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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合规问题探析Word下载.docx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网销保险的优势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互联网新兴渠道成为保费增长的新支点,可以有效节约营销、服务等成本 

  与传统销售渠道相比,网销保险实现了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直接对接,减少了保险推销的中间环节,省下了代理人费用、营销宣传费用,较大降低了保险公司管理成本和产品费率。

根据艾瑞咨询公布的数据,如果不计算搭建成本,仅考虑销售和服务成本,保险产品的网销渠道成本约是代理人渠道的1/10。

  由于网络销售具有明显的成本优势,近年来保险公司普遍将网络销售作为业务发展的重要渠道,互联网保险呈现快速发展的势头。

据统计,2010年,共有36家保险公司具有网络销售业务收入,全行业共实现网销原保险保费收入51.3亿元,其中保险公司网站直销实现保费收入47.7亿元,通过第三方网站代理销售实现保费收入3.6亿元。

2013年全行业有60多家保险公司开展网销业务,其中有50家保险公司开展网站直销业务,实现互联网销售原保险保费收入234.5亿元。

从2010年至2013年,开展网络保险的保险公司数量和保费都呈现快速增长的势头,发展潜力很大。

  

(二)互联网销售保险有利于客户享受便捷的服务,可以大幅提高交易效率 

  网络交易极大地拓展了保险交易范围,提高了投保效率。

客户在常规渠道投保,即使保险公司能够迅速出单,业务人员来回寄送保单,客户通常得3到5天才能拿到保险合同。

而通过互联网投保,客户可以选择网上支付,省去了很多繁琐程序。

比如长安保险公司一款爱情保险产品从报价到电子保单的确认,不到10分钟就可以完成投保,大大提高了投保效率。

  (三)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渠道得以有效开发潜在客户群 

  《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12月,我国网民达6.18亿,2013年全年共计新增网民5358万人,互联网普及率为45.8%。

庞大的网民规模为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增长空间。

面对如此庞大的网络消费群体,保险公司自然不敢怠慢。

同时,由于在传统营销模式中,客户资源主要掌握在保险经纪、代理、个体代理人手中,保险公司以高手续费招揽业务的同时,基本上拿不到客户的真实资料。

而客户资源恰恰是保险公司生存的根基。

网销、电销等新兴直销渠道使得保险公司可以直接与客户接触,从而及时挖掘客户需求,实现精准营销;

同时为保险公司开发相关产品提供数据支持并转化为商业价值。

这将从根本上解决企业与客户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也有助于加强彼此互动、良性沟通、降低彼此风险,从而迅速降低成本、吸引客户关注。

根据长尾理论的观点,互联网的发展将为保险业开启全新的时代,使得保险公司可以直接服务于曲线尾部的海量客户群体。

虽然尾部用户对保险产品的需求量并不高,但互联网上聚集的庞大用户群体依然使得长尾区域里的用户数量达到规模效应,加之互联网独有的交易成本低的特点,使得保险公司在为消费者提供具有个性化的产品和服务时,仍然可以很好地控制风险,降低销售成本,获得可观的盈利。

  (四)互联网为传统保险业开辟新的业务增长点,有效扩展了销售渠道 

  银保渠道一直是众多中小保险公司的主要销售渠道,为争取到更多合作银行网点,不少保险公司不得不许下高昂的佣金费率,导致来自银保渠道的利润相对微薄。

因此,中小型保险公司开发新渠道的愿望更为急迫。

互联网因其独特的优势成为保险公司的渠道“蓝海”,也是中小保险公司迅速赶超的重大机遇。

2012年12月,国华人寿三款“短期投资理财”型保险产品,在淘宝网理财平台共售出5006件,销售额1.16亿元,其中前3天保费已逾亿元。

2014年元宵节当天,余额宝向用户推出了珠江人寿和天安人寿各一款预期收益率7%的理财型保险产品,按照支付宝的官方说法,8.8亿元的保险理财产品,前后共6分钟便被抢空,这个速度堪称国内最成功的保险理财产品之一。

