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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唐律》中的婚姻制度

系别:

政法系

学科专业:

法学

姓名:

指导教师:

2012年6月

论《唐律》中的婚姻制度

摘 要:

唐朝的婚姻家庭制度比较完备,健全。

作为中国古代婚姻法制的最高峰的唐代婚姻制度,一方面继承了数千年来封建法所普遍存在的礼法色彩,等级色彩和国家强制性,在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以夫权为中心等原则中表现了浓厚的保守性。

另一方面,在《户婚律》共46条的规定中,有很多条文都表现了开放性的特征。

包括一夫一妻制度的规定,结婚、离婚、再嫁的相对自由,忽视贞洁观念等,闪现出对人性的关怀,令后世望尘莫及。

因此,在剔除一些封建法的糟粕之后,唐代婚姻制度中包含的立法思想和一些具体规定仍然可以对当代婚姻法提供借鉴,对当前应对择偶标准的多样化、“离婚潮”、“一夫一妻制”的挑战等具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

唐律  婚姻制度  婚俗 

 TheMarriageSystemintheLawofTangDynasty

Abstract:

TangDynastymarriageandfamilysystemismorecomplete,sound.AstheancientChinesemarriagesystemintheTangDynastyisthehighestpeakintheinstitutionofmarriage,aninheritedthousandsofyearsoffeudallawbythewidespreadandcolor,colorgradingandnationalmandatory,inthelifeofparents,thewordsofamatch-maker,tomanusforcenterprincipleintheperformanceofthestrongconservationof.Ontheotherhand,inthe"marriagelaw"householdsweretheprovisionsofarticle46,manyaredemonstratedopenfeature.Includingthemonogamysystemregulation,marriage,divorce,remarriagerelativefreedom,ignoringtheconceptofchastity,showingconcernforhumanity,tomakethefuturegenerationsbehind.Therefore,toeliminatesomefeudaldrossafterTangDynastylaw,marriagesystemcontainslegislativethoughtandsomespecificrulesofcontemporarymarriagelawstillcanprovidereferencetocurrentstandards,withthediversification,"divorcetide","monogamy"challengeanditssignificance.

Keywords:

marriage;wedding;customs

目  录

文献综述 1

引言 3

一、唐代婚姻法的主要内容 3

(一)基本原则 3

1.“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3

2.一夫一妻 4

(二)婚姻成立的条件与效力 4

1.积极条件 4

2.禁止性条件 5

(三)婚姻解除的规定 6

二、唐代婚姻法律制度的特点 7

(一)唐代婚姻法律制度表现出鲜明的伦理道德性 7

(二)唐代婚姻法律制中妇女地位的相对提高 7

1、缔结婚姻和解除婚姻的自由 7

2、在婚姻存续期间妇女地位的提高 7

3、妇女再嫁的相对自由 7

(三)唐代婚姻法律制度具有森严的等级性 8

(四)唐代婚姻法律制度具有国家强制性 8

三、《唐律》的婚姻法律制度对当代婚姻法的现实意义 8

(一)择偶标准“门当户对”的现代延续 8

1、“门当户对”促进社会的稳定。

9

2、“门当户对”符合中国法制传统。

9

(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新面孔 9

1、父母在婚姻法制中的特殊的地位 9

2、父母“之命”需合法合理 10

(三)一夫一妻制的现代意义 10

1、一夫一妻制与“离婚潮”        10

2、一夫一妻制与“婚外恋”、“一夜情”“包二奶”     11

结语 12

参考文献 12

致谢 14

文献综述

对古代婚姻制度的研究是中国法制史中一个重要课题,而唐代婚姻法制作为一种单独的课题是在近年来才开始的,并且现阶段还缺少权威学者的研究和权威性论文出现。

最早进行对该课题研究的是叶英萍在2001年3月在《海南大学学报》上发表的《唐之婚姻家庭法探析》。

叶女士在文章中全面分析了唐代婚姻法的指导思想,内容和特点,并揭示出唐待婚姻法的作用以及局限性。

该文章很全面细致的再现出了唐代婚姻法的原貌,为后来研究该课题的学者提供了样板性指导。

但该文没有引申出对现代婚姻法的借鉴意义,这是该文的缺陷。

近三年来,对唐律婚姻制度的研究转向侧重挖掘其中的积极成分。

2009年游士慧在《淮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上发表了《浅谈唐代婚姻法理制度》,该文章主要侧重在《唐律》中关于婚姻制度的规定。

其文的亮点是非常详尽的把《唐律》中所有的婚姻法内容都做了说明,包括结婚,离婚以及婚姻法原则等,并第一次提出了《唐律》中的婚姻制度的历史借鉴意义,认为唐律在婚姻伦理道德与法的关系上对现代婚姻立法有重要意义。

应当在现代婚姻法中体现出传统的伦理道德传统。

但是游士慧在文章中没有讲将唐律婚姻制度与现行婚姻法的具体规定和现实中具体的婚姻问题结合起来,操作性比较差。

2010年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副教授张文胜在《读史札记》中发表了《唐代婚姻法律制度评析》。

该文更加深入地剖析了唐律婚姻制度的内容,并提出了唐代婚姻制度是开放性和保守性并存的整体。

其开放性内容如男女平等,限制男性随意离婚,关注亲情伦理等对现代婚姻法有借鉴意义。

该文在深度上推进了对唐律中婚姻制度的研究,并且结合了现代婚姻法律关系中的问题,具有开创性意义,但遗憾的是,在结合现行婚姻制度的部分中,文字阐述过于简介,没有深入挖掘唐代婚姻法律中的积极因素。

