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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制度最全最新版.doc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财务会计行为,依据《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会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财政政策和会计法规,强化财务管理,加强财务监督,规范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如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纳税,接受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内部机构以及财政、税收、审计、证券监管等有关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依法合理筹措资金,有效利用公司的各项资产,增收节支,为公司领导当好参谋,为公司决策,为企业创造最大利润,为股东创造最大收益提供服务。

 

第三条   公司会计工作由公司总经理直接负责。

总经理应当根据《会计法》的规定,确保公司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公司财务计划的制定和监督检查,协助公司制定经营方针和资本运作政策;负责公司会计机构的设置,对财会人员的配备、热恩面和奖惩提出建议,并确保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兴职责;负责协调金融、财政、税务、审计、证券监管等方面的关系。

 

第四条   公司设立财务部,负责财务会计方面的日常工作,财务部经理负责公司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主管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工作,主持制定公司的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各级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统一公司会计核算办法,配合财务副总协调外部关系。

 

第五条   分公司设单独财务机构,配备必要的财务人员,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公司财务部的业务领导。

必要时,根据不同分公司的业务特点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细则。

 第六条   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必须配备专职会计和出纳人员,参照本制度根据企业性质和特点制定完整的财务制度,并接受公司财务部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   公司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应当依照会计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真实、完整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并向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定期汇报会计工作情况,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必要资料。

 第八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会计核算亿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九条   公司审核原始凭证、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报财务会计报告和管理会计档案,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要求。

 

第二章    会计管理体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财务副总根据岗位职责分工负责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并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财务部负责具体的日常会计工作。

 

第十一条   公私财务负责人为财务副总,依法行如下会计管理职责:

 

(一)  依法设立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并支持他们的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二)  正确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纠正违反财务会计制度的行为; (三)  最终审批公司所有财务支出事项; 

(四)  对会计工作情况及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签署对外公布的财务会计报告; (五)  法律法规规定或上级主管部门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会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级主管部门及公司主要负责人的要求,强化会计岗位责任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会计稽核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领导、部门经理其他员工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在各自的权限内真实、完整的审核和提供各种经济业务的原始资料。

公司有关人员在对所管业务的财务收支进行具体的预算管理和目标控制时,对有关的原始资料负有记录、保管和及时进行传递的责任。

 

第三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为依法设立的会计机构,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会计人员。

财务部设经理、副经理、总账会计(或称主办会计)、会计(或称辅助会计)、预算管理、出纳等岗位。

 

第十五条   各分、子公司设立相应的财务机构,其财务人员根据公司业务发展和规范管理的需要,在条件成熟时,公司可逐步实行会计派制。

 

第十六条   公司委派的财会人员由公司与所在分公司、子公司实行双层领导,即财会人员的日常行政管理由所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业务管理由公司负责。

 

第十七条   公司委派财务人员的工资和费用一般由公司负责,不在所在分、子公司支付。

公司与相关分、子公司另有协议的,则按相关协议处理。

 

第十八条   公司对委派财务人员实行外勤补贴。

补贴标准分为公司所在市内、市外、省外三种。

具体补贴标准由公司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在实行会计委派之前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财会人员,可参加公司专门组织的岗位竞聘。

竞聘成功的,直接由公司任命。

 

第二十条   实行会计委派制的分公司、子公司,其委派的财会人员不影响其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第四章   主要会计政策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执行的会计及财务制度为:

《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公路经营企业会计制度》等。

 

第二十二条  以每年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二十三条  记帐原则和方法:

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实行借贷记账法。

 第二十四条  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固定资产按直线法计提折旧。

 

第二十六条  按照有关规定计提坏账转北,存货跌价准备和其他资产减值准备。

 

第五章    会计科目的设置 

第二十七条  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经营企业会计制度》,并根据具体经营特点选用总账会计科目,其明细科目根据编制报表要求,按便于理解,方便管理和符合公司经济活动分析的需要合理设置。

 

第二十八条  财务部在具体帐务处理中必须正确使用确定的会计科目,在实际工作中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设相关会计科目。

 

第六章   会计原始凭证与记账凭证 

第二十九条  原始凭证是指涉及确定的经济业务并需要进行会计处理的文件、合同、发票收据等各种书面纪录,包括文件、合同、签呈、呈批件、发票账单、结算但、严守但、工资表、收款收据、支票存根、汇款回单等。

 

  各项财务收支业务需要的原始记录,应当具备规定的内容,充分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性质、原因、时间、数量和金额 。

所有原始记录必须做到真实、完整。

 

第三十条   各种原始凭证必须规范,符合会计核算的要求,其应具备如下一些内容:

 

(一)   名称:

原始凭证必须有特定的名称,文件、合同、签呈、呈批件等必须有标题; 

(二)   日期:

一般是指经济业务发生的时间或文件、合同、签呈、呈批件的做成时间; (三)   业务内容:

业务内容应当清楚,并表明该记录设计的经济性质。

 (四)   数量; (五)   单价; 

(六)   金额:

各原始凭证上记载的金额应当填写清楚,计算准确,大小写必须一致,格式化的原始凭证上的金额还应当封顶; 

(七)   接受原始凭证的单位名称; 