而提供这两款产品的保险公司,原本只是名不见经传的中小险企,因为“傍上”了余额宝,便赚得盆满钵满。

  从保险行业来看,险企进军电商,必将冲击传统保险销售格局。

在“未来之路——2013中国互联网保险研讨会”上,保险行业内人士以及专家纷纷预计,未来5年保险业在互联网的发展规模将达到5000亿元以上,而网络销售,仅仅是互联网保险的一个开始。

  二、互联网销售保险的合规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12条规定:

“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保险人在网上销售保险时对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

但法律法规并没有对投保人的身份核实、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电子合同有效性确认等网销中容易产生纠纷的环节提出明确的解决规则。

随着相关业务的不断创新,互联网保险面临着一定程度上的监管和法律真空。

  

(一)保险机构利用网络进行异地销售存在监管盲区 

  与其他商品不同,保险销售具有严格的地域限制,然而,互联网打破了这种限制。

一旦客户异地投保成功,后续服务如何得到保证也成为互联网渠道销售保险的合规难点之一。

2013年2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有关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案,此案号称“中国网销保险第一案”。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的消费者李某在慧择网上通过保险经纪公司,为两岁的儿子购买了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推出的“慧择儿童健康保障计划”保险,后连续3次出险。

大众保险公司均答复称,因在黑龙江没有分支机构,无法做出理赔决定,李某向中国保监会、上海保监局申请公开大众保险上海分公司经营保险业务的地域未果之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慧择保险经纪公司是经保监会批准,可以在全国开展保险经纪业务的中介机构,大众保险认为其委托慧择保险开展保险业务,不存在跨地违规经营的问题。

然而,按《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41条规定,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保险业务,因此,此案的关键在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经以中介身份出现的保险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的保险,是否可以进行跨区域销售。

实际上,2011年4月保监会发布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第18条对此曾做出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当在相关互联网站页面的投保流程开始前向投保人提示以下内容:

“投保人或者保险标的处于保险公司已依法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有利于保障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获取便利的保险服务。

”但该规定仍未正式实施,所以在具体操作层面,建议保险公司可以参照适用该规定;

对于消费者而言,则建议在其所在区域有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进行投保,避免异地理赔复杂手续带来的不便。

  

(二)互联网保险营销手段不规范,涉嫌误导消费者 

  2013年,各大险企都没有放过趁着互联网金融的东风大举捞金的机会,赏月险、脱光险、雾霾险等“奇葩”险种纷至沓来,让消费者眼花缭乱。

保险公司为赚取眼球,在营销手段上做足文章,有的推出单张保单满300元赠50元礼品卡活动;

有的推出“0元购”保险活动;

有的承诺买保险产品,年化收益率7%。

类似这种片面夸大高收益进行宣传、返现送礼制造噱头的现象充斥网络,偏离了保险的本质。

在传统保险销售中,倘若保险业务员承诺返礼物,则属于违规操作,而网上销售保险暂时缺乏相关政策约束,以致有些保险公司出现了通过赠礼变相“返佣”的钻空子行为。

同时,部分互联网保险产品对于收益的不确定性没有明确说明,也未按照监管要求采用高、中、低三档演示未来的利益给付,使客户在购买保险过程中对该产品缺乏理性认识,无法准确预测风险。

一旦产品的投资收益达不到期望值或者提前退保遭受损失,客户难免产生不满情绪,甚至产生纠纷,对险企、对行业都是潜在的隐患。

  有人认为,“将保险产品搬到了网络,就应当遵循网络销售的规则和惯例。

”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一是保险赠礼、返现等活动可能通过与商业险种的捆绑销售形成对保险费率的变相折扣,从而违反监管机构有关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规定;

