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验收规章和技术标准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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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验收规章和技术标准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七条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2、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十一条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下同)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的,不得批准。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中(五)规定:

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程序包括: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等工作环节。

(十一)规定:

必须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由验收人员签字负责。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交付使用的,要追究项目法定代表人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1996年6月国务院批准)第十九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建成并试运营,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由建设项目法人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初步验收。

初步验收合格的,由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机构,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另外,其他部门和专业也都制定了一些验收方面的规章制度和规程,如:

1、《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计建设[1990]215号)

2、《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规定》(国调办建管[2006]13号)

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2000年第78号令)

4、《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设[2000]142号)

5、《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2004年第3号令)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附录》

6、《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2003年第11号令)

7、《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2001年第18号令)

8、《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及民用航空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定》(CCAR-168CA-II)

9、《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年第13号令)

10、《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2002年第16号令)

1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水办[2008]366号)

12、《财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性基金财务决算和中央大中型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的通知》(财建[2002]26号)

13、《财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性基金年度财务决算和中央大中型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的补充通知》(财建[2002]150号)

14、《关于水电站大坝安全监管、水电站建设竣工验收管理和原国家电力公司大坝安全监察中心归属问题的意见》(中央编办函[2004]61号)

15、《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水监[2002]370号)

16、《关于加强农村水电站工程验收管理的通知》(水电〔2004〕308号)

17、《关于进一步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水规计[2003]545号)

18、《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19、《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

二、验收管理规章和技术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一)工作背景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进一步完善水利建设管理的制度建设,理顺建设各方管理关系,明确各方在水利建设中的责任,规范验收行为,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建管司于2004年开始制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和修订《验收规程》及施工质量评定标准工作。

《规定》作为部门规章,对验收工作中涉及的行政管理相关内容提出要求,验收工作中的具体技术要求将在修订的有关技术标准中予以明确。

(二)制定《规定》的必要性

1、验收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与立法必要性

(1)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至九十年代未,我国的水利工程验收逐步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技术标准体系,特别是《验收规程》颁布实施以来,水利工程验收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在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职能的转变以及水利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国家对依法行政要求的不断提高,现有验收规程在许多方面已不能完全适应水利工程建设的需要。

现行水利工程验收工作没有行政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行为进行全面、系统规范。

(2)从水利工程验收工作实际情况看,现行的相关规定缺乏统一协调性,如验收主体的确定等。

(3)目前水利工程验收工作普遍存在四个突出问题亟待解决:

一是验收主体不清,程序临时议定。

由于验收主体确定原则不协调,确定时间与方式缺乏明确规定,往往是工程建设基本完成后、验收前研究确定,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缺乏对项目的监管;

验收组织与程序也缺乏规范;

二是行政任务过重,相关责任不明。

验收工作事物性强,责任重,行政部门需主持、参与的验收工作过多,既不符合政府职能转变要求,也影响其他工作。

三是工作深度不足,验收质量不高。

水利工程政府或部门组织的验收中,专业评估作为重要的基础技术工作,主要靠以专家个人身份参加组建的专家组工作为主,普遍存在评估工作时间短、范围不全、深度不足问题。

四是验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验收责任不够明确,参验各方相关责任缺乏明确规定;

验收出现问题时难以真正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鉴于上述原因,编制《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三)制定规章和修订规程的思路和原则

在制定验收管理规定和修订验收规程中,我们的总体思路是:

维持现行水利工程验收与质量管理相关技术标准基本框架,增加水利工程验收法规,对标准中与法律法规和水利建设管理不相适应内容进行必要的修订和补充。

将水利水电工程验收体系划分为四个层次,第一,验收规章;

第二,验收规程;

第三,质量评定标准;

第四,质量评优标准。

工作原则是:

分类验收、明确职责、调整地位、验评分离、过程控制、加强监管、强化检测。

1、分类验收

《验收管理规定》对验收类型进行了重新划分,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划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大类。

