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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数量审批的业务范围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1、《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四)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加专用发票领购数量

  1、《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税款抵减申请表》;

  2、已开具专用发票的记账联;

  3、主管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对以上纳税人提供的资料,纳税人应当承诺其内容真实、可靠、完整,并加盖公章,其中复印件资料如有双方认可的“一体化平台”《采集清单》,可以仅以电子方式保存,原件核实后退还纳税人。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数量审批办理程序

  一般纳税人初次申请领购专用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书面申请及其经营情况核定其专用发票领购数量,其受理、审核、案头查验、审批及信息维护工作可与初次申请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一并办理。

初次核定专用发票领购数量,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量核定管理的意见》(鲁国税函〔2012〕45号)第一条执行。

  对生产设备尚未到位或不具备生产能力的工业类一般纳税人,暂不核定其专用发票领购数量,不向其发售专用发票,待其生产设备到位、且具备生产能力后,企业提出初次领购专用发票申请,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实地查验后,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量核定管理的意见》(鲁国税函〔2012〕45号)第一条第一款执行。

  对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商贸类一般纳税人,以及由工业变更为商业的一般纳税人,按照《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量核定管理的意见》(鲁国税函〔2012〕45号)第一条第一款关于新开业一般纳税人的规定执行。

  1、受理及审批

  审核纳税人书面申请、《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等资料是否完整,填写是否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复印件上是否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原件与复印件核对相符后退还纳税人。

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资料齐全、填写准确完整、符合规定的当场受理。

  办税服务厅受理后进行案头审核,并应按照其最大开票限额、生产能力或经营规模、货物销售对象集中或分散程度、实际(或预计)销售额等实际情况,核定专用发票每次或每月领购量。

案头审核主要有以下内容:

  调阅一般纳税人认定信息、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核定信息、财务会计报表、增值税申报表以及纳税人提供的相关申请资料等内容进行审核。

  2、综合征管信息及防伪税控系统信息维护

  办税服务厅应依据《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在CTAIS2.0中通过“文书受理→文书管理→文书登记→文书受理中纳税人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进行纳税人领购专用发票数量变更的流转审批。

  CTAIS2.0信息维护完毕后,将资料传递到防伪税控发行部门,对企业防伪税控系统相关信息进行修改维护。

  3、档案管理

  增加专用发票领购数量审批工作结束后,由最终环节的经办人负责将资料按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按时分类装订成册留存备查。

  (三)核减专用发票领购数量

  1、出具减量报告

  专用发票领购数量实行动态管理,发现纳税人有下列情况的,由税源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出具减量报告,填写《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主管税务机关审批部分(若在专用发票最大开票限额变更许可同时核减专用发票领购数量的,减量报告可并入专用发票最大开票限额变更许可的实地核查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可相应核减其专用发票领购数量(对于需要停止其专用发票使用权或者暂停向其发售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领购数量核减为1份):

  

(1)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变更需要核减专用发票领购数量的;

  

(2)生产经营情况与核定专用发票领购数量不符的;

  (3)一般纳税人临时增加的专用发票开具之后,主管税务机关在对其提供的报验资料审核时发现不相符、不合理等问题的;

  (4)对销售方(一千元)以上的业务通过现金方式(含个人银行卡)结算并开具专用发票的;

  (5)未按照《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量核定管理的意见》(鲁国税函〔2012〕45号)第五条第四款规定,进行帐簿设置和会计核算的;

  (6)在税务稽查、日常监管中发现纳税人有涉嫌虚开专用发票等重大涉税违法行为的;

  (7)有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8)出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变动异常预警”预警指标,实施纳税评估发现问题的。

  减量报告内容应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销售收入及税负情况、发票使用情况、减量的原因、实地查验的要写明实地查验的具体情况、原核定数量及现审批意见等。

审批意见应当准确,并要注明所依据文件的名称、文号及条款。

  2、复核审批

  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变更需要核减专用发票领购数量的,可与最高开票限额变更许可审批流程一并办理;

其他情形由税源管理部门审批确认,并以《税务事项告知书》形式通知纳税人。

  3、综合征管信息及防伪税控系统信息维护

  办税服务厅应依据减量报告和《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在CTAIS2.0中通过“文书受理→文书管理→文书登记→文书受理中纳税人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进行纳税人领购专用发票数量核减的流转审批。

