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安全监察实践与探讨最新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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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安全监察实践与探讨最新版Word下载.docx

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

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

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

"

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

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自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成立以来,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认真开展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察执法工作,对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截至2006年底,河南省新建、改扩建煤矿在建项目(包括资源整合技改矿井)644个、设计能力13273万吨/年,其中≥120万吨/年的矿井18个、设计能力2745万吨;

45-120万吨/年的矿井21个、设计能力1156万吨;

<45万吨/年的矿井605个、设计能力9372万吨。

  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安全监察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也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但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严把“六道关”,确保“三同时”

  

(一)严把安全预评价备案关。

查评价和评审单位资质是否有效,评审专家是否从专家库抽取;

必须召开专门评审会,不得松散、分工评审;

监督评审质量,检查地质勘探资料是否充分,重大危险源和安全危险度是否准确,评价结论是否明确,是否按专家意见修改。

  

(二)严把安全设施设计受理关。

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受理时,必须同时具备五个条件:

项目核准批复文件、评审备案的井田勘探地质报告、评审备案的安全预评价报告、设计单位资质、设计格式和内容等。

凡未按规定核准、评审备案,设计单位资质不合法、无效,或设计格式和内容不符合《煤矿(井工、露天)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制内容》规定的,如章节遗漏和欠缺、格式不统一等,不予受理。

  (三)严把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关。

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受理后,设计审查时主要抓好四个关键环节:

一是成立专家审查组,组长一般由分管局长担任,根据矿井开采条件和灾害特点,选聘5-8位专家;

二是组织会议评审,按照“抓大系统、查大隐患、防大事故”的思路,重点审查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主要灾害的防治措施,以及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等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三是设计修改的复核,组织专人或专家落实设计是否按照审查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四是设计的批复,形成审查报告书后,以文件形式进行正式批复。

  (四)严把开工备案关。

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批复文件,采矿许可证,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中标文件,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以及拟开工日期等资料不全不齐的,不予开工备案。

  (五)严把安全监察关。

采用专项、定期、重点、集中等执法监察方式,从查核准、查资质、查违章、查措施、查管理等方面入手,严肃查处证照不全、手续不齐偷生产,借巷修、维护之名边技改边生产等违法现象。

为加大“三同时”执法监察力度,2006年11月份开展了“三同时”集中执法监察,组织五个分局分四个小组对省属煤炭企业的65对资源整合矿井、基建矿井进行全部监察,共下达现场检查笔录58份、现场处理决定书55份,发现问题和隐患331条,其中重大隐患36条,责令停止使用设备26台,停止作业工作面20个,停工整顿矿井7对,行政处罚告知859万元,严厉打击非法开工、违法建设行为,有效遏制了建设工程事故。

  (六)严把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关。

严格挑选现场经验丰富的监察员或聘请专家成立验收组,分工到人。

在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重点把握以下七个方面:

一是有无初步设计、安全专篇批文和资料;

若地质情况与所掌握资料差别较大、主要工程及安全设施发生改变后,是否及时修改有关设计内容,有无设计修改的批文和资料。

二是安全设施工程质量是否认证、合格。

三是有无安全管理制度、措施、事故、建档等资料。

四是安全管理机构是否建立,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配够、是否持有有效的安全资格证。

五是联合试运转是否合格、有无联合试运转报告,瓦斯等级、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煤尘爆炸危险性、煤层自燃倾向性等是否鉴定,矿井通风能力、主要通风机性能、主要水泵联合试运、提升机性能等测试是否合格。

六是有无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评价单位资质是否合法、有效,评价内容是否真实、合格。

七是安排专人或委托分局检查落实企业对验收组发现的问题、隐患是否整改完成。

只有上述七个方面都合格,方可批复。

  二、存在问题与不足

  

(一)个别井田地质勘探报告达不到规范要求,评审、备案不符合规定。

井田地质勘探地质报告达不到《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的要求,控制程度较低,对井田构造、瓦斯、水文等勘探精度不足。

负责井田地质勘探地质报告的评审单位、备案部门(国土资源部门)仅对储量进行评审、备案,没有按规定对煤炭构造、瓦斯、水文等开采条件评审、备案,存在重大缺失、纰漏,导致地质勘探部门降低了对开采安全条件的勘查,不能作为设计的合法依据。

  

(二)安全预评价报告普遍缺乏针对性。

有的评价单位为规避责任,评价内容涵盖面广,包罗万象,千篇一律,几乎都成了固定模式的“八股文”,都是照抄《煤矿安全规程》等规范、标准,没有针对性和实用性;

还有部分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滞后于设计,甚至先设计后补安全预评价报告,不能起到有效指导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的作用。