法人验收是指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

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

法人验收的成果是政府验收的基础,是对施工质量进行过程控制的重要环节。

不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验收,一般都属于法人验收范围。

法人验收包括:

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阶段验收中的水电站(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

政府验收包括:

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

验收分类的变化:

(1)法人验收

A分部工程验收:

没变。

B单位工程验收:

主要是验收主持单位的变化。

原规程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是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主持;

新规程中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也可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

C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新增。

便于合同管理。

(2)政府验收

1)阶段验收:

ⅰ新规程:

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

老规程:

截流前验收。

ⅱ新规程:

枢纽工程下闸蓄水验收、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

蓄引水验收。

ⅲ新规程:

水电站(泵站)机组启动验收;

ⅳ新规程增加:

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另外新规程规定,对于其他可能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验收,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可以增设阶段验收的类别,如重要工程的基础处理验收。

2)专项验收:

《验收管理规定》中提出了专项验收的概念,明确了专项验收的种类和验收要求。

原《规程》中没有对其他部门或专业的项目或工作提出明确要求,《验收管理规定》根据有关部门或专业的规章要求,增加了专项验收工作,包括:

移民、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工程档案,以及消防安全及劳动安全等。

规定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该工程项目所有的专项验收。

(30号令第21条)

3)竣工验收

取消了原由项目法人主持的竣工初步验收,改为“竣工验收自查”,不再属于“验收”;

增设竣工验收技术鉴定;

增加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的“工程质量抽样检测”;

增加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进行的竣工技术预验收。

保留“竣工验收”。

2、明确职责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工程建设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修订后的施工验收法规、标准中应体现这一精神。

新验收法规、标准中对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验收和阶段验收、竣工验收的程序、责任主体、参加单位及参加人员做出明确规定,同时明确各方职责,特别了突出项目法人的责任。

这不仅有利于完善现行水利工程验收与质量管理体系,也有利于参建各方质量责任的落实。

3、调整地位

突出工程验收与质量标准对工程施工质量的控制作用,明确质量评定标准是工程参建各方都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是工程质量合格的判定标准。

只要按质量评定标准验收合格,就可以认为工程施工质量满足了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方面的要求,是合格工程,否则为不合格工程,不能验收。

4、验评分离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中:

5.1合格标准

5.1.1合格标准是工程验收标准。

不合格工程必须进行处理且达到合格标准后,才能进行后续工程施工或验收。

5.2优良标准

5.2.1优良等级是为工程项目质量创优而设置。

其评定标准为推荐性标准,是为鼓励工程项目质量创优或执行合同约定而设置。

施工质量评定就是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工程建设的有关单位共同对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质量按规定进行检验,对工程施工质量是否达到合格或优良进行确认。

在政府验收时,只有一个标准,就是合格,不再评定优良等级。

故:

新规程规定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时,应“评定”施工质量,其他验收时,应“鉴定”工程质量。

《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5、过程控制

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是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因此,必须加强对施工过程的控制。

新验收标准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材料(包括半成品、构配件等)的质量、重要工序等的控制,上一程序验收后,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

按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进行验收也是过程控制的体现。

另外,在每一类验收中,也明确规定了验收过程中各项工作及其时间要求,包括提交验收申请、审核申请、组织验收、验收结论备案、意见反馈、发送验收鉴定书等。

6、加强监管

《验收管理规定》中增加了加强对验收工作监督管理的内容。

包括:

进一步明确质量监督机构在各类验收中的工作内容和作用;

增加第2章“工程验收监督管理”。

2.0.1是泛指所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监督管理的职责,包括对政府验收和法人验收;

2.0.2是针对法人验收,明确具体的监督管理单位和职责。

7、强化检测

质量检测是确定工程是否满足质量标准规定、保证质量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的重要手段,是质量管理的具体量化。

新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应从三个方面强调质量检测:

一是规定检测频度;

二是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测;

