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评价标准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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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

本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筑业协会

2-2

办公场所(不包括私人出租屋、住宅楼或封闭式小区的住宅)

总承包资质企业

200㎡≤独立办公场所面积

加10分

1年(租赁的场所在租赁合同期内有效)

在本市的办事机构或办事处证明材料(包括产权证及平面图,租赁的附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

园林绿化资质企业、专业承包资质企业

150㎡≤独立办公场所面积

2-3

企业执行“工资保证金和支付专户”制度

工资保证金

2-4

评价时点前两年内企业在本市有在建项目且未发生拖欠工程工资

加5分

人社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2-5

评价时点前三年内企业在本市有在建项目且未发生拖欠工程工资

2-6

企业人员购买本单位江门社保

每人加0.5分,上限20分

提供近6个月社保证明

2-7

国家、广东省或江门市各级工商部门认定的上一年度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证书

2-8

企业上年度在江门市辖区内依法缴纳营业税(增值税)和所得税,累计纳税总额每满50万元加1分,不足50万的部分按50万计算

上限50分

1年(从统一调整时间起计)

江门市税务部门出具的税票或税务年度审计报告

3

3-1

中国建筑业协会:

鲁班奖

加80分(参建单位或非主办联合体成员加20分)

1年(从获奖文件发出之日起计算)

获奖文件或获奖荣誉证书(江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接的工程项目,包括江门市政府认可的其他工程项目。

同一工程项目的获奖得分可以累加)

3-2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

詹天佑奖

3-3

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

优质工程奖

3-4

中国市政工程协会:

市政金杯奖

3-5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

优秀园林工程

加40分(参建单位或非主办联合体成员加10分)

3-6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

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

3-7

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

全国十佳文物保护工程奖

3-8

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3-9

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安全分会:

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

3-10

华夏建筑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

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

一、二、三等奖分别加60、50、40分

3-11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建筑钢结构委员会:

中国建筑工程钢结构金奖

加30分

3-12

中国建筑业协会智能化分会:

智能化建筑精品工程

3-13

广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

金匠奖

加40分(参建单位或非主办联合体成员加8分)

3-14

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

市政金奖

3-15

工程优质奖

加30分(参建单位或非主办联合体成员加6分)

3-16

市政优良工程

3-17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装饰分会:

建筑工程装饰奖

加20分(参建单位或非主办联合体成员加4分)

3-18

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

广东省园林绿化优良样板工程

3-19

广东建筑业协会:

优质结构奖

3-20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智能建筑分会:

智能建筑优质工程奖

3-21

广东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加15分(参建单位或非主办联合体成员加3分)

3-22

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

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

3-23

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

3-24

江门市建筑业协会:

“五邑杯”奖

加25分(参建单位或非主办联合体成员加5分)

3-25

3-26

优质工程结构奖

3-27

江门市风景园林协会:

江门市风景园林优良样板工程

3-28

“双优工地”奖

3-29

江门市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3-30

区(县)级建筑行业协会:

优良样板工程奖

加10分(参建单位或非主办联合体成员加2分)

3-31

4

4-1

国家级

国务院:

与本市房建市政建设有关的通报表扬

每项加60分

1年(从通报表扬文件发出之日起计算)

通报表扬文件,通报表扬是指公开的有正式文件号、须在官方网站公布。

(标准中未列入的项目经市住建局确认可参照加分)

4-2

住建部:

与本市房建市政建设有关市场行为、质量安全方面的通报表扬

每项加50分

4-3

广东省级

省人民政府:

4-4

省住建厅:

每项加40分

4-5

江门市级

江门市人民政府:

4-6

市住建局、区(县)级人民政府:

与本市房建市政建设有关市场行为、质量安全以及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其他方面的通报表扬

每项加30分

5

5-1

各级建筑业协会:

在本市工程项目上研发的工法(联合体成员加50%),市工程质监机构认可推荐的工法参照市级工法加。

同一工法可累计加分。

认定证书或文件及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等材料

5-2

每项加20分

5-3

每项加10分

5-4

本市项目完工后一年内,建设单位认为施工企业表现优秀的,可申请加分

每个项目加5分

建设单位书面表扬文件,施工许可证,竣工证明材料

5-5

按《江门市公有资金投资工程及公共工程管理人员在岗信息管理办法》规定纳入考勤管理的项目,企业在一个季度内均考勤达标可申请加分

每个项目加10分

通报文件

5-6

评价单位每月对辖区内的项目评价一次,在评价中无扣分的可申请加分

每个项目加20分

评价文件

行政主管部门,市、区质监、安监站

5-7

主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工程项目建设中的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经查证属实且避免不良影响的

每次加10分

行政主管部门文件

5-8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市范围内举行现场观摩、推广的工地

每个项目加50分

5-9

省级

每个项目加40分

5-10

市级

每个项目加30分

5-11

区级

5-12

新政策试点(含BIM技术、建筑产业化推广)

积极参与新政策试点工作

每个企业加10分

5-13

积极参与新政策试点工作,并取得良好效果

每个企业加15分

5-14

积极协助本市行业主管部门参与抢险救灾

每次加20分

5-15

积极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检查提供专家和技术支持的

市级加10分,区级加5分

市、区行政主管部门

5-16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加分项目

市场科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施工)评价标准(A2)

受到国务院通报批评

扣60分

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若通报批评文件中的处罚期限大于1年,则按处罚期限的时长延长有效期)

1-2

受到住建部通报批评

扣50分

1-3

受到广东省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1-4

受到广东省住建厅通报批评

扣40分

1-5

受到江门市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1-6

受到区(县)级人民政府、江门市住建局通报批评

扣30分

1-7

受到区(县)级住建局通报批评

扣20分

1-8

提供的可计分材料被发现为虚假资料的

按原加分分值加倍扣分

按原加分有效期重新计算

1-9

被发现不主动提供通报批评和不良行为信息

按标准对应分值加倍扣分

按扣分内容对应条款计算

1-10

各类专项检查中,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施工员、专职安全员缺席的;

或现场从业人员与施工许可证上登记备案人员不符,且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项目经理扣2分,其他人员每人扣1分

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1-11

在考勤信息初次录入或变更录入及日常考勤过程中,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发现有

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等虚假行为的

扣10分

1-12

情节严重或重复违规的

1-13

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施工现场二代身份证考勤缺席

每人每次扣1分

1-14

不执行《江门市公有资金投资工程及公共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在岗信息管理办法》,不落实管理人员在岗考勤工作的企业,不执行《江门市建筑工程用工管理规定》,不落实建筑工地实名制用工管理的企业

每月扣10分

1-15

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每次扣30分

3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或司法部门有关文书

1-16

以受让、借用、涂改、盗用、伪造资质证书、图章、图签、签名等欺骗手段或弄虚作假的方式参与招投标活动或进行工程建设相关活动的

1-17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1-18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的

1-19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1-20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1-21

投标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投诉的

1-22

投标人中标后放弃中标资格的

1-23

在投标过程中,拟派驻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已担任在建项目的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的

每次扣10分

1-24

投标过程中投诉事项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1-25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更改项目经理或新任项目经理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1-26

经纪检、监察、检察部门查实企业近3年有行贿受贿犯罪行为的

2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1-27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1-28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1-29

投诉事项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每次扣20分

1-30

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分包商及材料商工程款的

1-31

对分包单位不进行监督管理的

1-32

恶意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或因劳资纠纷发生重大群体事件或造成恶劣影响并且负有责任的

1-33

经税务部门核实,存在偷税、漏税行为的

扣减企业纳税加分,再扣10分

1-34

经住建、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存在不履行合同等失信行为的

1-35

经人民银行核实,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未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各种费用的负面信贷行为。

1-36

拒不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1-37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1-38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相关管理规定,无正当理由超出合同工期的