(八)   出具原始凭证单位的名称:

以行政公章、财务专用章标识时,印章必须清晰可辨; (九)   有关经办人员签字认可。

 

第三十一条  原始凭证出现错误,必须按规定进行更正。

(一)   文字出现错误时,必须由开除单位予以更正,并在更正处加盖公章; 

(二)   数字和金额出现错误时,不得在错误凭证上更正,必须由原单位重新开具; (三)   如果原始凭证由两个单位共同完成,任何错误均应当由双方共同更正、盖章。

 第三十二条  同类经济也的原始凭证数量较多时,可填制原始凭证汇总表。

 

第三十三条  原始凭证必须由出具原始凭证单位盖印财务专用章,同时必须由有关经办人员,验收人员和主管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并注明用途。

属于公司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按财务部制定的统一、规范的格式,并由经办人和具有审批权限的相关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三十四条  公司依照凭证按照记账凭证的支持对原始凭证划分为两种类型:

主要凭证和辅助凭证。

主要凭证是对记账凭证其主要支持作用的原始凭证。

主要凭证有:

 

(一)   证明款项和有价证券收付业务的凭证,包括证明款项是否支付、有价证券是否交割的资料,以及证明款项(或有价证券)种类、金额价值、性质和权属的资料; 

(二)   证明财务收发、曾建和使用的凭证,包括证明收发、性质和使用原因、来源取向和审批过程的资料,以及证明财物价值、种类、性质和权属的资料; 

(三)   证明债权债务发生和结算的凭证,包括证明发生原因、金额计算过程和依据资料,以及证明债权债务相对人、清偿责任人的资料; 

(四)   证明资本、基金增减业务的凭证,包括确定其增建原因、来源去向及审批过程的资料,以及确定所增减资本(基金)种类、金额价值、性质和权属的资料; 

(五)   证明收入、支出、费用、成本计算业务的凭证,包括记录其计算过程、计算依据和审批过程的资料,以及证明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种类、经办人、金额和性质的资料; 

(六)   证明财务成果计算和处理业务的凭证,包括说明计算(处理)依据和过程的资料,以及说明财务成果性质、金额的资料。

 

第三十五条  主要凭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并附在记账凭证的后面。

对两张或两张以上记账凭证起主要支持作用的原始凭证,可附在其中一张记账凭证的后面,其他记账凭证后附原始凭证的附件或复印件,但其他记账凭证上必须签注原始凭证原件所在记账凭证的编号。

 

第三十六条   辅助凭证是对主要凭证起辅助证明作用的原始凭证,包括不直接支持某一张记账凭证或者对多张记账凭证起支持作用的合同、文件、呈批件等。

 

第三十七条   辅助凭证可不附在记账凭证的后面,但应当单独按照档案管理办法进行分类整理,及时归档保存。

未附辅助平衡的记账凭证应当注明该辅助凭证的名称、编号。

 

第三十八条   对于涉及多笔经济业务或需要多次备查使用的主要凭证和辅助凭证,经办部门和需要查询的部门,应当同时保管相关原始凭证的原件。

 

第三十九条   会计人员应当认真审核原始记录,并在通过审核纪录上签字。

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   经纪业务是否本单位发生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合规; 

(二)   原始凭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公章是否清晰; (三)   经办人是否经过授权活在授权范围内填制内容; (四)   数量、单价、金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五)   必备内容是否完备齐全。

 

第四十条    会计人员在受理原始记录时,对于不真实的,有权拒绝受理,并可将情况报告单位负责人;对不完整的,有权退回,经办人补正后再受理。

 

第四十一条   会计人员应当依据真实、完整的原始记录进行会计处理,并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将原始凭证附在记账凭证后面。

 

第四十二条   需要进行会计处理的原始凭证按照如下的程序进行传递。

 

(一)   经办人取得原始凭证后,需要交证明、检查或验收人签字的,交有关人员签字; 

(二)   有关人员签字后,交会计人员审核; 

(三)   按有关规定经部门经理、公司负责人签字批准; (四)   会计人员受理原始记录,进行会计处理。

 

第四十三条   会计人员制作记账凭证,应当以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为依据。

无法取得原始凭证的,应当按照要求自制或者要求相关人员制作原始凭证。

 

第四十四条   记帐凭证应当使用财务会计软件按规定进行填制,不得手工填制。

填制记账凭证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一)  以本人的身份进入财务会计软件填制凭证的界面; 

(二)  必备内容,包括日期、摘要、应借应贷科目及金额等,,填写要齐全、清楚,并与所附原始凭证及其记载的内容相符;附件注明原始凭证张数,时间按编制当天日起填写;填写要正确使用会计科目,保证科目使用与相关业务再定义上的一致; (三)  接待的金额要相等; 

(四)  按所附原始凭证准确填写与借记或贷记的不同科目相符的摘要。

摘要必须清楚,简明扼要;购买多种物品应注明主要物品的名称;往来业务凭证,借款和报销业务应具备对方单位名称或个人所属部门及姓名;提取现金应注明原因;收支的结转,费用的预提摊销应注明期间。

 

第四十五条   审核人员、出纳人员、总账会计通过财务会计软件审核记账凭证和记账后,应当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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