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非金属地下开采矿山安全规程樀要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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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柱回采速度应与矿房回采速度相适应,并应采取后退式回采方式。

6.1.4必须严格保持矿柱(含顶柱、底柱和间柱等)的尺寸、形状和直立度,应有专人检查和管理,以保证其在整个利用期间的稳定性。

6.1.5禁止放空溜矿井。

不合格的大块矿石、废旧钢材、木材和钢丝绳等杂物,严禁放入井内,以防堵塞。

溜井口不准有水流入。

严禁人员直接站在溜井、漏斗的矿石上或进入溜井与漏斗内处理堵塞。

采用特殊方法处理堵塞,须经主管矿长批准。

6.1.6采场放矿作业出现悬拱或立槽时,严禁人员进入悬拱和立槽下方进行处理。

采用特殊方法处理,必须经主管矿长批准。

6.1.7围岩松软不稳固的回采工作面、采准和切割巷道,须采取支护措施;

因爆破或其他原因而受破坏的支护,必须及时修复,确认安全方准作业。

必须事先处理顶板和两帮的浮石,确认安全后方准进行回采作业,禁止在同一采场同时进行凿岩和处理浮石。

作业中发现冒顶预兆,应停止作业进行处理;

发现大冒顶危险征兆,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并及时上报。

6.1.9工程地质复杂、有地压活动的矿山,应遵守下列规定:

b.发现大面积地压活动预兆,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

c.地表陷落区应设明显标志或栅栏,通往陷落区的井巷应封闭,人员不准进入陷落区 和采空区

6.2采矿方法

6.2.1采用全面法采矿,回采过程中应认真检查顶板,清除浮石,并根据顶板稳定情况,留出合适的矿柱。

6.2.2采用横撑支柱法采矿,横撑支护材料应有足够的强度,一端必须紧紧插入底板柱窝;

搭好平台方准进行凿岩;

禁止人员在横撑上行走;

采区宽度不得超过3m

6.2.3采用分段法采矿,应遵守下列规定:

a.除作为回采、运输、充填和通风用的巷道外,禁止在采场顶柱内开掘其他巷道;

b.上下中段的矿房和矿柱,应尽量相对应,规格应尽量相同。

巷道;

6.2.5采用壁式崩落法回采,应遵守下列规定:

a.悬顶、控顶、放顶距离和放顶的安全措施,必须在设计中规定;

b.放顶前要进行全面检查,以确保出口畅通、照明良好和设备安全;

c.在密集支柱中,每隔3~5m要有一个宽度不小于0.8m的安全出口;

密集支柱受压过大时,必须及时采取加固措施:

d.放顶若未达到预期效果,必须作出周密设计,方可进行二次放顶:

e.放顶后,应及时封闭落顶区,禁止人员入内;

f.多层矿体分层回采时,必须待上层顶板岩石崩落并稳定后,才准回采下部矿层;

g.相邻两个中段同时回采时,上中段回采工作面应比下中段工作面超前一个工作面斜长的距离,且不得小于20m;

h.撤柱后不能自行冒落的顶板,应在密集支柱外0.5m处,向放顶区重新凿岩爆破,强制崩落;

6.2.7采用无底柱分段崩落法回采,应遵守下列规定:

a.回采工作面的上方,应有大于分段高度的覆盖岩层,以保证回采工作的安全;

若上盘不能自行冒落或冒落的岩石量达不到所规定的厚度,必须及时进行强制放顶,使覆盖岩层厚度达到分段高度的2倍左右;

b.上下两个分段同时回采时,上分段应超前于下分段,超前距离应使上分段位于下分段回采工作面的错动范围之外,且不得小于20m;

c.各分段联络道必须有足够的新鲜风流;

c.各分段回采完毕,应及时封闭本分段的溜井口。

6.2.8采用分层崩落法回采,应遵守下列规定:

a.每个分层进路宽度不得超过3m,分层高度不得超过3.5m

b.上下分层同时回采时,必须保持上分层(在水平方向上)超  前相邻下分层15m以上;

c.崩落假顶时,禁止人员在相邻的进路内停留;

d.假顶降落受阻时,禁止继续开采分层;

顶板降落产生空硐时,禁止在相邻进路或下部分层巷道内作业;

e.崩落顶板时,禁止用砍伐法撤出支柱;

