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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案件办理流程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申请时效: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提出则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公会组织可在1年内直接申请。

4、回复日期:

保险科接到申请后15日内进行审查。

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向用人单位送达举证通

知书进行调查,符合认定条件的60日内(特殊情况可以延长30日)做出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并告知单位和个人。

对不属于本管辖的告知申请人。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30日内补齐

材料。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5、取得工伤证。

不服可复议(60日内)或行政诉讼(3个月内)。

6、相关法条: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1、提出申请:

经治疗,伤情比较稳定后,存在残疾或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如医院的诊断证明书)。

2、鉴定内容: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3、时效: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4、取得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经鉴定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申请人向社保中心申请待遇审核。

根据核定的待遇,社保中心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工伤职工给付待遇。

医疗费:

1、要求: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

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

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交通费、食宿费:

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康复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辅助器具费:

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停工留薪: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

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护理费: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

平均工资的50%;

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

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

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

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月发伤残津贴(难以安排工作)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

的,由用人单位按月给付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

项社会保险费。

#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

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

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

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

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

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

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

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工亡待遇标准: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

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

标准: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5、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6、确定是否符合被供养资格时间

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7、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

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013年的上年度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565元。

)24565元*20倍=491300元。

(2)、要求:

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

(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十三)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形: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湖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

五级伤残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8个月,六级伤残为16个月,七级伤残为14个月,八级伤残为12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8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

五级伤残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4个月,六级伤残为28个月,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6个月,九级伤残为12个月,十级伤残为8个月。

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上(含五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上述标准全额支付;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四年以上(含四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全额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的80%支付;

以此类推,据法定退休年龄相差年数每减少一年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

根据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至四级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6、24、22、20个月。

五级伤残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8个月,六级伤残为16个月。

五级伤残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4个月,六级伤残为28个月。

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级伤残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4个月,八级伤残为12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8个月。

七级伤残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月,八级伤残为16个月,九级伤残为12个月,十级伤残为8个月。

第四十二条 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因合同期满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由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上(含五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标准全额支付;

2012年荆门社平月工资1834元。

湖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伤残为36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30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3、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五年(含五年)的,按照上述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

4、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5、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当地标准规定。

6、不续签还能要求不续签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本人一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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