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北煤矿瓦斯防治自查自改报告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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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时间:
三、查隐患自查自改自报情况(安检科)
4、是否建立隐患排查制度,是否进行分级排查,是否建立有关责任制度。
自查内容:
检查人:
存在问题:
整改时间:
5、是否按规定有效开展隐患排查工作,排查隐患是否按规定进行整改,是否制定整改措施,是否进行隐患整改验收销号,是否按规定上报隐患整改信息等。
四、现场验证情况
6、査矿井通风系统。
査矿井通风系统是否完善、可靠,生产水平和采(盘)区是否实现分区通风,采区回风巷是否专用并贯穿整个采区,有关硐室是否独立通风,采掘工作面通风是否符合规定。
(通防科)
7、瓦斯防治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要求。
8、规章制度是否齐全,是否履行岗位职责,是否制定瓦斯治理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瓦斯治理规划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9、是否按照批准的瓦斯治理规划按时间按进度进行实施。
10、是否按规定检查瓦斯,瓦斯超限是否采取安全措施。
(安检科、通防科)
11、是否对有关人员按规定组织培训。
(安检科)
12、瓦斯防治安全费用是否按规定提取使用。
13、查瓦斯地质管理。
瓦斯抽采设计及采掘作业前,是否探明煤层厚度、地质构造、瓦斯地质及顶底板地质条件,编制地质说明书。
(地测科)
14、是否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纸是否完整、内容是否规范、是否及时更新、是否作为瓦斯治理设计和瓦斯治理工程施工的主要依据。
15、是否按规定进行地质预测预报。
16、是否按规定编制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防突专项设计。
17、是否存在未编制而先行开工的情形。
18、采区专项防突设计和工作面专项防突设计是否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及省政府“双十条”规定。
19、查防突设计的可行性,底抽巷控制范围是否超过了所使用钻机的可靠有效控制范围。
20、查设计是否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是否严格执行“双6”标准,采煤工作面煤层瓦斯压力大于0.6MPa或瓦斯含量大于6m3/t时,是否采取开采保护层或利用底(顶)板岩巷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的区域防突措施,是否采用局部防突措施代替区域防突措施。
21、查采区设计、工作面设计、防突专项设计等是否存在未经上级公司批准即先行施工。
(生产科、通防科)
22、抽采达标评判报告未经上级公司批准即进行采掘的情况。
23、公司批复的文件在现场是否落实到位。
24、查瓦斯等级鉴定。
突出矿井应当鉴定的煤层,是否按规定进行了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采取了哪些安全措施。
25、査生产接替。
査采掘接替计划,开拓区、准备区、回采区是否有序衔接。
(生产科)
26、査矿井抽掘采是否失调,査采掘工作面接替计划,计划预抽时间是否少于6个月。
27、査是否实现“三量”平衡,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三量”可采期是否符合要求。
28、查设计确定的瓦斯治理工程是否在现场得到严格落实;
防突措施是否按规定进行监督验收。
29、防突措施不到位的,是否及时补充措施、修改设计。
30、是否严格落实防突各项制度。
31、是否按规定测定原始瓦斯参数,采掘工作面预抽时间是否少于6个月。
32、査石门揭煤、过应力集中区、构造带、沿空掘巷等特殊地带是否按规定采取相应的瓦斯治理措施,是否存在违反《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专題会议纪要》“32条”严格遵循及严禁项。
33、查矿井抽采设计是否合理、矿井抽采能力是否符合规定。
34、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报告、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编制是否符合要求。
35、查抽采计量问题,是否在抽采泵站、主管、干管、支管及需要单独评价的区域分支、钻场等布置测点。
(通防科、通防区)
36、查抽采计量设备是否按规定校验、对比调校。
(智能化中心)
37、是否按规定测定瓦斯参数。
38、是否按规定装设瓦斯自动计量装置。
39、查瓦斯参数测试点数量是否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及《河南省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十项措施》规定进行布点测试。
40、査瓦斯参数测试点位置是否按照《煤矿井下煤层瓦斯压力的直接测定方法》规定,优先选择在石门或岩巷中,且无断层、裂隙等地质构造处布置測点。
41、是否同时测量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两个指标及两个指标均降到“双六”标准以下。
42、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是否按规定审批,是否存在达标评判未经审批而先行施工等情况。
43、采掘工作面是否按规定进行区域验证,是否存在超掘现象。
(通防区)
44、指标超标后是否按照“双十条”要求重新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45、区域验证时是否超前探测地质构造和突出预兆。
46、检査区域验证数据的真实性,通过调阅预测预报人员、班组长、钻工位置轨迹,还原确认区域验证过程的真实性。
47、查瓦斯压力和瓦斯含量数据来源的时间、地点、人员及获取的方式。
48、是否存在不按规定测量有关数据的情形。
49、是否存在参数造假、验收造假、数据造假的情形。
50、是否存在隐瞒井下作业过程中出现卡钻、顶钻、喷孔、响煤炮等瓦斯突出预兆的情形等。
51、查采掘工作面投产后的配风量及配风量变化原因。
52、查采掘工作面投产后瓦斯涌出量变化情况及原因分析。
53、分析采掘过程中相对涌出瓦斯量是否与抽采达标评判中残余瓦斯含量相对应。
54、在采掘过程中瓦斯超限后是否存在利用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代替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55、查采掘工作面投产后采掘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3m3/min的天数、最大值(按监控系统监测的最大值、平均值)及采取的措施,是否按照《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七条要求,进行瓦斯抽采,并实现抽采达标。
56、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是否建立、落实。
57、监控系统功能是否齐全,运行正常,监控分站、传感器的设置、断电范围是否符合规定,监控系统的维修、调校、测试是否符合要求。
58、是否制定异常信息管控制度。
59、是否按规定及时搜集异常信息并按规定对异常信息进行分析处置。
(调度室)
60、发生瓦斯超限时,是否及时撤人等,是否按照规定进行调查处理,是否建立通风瓦斯分析制度,对通风和瓦斯异常变化的,是否查明原因、采取措施。
70、查安全防护措施。
制定的防突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要求,安全防护措施是否落实到位,避难硐室、防突风门等是否符合要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