开采第一分层时,禁止撤出支柱;

f.顶板不能及时自然崩落的缓倾斜矿体,应进行强制放顶凿岩、装药、出矿等作业,应在支护区域内进行;

g.采区采完后,应在天井口铺设加强假顶;

h.采矿应从矿块一侧向天井方向进行,以免造成通风不良的独头工作面;

当采掘接近天井时,分层沿脉(穿脉)必须在分层内与另一天井相通;

i.清理工作面,必须从出口开始向崩落区进行。

6.3采矿机械

6.3.2采用无轨装运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出矿巷道中运行的车辆遇到人员时,应停车让人通过;

d.运输巷道的底板要平整、无大块,巷道的坡度应小于设备的爬坡能力,弯道的曲线半径应符合设备的要求;

e.溜矿井应设安全车挡;

g.车厢装载不得过满,作业人员操作位置上方应设防护网或板。

7运输和提升

7.1.5人力推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推车人员必须携带矿灯。

在照明不良的区段,矿灯应挂在矿车行进方向的前端;

f.一个人只准推一辆车。

同方向行驶的车辆的间距,轨道的坡度在5%。

以下的,不得小于10m;

坡度大于5X。

的,不得小于30m;

坡度大于10%。

的,禁止人力推车;

g.在能够自滑的线路上运行,应有可靠的制动装置;

行车速度不得超过3m/s;

严禁推车人员骑跨车辆滑行或放飞车;

h.矿车通过道岔、巷道口、风门、弯道和坡度较大的区段,以及出现两车相遇、前面有人或障碍物、脱轨、停车等情况时,推车人应及时发出警号。

7.1.8轨道的曲线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a.行驶速度L5m/s以下时,不得小于车辆最大轴距的7倍;

b 行驶速度大于1.5m/s时,不得小于车辆最大轴距的10倍;

C轨道弯道转角大于90*时,不得小于车辆最大轴距的10倍;

d 对于带转向架的大型车辆(如梭车、底卸式矿车等),不得小于  车辆技术文件的要求

7.1.9曲线段轨道加宽和外轨超高,应符合运输技术条件的要求。

直线段轨道的轨距误差不得超过+5mm和-2mm,平面误差不得大于5mm,钢轨接头间隙不得大于5mm。

 7.2斜井运输

7.2.1、坡度30°

以下、垂直深度超过90m和坡度30°

以上、垂直深度超过50m的斜井,应设专用人车运送人员。

斜井用矿车组提升时,严禁人货混合串车提升。

7.2.2专用人车应有顶棚,并装有可靠的断绳保险器。

列车每节车厢的断绳保险器应相互连接,并能在断绳时同时起作用。

断绳保险器应既能自动,也能手动。

7.2.5倾角大于10°

的斜井,应设置轨道防滑装置,轨枕下面的道砟厚度不得小于50mm。

7.2.6提升矿车的斜井,应设常闭式防跑车装置,并经常保持完好。

斜井上部和中间车场,须设阻车器或挡车栏。

阻车器或挡车栏在车辆通过时打开,车辆通过后关闭。

斜井下部车场须设躲避硐。

7.2.7斜井运输的最高速度,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7.2.7.1运输人员或用矿车运输物料:

a斜井长度不大于300m时,3.5m/s;

b.斜井长度大于300m时,5m/s。

7.4.1除用于倾角30°

以下的斜井提升物料的钢丝绳外,其他提升钢丝绳和平衡钢丝绳,使用前必须进行试验。

经过试验的钢丝绳,贮存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7.4.3各种提升设备用的钢丝绳,悬挂时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专作升降人员用的,不低于9;

b.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升降人员时不低于9,升降物料时不低于7.5;

c.专作升降物料用的,不低于6.5;

7.4.4使用中的钢丝绳,定期试验时安全系数为下列数值的,必须更换:

a.专作升降人员用的,小于7;

b.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升降人员时小于7,升降物料时小于6;

c.专作升降物料和悬挂吊盘用的,小于5。

7.4.6对提升钢丝绳,除每日进行检查外,必须每周进行一次详细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人工检查时的速度不得高于0.3m/s,采用检测仪检查时的速度应符合仪器的要求。