  (三)部分安全专篇设计依据不足、质量有待提高。

有的井田地质勘探报告已作废、达不到精查程度或未备案;

有的项目无核准文件;

有的没有编制安全预评价,基础资料不准确,缺乏充分依据,出现凭经验设计;

有的安全设施设计的系统不够完善,安全设施不可靠,装备标准低,甚至存在隐患或漏洞,致使设计质量不高,把关不严,造成设计多次重复修改。

  (四)资源整合矿井安全隐患严重,安全监管薄弱,非法技改和私自生产现象普遍。

一是随着煤炭资源整合和打击非法煤矿力度的加大,许多小煤矿被关闭和整合,而被取缔的小矿图纸不实、不全,地质资料不清,使得资源整合保留下的矿井和国有大矿的周边、浅部隐藏了许多“小水库”和“瓦斯罐”,严重威胁整合矿井技改和国有大矿安全生产,安全隐患严重。

二是国有煤矿整合的小煤矿一般由国有煤矿绝对控股,安全监管职责由地方政府转入国有煤矿企业。

实际上,资源整合矿井多为股份制企业,国有大矿又多以划出的矿产资源入股,投入资金严重不足;

而人财物等生产经营仍由原小矿主控制和管理,国有煤矿难以直接接管,无法正常向整合矿井派驻安全管理和技术管理人员,致使煤矿整合后出现了“小煤矿生产经营、国有煤矿承担安全责任”的现象,造成安全监督管理十分薄弱,甚至是缺位、空位,安全问题突出。

三是整合后的小煤矿借技改、检修之名,非法技改和偷生产,屡禁不止。

在一次对新密、荥阳、宝丰、伊川、济源等市县小煤矿突击检查时,发现20对矿井手续不全而非法技改,9对矿井私自偷产。

  (五)安全监管职责不清,现场管理混乱。

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主管部门或煤炭协会发放开工许可证,监理单位接受建设、煤炭部门或煤炭协会的多重领导或指导。

作为施工单位的主管部门、直接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职责的建设部门,对煤矿建设工程只发证,不监管,责任不落实,不到煤矿井下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发生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

由于建设施工现场多头监管,职能重叠交叉,时常监管“空位”,致使现场管理混乱,隐患不能有效排除。

  (六)“三同时”标准亟待修改和完善。

安全专篇编制大纲、审查标准、验收标准等内容不统一,章节设置不合理,也不符合新版《煤矿安全规程》、煤炭设计规范,以及国家局相关部门的新规定,亟待重新修订。

  三、措施和建议

  

(一)完善备案内容。

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家安监总局和国家煤监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等规定要求,国土资源部门应对煤炭储量、构造、瓦斯、水文等开采条件是否满足煤矿设计需要,提出明确的评审意见,对符合《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要求的进行备案,而不能仅对储量进行备案。

  

(二)提高安全预评价报告的针对性。

首先要遵循四个原则:

(1)在开采条件的分析、安全设施的论证上,安全评价应深于项目科研报告或核准报告。

(2)评价的依据不仅限于地质勘探报告、科研报告等资料,更要参照相邻周边矿井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

(3)抓住重点,突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价。

(4)安全预评价必须作为设计的前置依据和条件,应超前于设计,不得滞后于设计。

其次要解决两个关键问题:

(1)科学、合理、切合实际的评价灾害严重性和安全危险度。

若对灾害严重性和安全危险度没有明确结论、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数据资料不充分的,应视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建议项目不予安全核准。

(2)明确重大危险源防治措施和建议,对重大危险源不能有效防治的项目建议不予安全核准。

  (三)切实解决建设主管部门无力监管和煤矿安全执法部门手段不足的问题。

建议煤矿施工单位资质、施工许可证、监理资质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炭协会负责;

煤矿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颁发和管理。

  (四)完善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备案制度。

开展联合执法,加大执法力度。

凡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发改委、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一律不予开工备案,并责令建设、施工单位不得开工,暂扣或收回相关批复文件和证件,切实提高施工安全生产条件。

  (五)加强整合煤矿的安全管理。

由国有煤矿整合管理的小煤矿,应有国有煤矿直接接管,原被整合煤矿的正式管理和生产人员由国有煤矿统一聘任、安排和任用;

原有小煤矿矿主只能按股权分红、参与经营,在安全生产等重大问题上必须服从整合后的大矿管理。

同时,要切实加强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严厉打击违法整合、非法技改、私自生产的非法违法行为,根除事故隐患,整顿资源整合秩序。

  (六)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三同时”标准。

统一安全专篇编制大纲、审查标准、验收标准等内容,合理设置安全生产系统,使之符合新版《煤矿安全规程》、煤炭设计规范、国家局《关于严格审查瓦斯灾害严重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通知》和《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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