  4、档案管理

  核减专用发票领购数量工作结束后,由最终环节的经办人负责将资料按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按时分类装订成册留存备查。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领购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书面申请、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按以下顺序为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办理增加专用发票领购数量手续:

  1、发票验旧岗位人员审验纳税人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专用发票预缴税款抵减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中的“本月本次销售额”、“本月本次应预缴税额”进行计算核对,通过CTAIS2.0系统进行验旧操作,在《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专用发票传递表》(以下简称《传递表》)上签字。

  2、税款征收岗位要先根据CTAIS申报征收模块及《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专用发票预缴税款抵减申请表》中相关数据,将表中“多缴税款余额”及“本月本次应补预缴税额”进行计算核对,然后按“本月本次应补预缴税额”预征税款。

“本月本次应补预缴税额”为负数时,本次增购专用发票不再预征税款。

然后在《传递表》上签名并注明完税证号码。

  3、防伪税控综合岗位根据《传递表》上已载明的内容在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纳税人档案管理→企业发行信息管理中变更纳税人最高购票限量。

  4、防伪税控发行岗位将重新设定的纳税人最高购票数量写入税控IC卡。

  5、票种核定岗位通过CTAIS20.系统“文书受理→文书管理→文书登记→文书受理中超限量购买发票申请审批表”模块录入纳税人本次增购的专用发票最高购票数量。

更改后的纳税人月最高购票数量为原核定的次购票数量+本次增购的专用发票数量;

若该纳税人在当月已办理过增购专用发票手续,则更改后的纳税人月最高购票数量为该月已领购的专用发票数量+本次增购的专用发票数量。

录入有效期限为当日。

  6、专用发票发售岗位发售专用发票。

  7、票种核定岗位因超限量购买发票申请审批表文书录入有效期限为当日,无需再通过CTAIS2.0系统改回原专用发票领购数量。

  8、防伪税控综合岗位将纳税人最高购票数量更改为原核定的购票数量。

  9、防伪税控发行岗位将原核定的纳税人购票数量写入税控IC卡。

  10、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增购数量工作结束后,由最终环节的经办人负责将资料按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按时分类装订成册留存备查。

  (五)一般纳税人临时增加专用发票领购数量

  一般纳税人因偶然发生大宗交易业务而需要临时增加专用发票领购数量的,按照其提供的合同和最高开票限额,核定临时增加的具体数量并发售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实地查验。

  1、办税服务厅受理

  审核纳税人的书面申请、《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等资料是否完整,填写是否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是否提供购进合同、货物购进发票等货物所有权证明(专用发票需认证通过)的原件及复印件;

是否提供销售合同等销售业务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受理后对资料进行案头审核,受理部门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做出是否进行实地查验的决定,需要实地查验的移交调查部门,不需要实地查验的,直接进入审批环节。

  2、案头审核和实地查验环节

  

(1)案头审核

  

(2)实地查验

  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实地查验的,应在受理纳税人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实施,实地查验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进行。

按照《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地查验管理的意见》(鲁国税函〔2010〕239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量核定管理的意见》(鲁国税函〔2012〕45号)要求进行实地查验,主要查验以下内容:

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账薄,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是否一致;

实地查验实际库存货物情况,对属于异地存放的,应由企业提供货物存放的有关证明材料;

预计销售额是否有相关的合同等证明资料;

纳税人购进货物取得的发票品名、数量是否符合常规;

资金结算方式的种类是什么,主要结算方式是什么;

对提供的货物购销合同是否具备形式要件进行审查;

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重点核实的其他内容。

  实地查验后制作实地查验报告,内容应包括调查事由、纳税人基本情况、销售收入及税负情况、发票使用情况、申请临时增量的原因、实地查验的具体情况及审批意见等。

审批意见应当准确,按照其提供的合同和最高开票限额核定情况,确定其临时增加的专用发票领购数量和领购时限,并注明所依据文件的名称、文号及条款。

  3、审批

  根据工作需要未进行实地查验的,由受理部门根据其案头审核情况提出审批意见,经受理部门负责人终审后确定审批结果。

  进行实地查验的,由调查部门根据案头审核和实地查验情况提出审批意见,经调查部门负责人终审后确定审批结果。

  4、综合征管信息及防伪税控系统信息维护

  办税服务厅应依据《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在CTAIS2.0中通过“文书受理→文书管理→文书登记→文书受理中超限量购买发票申请审批表”进行纳税人临时增加专用发票数量变更的流转审批。

