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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的作用:

1是实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依据。

2是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保护法制观念的好教材。

3是维护我国环境权益的重要武器。

4是促进环境保护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保护世界环境的重要手段。

四、环境法的概念

环境保护法是指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环境保护法是调整人们在环境保护中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环境保护法只调整因人类活动引起的环境问题中人们之间的关系。

自然成因的环境问题,不是也不需要由环境保护法来调整。

(二)环境保护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特定范围

环境保护法是调整人们在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作为环境要素的各种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中产生的社会关系,即环境保护社会关系。

(三)环境保护法是指一切调整环境保护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环境保护法即指一切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

1、综合性(调整对象特殊性)2、科学技术性3、公益性4、共同性

第二章:

一、协调发展原则

环境保护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协调发展原则)是指:

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这一原则,正确地反映了环境保护与经济和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指出了如何正确对待和处理它们之间的关系。

协调发展原则的特征

(一)协调发展原则在我国必须强调发展优先(在发展中落实保护,在保护中促进发展)。

发展中国家只有进一步的发展,消除贫困,才能实现环境、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协调发展原则的目的是实现环境保护、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协调和均衡以及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协调发展原则的责任主体是国家,具体的责任承担者是政府。

协调发展原则在立法中的体现

在立法上,1989年《环境保护法》第4条规定:

“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这标志着协调发展原则作为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地位的确立。

协调发展原则的适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将环境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决策之中。

(2)进行自然资本的管理,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绿色国民经济核算体系。

(3)支持和引导环保产业的发展。

协调发展原则的贯彻

(一)加强环境与发展的综合决策

(二)把环境保护切实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三)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四)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

(五)强化环境监督管理

二、预防为主原则

预防为主原则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的简称。

含义是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要把防治产生生态问题放在首位,事先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在省城、生活等人类活动中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造成污染、破坏,防止生态失衡,做到防患于未然;

对不可避免的或已经发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治理。

为什么要实行预防为主原则?

这是由环境问题的本身的特点决定的:

1、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一旦出现就难以消除与恢复,甚至具有不可逆性,如重金属污染、地下水污染等。

2、治理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成本高昂,往往要投入巨额资金。

3、环境污染和破坏所造成危害具有潜在性和持续反性应。

贯彻预防原则的意义

(一)这项原则是环境保护的灵魂。

预防为主的原则是对传统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重大发展,是积极的防治。

(二)这项原则最大限度地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效率相结合。

(三)该原则是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重要保证。

预防为主原则的贯彻

(一)全面规划、合理布局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同生产的不合理布局有重要的内在联系。

其中农业生产和资源的开发布局(直接以自然资源作为劳动对象,如农、牧、采掘业)同自然环境破坏有直接关系;

工业生产布局(不直接依赖环境,但生产中排放废弃物)同环境污染有直接的关系。

生产部门的分布,又影响居民点的分布,从而影响城镇分布、人口密度及交通、文化设施分布。

(二)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严格控制新的环境污染和破坏。

通过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把环境问题解决在建设之前或建设过程之中。

同时还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三)积极治理已有的环境污染和破坏

对已经产生的环境污染和破坏,要采取综合措施积极治理;

对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要限期治理;

对逾期末完成治理任务的,应依责令其关闭、停产或转产。

(四)实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

把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城市总体发展规划;

调整城市产业结构和工业布局;

改善城市能源结构,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

不断完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

(五)建立完善的对环境的监测制度

通过环境监测,掌握环境质量状况及发展趋势,为加强环境监督管理和治理提供科学依据。

三、可持续发展的提出

蕾切尔·

卡逊的《寂静的春天》较早地引发了人类对自身的传统行为和观念进行比较系统和深入的反思。

第一个正式提出这个词的是:

1987年,以挪威前首相布伦特兰夫人任主席的“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向联大提交了研究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

(布兰特报告)

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会议通过和签署了《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21世纪议程》、《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

《21世纪议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四、奥尔胡斯公约关于公众参与的规定

公约与公众参与的三个支柱,包括:

