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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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和方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应当坚持严格、公正、便民的原则,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考试场地和设施进行机动车驾驶人考试。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员应当取得考试员资格,考试时,应当佩戴《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员资格证》。
考试员应当严格按标准进行评判,对考试评判结果负责。
考试员应当使用本人的用户名、密码或者数字身份证书登录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系统和“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操作计算机系统进行考试或录入考试成绩,不得将用户名、密码或者数字身份证书交由他人使用。
第五条助理考试员应当取得助理考试员资格,考试时,应当佩戴助理考试员资格证。
助理考试员应当在考试员的监督下,协助考试员完成监考、评判工作。助理考试员的评判结果,必须经考试员确认后方有效。
第二章考试安排
第六条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应当提前编制考试计划,交由受理岗办理考试预约。受理岗应当按照规定审查申请人的预约条件,按规定办理考试预约。
第七条车辆管理所应提供互联网、电话等方式由申请人自助预约考试,为群众提供分时段、分场次的考试预约服务,并在车辆管理所和互联网公开考试预约计划、预约人数和考试人数等情况。
第八条车辆管理所应当开设“绿色通道”优先受理军人、残疾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公民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申请预约5日内安排考试。
第九条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需要进行夜间考试的,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其他项目可以同时安排在夜间进行,不安排白天考试。
第十条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成绩单等资料,一经受理不得交给驾驶培训机构、申请人保管,所有资料应实行车辆管理所内部传递,防止丢失、篡改。
第十一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随机分配考试员、申请人、考试场地或者考试路线。
第十二条车辆管理所应当录制不超过15分钟的介绍本地驾驶人考试流程、考试须知、工作纪律、考试项目及标准的视频,在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时播放。
第十三条对于短期内因考生集中预约产生考试积压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延长驾驶人考试时间,或利用双休日、节假日进行驾驶人考试。
第十四条车辆管理所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无法完成当日预约汽车驾驶人考试任务,需要延长考试时间的,应当于考试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将延长考试时间、考试人数、考生情况报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部门备案。车辆管理所按计划延长考试工作时间或利用双休日、节假日进行汽车类驾驶人考试,应当于实施前一个工作日报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部门备案。
未经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部门批准,科目一考试不得安排在晚上或双休日、节假日进行。
第十五条对符合约考条件但车辆管理所两个月内无法安排考试的,由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指定就近的市进行异地考试。使用其它市考试场地进行考试的,应当派本市的考试员负责考试组织,并不得违规收取费用。
第三章考试组织
第十六条考试员应当按照计算机管理系统随机分配考试员、申请人、考试场地或者考试路线组织考试。
第十七条申请人不得携带学习资料、手机、包或其他无关物品进入计算机考试场和考试车辆,违反规定按考试作弊处理。
第十八条考前准备。考试员对考试设施、考试系统、音视频监控系统等设备进行检查,并进行实车测试,确认考试车辆、考试系统、监管系统和网络运行正常,考试场地和考试车辆无作弊标记。确认当天驾驶人考试预约数据,清理考试场地内无关人员,开启候考室显示、交通安全宣传设备和考场视频实时播放设备。
第十九条考前审核。审核申请人身份证明、预约考试凭证或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确认申请人身份。已建立指纹识别系统的,通过采集申请人指纹确认申请人身份。目测申请人的身体条件,发现有明显缺陷未达到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的,不得对该申请人进行考试,交受理岗处理。
第二十条考前告知。考试员对申请人进行集体考前告知,告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考试员的自我介绍;
(二)本科目考试的主要规定,包括:
考试内容、考试方法、考试时间、考试项目、考试路线、考试合格标准、考试安全要求、计算机操作方法等;
(三)宣读《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纪律》;
(四)宣布本科目考试纪律;
(五)适当调整申请人考试心理和情绪。
其中,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内容可以录制在视频内播放。
第二十一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考前审核合格的,安排申请人依次进入候考室观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片,时间不少于30分钟。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建有候考室的,应组织申请人观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片,时间不少于30分钟。
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期间应当播放车辆管理所录制的介绍本地驾驶人考试流程、考试须知、工作纪律、考试项目及标准的视频。
第二十二条开始考试。考试员应当在开始考试前,再次通过身份证明、视频照片或指纹识别系统等方式对申请人进行身份核对,确认身份后方可开始考试。
(一)科目一、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
考试员随机安排考试机位,引导申请人进入考试机位,并通知申请人开始操作。
(二)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申请人按照顺序到指定位置或考试员处申请考试,由考试员或者计算机考试系统下达开始考试指令。
第二十三条考中鉴定。考试员应严肃考试纪律,维护考场秩序,严格执行考试评判标准。
(一)科目一、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期间,考试员应当不间断对考场进行巡视,组织工作人员及时处理考试设备损坏、网络连接不畅通、监控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等造成的异常情况。
(二)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使用计算机考试系统进行评判的,考试员应当通过音视频监管系统监控申请人考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组织工作人员及时解决考试车辆、设备等故障。对属于考试系统或考试车辆故障、计算机通讯问题造成考试成绩评判错误的,应当通过误判处理,当日内安排申请人重新考试。