录入有效期限为当月。

因超限量购买发票申请审批表文书录入有效期限为当月,无需再通过CTAIS2.0系统改回原专用发票领购数量。

纳税人购买发票后需要持审批资料和税控IC卡,到防伪税控发行部门将专用发票领购数量调整回审批前的数量。

  一般纳税人临时增加的专用发票开具之后,应持专用发票记账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部门负责对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与提供的申请资料核对。

发现不相符、不合理等问题的,通知税源管理部门核减其原核定的专用发票领购数量或者暂停发售专用发票,并按规定处理。

核减专用发票领购数量的,参照“五、办理程序(三)核减专用发票领购数量”流程处理。

  5、档案管理

  临时增加专用发票领购数量审批工作结束后,由最终环节的经办人负责将资料按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按时分类装订成册留存备查。

  六、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量监管机制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一般纳税人经营状况和经营行为,对其专用发票领购数量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量核定管理的意见》(鲁国税函〔2012〕45号)有关规定,实施动态管理。

  七、法律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

  2、《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量核定管理的意见》(鲁国税函〔2012〕45号);

  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地查验管理的意见》(鲁国税函〔2010〕239号);

  4、《济南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济国税函〔2010〕245号)等。

  八、相关表格

  1、《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专用发票预缴税款抵减申请表》;

  2、《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专用发票传递表》;

  3、《税务事项通知书》。

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专用发票预缴税款抵减申请表

金额单位:

元角分

纳税人名称:

(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申请月份:

年月

经办人:

日期

本月本次销售额

本月本次应预缴税额

发票缴销岗位签字

多缴税款余额

本月本次应补预缴税款

申报征收岗位签字

(1)

(2)

(3)

(4)

(5)

(6)

(7)

合计

填表说明:

1、每月第一次增购时发放此表,本月再次增购时均填此表;

2、“本月本次销售额”为当月内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正数专用发票销售额;

3、“本月本次应预缴税额”是指当月内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正数专用发票销售额按3%征收率计算的应纳税额;

4、(6)=(3)—(5);

5、本月首次增购时,“多缴税款余额”为CTAIS2.0中“期初多缴税额(申报表第25行)”数。

本月再次增购时,上次“本月本次应补预缴税额”为正数时,“多缴税款余额”为零;

上次“本月本次应补预缴税额”为负数时,“多缴税款余额”为该负数的绝对值;

6、“本月本次应补预缴税额”本月合计数录入下月申报表(主表28行)“分次预缴税额”;

7、此表一式二份,由纳税人于次月申报时与申报表一并交申报征收岗,由纳税人与办税服务厅分别留存。

《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专用发票传递表》

NO:

00000000

认定日期:

年月日

纳税识别号:

购票日期:

核定次购票量份当月领购票量份本次增购票量份

序号

工作岗位

经办人

经办时间

1

发票验旧

2

税款征收

3

防伪税控综合

4

防伪税控发行

5

票种核定

6

发票发售

7

8

备注:

此表一式一份,各岗位传递完毕后由最终环节的经办人留存。

税务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税通〔〕号

(纳税人识别号:

事由:

依据:

通知内容:

税务机关(签章)

使用说明

  

  1.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设置。

  2.适用范围: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通知有关税务事项时使用。

除法定的专用通知书外,税务机关在通知纳税人缴纳税款、滞纳金,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资料,办理有关涉税事项时均可使用此文书。

  3.填写说明:

  

(1)抬头:

填写被通知人名称;

  

(2)事由:

简要填写通知事项的名称或者实质内容;

  (3)依据:

填写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

  (4)通知内容:

填写办理通知事项的时限、资料、地点、税款及滞纳金的数额、所属期等具体内容。

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缴纳税款、滞纳金的,应告知被通知人: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本通知要求缴纳税款、滞纳金,然后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其他通知事项需要告知被通知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权利的,应告知被通知人: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告知税务行政复议的,应写明税务复议机关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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