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优秀运动员选调引进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上海市优秀运动员选调引进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上海市优秀运动员选调引进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各训练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市体育局批准后在本单位公开。
第五条 为加强运动员人事管理工作,保障运动员合法权益,优秀运动员选调、引进后将实行合同制管理。
优秀运动员办理引进入编手续后,未达到引进落户运动成绩标准的,退役后按照规定享受自主择业经济补偿,原则上不进行组织安置。
第二章 优秀运动员的选调
第六条 选调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体育事业,作风正派,未受过刑事处罚,符合政审要求。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入选上海市青少年体育后备人才库,符合本项目所合适的选调年龄(一般不超过23岁,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
(三)运动成绩标准
.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须取得前八名。
.奥运会、全运会项目小项运动成绩须取得全国最高水平及以上级别比赛前八名,全国青年、全国青少年最高级及以上级别比赛前八名。
.跳水项目奥运会、全运会小项运动成绩须取得全国少儿最高级比赛前三名。
.武术套路项目小项运动成绩须取得全国最高水平及以上级别比赛前八名,全国青少年最高级及以上级别比赛A组前六名。
.智运会项目小项运动成绩须取得全国最高水平及以上级别比赛前八名,全国青年、全国青少年、全国少儿最高级及以上级别比赛前六名。
.航空模型、航海模型项目小项运动成绩须取得全国最高水平及以上级别比赛前八名,全国青年、全国青少年最高级及以上级别比赛前六名。
以上运动成绩自取得之日起至申报之时两年内有效,团体或集体项目须为主力队员。
(四)具有特殊体育天赋的优秀人才,经过专家评定通过,可突破以上运动成绩的限制破格选调。
(五)健康状况、身体机能及专项能力须达到相应水平。
(六)应具备与其年龄相符合的文化水平、基础知识和学习能力,在读高中(不含高三)以下的须参加统一组织的文化测试,测试分数不合格的运动员不予审批。
第七条 选调程序
(一)优秀运动员选调工作一般每年开展一次,由市体育局系统训练单位提出申报。
(二)优秀运动员选调须经过试训、初审、测试、体检、政审、复审、公示、报批等环节。
.试训。
拟选调运动员须先随队试训,试训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试训合格后方可进入初审环节,不合格者返回原输送单位。
.初审。
各训练单位负责上报拟选调运动员名单,市体育局人事处(外事处)负责汇总名单,竞技体育处、群众体育处负责审核运动成绩,青少年体育处(科教处)负责审核青少年体育后备人才库经历。
.测试和体检。
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负责制定专项测试标准并牵头组织专项测试工作;
市体育局青少年体育处(科教处)负责制定文化测试、形态机能测试和体检标准并牵头组织文化测试、形态机能测试和体检工作;
市体育局人事处(外事处)负责统筹各项测试和体检工作。
智运会项目、航空模型、航海模型项目拟选调运动员无需参加专项测试和形态机能测试。
.政审。
市体育局人事处(外事处)负责制定政审标准并牵头对通过各项测试和体检的拟选调运动员进行政审。
.复审。
市体育局召开专题审核会议,相关职能部门对符合选调条件的运动员情况进行复审确认。
.公示。
经市体育局审核批准的拟选调运动员名单须在申报单位公示7天。
.市体育局直属机关纪委牵头负责对以上所有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督。
.报批。
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体育局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办理选调入编手续。
第三章 优秀运动员的引进
第八条 优秀运动员引进是指外省市户籍的运动员代表上海注册且运动成绩达到指定标准,符合本项目所合适的引进年龄(一般不超过28岁,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按照人才引进批准入队。
达到引进入编运动成绩标准的办理入编手续,达到引进落户运动成绩标准的办理入编及上海户籍手续。
第九条 引进入编、落户基本条件
(二)引进入编运动成绩标准
.奥运会、全运会项目小项运动成绩须取得全国最高级及以上级别比赛前六名。
.乒乓球、羽毛球项目奥运会、全运会小项运动成绩须取得全国最高水平及以上级别比赛前八名,全国青年最高级及以上级别比赛单打、双打前八名或团体前六名。
