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农业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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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凡我校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即可按本细则申请硕士学位。
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一门外国语。
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专业外文资料。
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课程考试结合我校统一制订的各专业培养方案及培养计划进行。
第六条研究生按规定修完本人培养计划所安排的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成绩合格,方可申请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在规定的考试课程中,如有一门不合格,可在半年内申请补考一次。
补考不合格的,不能进行论文答辩,本次申请无效。
四、硕士学位论文
第七条硕士学位论文工作必须有一定的工作量。
研究生在论文题目确定后,从事论文的试验研究和撰写论文的时间,一般应有一年左右,其时间的集中或分段安排,由指导教师或指导小组根据培养方案确定。
第八条论文必须是在教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
有试验研究的学位论文,研究生必须参加试验部分的主要工作。
第九条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应对社会主义建设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和理论意义;
2.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或进展;
3.应反映作者在本门学科上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4.应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5.论文应选题恰当,目的明确,方法正确,数据真实,结论确切,文字简炼,条理分明,分析论述透彻。
五、论文评阅
第十条答辩前应聘请1~2名校内外专家作论文评阅人。
具有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硕士学位论文可送请校内本学科博士生导师或校外相关学科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评审;
无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硕士学位论文一般应送请校外相关学科专业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进行评审。
评阅人名单由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并应尽可能地聘请研究生指导教师。
评阅意见应对硕士生保密,论文评阅书由研究生院负责管理。
评阅意见实行一票否决。
如有异议,可由指导教师提请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本学科专家进行复议。
复议时,经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以上专家认为该论文已达到该学科硕士学位论文水平的视为通过,同时由专家组对论文写出详细的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答辩委员会参考。
未经评阅的论文或评阅未通过的论文,不得进行论文答辩。
六、论文答辩
第十二条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组织答辩委员会,委员会一般由三至五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生导师资格的专家组成;
其中至少有半数以上是研究生导师。
指导教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
委员会设秘书一人,负责答辩记录和资料整理等工作。
寄送申请者的学位论文、组织论文答辩及答辩接待工作由答辩秘书办理,申请答辩者不得参与。
第十三条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严格把关,保证质量。
每个委员必须预先阅读论文的文本,并做好提问准备。
第十四条答辩要发扬学术民主,以公开方式进行。
答辩委员会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做出决议。
决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第十五条在一次半天会上,一般只答辩3至4篇论文,每篇论文答辩时间不得少于1个小时。
论文答辩程序:
1.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宣读分委员会对论文答辩申请人资格审查意见和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2.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
(1)答辩主席宣布论文答辩开始;
(2)答辩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一般为20~30分钟);
(3)答辩委员会委员提问(可休会15-20分钟让申请人准备,也可以不休息),答辩人回答问题;
(4)休会,答辩委员会开会:
介绍答辩硕士学位申请人的课程考试成绩、论文工作情况、宣读论文评阅意见,讨论答辩委员会决议,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及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5)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答辩结束。
答辩结束后,秘书应将答辩材料即时整理,连同答辩记录和有关材料交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十六条答辩不合格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做出在半年至一年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决议须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七、学位评定
第十七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对经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的,要逐个对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论文学术水平及答辩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查。
答辩委员会不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核。
但对个别有争议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力量重新审核,认为确实达到硕士学位标准的,可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对某些经答辩委员会通过的论文,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可以做出一年以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但对这种情况应从严掌握。
第十八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时,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或以上的成员通过(通过的结果,应达到全体成员的过半数),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九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时,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八、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十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5~25位委员组成,任期3年。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l~3人。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负责有关学位的日常工作。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科研人员担任,成员均为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学校确定,报省教育厅批准,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由校长聘请。
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做出授予各级学位的决定;
做出撤销错授或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工作中的争议问题和其他有关学位授予的问题;
审核博士生和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审核各学位授权点的专业培养方案;
研究审议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院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各分委员会由5-7位委员组成,任期3年。
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秘书1人。
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分委员会委员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
1.制订、修订相关学位授权点的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
2.审查研究生培养计划;
3.审批硕士、博士学位论文(不含校级抽查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委员名单;
4.审查学位申请人的有关情况,提出建议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
5.审查推荐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研究生合作指导教师;
6.审查推荐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研究生合作指导教师;
7.审查申报学位授权点材料,组织学位授权点学位授予质量的评估工作;
8.研究处理有关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的事项。
九、其它
第二十二条授位结束后,应将学位申请人的学位申请书、课程考试成绩单、论文、论文摘要、选题报告、评阅书、答辩记录、答辩决议和表决票等有关材料交研究生院立卷存档,交校综合档案室。
第二十三条硕士学位获得者的论文,由研究生院按规定分送有关单位。
第二十四条达到毕业硕士研究生水平的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按照《四川农业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条例规定的,应予以复议,可以撤销。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于通过之日起实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