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地级市林业主管部门工作考核办法赋分细则征求意见稿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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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面积合格率(100分)
合格率得分(100分):
将各市的秋季核查验收合格率乘以100分,所得分值即为该市的合格率得分。
创建成果(140分)
1、省级森林城市(40分):
依据省下达的省级森林城市创建任务,以及各市上报的年度创建计划进行考核。
当年没有创建任务的市不扣分;
当年有创建任务并通过省考核验收的,年度考核满分,未通过省考核验收的按创建任务完成比例扣分。
至2016年仍未完成省下达创建任务的,当年年度考核和总考核按比例扣分。
2、省级森林城镇(20分):
依据各市上报的年度创建计划,完成或超额完成的得满分;
完成90%以上的,不扣分;
低于90%的,每降低5个百分点扣1分;
超额完成任务的,超额部分计入下年度成绩。
3、森林村庄(20分):
依据省下达的美好乡村重点示范村建设任务,完成或超额完成的得满分;
4、森林长廊(20分):
依据省下达的森林长廊示范段建设任务,完成或超额完成的得满分;
低于90%的,每降低5个百分点扣1分。
5、“三线三边”绿化提升行动(40分):
依据《安徽省“三线三边”绿化提升总体规划》确定的年度建设任务,完成或超额完成的得满分;
完成90%以上的,不扣分;
低于90%的,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2分。
林业经济
发展情况
(60分)
1、林业产值(山区市30分,非山区市40分):
林业总产值200亿元以上的市,年增长率10%以上得满分,否则每低一个百分点依次减0.5分。
林业总产值在200亿以下的市,年增长率15%以上得满分,否则每低一个百分点依次减0.5分。
2、山区市农民增收(10分):
山区市农民增收第一名计10分,依次减0.5分。
3、省级、国家级龙头企业培植(20分):
林业总产值200亿元以上的市,省级林业龙头企业数第一名计20分,依次减0.5分;
林业总产值200亿元以下的市,省级林业龙头企业数第一名计20分,依次减0.5分。
每获得一个国家级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林业标准化示范企业加1分。
此项最高分不超过20分。
森林
资源
保护
管理
工作
(160分)
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
(10分)
1、未建立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的,本项得0分;
2、每年4月底前未上报所辖县(市、区)上年度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开展情况自查结果的,扣5分;
(修改)
3、在责任制考核执行过程中,程序不规范、奖惩不落实、考核结果运用不到位的,扣5分。
林木采伐
(30分)
1、不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办理林木采伐审批的,发现一次扣5分;
2、辖区内发生违法采伐林木刑事案件,未按规定查处,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发现一次扣5分;
3、因采伐问题被国家林业局通报的,每次扣10分;
被省林业厅通报的,每次扣5分。
4、国家林业局年度检查中被资源司通知整改以及国家林业局驻合肥专员办检查督查、省厅组织的专项和年度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采伐林木行为,每起扣0.2分;
没有及时整改到位的,每起加扣0.2分;
(新增)
5、不按规定签发木材运输签证的,扣5分;
6、木材运输证签发不规范,给木材运输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发现一次扣5分。
林地管理
1、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办理林地占用征收审核(批)的,发现一次扣5分;
4、辖区内发生违法占用林地刑事案件,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发现一次扣5分;
(原第2条改)
2、因使用林地问题被国家林业局通报的,每次扣10分,被省林业厅通报的,每次扣5分。
(原第3条改)
3、国家林业局年度检查中被资源司通知整改以及国家林业局驻合肥专员办检查督查、省厅组织的专项和年度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每起扣0.2分;
5、未按规定时间上报省厅部署和组织的林地保护管理各类检查、专项活动等所要求的统计报告及报表,发现一次扣0.5分。
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
1、发生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案件,未按规定查处或隐瞒不查的,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重大刑事案件每起扣10分,一般刑事案件每起扣5分,行政案件每起扣2分,以罚代刑每起扣2分;
