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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选举中央委员会;

(6)选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共召开过多少次全国党代表大会?

历次全国党代表大会于何时在何地召开?

中国共产党自1921年7月成立以来,共召开过十六次全国党代表大会。

历次全国党代表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是:

一大:

1921年7月23日至31日,先在上海、最后一天移至浙江嘉兴南湖举行。

二大:

1922年7月16日至23日在上海举行。

三大:

1923年6月12日至20日在广州举行。

四大:

1925年1月11日至22日在上海举行。

五大:

1927年4月27日至5月9日在武汉举行。

六大:

1928年6月18日至7月11日在莫斯科举行。

七大:

1945年4月23日至6月11日在延安举行。

八大:

1956年9月15日至27日在北京举行。

九大:

1969年4月1日至24日在北京举行。

十大:

1973年8月24日至28日在北京举行。

十一大:

1977年8月12日至18日在北京举行。

十二大:

1982年9月1日至11日在北京举行。

十三大:

1987年10月25日至11月1日在北京举行。

十四大:

1992年10月12日至18日在北京举行。

十五大:

1997年9月12日至18日在北京举行。

十六大:

2002年11月8日至14日在北京举行。

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是什么?

党章规定:

“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是:

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

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分成员。

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出的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各自总数的五分之一。

”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由中央委员会负责主持召开。

我们党的历史上曾经召开过三次党的全国代表会议:

第一次于1937年5月2日至14日在延安召开(当时称苏区代表会议,这次会议后,又于5月17日至6月10日召开了白区代表会议)。

第二次于1955年3月21日至31日在北京召开。

第三次于1985年9月18日至23日在北京召开。

党的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几年?

中央委员会的职权是什么?

党章规定,党的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中国共产党。

根据党章规定,中央委员会的职权还包括:

选举党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

根据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的提名,通过中央书记处成员;

根据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

批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和常务委员会委员。

中央书记处是一个什么样的机构

党章规定,中央书记处是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负责召集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并主持中央书记处的工作。

党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是怎样产生的?

党章规定,党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具体说来,党的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由上一届中央政治局提出建议名单,提交新选出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酝酿,并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然后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

党章对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党组织有何规定?

党章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党组织根据中央委员会的指示进行工作。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政治工作机关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总政治部负责管理军队中党的工作和政治工作。

军队中党的组织体制和机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作出规定。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是怎样产生的?

根据党章规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任期与党的中央委员会相同。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其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

成立党的新组织和撤销党的原有组织应由哪里决定?

根据党章规定,凡是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织,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

党代表会议与党代表大会有什么区别?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

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

党代表会议与党代表大会主要有五点不同之处:

(l)地位作用不同。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是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党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而党的代表会议只是在党的委员会任期内,遇有重要问题需要及时讨论决定时,由中央委员会或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召集的重要会议。

(2)职权不同。

一是党代表大会听取和审查同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党代表会议没有这项职权。

二是党代表大会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

党代表会议只能调整和增选部分成员,并有一定数额限制。

(3)开会的领导机构不同。

党代表大会成立大会主席团,作为大会的组织领导机构。

党的代表会议不设主席团,会议的领导由党的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

(4)开会时限不同。

党代表大会一般有时限规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

党代表会议在党的委员会任期内,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没有时限要求。

(5)代表的产生办法不同。

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必须由下一级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或代表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和差额选举办法选举产生。

而党代表会议的代表产生办法是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

按照党内通常的做法,部分代表可以不经选举产生。

什么叫预选?

经预选产生正式候选人后,正式选举时还要不要实行差额选举?

预选,即在正式选举之前,为确定正式候选人进行的预备性选举。

经差额预选产生正式选举候选人后,在正式选举时一般不再实行差额选举。

预选的主要目的是产生与应选名额相等的候选人,使正式选举易于成功。

如在预选中,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的基层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为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被选举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一般应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出与应选名额相等的候选人名单,正式选举时不再实行差额选举。

必要时经党员大会(党代表大会)决定,也可以将得赞成票超过半数者都作为候选人,正式选举时再实行差额选举。

什么是差额选举?

为什么规定党内选举要实行差额选举?

所谓差额选举,就是指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选举。

差额选举的方式有两种:

一种是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

另一种是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差额选举,有利于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发扬党内民主,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有利于促使被选举人增强革命事业心,密切联系群众,把对上和对下负责统一起来。

什么是无记名投票?

