应纳入安全用火管理范围。
(一)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二)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
(三)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沙子、捶击(产生火花)物件和产生火花的作业;
(四)临时用电、使用不防爆的电动工具和不防爆的电器等;
(五)机动(电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和油罐区;
(六)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第四条用火管理实行用火作业许可证制度,凡在安全用火管理范围内的用火作业必须持有有效的“用火作业票”实行统一格式。
第五条用火分级。
根据用火部位的危险程度,划分为三级。
(一)一级用火
装置在运行中
1、公司装置内的加热炉、压力容器用火;
2、天然气压缩机公司房、流量计、阀组、仪表、天然气管道的管件和仪表处用火;
3、储罐区防火堤以内的用火;
(二)二级用火
装置在停行中
1、公司装置内的加热炉、压力容器用火;
2、天然气压缩机公司房、流量计、阀组、仪表、天然气管道的管件和仪表处用火;
3、储罐区防火堤以内的用火;
(三)三级用火
1、除一、二用火外,其他非重要油气区生产和在严禁烟火区域的生产用火。
2、非油气工艺系统用火;
第六条用火作业的审批
(一)一级用火作业的审批。
一级用火作业由施工单位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负责组织施工用火作业,由施工用火单位填写“用火作业票”,经施工单位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审查后上报。
经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公司主管安全生产领导、董事长批准,或由其授权的负责人审批、签发“用火作业票”。
(二)二级用火作业的审批。
二级用火作业前,由施工用火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协商。
制定用火措施,填写“用火作业票”,由施工单位、生产单位、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公司主管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或由其授权的负责人审批、签发“用火作业票”。
(三)三级用火作业的审批。
三级用火作业前,由施工单位填写“用火作业票”,制定用火措施;用火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审查后,单位主管领导审批、签发“用火作业票”。
第七条 外来施工单位在用火管理范围内施工用火作业,应由工程项目的甲方负责部门提出申请,由所管辖区域的单位领导会同工程项目甲方负责人及施工单位负责人落实防火措施,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派出监护人员并按等级审批权限报请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第八条用火分析。
凡需要用火的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必须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要有分析数据,分析数据要填入“用火作业票”中,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
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指标为小于0.5℅为合格;爆炸下限小于4℅时,指标为小于0.2℅为合格。
第九条用火作业的基本原则
(一)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入孔,通风换气,并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分析合格后,如超过一小时才用火,必须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
(二)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动可不动的用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要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一级用火。
(三)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用火作业票”。
(四)一张“工业用火申请报告”只限一处用火点,实行一点(一个用火点)、一证(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用火监护人),不得用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点用火。
(五)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7天。
固定用火点每半年由安全监督部门组织消防等单位检查认定一次。
(六)装置进行大、中修时,要将易燃、可燃和有毒物料全部送至装置外的罐区,并加盲板与装置隔绝。
(七)进设备内部用火,必须同时遵守《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高处作业用火,必须同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八)用火作业过程中,如果作业条件发生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作业,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第十条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
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工业用火申请报告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
安全监督部门和消防部门的各级领导、专职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
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业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工业用火申请报告”,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用火作业人员的资格与权限
(一)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焊接工种作业证;
(二)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用火”的原则;
(三)用火作业人员对不符合“三不用火”原则的用火要求,有权拒绝用火。
第十二条用火监护人的资格和职责
(一)用火监护人资格。
用火监护人必须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必须了解用火区域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必须有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二)用火监护人培训。
用火监护人应参加由安全管理部门培训组织的用火监护人培训。
(三)用火监护人的职责。
用火监护人在接到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监火时要佩戴明显标志;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
(四)用火监护人的权限。
当发现用火部位与工业用火申请报告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当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用火;对用火不执行“三不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
第十三条生产装置、要害部位及罐区维修的临时用电,电管部门可根据批准合格的用火作业许可证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办理要符合《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等生产区域的规定
(一)进入生产区域的机动车辆必须车况良好,带有车辆防火措施。
(二)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域作业,必须由车辆所在单位提出车辆进入区域作业申请书;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规定行车路线,对车辆状况和驾驶员持证情况进行检查审定后进入。
(三)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等不准进入正在生产运行的易燃易爆生产区域。
第十五条用火作业许可证(用火作业许可证)
(一)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得随意涂改,不得代签,要妥善报管。
(二)用火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1年。
第十六条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法规执行。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减少高处作业过程中坠落、物体打击等事故发生,确保职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同时也适用于进入公司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
高处作业分为四级:
高处作业高度在2—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15米,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30米,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第四条进行二级、三级、特级高处作业时,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高处作业许可证由作业负责人负责填写,现场主管安全领导或工程技术负责人负责审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未办理作业许可证,严禁进行二级、三级、特级高处作业。
第五条高处作业许可证最长有效期7天,一个施工点一张作业许可证。
保存期为一年。
第六条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第七条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进行高处作业。
第八条安全带必须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
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
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不得采用低于腰部水平的系挂方法。
严禁用绳子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带。
第九条在邻近地区设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烟囱及设备的场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