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科技职业技术大学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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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科技职业技术大学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Word格式.docx

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学校董事长或校长。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本章程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如有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学校享有举办权及其与举办权一致的合法权益;

(二)提名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学校董事长副董事长、荣誉董事长;

(三)及时了解学校财务状况,查阅董事会决议档,监

督学校的经营发展。

第十二条举办者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支持学校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

(三)为学校筹措办学经费,依约按时、足额缴纳出资;

(四)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

户到学校名下;

(五)学校存续期间,不得挪用办学经费,不得侵占、挪用、抽逃已投入到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

不得向学生、家长筹集办学资金。

不得抽逃资金,不得用教育教学设施抵押贷款、进行担保。

对学校发展承担应有的责任。

第三章学校治理结构

第十三条学校设立董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董事会为学校最高决策机构,同时设立校长办公会议、党委会、监事会、学术委员会和学位委员会、教代会等,按照本章程和相关规定开展活动,形成董事会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教师治学、民主管理的治理结构。

第十四条学校董事会由举办者、校长、党委书记、教职工代表、社会热心教育的知名人士等组成。

第十五条董事会换届由前一届董事会提出方案,如前一届董事会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由举办者各方共同组织召开新一届董事会。

董事人选由前一届董事会和学校举办者协商提名产生。

新增董事由应届董事会会议半数以上董事同意。

第十六条董事会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总数不超过15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高校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七条董事会成员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每届董事会名单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董事会每年召开二次以上董事会议。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十八条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每年度的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学校对外签署或授权校长签署有关档;

(四)提名聘任或解聘校长;

(五)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

长工作。

第二十条董事会会议按董事会组成成员人数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一人一票制。

董事会对学校以下重大问题的决议,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表决同意后方可通过: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转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如无其他学校职务任职的,可参照学校职务系列的最高薪酬,领取合理制定的薪酬和津贴或获得学校特别贡献奖励。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成员行使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重大问题决策,具有表决权;

(二)参与学校年度财务预、结算审核,对财务预、结

算情况具有知情权和审核权;

(三)参与聘用和解聘学校校长决定过程,对校长的聘

用和解聘具有表决权;

(四)参与董事会活动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成员应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不能兼任学校监事。

第二十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学校利益。

董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董事会同意,擅自披露学校秘密;

(二)违反对学校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会办公室主任或秘书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

董事会记录及会议纪要由学校档案室保存。

第二十七条学校依法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成员3-5人组成,设主席一名。

主席由监事会成员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八条监事由举办者代表、党委成员、教职工代表组成。

其中举办者代表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决定;

党委成员由学校党委会议决定;

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监事会中教职工代表不少于1/3。

学校董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财务;

(二)监督董事会和行政机构成员履职情况;

(三)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职情况;

(四)必要时监事可列席董事会会议;

(五)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

监事会决议须经过半数监事会组成成员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三十一条校长是学校行政最高负责人,主持学校全面工作。

学校设副校长若干名,副校长协助校长分工行使职权。

第三十二条校长对董事会负责,维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校容、校纪,培养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确保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全面贯彻实施,其主要职权及职责是: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

学校规章制度;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五)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

量;

(六)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七)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三十三条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董事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董事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由校长召集和主持。

会议成员为学校领导班子成员。

根据会议议题,可邀请其他相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由校长确定。

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三十四条学校设立中共广州科技职业技术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会),学校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参与学校重大事项决策和管理。

党组织全面负责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参与决定重大问题并监督实施,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领导学校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推动学校健康发展。

党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党委会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发挥强化政治引领和思想引领,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把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话语权的重要作用;

(二)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健全教学、科研机构、行政机构及学生年级、专业党的组织,强化学校党员教育管理;

(三)学校党委书记通过参加董事会、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与研究,监督保证学校依法办学,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开展工作,保障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廉洁行政;

(四)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支持学校建设与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校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做好统一战线工作,督促检查安全稳定工作;

其他需要党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凡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党组织要参与讨论研究,董事会在作出决定前,要征得党组织同意;

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事项,要由党组织研究决定。

建立健全党组织与学校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党组织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

强化党组织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三十五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事项;

(二)致力于促进人才培养与学术研究;

