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者培训讲稿Microsoft Word 文档 2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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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原来整包在出售时拆包散开使食品呈现以最小单位进行的包装,或零星出售不加包装的食品。
散装食品因节省了繁琐的包装,降低了食品的价格,且买多买少、随意方便,很受消费者欢迎,无论在商场超市,还是在集贸市场,均随处可见;
散装食品主要包括面食、肉食、腌制品、糕点等,品种繁多。
三、食品保质期
食品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四、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五、食品质量安全
食品质量安全是指食品质量状况对食用者健康、安全的保证程度。
用于消费者食用或者饮用的食品,不得出现因食品原料、包装等问题或生产加工、运输过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而对人体健康、人身安全造成或者任何不利的影响。
六、食品流通
食品流通是指食品的采购、储存、运输、供应、销售。
七、食品安全事故
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八、食品的分类
根据食品是否经过加工制造以及其流通特点。
流通环节食品由初级农产品,经加工制造的食品和特殊食品三部分构成,共分为33大类541种。
其中,初级农产品包括种植业产品,水产品,畜产品,等未经加工的食品,共3类12种食品;
经加工制造的食品分为28类525种食品,包括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糖、味精)、方便面、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面米食品、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包括边销茶)、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黄酒、酱腌菜、蜜饯、炒货食品、蛋制品、可可制品、焙炒咖啡、水产加工品、淀粉及淀粉制品;
特殊食品包括自制食品和清真食品2类4种食品。
九、食品生产经营
食品生产经营,指从事一切食品的生产生产、采集、收购、加工、包装、贮存、运输、进口、出口、陈列、供应、销售等活动。
十、食品生产经营者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指指一切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机构或者个人,包括单位食堂,食品摊贩,生产、加工、经营食品的个体工商户,城乡集市贸易食品经营者等。
十一、保健食品、无公害农产品(食品)、绿色食品
(一)保健食品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适宜于特定人群,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食品。
(二)无公害农产品(食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三)绿色食品是指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特定生产方式生产,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商标的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
十二、QS标志
QS是食品“质量”的英文缩写,是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是质量标志,食品外包装上加印(贴)QS标志表明食品符合质量安全基本要求。
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其产品出厂必须加印(贴)食品市场准入标志,没有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二方面和大家学习《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经营的要求
(一)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3.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4.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6.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7.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8.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9.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10.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11.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二)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三)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四)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五)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
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六)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七)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八)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
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九)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的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的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
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十一)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的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第三方面和大家了解工商部门监管食品安全的职责职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列食品经营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流通领域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食品流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查处食品流通环节违法经营行为。
(二)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查处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食品;
销售失效、变质食品;
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
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准、他人厂名、厂址和伪造产地等违法行为。
(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查处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食品;
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准、他人厂名、厂址和伪造产地;
销售未经检验、检疫食品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等违法行为。
(四)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查处食品经营活动中的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和虚假表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根据《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查处食品生产者销售者主体资格不合法的行为。
(六)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查处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产品;
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等违法行为。
(七)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查处违法使用食品商标和侵犯他人注册食品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八)根据《广告法》的规定,查处制作、发布虚假食品违法广告的行为。
(九)根据《无照经营取缔办法》的规定,检查是否有无照经营或者超经营范围的现象,查处并取缔无照生产、销售食品的行为。
(十)根据《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的规定,禁止有毒、有害、污秽不洁、腐烂变质食物以及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品上市交易,查处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掺杂使假、短尺少两等违法行为。
(十一)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查处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的违法行为。
(十二)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查处市场销售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及市场销售的生猪产品是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违法行为。
(十三)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查处粮食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
(十四)根据《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五、第十六、第十七、第二十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他们的职责分工,有权予以制止,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五倍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
(十五)根据《计量法》的规定,查处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和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违法行为。
(十六)根据《标准化法》的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外,查处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十七)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
(本网讯晁丽亚王莉)10月12日上午,县工商局举办乳制品经营者法律法规培训班。
全县乳制品连锁经营者及各大超市负责人参加培训。
培训班就如何进一步引导和监督乳制品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怎样加强流通环节乳制品安全监督管理等义务进行了详细讲解。
要求各经销商要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同时索取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发票等方面的资料,按批次索取乳制品的质量检验合格报告,确保供货者主体资格合法、购进乳制品来源正规可靠、质检合格报告真实有效。
乳制品经营者索取和核实的许可证、营业执照、销售发票、质量检验合格报告等,要按供货者名称建档备查。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经营者,要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相关资料单独建档。
档案内容应包括证明其所经营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属于质检部门公布的生产企业和产品名录的相关证据。
今天就和大家学习以上食品相关知识,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