三是对工程实体质量的见证取样(检测)。

制定必要条件下第三方检测规定。

主要遵循的原则是:

《验收管理规定》作为部门规章,对验收工作中涉及的行政管理相关内容提出要求,主要体现验收体系的调整地位、明确责任原则;

《验收规程》作为技术标准,对验收工作中的具体技术要求予以明确,主要体现验评分离、过程控制、强化检测原则。

在此前提下,注意把握:

1、可操作原则;

2、平稳过渡原则。

尽量沿用传统名词和传统做法,尽量不增加验收环节。

三、新的验收体系与原来规程的主要变化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是新的验收体系的龙头,规定了验收的主要原则、程序和责任主体,和现行的验收规程比较,新的验收体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

(一)关于验收的监督管理

这次《验收管理规定》中增加了加强对验收工作监督管理的内容。

第十条是泛指所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监督管理的职责,包括对政府验收和法人验收;

第十一条是针对法人验收,明确具体的监督管理单位和职责,即法人验收活动的监督管理由该建设项目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责任单位负责(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指项目在业务或行政上的直接主管部门)。

在修订的规程中将细化这些要求。

(二)关于验收分类

《验收管理规定》对验收类型进行了重新划分,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划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大类,与原验收规程比较,这种新的分类基本没有增加验收种类和验收环节,只是对原有各项验收的责任主体作了调整和进一步明确。

两种验收分类都具有实际意义。

前者明确了验收的责任,谁来组织验收;

后者是按照工程的项目划分和建设进程,明确在每个阶段和项目完成后应做的工作。

在实际验收过程中,两种划分方式是有机结合在一起的,验收主持单位和参建各方均按照验收有关规定和规程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三)关于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为解决水利工程验收主持单位不明确的问题,《验收管理规定》综合考虑了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批权限、项目类型、工程规模、投资来源等多方面因素,对竣工验收主持单位重新设定了确定原则,力图使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的确定更加明确和具有操作性。

需要说明的是,《验收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提出“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设的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设定此项主要是针对少数工程规模巨大并对整个流域具有重大影响,但同时又是以地方投资为主的地方项目,这类项目鉴于其工程的重要性也应由水利部主持竣工验收。

鉴于目前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的确定经常是工程建设基本完成后研究确定,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缺乏对项目的监管。

为便于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及时掌握工程建设情况,加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验收管理规定》要求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在批准工程开工报告时明确,主要目的是工程建设开始即明确责任主体。

对照《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6】144号),两个文件的审批和主持验收权限基本是一致的,只不过开工通知中水利部和流域机构的权限划分更细一些。

治淮工程和治太工程仍然按照已确定的原则执行。

(四)关于质量监督机构在验收中的职责

进一步突出了质量监督机构在验收工作中的职责。

质量监督机构是受行政机关委托,从事工程建设质量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

工程建设验收管理是质量管理的一个环节,质量监督机构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验收管理中应当发挥其监督管理职责。

《规定》明确了质量监督机构在法人验收中的职责:

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单位工程以及大型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政府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应参加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的验收委员会,并提交相应的质量监督报告。

(五)关于增设竣工验收技术鉴定

为有效提高验收质量,明晰验收责任,解决目前验收深度不足的问题,借鉴下闸蓄水验收前设置蓄水安全鉴定的成功经验,竣工验收前,增设了竣工验收技术鉴定,即由有一定资质条件的单位负责这项工作。

考虑到费用问题,具体操作上由项目法人负责选择一个单位,并与其签订技术合同,技术鉴定成果由鉴定单位提交给项目法人。

现在要求大型工程必须做,中型工程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六)关于取消竣工初步验收与增设竣工技术预验收

从多年来的验收管理工作看,许多工程竣工初步验收与竣工验收相距时间较长,相关关系不大。

借鉴近年来三峡工程验收的成功经验,《验收管理规定》取消了竣工初步验收,增设了竣工技术预验收。

在验收规程中要求工程项目有两个以上合同时,项目法人应组织进行工程项目完工验收,实际基本等同于原来的初步验收。

竣工验收程序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委员会验收两个阶段进行,都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负责。

