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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合同印花税

贸易合同印花税

篇一: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一、综合规定

(一)、不兑现或不按期兑现的合同的征收规定

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

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

(国税地(1988)25号)

(二、)修改合同增加金额的征收规定

凡修改合同增加金额的,应就增加部分补贴印花。

对印花税开征前签订的合同,开征后修改合同增加金额的,亦应按增加金额补贴印花。

(国税地(1988)25号)

(三)、不能确定合同金额的征收规定

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

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国税地(1988)25号)

(四)、具有合同性质单据的征收规定

对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规定贴花。

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印花。

(国税地(1988)25号)

(五)、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征收规定

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

因此,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国税地(1988)25号)

(六)、应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征收规定

按金额比例贴化的应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应按照凭证所载数量及国家牌价计算金额;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格计算金额,按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七)、应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征收规定

应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纳税人应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二、具体规定

(一)、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

1、基本规定

(1)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为购销全额,不得作任何扣减。

(2)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

对此,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

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金额。

(国税发(1991)155号)

(3)各类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之间订立的图书、报纸、期刊以及音像制品的征订凭证(包括订购单、订数单等),按订购数量及发行

单位的进货价格计算。

(国税地(1989)142号)

2、具体规定

(1)物资订货合同

一些计划物资的分配采取直达供货的方式,订货合同由物资管理部门或需方的主管部门代需方与供方签订。

合同签订后移交需方执行,由需方直接收货和向供方支付货款。

代签合同的部门或单位将合同移交需方执行后,一般不再留存合同文本,如由代签人代理纳税,不便于税务管理和纳税资料的保管。

因此,经研究决定,根据现行有关规定,为有利于此类合同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凡由主管单位代签的计划物资订货合同,由办理收货并结算货款的需方在接到合同文本时,缴纳印花税。

(国税函发(1991)1415号)

(2)外贸企业开具的各种要货单据

外贸企业开具的各种要货单据,是按照有关部门的供需计划,以对外贸易合同为依据,与供货单位订立的购销合约。

有些要货单据,虽然在填制和使用上,形式不够规范,条款不够完备,手续不够健全,但具有合同的性质和作用。

因此,外贸企业开具的各种名称、各种形式的要货单据,均应按规定贴花。

(国税函发(1990)994号)

(3)商业企业开具的要货成交单据

商业企业开具的要货成交单据,是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以明确供需各方责任的常用业务凭证,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国税函发(1990)994号)

(二)借款合同的计税依据

1、基本规定

借款合同以借款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2、具体规定

(1)关于以填开借据方式取得银行借款的借据贴花问题。

目前,各地银行办理信贷业务的手续不够统一,有的只签订合同,有的只填开借据,也有的既签订合同又填开借据。

为此规定:

凡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只就借款合同按所载借款金额计税贴花;凡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借据所载借款金额计税,在借据上贴花。

(国税地(1988)30号)

(2)、关于对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的贴花问题。

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

为此,在签订流动资金周转借款合同时,应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计税贴花。

以后,只要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再签新合同的,就不另贴印花。

(国税地(1988)30号)

(3)、关于对抵押贷款合同的贴花问题。

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与贷款方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属于资金信贷业务,借贷双方应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

因借款方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应就双方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税贴花。

(国税地(1988)30号)

(4)、关于对融资租赁合同的贴花问题

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

因此,对融资租赁合同,可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

(国税地(1988)30号)

(5)、关于借款合同中既有应税金额又有免税金额的计税贴花问题。

有些借款合同,借款总额中既有应免税的金额,也有应纳税的金额。

对这类“混合”借款合同,凡合同中能划分免税金额与应税金额的,只就应税金额计税贴花;不能划分清楚的,应按借款总金额计税贴花。

(国税地(1988)30号)

(6)、关于对借款方与银团“多头”签订借款合同的贴花问题在有的信贷业务中,贷方是由若干银行组成的银团,银团各方均承担一定的贷款数额,借款合同由借款方与银团各方共同书立,各执一份合同正本。

对这类借款合同,借款方与贷款银团各方应分别在所执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贷金额计税贴花。

(国税地(1988)30号)

(7)、关于对基建贷款中,先签订分合同,后签订总合同的贴花问题。

有些基本建设贷款,先按年度用款计划分年签订借款分合同,在最后一年按总概算签订借款总合同,总合同的借款金额中包括各分合同的借款金额。

对这类基建借款合同,应按分合同分别贴花,最后签订的总合同,只就借款总额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额后的余额计税贴花。