(三)维护学术道德,受理并调查认定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

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

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

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校长办公会议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校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一般为四年,可连任。

第三十六条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依法负责学校学位管理的机构。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二)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三)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任期4年,可连任。

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

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主席提名。

委员会成员由与学位授予工作有关的校领导,教务处负责人,各开展学位工作的二级学院(部)院长(主任)等专家组成。

第三十七条学校按照务实、科学、高效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研究、管理、服务等校内行政职能部门、科研支撑机构和服务保障实体及人员配备。

第三十八条学校职能部门、行政机构的基本职责是协助校长做好管理服务工作,保障教学、科研和师生生活正常运行。

第四章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九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二级学院(部),并根据发展需要予以调整。

二级学院(部)可根据学校整体的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提出设立系、研究所、实验室等机构方案,报学校备案。

第四十条科研机构是学校依据学科发展规划或重大研究任务需要而设置的、以科学研究为主要任务的学校直属机构。

第四十一条二级学院(部)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二级学院(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目标,制订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学术交流以及社会服务活动,实施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

(三)负责本单位教职工和学生的管理工作;

(四)按学校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有关资产,维护资产安全;

(五)负责本单位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的推荐工作;

(六)履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二条二级学院(部)党组织负责本单位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支持院长(主任)行使职权,对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负有重要责任。

第四十三条二级学院(部)的院长(主任)是所在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受校长委托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日常工作。

第四十四条二级学院(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对本单位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

党政联席会是本单位最高决策机构,依据讨论事项分别由院长和书记主持。

第五章教职工

第四十五条学校按国家规定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四十六条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劳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七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和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教师及专业技术人员享有职称职务评聘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学校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业务水平进行教育和培训,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的予以处分。

学校可对教职工进行工作实绩考核。

教职工对所受奖惩有异议,可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申诉。

第四十九条学校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四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教师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女教职工和青年教职工代表占一定比例。

第六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十条凡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

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学生档案。

第五十一条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业证书;

对符合国家规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五十二条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建立辅导员队伍,具体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安全稳定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学校按照国家规定支持学生有条件休学创业,鼓励学生创新创业,学校推荐就业岗位可依据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五十四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生奖惩制度,对优秀学生予以表彰、奖励,对违法违纪学生予以惩处。

学生可根据学校有关申诉规定条例对其所受惩处进行申辩和申诉。

第七章学校其他组织机构

第五十五条学校工会及其它群众团体均按各自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开展活动,学校支持他们充分发挥其组织作用。

第五十六条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七条学校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

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健康成长的各种活动。

第五十八条学生会是学生的自治组织,学生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建议。

第五十九条学校分别成立教师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

学校对师生做出处分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规定提出申诉。

第八章学校资产、财务和后勤管理

第六十条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国有资产、受捐赠的财产、办学积累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国有资产、受捐赠的财产、收取的费用以及办学积累等分别核算、登记建账,并接受有关部门检查监督。

第六十一条建立严格的预算、决算制度。

学校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学校的校园校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置、教职员工工资和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教师培训、教学科研活动、招生宣传、就业创业等办学支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校的资产。

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科研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教育教学支出占学费收入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学校可以在学费总收入中,按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学校教育发展基金,用于学校事业发展。

第六十二条学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十三条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学校资产的使用接受学校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学校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在申请年度检查时报学校审批机关一并年检。

第六十五条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六条学校建立后勤保障体系,设立相应机构为办学活动提供后勤保障。

第六十七条学校建立健全学校风险防范、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保障学校师生权益、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

第九章学校的变更与终止

第六十八条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学校改变名称、层次、类别、地址或办学期限届满申请续办,应当报审批机关核准;

变更其他事项,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六十九条学校的合并、分立、转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十条学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因管理不善等原因,无法实现办学目的,经举办者提出,董事会通过,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七十一条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七十二条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并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还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还其他债务;

(三)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十三条学校终止后,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章附则

第七十四条本章程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社会发展和学校自身的发展实际由学校董事会予以修订。

本章程的修订必须经过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

修订章程应广泛征求意见,章程修订草案须经过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审定,报省教育厅核准、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登记,由省教育厅公布生效。

第七十五条本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学校设立时生效,章程的修改依法报主管部门核准。

第七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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