.跳水、体操、蹦床项目奥运会、全运会小项运动成绩须取得全国最高水平及以上级别比赛单人、双人前八名或团体前六名,全国青年最高级及以上级别比赛单人、双人前三名。
.武术套路项目须取得至少3个小项的全国最高级比赛参赛资格,其中至少2个小项运动成绩须取得全国最高级及以上级别比赛前六名;
太极拳、太极剑小项均须取得全国最高级比赛参赛资格,其中至少1个小项运动成绩须取得全国最高级及以上级别比赛前六名;
对练小项须取得全国最高级及以上级别比赛前六名;
全国青少年最高级及以上级别比赛A组冠军。
.智运会项目小项运动成绩须取得全国最高级及以上级别比赛前六名,全国青年、全国青少年、全国少儿最高级及以上级别比赛前三名。
以上运动成绩自取得之日起至申报之时三年内有效,团体或集体项目须为主力队员。
(三)引进落户运动成绩标准
.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须取得前六名。
.奥运会、全运会项目小项运动成绩须取得全国最高级及以上级别比赛前三名。
.乒乓球、羽毛球项目奥运会、全运会小项运动成绩须取得全国最高水平及以上级别比赛前六名,全国青年最高级及以上级别比赛单打、双打前六名或团体前三名。
.跳水、体操、蹦床项目奥运会、全运会小项运动成绩须取得全国最高级及以上级别比赛单人、双人前六名或团体前三名,全国青年最高级及以上级别比赛单人、双人冠军。
.武术套路项目须取得至少3个小项的全国最高级比赛参赛资格,其中至少2个小项运动成绩须取得全国最高级及以上级别比赛前三名;
太极拳、太极剑小项均须取得全国最高级比赛参赛资格,其中至少1个小项运动成绩须取得全国最高级及以上级别比赛前三名;
对练小项须取得全国最高级及以上级别比赛前三名。
.智运会项目小项运动成绩须取得世界、洲际最高级及世界青年、世界青少年最高级比赛前三名,洲际青年、洲际青少年最高级比赛冠军。
.航空模型、航海模型项目小项运动成绩须取得世界最高级比赛前三名,全国最高级及以上级别比赛冠军。
除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前三名外的其他运动成绩须代表上海取得,自取得之日起至申报之时三年内有效,团体或集体项目须为主力队员。
(四)具有特殊体育天赋的优秀人才,经过专家评定通过,可突破以上运动成绩的限制破格引进。
(五)具备与其年龄相符合的文化水平、基础知识和学习能力,身体健康。
第十条 引进程序
(一)优秀运动员引进工作一般每年开展一次,由市体育局系统训练单位提出申报。
(二)优秀运动员引进须经过初审、体检、政审、复审、公示、报批等环节。
各训练单位负责上报拟引进运动员名单,市体育局人事处(外事处)负责汇总名单,竞技体育处、群众体育处负责审核运动成绩。
.体检。
市体育局青少年体育处(科教处)负责制定体检标准并牵头组织体检工作。
市体育局人事处(外事处)负责制定政审标准并牵头对通过体检的拟引进运动员进行政审。
市体育局召开专题审核会议,相关职能部门对符合引进条件的运动员情况进行复审确认。
经市体育局审核批准的拟引进运动员名单须在申报单位公示7天。
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体育局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一条 引进特殊情况
达到引进入编运动成绩标准时,正在读全日制大学及以上学历的运动员,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办理入编手续;
达到引进落户运动成绩标准时,正在读全日制大学及以上学历的运动员,先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办理入编手续,待大学或研究生毕业后,仍跟队训练,年龄不超过28岁的,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办理上海户籍。
第十二条 冬季项目特别优秀人才选调、引进,原则上参照夏季项目标准执行,具体一事一议。
第十三条 全国最高级别比赛、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全国青年、全国青少年、全国少儿最高级别比赛等比赛名称以国家体育总局认定的为准;
国家体育总局未认定的,由市体育局认定。
因国家体育总局对全国竞赛体制改革导致比赛组别及项目设置有变化,运动成绩认定解释权归市体育局。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四条 优秀运动员选调、引进工作政策性强、规范性要求高,各相关单位和部门须严格按制度办事,按程序操作,严格纪律、坚持原则,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违反选调、引进工作相关规定的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对违反规定并已办理选调、引进手续的运动员,由各相关单位与其解除聘用关系,并予以清退;
已办理引进落户手续的则退回原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市优秀运动员选调、引进管理暂行办法》(沪体人〔2017〕4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