1、环境信息公开,即每个公民对行政机关所持有的环境信息拥有适当的获得利用权。

2、环境决策参与权,每个公民有权从早期阶段参与环境决策进程。

3、司法和行政救济权,当环境或公民的环境权益受到侵害时,人人都能有效地使用司法和行政程序获取救济。

五、环境公众参与原则

公众参与原则是指生态环境的保护与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依靠公众的广泛参与,公众有权参与解决生态问题的决策过程,参与环境管理并对环境管理部门以及单位、个人与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众参与原则,在我国立法中逐渐得到发展。

我国《宪法》第2条第3款规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

”这是我国实行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宪法依据

8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第6条的规定: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2002年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公众参与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等。

贯彻公众参与原则的意义

(一)是促进环境保护事务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客观需要。

(二)有利于维护公民的环境权益。

(三)有利于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共同搞好环境保护工作。

公众参与原则的内容具体包括:

环境知情权、环境决策参与权、环境监督权、司法救济权等。

如何贯彻:

1、通过立法将公民的环境权立法化

2、加大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民族的环境资源保护意识

3、政府积极支持环境资源保护社会团体活动

4、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第三章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规定:

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美国是世界上最先确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国家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正式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1989年《环境保护法》作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的规定。

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做了专章规定

2002年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对环境影响的评价范围、原则、内容和程序以及法律责任做了全面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的特点:

客观性、强制性、综合性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意义

⑴是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

⑵是贯彻“预防为主”原则,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

⑶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主要内容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适用范围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包括规划和建设项目两个方面。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又分为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

其中,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规划:

把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项目。

建设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工业、交通、水利、农业、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机场等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包括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等一切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制度,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分析影响或专项评价;

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的,不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内容:

1、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2、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3、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

①建设项目概况。

②建设项目周围地区的环境状况。

③建设项目对周围地区的环境近期和远期影响分析和预测。

④环境保护措施及经济、技术论证。

⑤环境影响评价经济损益分析。

⑥对建设项目实施监测的建议。

⑦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程序

(1)委托环评机构环评:

任何单位和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评价机构

(2)制作《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

(3)公众参与环评,进行环评听证

(4)专项规划草案的身材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预审

(5)专项规划草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审批

(6)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

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比较

环评的时间不同。

规划环评是在编制过程中进行的。

对于建设项目的环评是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阶段完成的。

(原则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9条;

建设项目流程:

可行性研究→立项→初步设计→总体设计→获批准后将进入实施阶段

如果是企业的自主行为,也必须在项目施工之前完成。

法律形式不同

规划环评只有一种即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成果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

内容和要求不同(环评法中明确地引入了公众参与)

公众参与是规划环评的必经程序(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建设项目环评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关系

在环境影响评价法施行之前,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主要涉及建设项目层次。

随着环境影响评价法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作出了规定,相应的产生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关系问题。

1、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

因为政府的一些规划通常要具体落实到一系列的建设项目上,如城市规划要具体落实到一系列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流域规划要落实到一系列水利工程项目。

因此,在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中,实际上不仅可能汇集了大量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的信息,还可能对其所包含的建设项目进行了初步的评价。

因此,随后进行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及审批,可以适当减少工作或者简化环节。

2、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建设单位可以简化。

二、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的概念:

是指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发建设项目和外商投资建设项目,其中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三同时”制度的意义

一是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项目决策阶段的环境管理,而“三同时”制度是项目实施阶段的环境管理。

二是防止产生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主要保证。

三是防止环境质量继续恶化的一种有效措施。

“三同时”制度,是我国环保工作的一项创举

环评制度与三同时的关系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对建设项目决策阶段的环境管理,主要目的是防止对环境有重大不良影响的项目进行和防止建设项目的选址不当;

而三同时制度是对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的环境管理,主要目的是防止项目建成后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和危害。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提出了措施和对策,三同时制度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继续和实施。

主要内容:

适用一下开发建设项目:

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2、技术改造项目;

3、凡从事对环境有污染或破坏影响的工程建设或开发项目4、确有经济效益的综合利用项目

三、排污收费制度

排污收费是指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征收一定数额的费用。

排污收费的特点是:

