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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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Word文档格式.docx

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程师资格或获得博士学位后,各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二、申报人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程师资格或获得博士学位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下列规定执行。

凡未如实申报而评审通过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一)涉嫌违法违纪,接受组织调查期间不得申报。

(二)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单位书面通报批评者,该考核年度不计算资历,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三)受行政处分者,处分期不计算资历且不得申报,处分期满后2年内不得申报。

(四)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五)发现并查证属实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

(六)因违法受刑事处罚的,在执行期间不计算资历且取消申报资格,执行结束后3年内不得申报。

第九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者(资历计算至申报当年8月31日止)。

二、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继续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者。

取得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学位)、或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级资格者,申报本资格,须参加由评委会组织的答辩判定其是否具备与本资格相对应的本专业知识水平和能力。

第十条外语条件

一、考试等级:

凡申报本资格须参加全国职称外语考试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参加全国职称外语A级考试。

二、有效期: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1997年以来全国职称外语考试A级成绩合格证书(成绩单),申报本资格不受证书有效期的限制。

三、下列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一)获得博士学位或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须提供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学历鉴定证明)。

(二)出国留学或在国外连续工作时间1年以上的(须出具国家留学人员服务机构或驻外使领馆的有效证明)。

(三)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且个人承担的工作量不少于20万字符的(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测试)。

(四)取得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组织的BFT(A级或高级)考试笔试成绩合格证书的。

(五)具备下列条件者:

1、获国家科学技术奖,或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以获奖证书为准,下同)。

2、获省科学技术奖三等奖,或地级以上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均为前3名)。

3、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称号获得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入选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获得者。

(六)在县(不含市辖区)及以下所属单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

(七)1960年以前出生,或1977年恢复高考前进入大中专院校学习且毕业的。

(八)转换系列评审的人员,申报评审与转换岗位前同档次专业技术资格的。

四、1961至1965年出生的,外语成绩放宽到40分以上。

第十一条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申报人员(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必须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符合规定要求(地级市以上的人员应取得5个模块,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的人员应取得4个模块)的合格证书。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试:

(一)获得博士学位或取得计算机专业(不含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或在计算机室(中心)直接从事计算机工作3年以上。

(三)在农村乡(不含镇)属单位或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1956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

三、转换系列评审的人员(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凡未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的,应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按规定提交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继续教育条件

一、申报人员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程师资格或获得博士学位后,应按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法规、政策的要求,结合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主动接受以本专业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等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学习,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有效证明材料。

二、继续教育内容分公共必修科目和专业必修科目。

公共必修科目的完成情况以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确认为准,专业必修科目的完成情况以县以上专业主管部门确认为准。

第十三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申报人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程师资格或获得博士学位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曾参加省、部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重点新产品项目的科技攻关、研究开发的全过程1项以上,完成任务较好或得到推广应用。

二、作为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曾参加本行业较高难度、较复杂的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2项以上,并得到推广应用和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曾担任大型工程项目设计1项以上、中型工程项目设计3项以上的技术负责人,或大型工程项目设计2项以上的分项技术负责人。

四、曾担任1项以上援外(境外)工程项目设计负责人,或曾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援外(境外)工程项目建设、生产管理、技术管理,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五、曾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1项以上省、部级轻工专业方面行业规划或企业技术改造规划的编制并被采纳,得到同行专家认可。

或曾作为主要起草人参与制定本行业、本企业的中长期技术发展规划或技术管理文件2项以上,实施效果良好。

六、曾作为主要起草人,承担1项轻工专业国家标准或2项轻工专业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并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内容的撰稿工作或实验验证工作。

七、在轻工行业企业的生产、技术管理或新产品、新工艺设计中,曾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处理过生产过程中的重大生产、管理技术问题,或解决过疑难技术问题2项以上,或曾负责消化、吸收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2项以上。

八、曾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或省、部级组织推广的先进技术项目2项以上,实施效果良好。

第十四条业绩成果条件

一、国家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地级以上市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5名,以奖励证书为准)。

三、省(部)级轻工工程类技术成果奖一、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5名,以奖励证书为准)。

四、地级以上市轻工工程类技术成果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3名,以奖励证书为准)。

五、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制项目1项,或省级重点新产品试制项目2项以上的技术负责人(前5名),项目已通过立项部门或省级行业协会(学会)组织的专家组的鉴定或验收。

六、获得有较大价值并转化为生产力的本专业发明专利1项(发明人),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本专业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前5名专利权人)。

七、提出本专业新理论,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或应用新方法、新材料1项以上,经专家鉴定,在某一方面确实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八、在设计、施工或设备运行和维修中,解决重大技术难题1项以上,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或省级行业协会(学会)组织的专家组的认可,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主要技术贡献者。

九、在新产品设计、改进工艺流程、选用新设备、开发新产品(新品种)、扩大应用新领域、提高生产效率、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消耗、减少三废排放等本专业某一生产、技术、管理方面的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或省级行业协会(学会)组织的专家组的认可,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

十、完成对引进新技术的消化、吸收、创新发展或使之与国产设备、原材料配套项目1项以上,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或省级行业协会(学会)组织的专家组的认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