2、审查不严、违规许可驯养繁殖、运输、出售、收购、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未建立驯养繁殖、经营利用监督档案的,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每起扣3分;
非法驯养繁殖、运输、出售、收购、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和非法采集、经营利用野生植物,未按规定查处,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每起扣3分;
3、因监测、救护不力,导致野生动物伤亡较大、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每次扣5分,救护野生动物未按相关规定办理,私自处理、变卖的,每次扣3分;
4、在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期内不按规定开展野外监测工作的,发现一次扣5分;
监测值班人员脱岗,发现一次扣2分;
监测数据虚假、监测日报不及时,发现一次扣1分。
自然保护区与湿地(森林)公园保护管理
1、没有按照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建设标准设立界碑、界桩、宣传牌和警示牌的,每个单位扣3分;
2、未按规定及时查处破坏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案件的,每起扣10分;
3、湿地公园逾期(指自批准试点之日起5年内)未申请验收的,扣5分;
4、湿地保护或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未按时通过评估验收的,扣10分。
森林资源监测(10分)(修改)
1、未按统一时间要求上报森林资源统计年报的,扣2分;
经审核后发现重大质量问题的,扣3分;
2、未按规定要求开展森林资源一张图建设更新工作的,扣3分;
流程不合规,组织不得力的,扣1分;
经审核发现重大质量问题的,扣3分;
3、在森林资源届中调查中,配合不得力的,扣2分。
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监测(10分)
没有按照规定完成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监测工作任务的,扣10分。
森林经营中央财政补贴抚育和成效监测任务完成情况
1、抚育计划完成率达到100%的,得7分;
低于100%的,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2分;
2、完成成效监测工作2分;
3、及时完成对各任务单位抚育作业设计的审核批复1分。
林业
改革
(80分)
全面深化林业改革组织领导(5分)
1、成立组织领导机构,明确专职或兼职领导和工作人员的,得3分;
2、制定年度改革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的,得2分;
完善林权登记发证
(20分)
1、林权登记、发证到位率依申请办理达到98%以上得5分,95%-97%得3分,91%-94%得1分,90%以下得0分;
2、林改资料收集齐全归档,并规范建立林权电子档案,得5分;
每缺1个县(市、区)扣1分;
3、林地承包纠纷及林权争议调处,调解率90%以上得10分,每少1个百分点扣1分;
因纠纷或争议上访至省级以上且未妥善处理或未及时报告处理结果的,每件扣1分,扣完为止。
创新经营
主体和经营模式
1、培育农民林业合作社和林业其他合作组织、家庭林场、专业大户等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个数总量或其经营面积总和比上年增加10%以上得10分,低于10%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1分;
2、林下经济发展面积或经营收入比上年增加10%以上得10分,低于10%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1分。
林权流转市场建设
(25分)
1、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及其林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15分:
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林权管理服务中心或设区市市辖区建立联合林权管理服务中心的,得8分;
建有林权流转交易平台或区域性交易平台,开展林权交易业务的得5分;
与江南林权交易所建立合作关系的,得2分。
以上3项未建立的以县为单位按比例扣分。
2、林权服务系统建设10分:
市、县两级均建立林权登记、信息发布、林权交易、林权档案等信息平台且运行正常,得10分;
未完全建立的,按比例扣分。
林权抵押
贷款
1、林权抵押贷款依申请及时办理林权抵押登记的,得5分,未依法办理的不得分;
2、林权抵押贷款总量或余额比上年增加10%以上的得5分;
低于10%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森林防火工作
1、年度森林火灾受害率超过省政府规定责任目标的,扣40分;
2、未按时签订或未签订年度森林防火目标责任状的,扣10分;
3、结合本地森林防火工作实际,建立森林防火体系,没有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体系的,扣3分;
4、根据《安徽省森林火灾信息报送处置暂行规定》的要求,实行森林火灾有火必报制度,对迟报、漏报、瞒报森林火灾的,每次扣3分;