⑴强制征收。

⑵征收的排污费,全部纳入国家财政预算。

⑶征收的排污费,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

排污收费制度的意义

(1)利用经济杠杆调节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征收排污费直接关系排污者的经济利益,将环境保护与排污者的经济利益直接联系起来,从根本上改变了“污染有理,治理吃亏”的旧观念。

(2)增加排污者治理污染的能力。

实行排污收费制度为治理污染开辟了一条重要的资金渠道,增加了治理污染的能力,提高治理污染的积极性,加快治理污染的速度。

(3)促使排污者进行技术改造,开展综合利用。

收费项目包括污水、废气、超标噪声、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五类。

征收对象主要是超过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超标排放采暖锅炉烟尘的其他单位。

在未超过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下,也存在交纳排污费的情况。

排污费的征收对象主要是一些企事业单位,在某些情况下个人也可以成为排污费的征收对象。

排污费征收的标准:

由国家统一规定,但是个别工业密集、污染特别严重的大、中城市,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收费标准可作适当调整。

对同一污染口排放两种以上污染物的,只按收费最高的一种污染物计算收费。

排污费的加收、减收和免收:

对于交纳排污费后仍未达到标准的,从开征第3年起,每年提高征收标准5%;

对于1979年9月13日以后新建的建设项目,排污超标的加倍收费;

对于污染物处理设备不运行或擅自拆除,排污超标的加倍收费;

对于限期治理期末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加倍收费;

排污单位经过治理和加强管理,已经达到排污标准,或者显著降低排污数量和浓度,可以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检测属实,应当停止或减少收费。

征收程序:

1、由污染物排放单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经环境保护部门或其制度检测单位核定后,作为收费的依据。

2、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月或季度想排污单位发出缴费通知单

3、排污单位应在收到缴费通知单20日内向制度的银行缴付。

逾期不缴纳的,每天增收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拒不缴纳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其处以罚款,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制度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度的概念和意义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和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应急预案的适用范围

该预案适用于应对以下各类事件应急响应:

(1)超出事件发生地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的应对工作;

(2)跨省(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3)国务院或者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需要协调、指导的突发环境事件次生、衍生的环境事件。

(二)突发环境事件的工作原则

应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2)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

(3)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

(三)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类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分为三类:

(1)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2)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

(3)辐射环境污染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环境保护部2011年3月24日通过并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和综合协调机构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机构、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专家咨询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四)突发环境事件管理的运行机制

1.预防和预警机制

2.应急响应机制

(1)对突发环境事件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实行分级响应机制;

(2)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五、环境标准制度

环境标准是指国家为维护环境质量、控制污染,保护人体健康、社会财富和生态平衡,就环境质量以及污染物的排放,环境监测的方法等其他需要的事项,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制定和批准的各种技术指标与规范的总称。

具有法律约束力,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环境标准包括:

水环境标准、大气环境标准、顾飞污染控制标准、环境噪声标准、土壤环境标准、移动源排放标准、放射性与电磁辐射标准、生态环境保护标准、环境基础标准、其他环境标准等。

国家环境标准与地方环境标准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跨行业综合性排放标准(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等)和行业性排放标准(如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

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即:

有行业性排放标准的执行行业性排放标准,没有行业性排放标准的执行综合性排放标准。

省级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家环境保护部备案;

对于污染物排放标准,省级政府可以对国家排放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地方排放标准。

向已有地方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优先执行地方环境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保基础标准和方法标准

1环境质量标准:

以维护一定的环境质量,保护人群健康、社会财富和促进生态良性循环为目标,规定了环境中各类有害物质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内的容许含量。

2污染物排放标准:

是国家对人为污染源排入环境的污染物的浓度或数量所作的限量规定,它包括污染物排放浓度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标准。

3环保基础标准:

指在环境保护工作范围内,对有指导意义的符号、代号、指南、程序、规范等所作的统一规定。

4方法标准:

为实现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测分析,对采样、样品处理、分析测试、数据处理等过程进行规范的统一规定(是指对采样方法、分析方法、测定方法、实验方法、检验方法等所作的统一规定)。

制定和实施:

国家级环境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审批、颁布、废止。

有权制定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已经环保基础标准和方法标准三类。

地方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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