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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在我国,契税是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买卖、赠与或交换而发生产权转移或变动订立契约时,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

二、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30分。

1.税法解释应当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1)实质课税原则

实质课税原则是指在税法解释过程中,对于一项税法规范是否应适用于某一特定情况,除考虑该情况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课税要素外,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尤其要结合经济目的和经济生活的实质,来判断该种情况是否符合税法所规定的课税要素,以决定是否征税。

(2)有利于纳税人原则

根据传统税法理论,税法解释的价值取向因此偏重于“有利于国库”原则。

随着纳税人权利的勃兴和私有财产保护的盛行,税法解释的原则逐渐转向“有利于纳税人”原则的价值取向。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保护纳税人权利的根本价值。

2.增值税有哪些作用?

(1)税收具有中性,不会干扰资源配置。

(2)有利于保障财政收人的稳定增长。

(3)有利于国际贸易的开展。

由于只对增值额征税,避免了重复征税的因素,且出口环节实行零税率。

(4)具有相互钩稽机制,有利于防止偷漏税现象的发生。

3.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项目包括哪些?

它们的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项目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等项目。

个人所得税法区别各种所得项目,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税率,在税率形式上既有超额累进税率,也有比例税率,具体规定如下: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45%。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一35%的超额累进税率(参见表6-2)。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也适用5%一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3)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使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4.我国关税法中都有哪些弹性关税制度?

(1)保税制度

保税制度,是指海关对特定进口货物暂不征收进口税而保留征税权,指定存放场所并加以监管的一种管理制度。

我国目前的保税仓库有转口贸易保税仓库、寄售维修保税仓库、加工贸易备料保税仓库三种类型。

(2)特别关税

特别关税,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一国政府为保护国内民族产业或维护民族尊严,针对特定的或来自特定国家的进口货物在一般进口税之外加征的一种临时进口附加税。

特别关税主要包括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和报复性关税三种。

5.简述资源税的概念和特点。

资源税是把某些特殊的资源列人征税范围予以征收的一种税。

我国征收资源税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其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法开采。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概括而言,资源税具有以下特点:

(1)征税目的主要在于因资源差别而形成的级差收人。

(2)采用差别税额,实行从量定额征收。

(3)征税的范围较窄。

(4)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

三、论述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1.税法的和谐价值、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之间有什么关系?

税法领域内的和谐,是指通过对税收征纳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合理配置及实现来促进人与人、人与社会以及人与自然的协调。

税法的公平价值由“税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形式正义,渐次至国家在税法中制订征税标准的实质正义,再进而至为何要课征税收,其正当根据是什么的本质公平,税法公平价值的层次演变反映了税法由传统走向现代的历程。

税法的效率价值要求以最小的费用获取最大的税收收人,并利用税收的经济调控作用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的发展,或最大限度地减轻税收对经济发展的妨碍。

效率包括经济效率和行政效率。

和谐应当成为税法最重要的价值,税收立法、执法、司法都应当以和谐作为实现的目标,并以和谐作为构建税收法治环境的重要基点,并努力实现和谐的税法秩序,进而实现和谐社会。

税法的效率价值的自身特点决定了其不能在税法的价值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而只能居于次要地位,不能超越于税收公平的基本价值之上。

税法往往表现出“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价值取向。

所以,和谐是最高层次的价值,和谐之下是公平与效率价值。

税法的价值表现为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的和谐。

2.什么是财产税?

其特点是什么?

有哪些分类?

财产税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1.以财产为征税对象。

这是财产税与商品税、所得税的主要区别。

财产税的其他特点均由这一特点派生而来。

2.是直接税。

财产税由财产的占有、使用或收益者直接承担税负。

由于财产税主要是对使用、消费过程中的财产征税,而非对生产、流通领域的财产征税,因而属于直接税,税负不易转嫁。

3.以占有、使用和收益的财产额为计税依据。

财产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占有、使用和收益(简称“用益,’)的财产额,即应税财产的数量或价值,而不是商品流转额或所得额。

4.财产税可以与所得税、消费税配合,相辅相成,发挥多方面的调节作用。

因为纳税人的所得,如果不是用于积累,就是用于消费,或者用于投资。

通过对财产征收财产税,对高消费征收消费税,可以起到抑制消费、刺激投资、发展经济的作用。

同时,财产税的征收,还可以对偷漏所得税的行为起到弥补作用,从而进一步发挥调节收人分配的功能。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现代财产税以下不同的分类:

1.以课税对象的形态为标准,财产税可分为静态财产税和动态财产税

2.以征收范围为标准,财产税可分为一般财产税和特种财产税

3.以财产存续时间为标准,财产税可分为经常财产税和临时财产税

4.以计税方法的不同,财产税可分为从量财产税和从价财产税

四、案例分析题(共20分)