十一、获得当地政府部门奖励、表彰的援外(境外)工程项目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须提交证书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论文、著作条件

申报人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程师资格或获得博士学位后,在具有CN刊号(国内统一刊号)及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可的ISSN刊号(国际统一刊号)的专业刊物,或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可的ISBN书号(国际统一书号)的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出版与本专业岗位工作相关的,具有科学性、指导性、实用性的本专业较高水平(价值)的论文、著作,撰写有较大价值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完成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

二、合作完成(独立撰写2万字以上第一作者)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和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以上。

三、独立撰写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四、合作完成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第一作者2篇。

五、独立撰写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第一作者2篇,以及解决复杂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2篇。

六、独立撰写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第一作者2篇,以及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须提交宣读证书)。

第三章附则

第十六条广东省轻工工程各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按下表所列专业分别设工程、设备、工艺、检验、技术管理、质量管理6种规范专业名称。

如造纸专业,分别为“造纸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造纸设备专业高级工程师”、“造纸工艺专业高级工程师”、“造纸检验专业高级工程师”、“造纸技术管理专业高级工程师”、“造纸质量管理专业高级工程师”,级别为副高级。

工业部门名称

专业名称

包含的主要范围

1

造纸工业

造纸

制浆、造纸

2

日用机械工业

日用机械

自行车、缝制机械、钟表及配件

3

日用硅酸盐工业

日用陶瓷

卫生陶瓷

日用硅酸盐

日用玻璃器制品、玻璃和陶瓷窑炉及专用耐火材料、搪瓷制品

4

日用化学制品工业

日用化工

洗涤用品、电池、化妆品、香料、香精、牙膏、涂料、油墨、蜡制品、火柴、三胶(骨胶、皮胶、明胶)

5

食品工业

制糖

食品

焙烤食品、罐头、乳品、食品添加剂、饮料、方便食品、米面制品、腌制食品、肉禽水产加工食品、蔬果加工食品、保健食品、调味食品、蜂产品

发酵

发酵制品、酿酒、酒精、发酵调味品

6

粮油工业

粮食

粮食加工、粮食储藏与害虫防治、粮食综合利用制品、粮食储运装备

食用油脂

食用油脂加工、食用油脂综合利用、食用油脂储运装备

7

制盐工业

制盐

制盐、盐制品

8

烟草工业

烟草

卷烟、雪茄烟、鼻烟、复烤烟叶

9

皮革毛皮制品工业

皮革毛皮制品

皮革毛皮加工、羽绒制品加工

10

家具工业

家具

11

文教体育用品工业

文教用品

体育器材

体育器材与用品

乐器

12

燃气器具工业

燃气器具

燃气灶具、燃气热水器具、燃气用具、燃气专用配件

13

光学、感光器材及材料工业

光学制品

照相机、摄录机、眼镜及配件

感光材料

胶卷、相纸、X光片等感光材料制品

14

塑料制品工业

塑料制品

15

五金制品工业

五金、金属制品

16

家用电器工业

家用电器

家用电器制品、家用电器配件

17

照明器具工业

照明器具、电光源

照明器具、电光源、灯泡、LED

18

衡器工业

衡器

衡器具生产与软件、程序开发

19

玩具工业

玩具

玩具及配件制造生产、玩具程序与软件开发

20

室内装饰工业

室内装饰

室内装饰装潢材料与器具生产、室内装饰装潢工程

21

日用杂品工业

日用杂品

日用杂品、木制品、藤棕竹草制品、徽章制品

22

轻工包装与印刷工业

轻工包装与印刷

轻工包装、轻工印刷材料生产、印刷图文信息处理

23

轻工仪器仪表工业

轻工仪器、仪表

24

轻工装备与工程

工业

轻工机械装备

轻工机械、轻工设备、轻工模具

轻工热电装备

轻工热电装备生产、安装、运行、控制

轻工制冷装备

轻工制冷装备、生产、安装、运行与控制

25

轻工电气工业

轻工电气

轻工电气装备生产、安装、运行与控制

26

食品生物技术工业

食品生物技术

基因工程、细胞工程、酶工程、蛋白质工程、发酵工程

27

饮用水及水处理

饮用水、水质处理、海水淡化、轻工以及排水工程

第十七条申报人提交的申报评审材料的时效为取得工程师资格或获得博士学位后至申报当年8月31日止。

同时或不同时申报2个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必须按资格条件的规定,分别提交申报材料,并把申报另一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以下简称《评审表》)作为申报本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

不得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同一系列或同一专业的2个资格,不得以同样的业绩材料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不同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

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转换后申报评审本资格的,应在本专业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并提交反映本专业岗位的工作业绩,同时把原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本专业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用原岗位的业绩申报本专业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八条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能力是否具备本资格条件的要求,应由政府人事部门设置的本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定。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评审范围,降低申报评审的标准和条件,不得违反申报评审程序。

凡违反的,评审结果无效。

第二十条本专业资格的相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申报评审程序及申报评审材料要求见附录。

第二十一条本资格条件由广东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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