5、接到省防火办通报的卫星林火监测热点报告后,市级防火办应当在2个小时内按要求反馈核查结果。
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反馈核查结果的,每次扣2分;
6、发生持续燃烧24小时以上或1次受害面积1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每次扣5分;
7、因森林火灾造成死亡1人或受伤5人以下的,每次扣10分;
造成2人以上死亡或受伤5人以上的,每次扣20分;
8、Ⅰ、Ⅱ、Ⅲ级森林火险县应按照《安徽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规定的人数和数量,建立森林消防队伍,未按规定组建队伍的,每少建1支扣10分;
9、森林防火期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抽查不在岗的,每次扣2分。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工作(80分)
1、林业有害生物“四率”指标完成情况(40分)。
成灾率超指标的,扣10分;
无公害防治率、测报准确率、种苗产地检疫率未达标的,每差1个百分点扣5分,直至该项分值(每项10分)扣完。
2、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双线”目标责任制建立情况(10分)。
市、县政府没有签订目标责任书的,扣5分;
县、乡镇政府没有签订目标责任书的,扣5分。
3、主要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情况(10分)。
未能完成松材线虫病年度防治任务的,扣4分。
美国白蛾发生区域内疫情扩散蔓延严重的,扣4分。
县级行政区域内,其他食叶性害虫连片成灾的,扣2分。
4、检疫执法工作开展情况(20分)。
对社会举报、巡查督办、外地查处的检疫案件,经查实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每次扣5分。
网上签证不规范、信息传输不及时的,每次扣0.5分。
检疫执法案卷资料不规范、不完整的,扣2分。
日
常
考
核
(100分)
廉政建设
1、领导班子或班子主要领导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因职务犯罪被司法机关查处的,本项得分为0;
2、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因职务犯罪被司法机关查处的,每出现1起扣15分;
3、机关或直属单位工作人员、所辖县林业局班子成员因职务犯罪被司法机关查处的,每出现1起扣10分;
4、辖区内林业部门工作人员发生涉林职务犯罪的,每出现1起扣5分。
行风建设
1、在省林业厅组织的明查暗访过程中,发现基层站所有不规范执法现象的,每起扣2分;
2、省级纠风部门或省林业厅收到公路“三乱”举报的,或因公路“三乱”问题、不规范执法问题等被媒体曝光的,经查实,属于不规范执法的扣10分,属于“三乱”的扣20分;
3、在省级以上纠风部门组织的治理公路“三乱”明查暗访中,受到国家或省级点名批评或通报的,扣20分。
宣传信息
1、林业重大宣传活动。
未按要求完成省林业厅交办的宣传工作任务的,每次扣0.5分;
2、主要新闻媒体宣传。
在省级以上主要媒体(包括《中国绿色时报》)宣传不少于15条,每少1条扣0.5分;
3、重要林业信息发布。
在安徽林业信息网“林业要闻”和“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专栏发表信息不少于15条(重复的只计其一),每少1条扣0.5分。
省林业厅部署及厅领导批办事项办理情况
1、全省性重要林业工作会议、重要工作部署等贯彻落实情况,每少报1次扣0.5分;
2、对省林业厅及厅领导交办工作,没有按时办理的,每件扣1分;
办理质量不高、要求重办的,每件扣0.5分;
3、因重大林业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不力被省林业厅约谈的,每件扣2分;
约谈后整改不力的,每件加扣2分。
法规信访工作(20分)(修改)
1、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复议被撤销的,每件扣1分;
2、抽象行政行为经行政复议被撤销的,每件扣3分;
3、行政诉讼败诉的,每件扣5分;
4、对厅转交办要求反馈的信访件,未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办理结果的,每件扣0.5分;
5、集体访、省厅交办的重要案件(包括国家林业局、省委、省政府转交办事项和厅领导重点批示案件)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并报办理结果的,每件扣1分。
厅领导评议(100分)
加分事项
1、成功创建国家森林城市或全国绿化模范城市的地级市,当年度考核加50分;
2、获得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国家林业局和省委、省政府林业综合性表彰的,每项加10分;
3、获得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国家林业局和省委、省政府林业单项表彰的,每项加5分;
4、成功承办国家林业局召开的全国林业重要会议的和省委、省政府召开的林业重要会议的,每次加10分。
注:
每项扣分扣完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