2001年6月12日,杨某与某酿酒厂签订买卖合同,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1800吨粮食白酒,并在江苏省无锡市销售白酒。

当白酒快销售完时,杨某却被某市工商局和质量监督局联合查处,以其销售的白酒的商标与国内某名牌白酒注册商标极其相似,属非法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行为侵犯为由,罚款8000元,杨某对余下的白酒换商标后折价卖出。

酿酒厂多次找杨某结算酒款未果,遂于2002年11月,起诉杨某,要求给付剩余的酒款。

2003年2月,法院判决:

(1)2001年签订的购销合同无效,双方相互返还财产;

(2)鉴于应当返还的财产已经销售或使用,杨某在某市被处的罚款和削价损失8840元由酿酒厂承担;

(3)杨某在判决书下达后10日内应给付酿酒厂粮食白酒余款67160元。

2003年4月,杨某拿着法院的判决书到国税稽查局举报酿酒厂销售白酒偷税。

国税稽查局调查确认:

酿酒厂当时销售的该批白酒没有在纳税申报表上反映,构成偷逃增值税1262.56元、消费税56774.36元。

税务机关除责令酿酒厂补缴税款外,还对酿酒厂处以偷税额1倍的罚款。

1.实质课税原则的内涵是什么?

2.实质课税原则的适用范围?

3.合同无效,税款是否必须返还?

4.关于实质课税原则,你认为是否应当被法律确认?

答:

所谓实质课税原则,又称经济观察法,它是“税法上特殊的原则或观察方法,由于税法领域受量能课税原则(税捐负担公平原则)的支配,在解释适用法律时,应取向于税法规定所欲把握的经济上给付能力,因此,在税法的解释适用上,应取向于其规范目的及其规定的经济上意义,即使税法上的用语,是借用自民法的概念,也非当然与民法规定采取相同的解释,而应斟酌税法规定的特殊目的,尤其量能课税的精神。

又在课税事实的认定方面,也应把握其表彰经济上给付能力的实际上的经济上事实关系,而非以单纯外观的法律形式(交易形式)为准。

故不论是事实的认定或是法律的解释适用,均采取经济上的观点加以观察,此即所谓税法上经济的观察法。

它主要适用于:

税收客体的经济上归属、无效法律行为满足课税要件的课税、违法或违反善良风俗行为满足课税要件的课税和税收规避行为的否认四种情形。

合同无效,税款未必返还。

这需要具体分析,视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解除所带来的税法上的经济和法律后果而定。

这里需要区分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两种情况,如果课税的基础是事实行为,那么合同效力对税款征收行为或税收之债的效力没有影响。

如果课税的基础是法律行为或法律行为的效果,还要区分两种情况:

第一,合同无效,但在当事人间作为有效加以履行或无法回复原状,其经济上的效果维持存在时,则合同无效不影响已成立的税收之债的效力,不产生税款退还的法律后果;

第二,合同无效,且当事人之间相互返还财产,则据以课税的经济基础不再存在,因此缴纳的税款应当退还。

总之,根据实质课税原则,合同有效无效不是决定税款应否退还的关键,合同无效所产生的经济效果才是关键。

该案中,因为杨某已经将白酒售出,双方实际上已经无法相互返还财产,所以,购销合同虽然无效,但是因为双方当事人无法相互返还财产,购销合同在当事人间实际上已经作为有效合同履行完毕,酿酒厂确实取得了销售收人,无效合同所发生的经济上效果持续存在,即酿酒厂的资产取得了增值,应当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其纳税义务不受购销合同被判决无效的影响。

因此,在合同被法院判决无效,但是双方当时人已经履行完毕并且无法回复原状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对其征税符合实质课税原则。

应当。

实质课税原则具有很多优点:

它是作为量能课税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能够防止对税法的机械的、形而上学的理解,避免背离量能课税原则造成的损害,可以有效地保护国家税收利益,打击税收逃避行为,实现税法的实质正义和保证税法个案的妥当性。

我国税法应当确立实质课税原则,以实现税法实质上的公平和正义。

以下内容可以删除:

(一)非标准劳动关系产生的原因

非标准劳动关系是从标准劳动关系发展而来。

标准劳动关系是一种典型的劳动契约关系,产生于资本主义社会,并一直延续至今。

自20世纪60年代始,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信息技术的普遍应用,各国的产业结构和知识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进而要求劳动力作为生产要素流动性增强,灵活就业、弹性就业需求增大。

因为,在工业、机械制造业占主导的产业结构模式下,固定用工制度、长期就业合同是主流的用工和就业形式,但随着商业、服务业的不断扩大,简单、统一的传统就业形式已经不能满足劳动关系双方主体的自身需求,取而代之的应是形式灵活、富于弹性的就业形式,非标准劳动关系也就应运而生。