二是部分保险公司以小额赠送保险套取客户信息,容易导致对消费者信息的滥用。

同时,《保险法》第116条和第131条均已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法律并没有限定是在何种渠道销售保险,因此,网上此类变相“返佣”等做法均为违法行为,应予禁止。

  (三)互联网销售保险引发道德风险攀升 

  目前网上销售的多为条款较为简单的意外险、健康险,投保人、被保险人往往是同一人。

随着更多的保险产品上线,很可能会出现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并非同一人的情况;

而传统投保方式下,必须有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亲笔签名,以反映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真实投保意图。

而网络投保省略掉这一程序,便为道德风险的发生留下了可乘之机,同时也易产生理赔纠纷。

此外,尽管如今电子支付的安全性已经越来越高,收付环节的客户欺诈行为也时有发生。

  由于互联网操作的隐蔽性,网上投保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能采用虚构保险标的、虚报被保险人的年龄等手段进行保险欺诈,保险公司对此很难举证。

长此以往将导致保险公司赔付增多、利润下降,影响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偿付能力,最终势必侵害到其他保户的正当权益。

  (四)信息安全风险成为互联网保险业迅速发展的瓶颈 

  目前保险公司大多应用安全数据传输协议等常见保护办法,缺少具有针对性的特殊安全保护手段。

一旦黑客把计算机及网络本身作为目标,非法进入保险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对有关数据蓄意破坏;

或是在保险公司通过网络销售产品的过程中,非法窃取、使用和篡改用户数据信息,将会给保险公司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失。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新型支付手段如二维码支付业务也在悄然推开,但安全标准的缺失以及对安全隐患的担忧使得央行在2014年3月13日紧急叫停了二维码支付业务。

原因在于,二维码实际对应的是一个网址,用户通过这个网址完成支付,但没人能保证二维码上不暗藏病毒或木马。

对于此类新型支付手段,在无法确保其合规及风险可控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审慎介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网络用户的隐私安全如何保障也成为合规难题。

即使如苹果、微软等享誉国际的公司,也在用户协议中保留了必要条件下使用用户信息的权利。

对于保险业而言,近年来侵犯客户隐私、利用客户信息恶意营销的案例比比皆是,使得整个保险业为之蒙羞。

网销保险将客户信息直接与保险公司对接,如何保证客户信息安全将成为保险公司合规管控的重要一环。

  三、对互联网销售保险合规风险管理的对策建议 

  随着互联网环境的日趋复杂,信用风险、道德风险以及信息安全风险都会对电子商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保险行业要充分考虑这些不利因素,建立行之有效的自我约束和风险防控机制。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加强监管部门对网销保险的风险管控 

  保险与互联网的整合可能会颠覆我们以往的习惯和认知,也给现行基于传统模式的监管制度体系提出了崭新的课题。

一些新的风险如产品定价、系统运行、数据安全等逐步出现,这使得基于传统销售模式的保险监管已无法完全适应互联网保险发展的要求。

一方面,监管政策已无法完全覆盖互联网保险业务引致新的销售行为,存在监管真空;

另一方面,部分监管政策不适用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发展,成为监管桎梏。

因此,监管部门应根据互联网保险的特点及风险成因,加大合规风险管理重点的引导,制定专门的监管指引,积极协调互联网金融领域立法,在销售误导、电子签名、隐私保护、资金安全、客户隐私泄露以及互联网异地销售等方面健全相关规定,切实保护网上消费者交易安全,为我国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同时,监管部门应加大对网销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对违规事件的处罚力度越大意味着保险公司违规成本越高,以此督促保险公司加强合规风险管理,最终免于或减少可能遭受的行政处罚、声誉损失等。

  

(二)加快推进保险公司信息系统建设 

  “大数据”时代已经到来,信息化已逐步渗透到保险公司内部管理的方方面面。

数据信息金矿将为保险业带来无限机遇和诸多挑战,保险公司应该加快脚步,加强信息系统建设,确保网销保险电子支付的安全性:

