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健康保险的国际经验对我国的启示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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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健康保险的国际经验对我国的启示文档格式.docx

可以预期的是,该项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将对保障农民健康、提高农村卫生服务水平发挥重要作用,也必将对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但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为一种制度创新,在许多方面尚缺乏成熟经验,在管理模式、筹资水平与渠道、基金安全与管理、报销水平与方式、保障范围、医疗卫生机构监督等方面尚有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相关政策效果也有待进一步检验与评价。

特别是这一制度建立后如何保持其可持续性,避免重蹈历史上合作医疗制度几起几落、“春办秋黄”的覆辙,更是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一、部分国家开展农村健康保险的概况

  

(一)韩国

  20世纪80年代以前,韩国卫生资源主要集中在城市地区,特别是首尔和釜山等大城市,农村也存在缺医少药的问题,加上农民收入水平低,难以承担现代医药的高昂费用,因此,农民看病主要依靠针灸等传统医疗手段。

  韩国在1977年创立了第一个由政府管理的健康保险计划,随后政府不断扩大健康保险的覆盖面。

1986年,韩国政府成立了一个特别工作小组,负责起草拟定全民健康保险计划。

该小组建议农民应先于城市自营职业者进入全民健康保险计划,并应制定特定政策减轻农民交纳保费的负担。

  1989年,韩国实现了政府管理下的强制性全民健康保险,其中商业保险计划覆盖了全国90%的人口,政府只为购买不起商业保险的穷人(约占总人口的10%)提供免费健康保险,同时也为特定人群购买商业保险提供一定补贴。

通过这种公私并举的方式,韩国全民健康保险的实现并没有对宏观经济的发展增加任何重大负担,也没有明显损害特定行业的发展或给小型企业带来显着的负面影响。

  韩国750万农民于1988年被纳入健康保险范围内。

在韩国每一个县都成立了独立的健康保险协会;

作为农村健康保险计划的运营主体。

这些协会并不隶属于任何政府机构,但是在管理中必须遵照国家所制定的相应准则。

每个协会主要依靠提取一定比例的保险基金维持运转,筹资标准由各协会单独制定,政府则提供一定补贴,以保证参保费用维持在农民可以负担的水平。

农民除了缴纳保险费之外,在利用医疗服务时还须承担一定比例的医药费。

农民通过参加健康保险,可以享受到住院、门诊、疾病预防等几乎所有卫生服务。

如到城市三级医疗机构就诊,则必须通过所在地区初级保健医生的转诊。

此外,CT扫描等一些昂贵检查一般都不在健康保险的报销范围之内。

自1996年后,韩国全民健康保险计划出现了严重赤字,卫生总支出一直高于总收入。

虽然政府不断加大支持力度,力图弥补赤字,但很多卫生政策专家推断,仅仅增加政府经费难以解决赤字问题,必须同时加大对卫生服务的管理和监督力度。

  

(二)泰国

  在泰国,政府举办了医疗福利计划(MedicalWelfareScheme),为农村中的穷人等提供免费医疗服务。

1999年,医疗福利计划覆盖了全国%的人口。

农村地区接近贫困或中等收入者,不能参加医疗福利计划,但可以参加健康保险卡(HealthCardScheme)计划。

该保险制度创建于1983年,参保费用由农户负担500铢,卫生部以补贴的方式承担1000铢。

农民购买健康保险卡后,所享受到的卫生服务包括疾病和损伤的门诊治疗、住院治疗以及妇幼保健等。

对于医疗服务的利用基本没有限制,但是参保者只能到卫生部所属的卫生机构就诊。

同时,初诊必须在卫生所或社区医院等一级医疗机构,到二、三级医疗机构就诊必须通过转诊。

健康保险卡的发售有固定周期和具体时间。

现在的发售周期是一年,时间一般选在庄稼收割以后农户家中现金收入最高的时段。

泰国政府为了扩大健康保险卡计划的影响,通过电视、广播等进行了广泛宣传,同时开展了大规模的销售促销活动,使该计划覆盖人群比例由1991年的%上升至1999年的%。

  (三)美国

  在发达国家中,美国是没有实现全民健康保险的少数国家之一,美国政府也没有专门针对农村人口的健康保险计划。

联邦政府举办的主要有老年医疗保险(Medicare)和穷人医疗保险(Medicaid),部分州政府还举办了针对儿童的医疗保险计划。

虽然这些政府举办的健康保险计划都有特定的覆盖人群,但对于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却没有区别。