超出合同工期10%(含)以内的

每个项目扣15分

1-40

超出合同工期50%(含)以内的

每个项目扣20分

1-41

超出合同工期100%(含)以内的

每个项目扣25分

1-42

超出合同工期100%以上的

每个项目扣30分

1-43

工程计量和工程款的使用、支付、调整、结算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1-44

工程计量不按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的

1-45

工程款的使用、支付、调整、结算不按相关规定执行的

按照《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住建部建质[2010]111号)的规定

发生一般质量事故

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处理文件

行政主管部门,市、区质监部门,市建筑业协会

发生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者谎报、拖延报告的

发生较大质量事故及以上

每次扣50分

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监督检查核实

施工资料未按工程进度编制及整理的,或施工资料记录内容与现场情况不相符的

每次扣5分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或文件

未制定工程质量事故应急预案的

现场无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文件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施工过程中有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

未执行省市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的

2-9

未执行质量主管部门发布的质量措施的

2-10

对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的质量隐患和质量问题逾期不整改的

2-11

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2-12

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2-13

有进场复检要求的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未经检测合格就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

2-14

有检测要求的部位未经检测合格或检测不合格就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

2-15

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2-16

涂改检测报告或提供虚假检测报告的

2-17

隐蔽工程及分部工程验收手续不完备即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

2-18

未按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落实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的

2-19

未按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或者采用未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或重大设计变更未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后再施工的

2-20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施工现场使用袋装水泥用于搅拌混凝土或现场搅拌混凝土的

2-21

未按设计图纸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或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未经主管部门确认的

2-22

未按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或装修中擅自变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2-23

基坑支护施工专项方案未经专家论证先行施工或不按认证通过的施工方案施工的

2-24

基坑土方开挖时超挖或基坑顶超载的

2-25

2-26

工程存在严重工程质量隐患和质量问题,被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或局部停工的

2-27

工程质量问题多,被整体停工整改的

2-28

因施工单位责任造成工程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开工或超越施工许可证范围施工的,或在办理施工许可证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

2-29

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

2-30

未按规定组织分部验收和各个专项验收的

2-31

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

2-32

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经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部门监督检查核实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部门监督整改通知书或监理企业整改报告

行政主管部门,市、区安监部门,市建筑业协会

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施工现场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实行持有效证件持证上岗的

每人扣1分

未严格执行《江门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图例指引》,落实大门、围墙、“七牌一图”、场地硬底化以及临时设施等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的

每项扣1分

在广东省住建厅安全生产动态管理一个扣分周期内企业违规被扣分的

按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部门每次扣分值的50%计算逐次扣分

假造监管部门证件、印章、文件的

向监管部门提交的文件资料弄虚作假的

施工过程中发现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的

建设项目不符合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经责令整改未按时完成的

1次扣3分,其中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扣10分。

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施工现场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架构或架构配置不符合要求的;

检查发现项目负责人或安全员不在岗,且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

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编制、审查及实施的;

或经审查实施的专项施工方案弄虚作假,与现场严重不符的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部门对工程项目监督检查过程中开出整改通知的

违反规章,造成重大危险源失控的

建筑起重机械未按要求办理产权备案、安装告知和使用登记的

使用不合格的钢管、扣件、安全网等用品的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对监理单位或安全监督机构发出的停工整改意见拒绝执行的

对安全监督机构发出的整改意见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

施工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暂停施工或局部停工整改的

被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部门发出全面整改通知书,未按照工程安全监督部门限定的时间整改的

施工企业:

拒不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的,或被依法责令停工整顿,擅自开工的

施工过程中发现存在同一类重大安全隐患2次及以上的

工程项目被投诉,投诉的问题真实存在,并对社会造成影响的

每次扣2分

2个月内连续被投诉3次,投诉的问题真实存在,企业未落实整改,并对社会造成影响的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

发生一般安全责任事故

发生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者谎报、拖延报告的

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及以上

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

建设单位评价

建设单位对本单位每一项工程(江门市辖区内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一年内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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