一要充分利用新技术提高风险预警和管控能力,如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改造业务系统,利用图像处理技术和数据库技术建立远程核保核赔系统等,实现保险业务处理的远程、实时监控。

通过大数据分析客户过去和在其他保险公司的投保理赔数据,从而对客户进行评估,提升反欺诈能力。

保险公司应积极推进总公司的数据集中,一方面,以信息技术为基础,建立以数据为核心,集约、精细的风险管理体系,推进业务流程标准化、业务操作规范化。

另一方面,加强公司由上而下的执行力建设和由下而上的响应机制建设,提高风险预警和管控能力。

二要切实加强保险公司信息安全管理。

隐私保护是大数据和网络保险时代面临的最重要的问题,保险公司应对用户信息管理建立一套严格的保密制度,不得利用用户在互联网上登记的信息牟利,确保用户隐私不被泄露。

  (三)保险机构须建立完备的互联网风险防控体系 

  保险是经营风险和管理风险的行业,防范和化解自身的经营风险尤为重要。

尤其在互联网兴起后,保险公司一方面加紧与互联网的衔接,发掘网售保险的渠道蓝海;

另一方面更要保持清醒,在拓展业务的同时,主动建立与网销配套的合规风险管理制度。

由于合规体系的建设往往跟不上互联网金融日新月异的发展,公司要加强对合规人员互联网知识的培训,在产品开发、销售区域限制、网销产品定价、电子保单等方面加强研究,提出相应的对策方案;

要了解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最新进展及其对保险公司经营运行的实质影响,形成有效的风险防控体系。

同时,金融创新类业务的开展应以风控与安全为前提,目前国内互联网金融风险隐患日益凸显,个人和企业信用体系均不完善,保险公司须在创新业务开展的同时做好风险规避方案,在合规风险管理部门进行审慎评估后,确保业务合规且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稳步推进。

  (四)建立统一、高效的保险业网络信用体系 

  近年来,保险业诚信问题受到了社会的普遍关注,也引起了业内的高度重视,在互联网时代,保险公司销售行为要比过去更透明,一旦出现违法违规现象,对保险机构的声誉产生的负面影响难以估量。

  第一,保险机构要依法诚信经营,营造良好的企业信用文化。

作为现代金融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保险业,以“最大诚信”为基本原则,对诚信的要求也远远高于其他行业。

诚信是保险公司生存与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公司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由于我国的诚信体系建设还不够完善,保险行业诚信缺失的现象屡有发生,极大地阻碍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因此,加强保险机构的诚信建设刻不容缓。

应打造品牌、偿付能力、服务三位一体的保险业信用体系,通过典型案例向员工宣讲诚实、守信在保险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使企业内部形成良好的诚信文化,从而构筑起保险机构牢固的信用基础。

  第二,应推进建立统一的保险网络信用体系。

监管部门应以信用评级为主,对保险机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资信状况进行科学、准确的风险评级并实现信息的资源共享,同时,应加快推进形成全国统一、高效的网络信用记录查询体系,探索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让守信的声誉成为诚信者的通行证,让失信的代价成为失信者的警示钟。

保监会可以委托行业协会等机构组织各家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机构建立统一的网络信用信息库,加强与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如发改委、人民银行等部门的信息共享。

在保险机构进行网上核保时,可查询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网络资信状况;

同时,保险消费者可以选择有良好互联网信誉记录的保险机构进行网上投保。

  第三,建立严格的失信惩罚机制,加强对网络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

当前,网络犯罪案件频发,特别是网络诈骗、盗窃案件等侵财性案件高发。

执法和监管部门应及时掌握最新信息技术,加大对网络欺诈行为的监管,对有不良信用记录或是网络违法犯罪记录者,规定其在一定的时间内不能取得工商注册、银行贷款,不得使用个人信用卡网购等等;

令其负面信息在经济活动中广泛传播,使其付出高昂的失信成本直至受到刑事制裁。

文章来源:

唐山画心商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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