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一个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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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一个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模板
律师在一个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年〕第号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自然人)
姓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行政机关
名称: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律师在一个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证明。
(二)证明用途
证明律师专职执业。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1.《律师法》第十条规定: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在从业期间应当专职执业,但兼职律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证明的内容
申请人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一个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含法律允许的兼职律师)。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执业律师。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本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本省(区、市)公共信用目录,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三、申请人承诺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法律职业资格证号:
律师执业证号:
执业机构:
本人联系电话:
律师事务所电话: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1.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2.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等;
3.愿意在所从事的活动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接受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4.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若违反承诺或做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
行政机关:
(签字盖章)(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
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经历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年〕第号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自然人)
姓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行政机关
名称: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经历证明
(二)证明用途
申请一般任职公证员执业资格。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及内容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报请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担任公证员申请书;
2.公证机构推荐书;
3.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具有3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经历证明;
4.申请人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公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意见;
6.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审查意见;
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四)告知承诺制适用对象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符合申请一般任职公证员执业资格的人员。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证明材料。
(五)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六)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七)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中国(青海)公示平台,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1.依法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
2.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1.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2.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等;
3.愿意在所从事的活动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接受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4.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若违反承诺或做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
行政机关:
(签字盖章)(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
附件11
经济困难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年〕第号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自然人)
姓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法人)
单位名称:
证件类型:
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二)法律援助机构
名称: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二、法律援助
(一)证明事项名称
申请法律援助
(二)证明用途
证明经济困难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第385号令已经2003年7月16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四)经济困难的证明;
青海省《法律援助条例》(2001年11月21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大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5月29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二号公布的《关于修改<青海省法律援助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十二条申请法律援助申请人应当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五)证明的内容
申请法律援助证明经济困难
(六)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法律援助申请人
(七)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做出承诺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八)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法律援助机构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九)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本省(区、市)公共信用目录,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姓名:
申请人现住址:
身份证号: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案情及申请理由概述: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1.已经知晓法律援助机构告知的全部内容;
2.自身已符合法律援助机构告知的条件;
3.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若违反承诺或做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
法律援助中心
(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
附件12
军人军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年〕第号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自然人)
姓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法人)
单位名称:
证件类型:
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二)法律援助机构
名称: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二、法律援助
(一)证明事项名称
申请法律援助
(二)证明用途
军人军属证明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37号:
对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经济困难条件应适当放宽。
下列人员申请法律援助,免予经济困难条件审查:
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
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在编职工,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参照军人条件执行。
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2016):
第七条 下列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的,无需提交经济困难证明:
1.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2.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3.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
(四)证明的内容
申请法律援助军人军属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军人军属法律援助申请人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做出承诺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法律援助机构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本省(区、市)公共信用目录,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姓名:
申请人现住址:
身份证号: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案情及申请理由概述: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1.已经知晓法律援助机构告知的全部内容;
2.自身已符合法律援助机构告知的条件;
3.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若违反承诺或做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
法律援助中心
(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
附件13
警察因公牺牲、病故、致残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年〕第号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自然人)
姓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法人)
单位名称:
证件类型:
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二)法律援助机构
名称: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二、法律援助
(一)证明事项名称
申请法律援助
(二)证明用途
警察因公牺牲、病故、致残证明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民政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教育部联合制定下发了民发〔2014〕101号《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第五条、第六条。
(四)证明的内容
申请法律援助警察因公牺牲、病故、致残证明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警察因公牺牲、病故、致残法律援助申请人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做出承诺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法律援助机构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本省(区、市)公共信用目录,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姓名:
申请人现住址:
身份证号: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案情及申请理由概述: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1.已经知晓法律援助机构告知的全部内容;
2.自身已符合法律援助机构告知的条件;
3.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若违反承诺或做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
法律援助中心
(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
附件14
见义勇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年〕第号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自然人)
姓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法人)
单位名称:
证件类型:
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二)法律援助机构
名称: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二、法律援助
(一)证明事项名称
申请法律援助
(二)证明用途
见义勇为证明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第385号令已经2003年7月16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青海省《法律援助条例》(2001年11月21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大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5月29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二号公布的《关于修改<青海省法律援助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九条法律援助范围:
(七)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事项。
(四)证明的内容
申请法律援助见义勇为证明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见义勇为法律援助申请人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做出承诺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法律援助机构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本省(区、市)公共信用目录,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姓名:
申请人现住址:
身份证号: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案情及申请理由概述: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1.已经知晓法律援助机构告知的全部内容;
2.自身已符合法律援助机构告知的条件;
3.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若违反承诺或做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
法律援助中心
(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
拟推选的公证机构负责人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年〕第号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自然人)
姓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法人)
单位名称:
证件类型:
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姓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行政机关
名称: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拟推选的公证机构负责人的情况说明
(二)证明用途
申请设立公证机构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及内容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申请设立公证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公证机构的申请和组建报告;
2.拟采用的公证机构名称;
3.拟任公证员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符合担任公证员条件的证明材料;
4.拟推选的公证机构负责人的情况说明;
5.开办资金证明;
6.办公场所证明;
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四)告知承诺制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证明材料。
(五)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可代为承诺。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六)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七)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中国(青海)公示平台,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1.依法撤销准予设立公证机构的决定;
2.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1.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2.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等;
3.愿意在所从事的活动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接受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4.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若违反承诺或做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机关:
(签字盖章)(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