(三)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使用人工进行评判的,考试员应结合通用评判标准和专项评判标准,仔细观察申请人的考试情况,及时在成绩单上记录考试时间、扣分项和考试成绩。
考试结束后,考试员或计算机考试系统应当发出考试结束指令。
第二十四条公布成绩。考试结束后,考试员应当当场制作或填写成绩单并公布考试成绩,解答申请人提出的疑问。考试员或工作人员应当现场监督申请人在成绩单上签名,考试员应当在本场考试结束前在成绩单上签名。
考试不合格的,告知申请人不合格的原因,并可以当场补考一次。
第二十五条考后讲评。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结束后,应进行逐一或集体讲评,讲评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每名申请人的考试操作情况,重点讲解可能引发交通事故的各种不当操作、考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注意事项;
(二)对申请人的不良驾驶习惯及时提醒,并提出在今后驾驶中提高守法意识和职业道德意识的要求;
(三)对不合格的申请人讲明在驾驶技能掌握上的差距和不足,提出改进措施;
(四)对申请人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五)必要时针对考试中的共性问题,向驾驶培训机构提出改进教学意见。
第二十六条考后工作。
(一)考试员应当检查整理考试音视频监控资料,并按规定保存;
(二)考试成绩自动上传或者考试结束后一日内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录入考试成绩;
(三)应当关闭所有考试设备和监控设备,断开考试场地计算机管理系统与车辆管理所的专用网络联接;
(四)考试员整理当天考试资料,填写考试资料移交记录,除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外,考试员应当在考试结束后一日内将整理好的考试资料转交受理岗民警。
第二十七条领证前教育和宣誓。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合格的,申请人应在当日内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并在接受教育后组织申请人参加领证宣誓仪式。
第二十八条模拟夜间灯光使用考试主要考核申请人在不同条件下正确使用灯光,按照夜间行驶考试项目的评判标准进行评判。
第二十九条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应当使用计算机辅助评判和人工评判相结合的方式考试。因特殊情况无法使用计算机辅助评判的,应当报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考试。
第三十条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使用计算机考试系统进行辅助评判的,考试成绩应当实时上传,未实现计算机考试系统进行辅助评判的,应当由考试员或在考试员的监督下录入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成绩。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缺考的,判定该次考试不合格,考试员应在成绩单中签注“缺考”及缺考日期,并签名。使用计算机智能评判的,应当打印缺考成绩单。
第三十二条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不合格的,补考或者重新预约考试时,该科目所有项目一律重新进行考试。
第三十三条对申请人故意遮挡、调动摄像头,造成成绩单打印的考试视频照片不清晰、不完整或未有照片的,核实后应当按作弊处理。因非人为因素导致成绩单未能打印考试视频照片或未打印有效照片的,应当取消重考。
第三十四条对驾驶人考试系统或考试车辆故障、计算机通讯问题造成考试成绩评判错误的,应当通过误判处理,当日内安排申请人重新考试,不得使用手工方式录入驾驶人考试合格的成绩。对于特殊情况确需手工录入驾驶人考试成绩的,应当填写《手工录入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成绩审批表》报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审核批准。
第三十五条考试员、申请人应当在成绩单上签名,不能以印章代替。成绩单不得代签、补签或提前签名。
第三十六条考试员在考试过程中要做到规范用语,提倡使用普通话,发布指令应当清晰、简洁、规范、准确、恰当,语气平和,指令和手势相统一,指令可适当提前,使申请人有一定的时间和车距来考虑操作方法。
第三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坚持安全行驶的原则,考试员应对考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险情进行充分预计,考试过程中要集中精力,注意观察,随时掌握申请人的驾驶动态,遇紧急情况,应采取避险措施,确保考试安全。
第四章上门考试
第三十八条对偏远地区申请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申请人,车辆管理所可以开展上门考试服务。
第三十九条车辆管理所开展上门考试应当对考试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建立音视频电子信息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四十条车辆管理所开展上门考试应当制作相应的考试设备,选择适合的考试场地,设置必要的标志标线,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试。
第四十一条科目一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不具备计算机考试条件时,可以使用由计算机考试系统生成的纸质试卷进行考试。使用由计算机考试系统生成的纸质试卷进行考试的,申请人应当场在纸质试卷签名,并将考试合格的纸质试卷单独装订、存入驾驶证档案。
第四十二条考试员在上门考试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将上门考试的成绩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考试不合格的成绩,也要按规定录入。
第五章考试监督
第四十三条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主要领导是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车辆管理所所长是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要切实担负起对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责任。
第四十四条车辆管理所应当建立考试员岗位内的轮换、不同岗位间的交流、考试员公示备案等制度,定期进行集中的廉政和业务培训,查摆廉洁自律、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五条车辆管理所应严格落实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纪律,加大对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凡发生驾驶人考试制度不落实的,一律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和车辆管理所“九个严禁”,从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六条车辆管理所应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公开举报电话,设置举报信箱,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举报投诉纳入纪委、督察部门的监管范围,及时进行舆情分析和舆情应对。
第四十七条车辆管理所应当加大对非法中介的打击力度,严肃查处教练员、驾驶培训机构工作人员假借考试员名义收取过关费、加班费、补考费的行为,以及考试场地管理单位假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名义收取训练费的行为,鼓励申请人对考试工作和考试员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