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台广告投放合同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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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广告投放时间:
具体日期以甲方通知的为准,共
天,每天的
时段内播放(未经甲方确认同意的其它时间播放的次数不计入本合同广告播放次数,甲方亦不予支付任何费用)。
第二条
合同总价及结算总价
2.1.合同总价
本合同按广告的时长、播放时段、次数、电台频道及相关要求,采用总价包干的计价方式确定的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
元),此价已包括广告报审报批、录制、播放、合同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电台广告价格上涨等)、管理、利润、税金(包括增值税率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乙方履行本合同责任和义务所需的所有费用,除甲方调整广告的投放频道、时长、时段、次数外,合同总价不因其他任何原因作调整(若存在违约时,应扣减相关违约金及赔偿款)。
合同附件1中的广告单价(即下浮
%后的单价)作为需要调价时的参照依据。
2.2.合同结算总价
2.2.1.合同结算总价计算公式为:
合同总价±
甲方书面确认调整广告的投放频道、时长、时段、次数引起增减的费用±
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赔偿款。
2.2.2.甲方书面确认调整广告的投放频道、时长、时段或次数时,由此引起需增减的费用按甲方书面确认的实际播放数量为准,单价按以下方式确定:
(1)合同附件1中有相同内容单价的,按照该单价计价;
(2)合同附件1中有类似内容单价的,参照该单价调整后计价;
(3)合同附件1中没有相同或类似单价的,由乙方按不高于合同已有的价格水平及时向甲方报价,由甲方审定后计价。
2.3.合同正常履行完毕的结算:
本合同全部广告播放完毕,经甲方书面验收合格,乙方按甲方规定提交结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验收合格证明、工作量双方确认单、计价表等,以下同),并派专人配合甲方完成计量及计价审核,最后双方书面确定结算总价。
第三条
付款方式
3.1.本合同生效,本合同全部广告投放完毕,经甲方书面验收合格,合同结算总价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乙方按合同约定请款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结算总价的100%。
3.2.请款前,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及甲方规定,提供符合当次付款条件的等额、合法有效的本项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认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相关证明资料(如请款申请、合同复印件、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等)。
甲方在收到乙方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合格请款资料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付款(以转账或支票方式支付款项)。
除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外,甲方不接受乙方委托第三方收款的支付方式。
乙方未履行前述约定义务或存在违约情形的,甲方有权延迟付款。
3.3.因甲方原因遗失或损坏发票,乙方应提供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乙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等甲方完成税务处理所需的相关资料,否则甲方有权暂停支付任何款项。
3.4.付款时,甲方有权在当次付款中相应扣除应由乙方承担或支付的费用(包括违约金、罚款等)。
3.5.乙方委托甲方将本合同项下款项支付至乙方下述银行账户:
收款人名称:
开户行名称:
银行账号:
若因上述账户错误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自行承担(如逾期付款等)。
第四条
广告投放的验收
乙方确保按甲方书面确认的广告录音进行按时足量投放,并在本合同全部广告投放完毕,向甲方提供监播记录原件。
甲方根据合同相关要求对本合同广告投放进行验收,甲方验收通过的,将书面确认验收合格。
第五条
双方责任
5.1.甲方责任:
5.1.1.甲方委派
(电话
)为甲方执行联系人。
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甲方的确认或意见等(包括但不限于涉广告调整、经济的确认),必须加盖甲方公章方能生效。
5.1.2.甲方应确保本合同广告内容合法。
5.1.3.甲方有权监控、指令乙方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
5.2.乙方责任:
5.2.1.乙方委派
)为合同执行代表,此代表在各种文件上签名的意见(如无异议意见即为对文件的全部确认)对乙方产生合同及法律效力,此代表或乙方员工接收文件后即为文件送达到乙方。
5.2.2.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广告内容进行核查,如发现广告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及时通知甲方予以修改,否则,由此导致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但经乙方指正后,甲方坚持不予修改的除外)。
5.2.3.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汇报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问题,并按甲方要求妥善处理好。
否则,因此导致的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5.2.4.乙方应确保提供给甲方的电台覆盖地区、收听率等资料的真实性,并确保合法拥有本合同约定电台的广告投放代理资格。
5.2.5.乙方为履行本合同所涉及的所有广告录制等,均应经甲方认可后方可使用,并对其合法性(甲方提供的广告内容合法性由甲方负责)及效果等负责,同时确保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等任何合法权益。
否则,由乙方按甲方要求妥善处理好,并承担所有责任及费用。
5.2.6.乙方负责与电台的所有沟通、联系及协调工作。
5.2.7.本合同广告播出期间(包括播放甲方广告的每一天等),乙方应确保与甲方项目有竞争关系的项目楼盘广告不会被安排播出。
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由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2.8.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确保电台不出现有损甲方形象的新闻报道。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甲乙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否则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均为惩罚性违约金,不冲抵损失赔偿金额。
6.2.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若出现乙方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员、乙方聘请的人员等与乙方相关的人员)打架、闹事(包括拉电闸、围堵甲方工作或经营场所、影响政府或企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等行为),每发生一次,乙方除妥善处理好所出现的事件及承担全部费用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