此外,美国还有种类繁多的商业健康保险计划。

  据统计,2000年美国有农村人口5540万人,大约占全国人口总数的%。

在享受健康保险方面,农村人口与城市人口相比仍然存在一定差距。

在25-64岁人群中,农村地区无健康保险者所占的比例为%,而在城市这一比例为%。

此种城乡之间的差距主要是由于农村人口参加商业健康保险计划的比例远低于城市人口。

不过,农村人口参加Medicaid等政府举办的健康保险计划的比例却高于城市人口。

农村人口保险比例低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农民一般自主经营,规模较小,收入也较低,而美国大部分健康保险计划是依赖于参保人员的就业状态和收人情况。

  二、开展健康保险的国际经验

  国际经验表明,农村健康保险计划要取得成功,应考虑到以下影响因素

  

(一)个人缴费水平要考虑到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缴费方式应该灵活多样

  农村居民特别是其中的贫困者,他们的现金收入往往十分有限而且具有很强的季节性,因此,参保费用不能过高,而且应采取灵活的缴费方式。

例如,在卢旺达,那些不能在既定时间内凑齐保险费的农户,可以分期付款。

塞内加尔则鼓励慈善组织为一些穷人、残疾人以及孤儿等代交保险费。

在玻利维亚高原地区,农民通过提供劳动力种植马铃薯就可以获得免费医疗服务,销售马铃薯的收入则被用于购置药品和支付医务人员的津贴。

  

(二)在管理中应该提倡农民的参与

  多项研究表明,农民的积极参与是农村健康保险计划成功的关键。

可以通过举行村民会议等方式鼓励农民参与保险计划的管理和决策,某些国家也鼓励农民通过投工、投劳参与医疗设施的建设。

这些措施可以提高农民的“主人翁”意识和对保险计划的信任程度。

此外,农民在参与过程中,不但可以学习到相关卫生知识,还可以实现防病信息的沟通与互动,最终帮助他们更有效率的利用医疗卫生服务,特别是疫苗接种等公共卫生服务。

  (三)妥善处理逆向选择(adverseselection)和共同风险(covariantrisk)问题

  与道德损害(moralhazard)行为相比,逆向选择问题更可能损坏农村健康保险计划的可持续性。

从现实的角度看,要求以一个群体(如农户)而不是个人为单位参保,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逆向选择问题。

此外,设置观察期(waitingtime)可以防止那些刚刚患病的人参加保险。

农村健康保险计划由于规模较小,覆盖的范围也比较有限,因此很容易受到共同风险的影响。

例如,在发生自然灾害或传染病流行时,某一地区或村庄的居民有可能同时患病。

在这种情况下,灾害事件可以很快耗尽保险计划的储备基金。

为了应对这一问题,一方面应尽量扩大农村健康保险计划的覆盖面,扩充保险基金的来源,保证保险基金的稳定性。

另一方面,也可以采取公私合伙制(Publicpdvatepadnelship)的方式解决,例如,菲律宾通过世界银行的一个项目,进行了农村健康保险计划和商业保险公司签订再保险合同的试点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四)医疗服务的质量改进和相关制度建设十分重要

  农村健康保险计划的成败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能力和服务价格等。

医疗服务提供者的行为直接影响到农民对保险计划的需求和保险基金的平衡。

从中长期看,定点医疗机构的高质量医疗服务可以调动农民参加健康保险的积极性。

某些国家经验表明:

在医疗服务质量得到有效改善以前,既无法建立起具有可持续性的保险计划,也无法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

如果农民在接受医疗服务时不能感觉到“物有所值”,他们就不愿意缴纳参保费用。

因此,在建立农村健康保险计划中,必须认识到医疗服务质量改进是保证健康保险计划取得成功的前提条件。

从有关研究看,农民在医疗服务方面的抱怨主要有药品和医疗用品缺乏,医务人员技术水平不高、态度恶劣,医疗机构环境条件差等。

  医疗服务方面的另外一个重要因素是转诊制度。

从长远看,如果参保农民在仅仅患了小病的情况下都可以直接去医院寻求治疗,而不是去诊所或卫生室,那么从总体上讲保险计划的基金可持续性将受到损害。

在转诊制度没有建立时,由于多数人认为医院的服务质量更高,他们患病后会直接去医院接受治疗。

一般而言,医院的价格水平比诊所高,上述情况将导致保险基金的低效率使用。

  (五)工作人员能力建设、财务管理等因素应该得到重视

  拥有富有经验并经过培训的工作人员对于农村健康保险计划的成功至关重要。

此外,医药费的报销程序应当尽量简单、透明,以方便参保农民,提高他们对保险计划的信任程度。

印度、孟加拉等国家的经验还表明,农村互助式保险计划如果能与富有财务管理经验的机构进行合作,一般能取得较好的效果。

  三、对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启示

  

(一)积极借助社会力量、利用市场机制巩固和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采取完全由政府组织提供的方式并不一定效率最高。