对平衡绳(尾绳)和罐道绳,每月进行一次详细检查。

所有检查结果,均应记入检查记录簿。

钢丝绳一个捻距内的断丝数与钢丝总数之比达到下列数值时。

必须更换:

  a.提升钢丝绳,5%;

  b.平衡钢丝绳,10%;

  c.罐道钢丝绳,15%;

  d倾角30°

以下的斜井提升钢丝绳,10%。

  提升钢丝绳,直径比开始悬挂使用时缩小10%,或捻距比开始悬挂使用时延长0.5%,或外层钢丝直径减小30%,或出现严重锈蚀,均应更换。

7.5.11提升系统除应装设7.5.10条所述基本保护和联锁装置外,还应设置下列保护和联锁装置:

a.高压换向器(或全部电气设备)的隔墙(或围栅)门与油断路器之间的联锁;

b安全制动时不能接通电动机电源,工作闸抱紧时电动机不能加速的联锁;

c直流控制电源的失压保护;

d.高压换向器的电弧闭锁;

e.控制屏加速接触器主触头的失灵闭锁;

 f.提升机卷筒直径在3m以上的,应设松绳保护;

g.采用能耗制动时,高压换向器与直流接触器间应有电弧闭锁;

i.直流主电动机回路的接地保护;

j.在制动状态下,主电动机的过电流保护;

k.主电动机的通风机故障,或主电动机温升超过额定值的联锁;

l.可控硅整流装置通风机故障的联锁;

7.5.17竖井和倾角大于30°

的斜井的提升设备,其制动装置进行安全制动时的减速度,满载下放时不得小于1.5m/s2,满载提升时不得大于5m/s2。

倾角30°

以下的井巷,满载下放时的制动减速度不得小于0.75m/s2,满载提升时的制动减速度不得大于按式(3)计算的自然减速度A。

(m/s2)。

  A0=g(sinθ+fcosθ)(3)

  式中g——重力加速度,m/s2;

  θ——井巷倾角,(°

);

  f——绳端荷载的运动阻力系数,一般取0.010~0.015。

7.5.23提升设备应装设下列仪表:

a.提升速度4m/s以上的提升机,须装设速度指示器或自动速度记录器;

b.电压表和电流表;

c.指示制动系统的气压表或油压表以及润滑油压表。

7.5.26提升装置,必须备有下列技术资料:

  a.提升机说明书;

  b.提升机总装配图和备件图;

  c.制动装置的结构图和制动系统图;

  d.电气控制原理系统图;

  e.提升装置配置系统图;

  f.设备运转记录;

  g.试验和更换钢丝绳的记录;

  h.大、中、小修记录;

  i.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j.司机班中检查和交接班记录;

k.主要装置(包括钢丝绳、防坠器、天轮、提升容器、罐道等)的检查记录。

  制动系统图、电气控制原理系统图、提升机的技术特征、提升装置配置系统图、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等,必须悬挂在提升机室内。

8通风防尘

8.1井下空气

8.1.1井下采掘工作面进风流中的空气成分(按体积计算),氧气不得低于20%,二氧化碳不得高于0.5%。

8.1.2入风井巷和采掘工作面的风源含尘量不得超过0.5mg/m3。

8.1.3井下作业地点的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不得超过表2的规定。

表2井下作业地点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

  

8.1.4含铀、钍等放射性元素的矿山,井下空气中氡及其子体的浓度应符合GB479g的规定。

  表2井下作业地点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

  8.15矿井所需风量,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取其中最大值:

a.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供风量不得少于4m3/(min•人);

b.b.按排尘风速计算,硐室型采场最低风速应不小于0.15m/s;

巷道型采场和掘进巷道应不小于0.25m/s;

8.1.8井巷最高风速不得超过表4的规定。

表3采掘作业地点气象条件规定

表4井巷最高风速规定

8.2通风系统

8.2.1所有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

8.2.2矿井通风系统的有效风量率,不得低于60%。

8.2.3采场形成通风系统之前,不得投产回采。

8.2.4进入矿井的空气不得受有害物质的污染。

放射性矿山出风井与入风井的间距,应大于300m。

从矿井排出的污风,不得对矿区环境造成危害。

8.2.6各采掘工作面之间不得采用不符合本标准卫生要求的风流进行串联通风。

井下所有机电硐室,都必须供给新鲜风流。

8.3主扇

8.3.1主扇必须连续运转,发生故障或需要停机检查时,应立即向调度室和主管矿长报告。

8.3.2每台主扇必须具有相同型号和规格的备用电动机,并有能迅速调换电动机的设施。

8.3.3主扇应有使矿井风流在10min内反向的措施。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反风试验,并测定主要风路反主扇反风,应根据矿井救灾计划,由主管矿长下令执行。