6.3.由于非甲方的原因造成本合同广告无法按时播放的(包括但不限于广告漏播后当天告知甲方的情况),乙方应提供同等价值的广告投放日期及时段,经甲方确认后播放,同时,每延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的损失。
6.4.本合同广告漏播而乙方未在当天告知甲方,或存在其它造假欺骗甲方的行为,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15%的违约金。
6.5.若乙方向甲方部门和(或)员工输送不当利益(包括但不限于金钱、有价证券、礼物等),乙方应按所输送利益价值总额的5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6.出现乙方违约情况时,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若合同未对违约事项约定违约金的,乙方按每次每项¥
300元或每天¥
3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损失。
6.7.若出现乙方应承担或垫付费用的事项,乙方应妥善处理好有关问题,避免造成甲方垫付有关费用。
否则,因乙方原因导致需要甲方垫付,则乙方除全额返还甲方垫付费用外,还需按甲方垫付费用的30%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损失。
6.8.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遭受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若甲方的损失额无法准确计算且合同其他条款未明确损失金额的,则由乙方以合同总价的5%为标准向甲方赔偿。
6.9.若因乙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提供相关税务发票,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按违规发票(如假发票或其他不符合税法或本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发票等)总额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造成甲方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无法抵扣而需多交税款、滞纳金、罚款、处理相关事项产生的费用等),均由乙方赔偿。
6.10.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发票开具日20个日历天仍未提交至甲方或乙方提供虚假发票等)导致甲方不能完成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抵扣,或甲方将发票认证后,该发票又被开票方作废,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发票总额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无法抵扣而需多交税款、滞纳金、罚款、处理相关事项产生的费用等)
6.11.若甲方逾期付款,则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付款金额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向乙方支付利息。
第七条
合同解除
7.1.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7.1.1.由于非甲方的原因,造成本合同广告无法按时播放的,或漏播广告达两次的;
7.1.2.乙方所提供的广告录制、服务等存在权利瑕疵,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7.1.3.乙方不具备承接本合同广告发布的相关资质资格,或未获得合法的授权。
7.1.4.乙方向甲方部门和(或)员工行贿;
7.1.5.本合同其它条款约定甲方可解除合同的情形。
7.2.出现合同约定或法定甲方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时,如果甲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赔偿甲方损失,同时按甲方要求妥善处理好所出现的违约事项并承担全部费用。
7.3.若乙方单方解除本合同,或不履行本合同,或中途停止履行合同,或甲方依法、依合同约定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赔偿甲方损失。
7.4.合同解除后的结算:
本合同解除,或乙方不履行本合同,或中途停止履行合同,合同结算总价=甲方确认已合格播放的广告数量×
相应合同单价±
违约金、赔偿款、扣款。
7.5.合同解除并不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解除后,合同中的结算条款、违约责任条款、双方配合结算计量计价的条款依然有效(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中已明示了合同解除后双方或任一方应履行责任和义务的条款,或享有权利的条款)。
第八条 争议解决
1.因履行本合同而引起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2.双方约定,在合同当事人之间或与第三人进行诉讼或仲裁的过程中,除法律规定或国家司法机关依职权要求双方中止履行有争议的事项以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继续履行。
第九条:
其他
9.1.除非合同另有明确约定,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本合同的权利或义务,否则,由乙方负责按甲方要求改正,并承担由此导致的责任及损失。
9.2.保密责任: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的内容、因履行本合同或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获得的对方的商业秘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泄露,且本保密义务在本合同期满、解除(终止)后仍然有效。
9.3.文件送达:
本合同载明的双方的联系地址或双方营业执照中的地址是双方有效法律文件、通知的收发地址,一旦发送至该地址签收,视为完成送达。
任何一方如发生地址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前5日内通知对方。
否则自行承担文件不能送达的后果。
9.4.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签章确认的协议或其他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若合同组成文件之间发生矛盾的,以下排列顺序为合同组成文件之间的优先解释顺序:
(1)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签章确认的协议或其他文件;
(2)本合同(不含附件);
(3)合同附件1电台广告排期表;
(4)其他合同附件;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其他合同文件。
前述文件应认为是互为补充和解释的,但如有互相矛盾之处,以前述文件所列顺序作为其优先解释的顺序。
前述各项文件包括双方就该合同组成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项文件的,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9.5.本合同附件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6.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持叁份,乙方持贰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9.7.合同附件:
合同附件1电台广告排期表。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签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乙方(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