从韩国经验看,商业健康保险计划在建立强制性全民健康保险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说明政府在为国民建立健康保障制度的努力中并不一定要排除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这是一个极其有意义的启示。

  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而言,政府应当在管理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并继续为部分地区农民参合提供补贴,但具体组织、运营过程并不一定完全由政府操办。

这其中的原因是由于设置新的政府管理机构不但额外增加了地方政府财政负担,特别是使税费改革后十分困难的县级财政雪上加霜,而且工作人员能力和软硬件设施等也很难在短时间内达到工作要求,造成管理效率过低,成本过高。

此外,政府运营的方式也很难避免权力寻租行为的发生。

与此相对应,商业保险公司在保险业务方面拥有相对较为丰富的经验和资源,政府部门与商业保险公司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中进行合作,实现优势互补,不失为一种较好的选择。

从我国部分试点地区的经验看,这种模式已经产生了较好的效果,下一步需要相关部门积极总结经验,出台政策规范各方行为,在部分地区还需要打破政策壁垒,实现参合农民、政府部门和商业保险公司三方的共赢。

  

(二)在设置筹资标准和共付水平时,应适当照顾农村贫困群体

  目前,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的设置基本上没有考虑参合农民的收入水平,也就是穷人与富人的缴费水平是一样的。

虽然有医疗救助基金解决部分贫困农民的参合问题,但仍有部分贫困农民由于无力缴纳参合费用而被挡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之外,而富裕农民往往又不满足较低的筹资水平所带来的低保障水平。

因此,相同的筹资标准不可避免地在不同收入群体中产生了矛盾。

这一方面提示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本身应该是多层次,同时应鼓励发展商业健康保险,为农民提供多种选择,使他们可根据自己的经济水平选择不同保障水平的保险计划。

另一方面,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对于农村贫困群体也应给予适当照顾,例如我国部分地区已经由乡镇企业、村集体企业等为贫困农民代缴参合费用。

与此同时,应从政策设计中考虑适当减免农村低收入者的参合费用。

泰国的医疗福利计划就采用了这种方法。

当然,泰国在最初评估参保者收入时也遇到了困难,最后通过让村民自己鉴定低收入者的做法解决了这一难题。

泰国经验表明,村民有能力筛选出真正穷困者,并排除那些并不贫穷的家庭。

如果这种做法在我国行之有效的话,适当减免农村贫困群体参合费用的前提条件应当是具备的。

  此外,众多研究表明个体在参加健康保险计划后倾向于更多的利用医疗卫生服务,也就是保险理论中所谓的道德损害。

在健康保险计划中,一般设有共付机制以防止或减少这种现象的发生。

就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而言,由于筹资水平低而造成保障水平也低,因此参合农民在看病时的自付比例较高。

应当说这种较高的自付水平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减少了道德损害行为发生的可能,另一方面却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参合农民中贫困者的卫生服务利用,而富裕农民由于经济约束相对较低所受影响较小,因此出现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扶富不扶贫”、“穷人补贴富人”的现象。

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水平以及保障水平有利于这一问题的解决,但在目前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应当考虑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制度之间建立有机联系,以期在一定程度上解除贫困参合农民的后顾之忧。

  (三)积极探索科学、有效的管理模式

  科学有效的管理是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关键因素。

当前,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在人员配备和机构设置等方面,与相关政府部门以及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仍然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管办很难分离。

  这种管理模式虽然可以较好地发挥地方政府在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中的作用,但是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安全以及公平使用等方面也带来了诸多问题。

通过设计科学有效的管理模式和流程,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的公平性,避免历史上合作医疗制度中“干部吃好药、群众吃草药”现象的发生,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真正用于改善农民健康水平方面,对于维护和提高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信任程度、保证其可持续发展仍然十分重要。

在此方面,韩国所设立的独立于政府部门之外的健康保险协会,以及国际上提倡农民参与管理等方面的经验,值得借鉴。

  (四)加强补偿机制研究,完善对医疗卫生服务提供方的监督

  建立有效的费用控制机制对于维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可持续性至关重要。

目前,我国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时仍采取按项目收费(fee-for-senrvice)的方式。

这一方式将不可避免地带来诱导需求问题,也就是医疗服务提供者通过“大处方”、“大检查”等方式提供过度医疗服务,谋取经济利益,导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不合理和过度消耗,最终危及这一制度的可持续性。

因此,加强对医疗服务提供方行为的监督十分必要。

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日常管理工作中可采取处方审查、病例抽查等方式评价医疗处置的合理性,对于违规者应加大处罚力度。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这种方式能起到一定效果,但是不仅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而且对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人员的医学知识水平要求也较高。

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应积极学习有关国际经验,研究探索使用按人头付费、总额预算、诊断相关群组(DRC)等各种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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