8.3.4主扇风机房,应设有测量风压、风量、电流、电压和轴承温度等的仪表。

每班都应对扇风机运转情况进行检查,并填写运转记录。

有自动监控及测试的主扇,每两周应进行一次自控系统的检查

8.4局部通风

8.4.2局部通风的风筒口与工作面的距离:

压入式通风不得超过10m;

抽出式通风不得超过5m;

混合式通风,压入风筒的出口不得超过10m,抽出风筒的入口应滞后压人风筒的出口5m以上。

8.4.4停止作业并已撤除通风设备而又无贯穿风流通风的采场、独头上山或较长的独头巷道,应设栅栏和标志,防止人员进入。

如需要重新进入,必须进行通风和分析空气成分,确认安全后方准进入。

8.6.3矿井总进风量、总排风量和主要通风道的风量,应每季度测定一次。

主扇运转特性及工况,应每年测定两次。

作业地点的气象条件(温度、湿度和风速等),每月至少测定一次。

8.5防尘措施

8.5.1凿岩必须采取湿式作业。

8.6检查测定

8.6.1矿山企业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测风仪表、测尘仪器和气体测定分析仪器等,并应按国家规定进行校准。

8.6.2矿井通风系统应每年测定一次(包括主要巷道的通风阻力测定),并经常检查局部通风和防尘设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8.6.4定期测定井下各产尘点的空气含尘浓度,凿岩工作面应每月测定两次,其他工作面每月测定一次,并逐月进行统计分析、上报和向职工公布。

  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的含量,应每年测定一次。

8.6.6矿井空气中有害气体的浓度,应每月测定一次。

井下空气成分的取样分析,应每半年进行一次。

  进行大爆破和更换炸药时,应在爆破前、后进行空气成分测定。

9电气设施

9.1供电

9.1.2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应遵守下列规定:

a.高压网路的配电电压,应不超过10kV;

b低压网路的配电电压,应不超过1140V;

c照明电压,运输巷道、井底车场应不超过220V;

采掘工作面、出矿巷道、天井和天井至回采工作面之间,应不超过36V;

行灯电压应不超过36V;

d.携带式电动工具的电压,应不超过127V;

9.1.3由地面到井下中央变电所或主水泵房的电源电缆,至少应敷设两条独立线路,其中任何一条线路发生故障,其余线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担负全部负荷。

无淹没危险的小型矿山,可不在此限。

9.1.4井下电气设备禁止接零。

井下应采用矿用变压器,若用普通变压器,禁止中性点直接接地。

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不得用于向井下供电。

9.1.6矿山企业必须备有地面、井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电力、电话、信号、电机车等线路平面图。

10.1矿山防洪

10.1.1必须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表水流系统和汇水面积、河流沟渠汇水情况、疏水能力、积水区和水利工程情况,以及当地日最大降雨量、历年最高洪水位,并结合矿区特点建立和健全防水、排水系统。

10.1.6废石、矿石和其他堆积物,必须避开山洪方向,以免淤塞沟渠和河道

10.2井下防水

10.2.1矿山地质测量部门必须调查核实矿区范围内的小矿井、老井、老采空区,现有生产爿:

中的积水区、含水层、岩溶带、地质构造等详细情况,并填绘矿区水文地质图;

应查明矿坑水的来源,掌握矿区水的运动规律,摸清矿井水与地下水、地表水和大气降雨的水力关系,判断矿井突然涌水的可能性。

10.2.2对积水的旧井巷、老采区,江、河、湖、海、沼泽,含水层,岩溶带和不安全地带,须制定预防突然涌水的安全措施,方准采矿。

矿柱或安全地段的尺寸,应根据地质构造等情况在设计中具体规定。

10.2.3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必须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

对接近水体而又有断层通过的地区或与水体有联系的可疑地段,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编制探水设计。

探水孔的位置、方向、数目、孔径、每次钻进的深度和超前距离,应根据水头高低、岩石结构与硬度等条件在设计中规定。

10.2.8掘进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透水预兆时,如出现工作面“出汗”、顶板淋水加大、空气变冷、产生雾气、挂红、水叫、底板涌水或其他异常现象,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并报告主管矿长。

采取措施。

如果情况紧急,必须立即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可能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

10.3井下排水设施

10.3.1井下主要排水设备,至少应由同类型的三台泵组成,其中任一台的排水能力,必须能在20h内排出一昼夜的正常涌水量;