为什么选举要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无记名投票是指采取投票的方式进行选举或表决时,选举人或表决人不必在选票或表决票上署自己的姓名,并由本人亲自将选票或表决票投入票箱的投票方式。

党章规定,在党内选举中,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选举或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或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有利于选举人或表决人免除顾虑,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使选举权或表决权;

也有利于避免可能出现的某些违反党内选举规定的行为,保证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

怎样理解党内选举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这充分表明我们党十分尊重党员民主选举权利。

党内选举只有体现选举人的意志,才能有效地保证和维护党章赋予党员的民主权利,才能充分调动党员参与管理党内事务的自觉性和责任感,才能把那些坚决拥护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有高度革命事业心和为人民服务的强烈责任感,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政绩突出、群众信任的党员选为代表或选进党委领导班子,切实保证党的各级组织的领导权牢牢掌握在忠诚于马克思主义的人手里。

党内选举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应注意把握好以下几点:

第一,选举要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以保证选举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投票选举,防止和避免因选举遭到打击报复。

第二,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在此基础上产生为绝大多数选举人满意或比较满意的候选人名单。

第三,在选举办法上,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这两种选举办法,都可以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第四,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这样,可以防止某些领导人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选举人,保证选举人按自己的意志进行选举。

怎样保障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保障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应注意几点:

一是要建立健全党员大会或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按期换届选举。

二是要实事求是地向选举人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要负责地答复。

三是不得搞“保证”选举。

选举人有权对候选人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

也可以弃权。

选举人不选已确定的候选人,另选他人或选自己,任何人不得干涉。

四是每一个党员或党代表,应该正确对待自己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应该尊重别人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尊重多数选举人的意志。

五是有关的党组织对于侵犯选举人与被选举人权利的行为,应严肃处理。

在选举中如发现搞非组织活动,以及虚报票数等违反党章和有关党内选举条例行为的,要立即制止,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为什么选举前要向选举人介绍候选人情况?

介绍情况应注意哪些问题?

党章规定,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的权利。

选举前实事求是地向选举人介绍候选人的情况,是选举单位的党组织或党代表大会主席团的重要职责,也是切实保障选举人能充分行使民主权利,搞好党内选举的重要一环。

候选人的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等,是选举人在选举中进行选择的基本依据。

只有在选举前认真负责地向选举人介绍候选人的各方面情况,使选举人真正了解候选人,选举人才能在投票时择优选举,避免盲目投票;

才能有效地防止选举走形式,真正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在介绍候选人情况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不仅要重点介绍候选人的优点、长处和工作成绩等,同时也要如实地指出候选人的不足和缺点,使情况介绍能反映每个候选人的特点。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介绍候选人的情况时,不能对选举或不选举某个候选人进行暗示,更不能借介绍候选人情况之机搞“保证”选举。

介绍候选人情况,除了由选举单位党组织或党代表大会主席团对候选人的情况进行书面介绍以外,近几年来,一些地方和单位在实践中采取了多种方式,有的由候选人所在的党组织出面介绍;

有的根据选举人的要求,由大会主席团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由候选人作自我介绍,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

除了要坚持由选举单位党组织或党代表大会主席团对候选人的情况进行介绍以外,在实际工作中还需采用什么方式介绍候选人的情况,可由党组织根据选举人的要求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决定。

党内选举中哪些人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哪些人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根据党章和党内有关文件规定,在党内选举中,包括选举党组织领导成员和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代表,正式党员(包括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预备党员、正在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另外,只持有临时组织关系即党员证明信的党员,在选举时也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在党的各级委员会的选举中,候补委员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怎样理解“党的各级组织的报刊和其他宣传工具,必须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党的各级组织的报刊和其他宣传工具是党的喉舌。

报刊、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是党进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武器,在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加强党和群众联系等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党的报刊和其他宣传工具如果离开党的领导,违犯党的宣传纪律,将会引起极大的思想混乱,给党的事业造成损失。

我们党的历史上曾经有过这方面的严重教训。

正是为了从组织制度上、从党的纪律上保证党的报刊和其他宣传工具真正成为党的忠诚的喉舌,正确、有效地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党章明确规定:

“党的各级组织的报刊和其他宣传工具,必须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章的这一规定,各级党组织的报刊和其他宣传工具一方面要充分发挥自己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把宣传工作搞得生动活泼,引人入胜;

另一方面,必须坚持党性原则,受党的纪律的约束,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如果党的报刊和其他宣传部门的同志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级党组织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向上级党组织直至党中央提出,但不得公开发表同党的主张不一致的意见。

怎样理解党员“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

“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行个人专断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

党章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我们党的性质、任务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所决定的。

如果在重大问题上以个人主张代替党组织的主张,用个人决定代替党组织的决定,就会产生个人专断,甚至会把个人凌驾于党组织之上,这是绝对不能允许的。

在工作和生活中,有时候会遇到某些意想不到的突如其来的情况和问题,例如严重自然灾害、某些紧急事件、重大事故等,由于各种原因,党组织还没有作出决定,或者来不及作出决定,可是又必须采取果断措施,提出解决办法。

在这种情况下,党组织负责人可以也应该抱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敢于和善于及时拿出主张和解决办法。

但是,事后一定要迅速向党组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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