(七)关于竣工验收质量抽检

《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规定所有堤防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必须进行质量抽检,这是在98年当时的形势和条件下做出的规定,对加强和保证堤防工程的质量起到了非常大作用。

这次《验收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要求“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竣工验收的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不强调必须做,把权限交给了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八)关于竣工验收时间

《验收管理规定》对竣工验收时间进行了重新设定。

工程不能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是当前水利工程的普遍性问题,但产生问题的原因十分复杂,现行验收规程规定的3个月时间没有得到落实。

《验收管理规定》将竣工验收时间调整为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具体运行条件将根据水利工程的不同类型在修订的验收规程中分别做出规定。

(九)关于验收依据与验收单元

初步设计报告是国家对基建项目的最终批复文件,也是最具体、明确的控制性文件,是工程建设的主要依据,因此也应是工程验收的主要依据。

《验收管理规定》突出了初步设计报告的重要性,规定:

竣工验收原则上按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标准和内容进行。

项目有总体初步设计又有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原则上按总体初步设计的标准和内容进行验收,也可先进行单项工程竣工验收,最后按总体初步设计进行总体竣工验收。

项目有总体可行性研究但没有总体初步设计而有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原则上按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标准和内容进行验收。

(十)关于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组成

法人验收的验收工作组组成基本沿用现行组成方式,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即是验收方,又是被验收方。

政府验收的验收委员会组成主要是有关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及特邀专家,鉴于准公益性项目投资来源多元化,工程投资方可以参加竣工验收委员会。

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则做为被验收方参加会议。

(十一)关于专项验收

原规程中没有对其他部门或专业的项目或工作提出明确要求,这次《验收管理规定》根据有关部门或专业的规章要求,增加了专项验收工作,包括(水保、环保、档案、移民、消防、劳动安全)。

(十二)关于颁发竣工验收证书

(1)分部、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原《规程》规定分部、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都等到竣工验收后分送有关单位(见2.0.5、5.1.8),不利于工程的建设管理,尤其是总工期较长的大型工程。

新规程改为验收后(30个工作日内)发送验收鉴定书。

(2)竣工验收证书

原《规程》规定竣工验收后,只印发《竣工验收鉴定书》。

由于一般竣工验收主持单位都是行政主管部门,鉴定书只给少数单位下发,有些项目法人是只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就解散了,文件也没人保管,而施工、设计、监理、运行管理等单位都没有(按规定有)。

为使运行管理单位和工程参建单位能有个业绩证明,这次《验收管理规定》设立了颁发竣工验收证书程序。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证书》是项目法人全面完成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任务的证书,也是工程参建单位参加工程项目建设并完成相应工程建设任务的最终证明文件。

(十三)关于工程移交及遗留问题处理

为了加强竣工验收后的遗留问题处理的管理,并及时移交工程,发挥建设工程效益,水利部30号令专设一节对此做出规定,相应新规程增加一章,即第9章予以明确。

(十四)关于验收责任和处罚

《验收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了相关单位和人员的验收责任。

由于原《验收规程》是技术标准,无法设定相关单位和人员在验收工作中有关责任和处罚的条款,此次《验收管理规定》一是明确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验收工作的监管责任;

二是明确了项目移交后的质量责任;

三是明确了项目法人和各参建设单位在验收中的工作责任;

四是明确了验收人员承担的验收责任。

从而使验收工作责任明确,有利于在验收出现问题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还专设了罚则一章,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给予相应的惩处。

四、规定条款释义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共5章52条。

第一章总则(共11条,第一条至第十一条)。

总则部分除包括制定《规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等内容外,还对验收分类、验收依据、验收时间和效力、验收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处理原则以及对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等问题做出了规定。

在第一章中主要是第二条和第十、第十一条。

第二条适用范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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