最近发表的关于该课题的文章是刘宇蓉在《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上发表的《从<唐律>看唐代的婚姻制度》。

该文章主要内容是探讨唐代婚姻制度的利弊和对后世的影响。

其中谈到《唐律》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和等级观念、婚嫁要求等被后世朝代继承,在古代婚姻法律中占有独特的地位。

该文章在学术界里第一次全面阐述了唐代婚姻家庭法在整个古代史中的地位和影响,但缺点是很少联系到现代的婚姻现状,缺乏对现代婚姻制度的借鉴意义。

唐代婚姻法律作为一个单独的研究课题还在进一步进行。

到现在为止,对于唐代婚姻法律的内容以及特点,学者们都有了比较深入的研究。

随着研究的学者逐渐增多,其渐渐成为一门显学,并且研究方向逐渐转向对现代婚姻法律的借鉴意义。

但到目前为止,仍然没有人完整地提出唐代婚姻法律的法制思想和具体规定对现代婚姻法的影响和借鉴意义。

因此,唐代婚姻法律的法制思想和具体规定对现代婚姻法的影响和借鉴意义是值得研究的内容。

 引言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与日益成熟,婚姻制度也随之越来越完善。

中国是世界上婚姻法律制度形成最早的国家,而唐朝在中国古代史中素以法制完备著称。

学术界对古代各朝的婚姻制度发研究起步比较早,现阶段,对其的研究渐渐转向对现代婚姻法的启发。

本课题的指导思想是通过学科之间的结合,来综合分析唐律背后所代表的社会现实,背景和影响。

研究唐朝婚姻制度对了解整个古代婚姻法律制度具有很重大的作用。

而当今社会中存在着种种婚姻问题,但现行婚姻法不能完全解决这些问题。

在唐律中是如何对婚姻法律制度规定的?

在唐朝的法律中表现出来的婚姻制度又有哪些特征呢?

对当下的婚姻制度又有什么借鉴意义和影响呢?

一、唐代婚姻法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原则

1.“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在我国古代婚姻法中一直占据首要地位的原则便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其中对于男女成婚而言,“媒妁之言”是先行条件。

古代婚姻法上规定无媒不成婚。

“婚,昏时成礼也,姻,女因媒也”刘熙:

《释名》,北京:

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37页。

;据《诗经·齐风·南山》记载:

“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

因此,自古以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就是婚姻缔结的必备条件,唐朝婚姻法律也遵循了这条原则。

在《唐律》中,父母在子女婚姻中的地位被屡次强调,其对子女婚姻的控制主要体现在主婚权,《户婚律》规定,子女在成婚或解除婚姻,必须要有父母或尊长在场,除非大功以上亲属,任何人不得干预子女的成婚和再婚。

而“媒妁之言”使唐代“包办婚姻”的现象越演越烈。

很多人专职做媒,在“配亲”过程中,爱情不是其主要考虑因素,因此又造成了众多婚姻的悲剧。

2.一夫一妻

历代的法律对“重婚罪”的惩罚都非常严厉。

古代婚姻法中“双妻并嫡,悬为厉禁”便是为了维护一夫一妻的古老制度。

“诸有妻更娶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

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

各离之”(《唐律疏议·户婚律》第177条)。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维护一夫一妻原则,惩罚已婚男子“重婚”。

对已婚女子的重婚定罪更加严厉,唐律规定,若女子有夫而又与其他人耦合,一般是要处以徒三年的刑期。

在这一原则下,男子不得在有妻的情况下另娶,女子不得在有夫的情况下与别的男子耦合。

当然,法律没有限制男子纳妾的权利,这也是封建法律中不可避免的。

不过妾没有法律地位,妻子是唯一的具有完全法律地位的正式配偶,

(二)婚姻成立的条件与效力

1.积极条件

其一,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前述已经提及,“父母之命,媒约之言”是男女成婚首要的原则。

父母的意见通常是决定性的,法律不允许子女有自己的意见,必须完全听命于父母。

而“媒妁之言”也是也是法律规定的婚姻成立的要件。

《唐律疏议》第十三卷规定:

“为婚之法,必有行媒”。

其二,婚约,也即定婚。

《户婚律》第175条规定:

“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约,谓先知夫身老、幼、疾、残、养、庶之类。

而辄悔者,杖六十。

男家自悔者,不坐,不追娉财。

虽无许婚之书,但受娉财,亦是。

娉财无多少之限,酒食非。

以财物为酒食者,亦同娉财。

”表明了“婚书”、“私约”、“接受聘财”是唐代婚约的三种表现形式。

其中最重要的形式是接受聘财。

唐律疏议云:

“婚礼,先以聘财为信……受一尺以上,并不得悔。

”因此在上述三种形式中,确立婚姻的主要标志是受聘财,接受聘财,便代表承认了这次婚姻关系,便有了完全的法律效力。

双方都不能悔改,若违反了这个规定,应当受到杖责或承担赔偿责任。

在《唐律》还又有一则有趣的问答:

“问曰:

有私约者,准文唯言「老、幼、疾、残、养、庶之类」,未知贫富贵贱亦入「之类」得为妄冒以否?

答曰:

老、幼、疾、残、养、庶之类,此缘事不可改,故须先约,然许为婚。

且富贵不恒,贫贱无定,不入「之类」,亦非妄冒。

”意思是原来不知道对方贫贱而定私约后,发现对方贫贱而要求解除婚姻关系,法律规定是不允许的,理由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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