(国税地(1988)30号)

篇二:

贸易公司主要是交增值税

贸易公司主要是交增值税(销售),在国税交。

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收入80万元以下),增值税额=开票金额/1.03*0.03另外还有在地税交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按照缴纳的增值税额乘以相应的税率计算的。

地税还会有印花税,主要是销售合同方面的,按照合同记载的金额乘以万分之三计算。

至于所得税,如果是你申报a类表(查账征收),是按照利润乘以税率(25%或者20%-小型微利企业)计算。

或者是B类(核定征收),是按照收入额乘以核定征收率再乘以税率(25%)计算的

1、一般纳税人贸易公司交纳增值税,不交营业税.应纳税款等于销售额乘17%减进货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只是对差价征17%的税.

2、同时还要对盈利部分交纳企业所得税,税率是25%(20XX年一月一日执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但如果企业是小型微利企业(即非制造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则享受20%的优惠税率。

3、其(:

贸易合同印花税)他各税;主要是城建税按缴纳的增值税的7%缴纳;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增值税的3%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增值税的2%缴纳。

4、如果房子是租用的,那么房产税就有房主交。

主要的就这些。

5、增值税发票不用在国税局代开,你是一般纳税人,可以申请领购增值税发票自己开,可以开17%,进项抵扣;代开只能开4%征4%,进项不给抵扣。

贸易型企业需交国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收入〉17%,可抵扣;普通纳税人3%,不可抵扣;所得税〈利润〉25%);地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增值税额〉7%,教育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额〉5%,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股息利息等〉,印花税3/万,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

贸易型企业主要交的税费:

1、营业税=服务业收入*税率为5%(适合有服务业的企业)(月报);

增值税=商品销售收入(不含税)*3%(适合小规模纳税人)(月报);

增值税=商品销售收入(不含税)*17%-进货金额(不含税)*17%(适合一般纳税人)(月报);

2、应纳城建税=应纳增值税+营业税*7%(月报);

3、应纳教育费附加=应纳增值税+营业税*3%(月报);

4、堤围防护费:

营业收入*0.1%(各地征收标准不同,有些地方不征收)(月报);应纳地方教育费附加=应纳增值税+营业税*2%((各地征收标准不同,有些地方不征收)(月报);

5、所得税=利润总额*税率为25%(季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6、个人所得税(月报);实行代扣代缴,不管工资薪金是否超过2000元都要实行全员全额申报。

应交个人所得税(按个人工资薪金计算交纳的个人应交的税额,以每月收入额减除免税的应个人负担的“五险一金”等项目,再减去允许扣除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交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附: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每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1不超过500元的50

2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1025

3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15125

4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20375

5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251375

6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303375

7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6375

8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4010375

9超过100000元的部分4515375

(注:

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贰仟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7、印花税(月报各地要求不同,或发生时购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印花税。

税目税率表

税目税率或税额

购销合同0.3‰

加工承揽合同0.5‰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0.5‰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0.3‰

财产租赁合同1‰

货物运输合同0.5‰

仓储保管合同1‰

借款合同0.05‰

财产保险合同1‰

技术合同0.3‰

产权转移书据0.5‰

(一)关于贸易型合伙企业应缴纳什么税收问题。

根据现行规定,涉及到的税收(含随税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一般有:

1)增值税(属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收入*4%);

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额*7%或5%或1%,视纳税人所在地区为城市或县城建制镇或农村地区);

2)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额*3%);

3)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额*1%);

4)个人所得税(根据不同的所得额级距,适用税率5%—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5)印花税{分别按建立的营业帐簿[记载资金的总帐确为:

(实收资本+资本公积)*5/10000;其他帐簿:

帐簿本数*5元/本];签定的购销合同(合同标的金额*3/10000)申报缴纳},

6)车船使用税(按载客量或载重量定额缴纳,每年纳税一次)

7)房产税[自用房产,房产原值*(1-30%)*1.2%,每年计算应纳税额一次,可以分期缴纳]。

(二)关于暂时没有业务是否交税问题。

因为有的税种与经营收入有直接关系,有的税种则与经营收入没有直接关系,所以要区分情况确定是否缴纳税款。

1)凡与经营收入有直接关系的纳税事项(如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一般以一个月为一个纳税期限,规定在月份终了后10天内申报纳税,并且不管当月是否取得应税收入均应办理纳税申报。

即使在应税收入为零的情况下,也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零申报”,以明确纳税方面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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