两台同时工作时,能在20h内排出一昼夜的最大涌水量。

井筒内应装设两条相同的排水管,其中一条工作,一条备用。

  最大涌水量超过正常涌水量1倍以上的矿井,除备用水泵外,其余水泵应能在20h内排出一昼夜最大涌水量。

10.3.3水仓应由两个独立的巷道系统组成。

涌水量较大的矿井,每个水仓的容积,应能容纳2~4h的井下正常涌水量。

一般矿井主要水仓总容积,应能容纳6~8h的正常涌水量。

11防火和灭火

11.1.1地面防火应按照国家颁发的有关防火规定和当地消防机关的要求,对建筑物、木材场、材料场、炸药库、氢和乙炔瓶库、石油液化气站和油类仓库等建立防火制度,采取防火措施,备足消防器材

11.1.3必须结合生活供水管设计地面消防水管系统;

同时必须结合湿式作业供水管道,设计井下消防水管系统。

水池容积和管道规格应考虑两者的需要。

11.1.6主要进风巷道、进风井筒及其井架和井口建筑物,主要扇风机房和压人式辅助扇风机房,风硐及暖风道,井下电机室、机修室、变压器室、变电所、电机车库、炸药库和油库等,均应用非可燃性材料建筑,室内应有醒目的防火标志和防火注意事项,并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

11.1.13在井下或井口建筑物内进行焊接,应制定经主管矿长批准的防火措施。

确需在井筒内进行焊接时,必须派专人监护,焊接完毕,应严格检查清理。

在木结构井筒内焊接时,必须在作业部位的下方设置收集火星、焊渣的设施,并派专人喷水淋湿和及时扑灭火星

11.1.14矿井防火灾计划应每年编制,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防火灾计划,应根据采掘计划、通风系统和安全出口的变动情况及时修改。

11.1.2.2开采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床应采取以下防火措施:

a.主要运输巷道和总回风道,应布置在无自然起火危险的围岩中,并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其他有效的防止自然发火的措施;

b..正确选择采矿方法,合理划分矿块,并采用后退式回采顺序;

根据采取防火措施后矿床最短的发火期,确定采区开采期限;

充填法采矿时,应采用惰性充填材料;

采用其他采矿方法时,必须确保在矿岩发火之前完成回采与放矿工作,以免矿岩自燃;

c.采用黄泥灌浆灭火时,钻孔网度、泥浆浓度和灌浆系数(指浆中固体体积占采空区体积的百分比),应在设计中规定;

d.尽可能提高矿石回收率,坑内不留或少留碎块矿石,工作面禁止留存坑木等易燃

e.及时充填需要充填的采空区;

f.严密封闭采空区的所有透气部位;

g.防止上部中段的水泄漏到采矿场,并防止水管在采场漏水。

12工业卫生

12.2有下列病症者,不得从事接尘作业或井下作业:

a.各种活动性肺结核或活动性肺外结核;

b.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严重,如萎缩性鼻炎、鼻腔肿瘤、气管喘息及支气管扩张;

c.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胸膜病变,如肺硬化、肺气肿、严重胸膜肥厚与粘连;

d.心、血管器质疾病,如动脉硬化症,Ⅱ、Ⅲ期高血压症及其他器质性心脏病;

e.经医疗鉴定,不适于接尘作业的其他疾病。

12.3有下列病症者,不得从事井下作业:

   a.风湿病(反复活动);

   b.癫痫症;

   c.精神分裂症;

   d.经医疗鉴定,不适合从事井下作业的其他疾病。

12.4血液常规检查不正常者,不得从事放射性矿山的井下作业

12.10放射性矿山的井下,严禁饮水和就餐。

有沼气和放射性的矿山井下严禁吸烟。

放射性矿山的浴室不得设浴池,只能设淋浴设施。

污染的衣物,必须与非污染的衣物分开存放,禁止将污染衣物带回居住区。

12.13作业场所的噪声,宜不超过90dB(A)。

应积极采取防止噪声的措施,消除噪声危害。

达不到噪声标准规定的作业场所,工作人员应佩戴防护用具。

12.14各矿必须备有医疗救护车。

坑口应设保健站或医务室,并备有电话、急救药品和担架。

班组长应学会急救技术。

12.15排放井下污水,不得污染矿区周围水源和危害农作物。

含放射性及其他有害物质的工业废水,须经净化处理达到排放标准,方准排放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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