一方面,企业可以根据市场的需求变化,通过灵活多样的用工形式来雇佣非核心员工,弹性用工能够降低企业劳动力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追逐利益最大化。

“企业想要更好的迎接全球化带来的巨大的挑战,人力资源的运用必须要有弹性,也就是劳动弹性化。

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就业观念发生了重大变化,更多的人认为工作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生存,而是为了实现自身的价值,人们不再愿意从事那种传统的束缚于单位的就业形式,而更愿意寻找一种适合自己意愿的、满足自己爱好的、更加自由的就业方式,从而拥有更多属于自己的自由时间和空间来安排自己的生活、实现个人的价值,近年来兴起的SOHO一族就是典型例证。

SOHO是SmallOfficeHomeOffice(小办公室、居家办公室)的缩写,它是指个人以自己的家或小型场所为办公室而从事工作的小型事业体(个体户)。

SOHO代表了一种自由的新型就业方式,其工作场所不固定,工作时间自由,收入高低也不确定,特别适合与高新科技、信息技术相关工作的劳动者,如软件程序员、网络工程师、记者、编辑、自由撰稿人、音乐制作人、广告工作者、咨询师等。

(二)非标准劳动关系面对的挑战

我国的非标准劳动关系是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就业形式日益严峻的大背景下产生并发展起来的,更多的是缓解就业压力的产物。

由于国有企业改革,我国的城镇失业率一直居高不下,而传统的僵化的固定就业模式刚性太大,不利于缓解就业压力。

非标准劳动关系对于降低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方便劳动者自由选择劳动时间、缓解就业压力、扩大就业机会等作用越来越突出,正成为就业的重要渠道,使劳动关系呈现出多元化、复杂化格局。

非标准劳动关系突破了标准劳动关系的内涵,对原有的劳动关系法律调整机制提出了新的挑战。

随着非标准劳动关系的不断发展,我国传统的标准劳动关系法律调整体系已经越来越不适应非标准劳动关系调整的需求。

非标准劳动关系对传统法律的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法律适用和劳动主体方面

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主要以标准劳动关系为主,很多非标准劳动关系被排斥在基本法律调整的范围之外。

此外,我国《劳动法》主要覆盖的是传统行业的劳动者,范围狭窄。

非标准劳动关系就业人员中有些是在《劳动法》或者《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之内,如劳动者派遣关系中的劳动者等,但还有很多人被排斥在这两部法律的调整之外,如家政人员等。

我国非标准劳动关系调整的现状要求劳动主体适用范围必须扩大。

2.劳动关系的建立方面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只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才能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个体经营者,但不能是个人。

但是在非标准劳动关系领域,用人的一方有可能是个人、家庭和自营经济实体等。

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因此这种法律关系不受劳动法的调整。

因此,很长时间以来,非标准劳动关系就业人员与用人方之间仅被视为具有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发生民事权益问题,按民事诉讼的程序处理。

实际上,无论是标准劳动关系就业还是非标准劳动关系就业,都是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从事为国家和社会承认的社会工作,并以此获得用以维持本人及家庭生活的劳动报酬或者经营收入。

因此,将非标准劳动关系放在劳动关系调整之外不符合非标准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也容易导致非标准劳动关系就业人员丧失本该享有的劳动权利。

3.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处理

劳动关系中对劳动者的保护比较全面,它包括了劳动过程中的各项权利,除法定的劳动标准外,还包括无过错责任的工伤保护原则和接触劳动关系的补偿原则等。

而雇佣关系中的劳动者的权利仅受私法的调整,按照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来处理,如出现劳动中的人身伤害,只能根据过错程度来分担责任。

但实际上,雇佣关系跟劳动关系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因为两种关系中间的劳动者都不拥有生产资料且劳动的目的都是生产过程和获得劳动报酬,而且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一样,具有从属性,雇员接受雇主的指挥、管理和监督,雇主为雇员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

因此,如果直接用雇佣关系的原则来调整一些非标准劳动关系不符合我国劳动者权益保护这一劳动法宗旨。

4.社会保障方面

在我国,社会保障是实现社会保护的核心所在,非标准劳动关系的社会保障问题是一项宪法权利。

但是,目前我国法律对于社会保险制度的规范,都是按照标准就业的特点设计运作的,包括计费年限、缴费办法和待遇标准等。

这种模式的社会保障制度以就业的稳定性和缴费的连续性为基础,而这种制度不完全适合非标准劳动关系就业的特点。

比如社会保险的转移由于各地社会保险的缴费标准、待遇标准等不同,操作起来比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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