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讲遵纪守法自觉维护国家安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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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遵纪守法自觉维护国家安全
第三讲:
遵纪守法,自觉维护国家安全
教学目的:
通过介绍法制的重要意义,激发大学生关注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了解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基本概念;明确法律法规、校纪校规与安全的关系;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以及遵纪守法的道德观念和自觉性,规范行为准则。
教学重点:
1、讲解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对安全的重要意义。
2、介绍国家安全、保密工作和大学生应遵守的政治纪律。
3、讲授网络安全的法律知识,规范网络道德。
4、告知校园内禁止携带违禁物品、管制刀具和危险品等等。
5、介绍校园内发生刑事、治安案件的主要类型及案例。
教学方法:
课堂讲授、案例分析、课堂活动与小组讨论。
教学课时:
2课时
教学过程:
一、国家法律法规
在我国,按照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立法体制,法律位阶共分六级,它们从高到低依次是:
根本法律、基本法律、普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一)根本法律
由最高权威的创制主体制定的、调整社会生活中最重要事项的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位阶,处于该位阶的法律是国家的根本法。
在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我国社会生活中最重要的事项是社会生活中最重要的利益关系,即国家权力的归属及其纵向和横向的分工配置(国家权力的组织规范)、公民人权的尊重与保障(公民人权规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配置国家权力、保障公民人权的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唯一有权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
为保持宪法的最高权威性和稳定性,宪法的修改需要按照特别的程序来进行,比修改普通法律更加严格。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通常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人民代表在数量上近3000人)。
宪法作为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位阶,其他任何法律渊源均不能与宪法相抵触
(二)基本法律
处于第二位阶的基本法律的创制权属于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它制定或系统修改必须经全国人大代表过半数通过才能达成,这是基本法律区别于宪法(根本法律)的重要特征之一(如前所述宪法的创制或者修改须经全国人大体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才能通过)。
基本法律的局部修改和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基本法律的修改、解释不能突破该法的基本原则。
基本法律的适用和执行主体是国家司法机关和法律授予权力的行政机关。
基本法律的调整事项是社会生活中重要的利益归属和配置。
我国的基本法律包括民事基本法、行政基本法和刑事基本法以及诉讼法等。
(三)普通法律
在根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位阶之下的法律是普通法律。
普通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 的委员通常约为150人左右)。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普通法律的创制依据是作为根本法律的宪法和宪法之下的基本法律。
普通法律所调整的事项包容于基本法律调整事项之下,其内容为普通的社会关系中的利益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四)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的创制主体是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是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是宪法第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五)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六)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在法律体系中处于最低的位阶,行政规章区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两种。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二、国家安全法律知识
法律是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手段。
我国在《宪法》、《刑法》、《国家安全法》、《国防法》、《保密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了维护国家安全的内容,这就要求公民必须了解国家安全法律制度,掌握国家安全法律,承担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
(一)国家安全的一般法律制度
《国家安全法》、《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我国国家安全的一般法律制度。
《国家安全法》是维护国家安全的专门法律,规定了国家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职责以及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各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刑法》专门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罪,包括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资敌罪等具体罪名。
(二)国防安全法律制度
《国防法》是维护国防安全的专门法律,规定了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武装力量,边防、海防和空防,国防科研生产和军事订货,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国防教育,国防动员和战争状态,公民和组织的国防权利与义务,军人的义务和权益,对外军事关系等内容。
《反分裂国家法》明确规定了台湾问题的性质,以和平方式实现祖国统一,以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制止“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等内容。
(三)经济安全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虽然还缺乏有关经济安全的专门立法,但是在许多经济法律法规中包含了有关国家经济安全的规定,也具有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功能。
例如,我国加人世界贸易组织后,制定、修改了一批与世贸组织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在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对外贸易法律方面,加强了对国家经济安全的保障。
(四)生态安全法律制度
我国生态安全法律制度有两个组成部分:
一是我国制定的有关生态安全保障的法律法规;二是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生态安全保护的条约。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包括环境保护、灾害防御、自然资源保护、生物安全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在内的生态安全保障法律制度。
我国已经缔结或参加了60多个与环境保护和生态安全有关的国际条约。
(五)社会公共安全法律制度
为了保证社会治安、公共卫生安全和食品安全,国家制定了《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法》、《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六)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制度
为了维护国家的网络和信息安全,我国制定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这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利用互联网实施的各种违法行为及其处罚办法。
三、大学生须知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1997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三号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有二篇十五章四百五十一条,2006年6月29日第6次修正。
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于1996年3月17日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
所谓诉讼,就是平时所讲的“打官司”,诉讼法就是关于如何打官司方面的法律规定。
日常生活中常碰到的诉讼,主要有民事诉讼(即民事纠纷方面的官司)、行政诉讼(即公民与有关国家机关之间的纠纷方面的官司)和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则是有关犯罪方面的官司。
大家知道,我国刑法规定了哪些行为是犯罪行为,犯了罪又应当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判什么刑。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针对偷窥、偷拍、窃听他人隐私等行为,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的行政拘留,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而非法制造、贩卖或非法使用窃听、窃录专用器材,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日以上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有这种行为的,处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口市公安局2008年7月2日上午在海口举行通报会,海南师范大学女生宿舍被偷拍事件告破,该校大一男生陈某供认出于好奇偷拍女生宿舍,并将其中三百张照片上传网络。
他因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获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四)《中华人民共和和国国家安全法》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保卫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
总则中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同学们在涉外活动中,要保守国家机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遵守外事纪律,大学生还要自觉维护学校的政治稳定。
同学们如果对教学、伙食、住宿等方面有意见,可通过正当渠道向学校反映,不能动不动就写大字报,采取过激行为。
一是这种行为本身是违法的,二是过激行为也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破坏安全稳定。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保密法》
1989年5月1日起施行,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东方大学城宇航培训学校泄题事件。
2003年5月,刘晨和曹宇合伙注册“东方大学城宇航培训学校”,二人分别为法人代表和授课教师。
为扩大盈利,二人欲探明大学英语考试范围,以便进行针对性的考前培训。
曹宇找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务处负责考务工作的副科长史晓龙,谋划窃取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的试题。
2003年9月19日上午,史晓龙将曹宇带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存放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试卷的办公室,私自拆封试卷,交由曹宇抄录。
下午,曹、刘二人指使他人将部分考试范围公布于培训学校的网站。
当晚,曹、刘二人在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租用报告厅举办所谓考前“点题讲座”。
在这次讲座中,曹宇泄露了四级考试试卷的部分内容。
600多人参加了培训,曹、刘二人从中直接获利1.4万元。
事后,有关部门依法取缔了“东方大学城宇航培训学校”;停止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考点资格,进行整顿;对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给予通报批评。
2004年6月史晓龙、曹宇因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刘晨被判有期徒刑两年。
(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我国的互联网,在国家大力倡导和积极推动下,在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中得到日益广泛的应用,使人们的生产、工作、学习和生活方式已经开始并将继续发生深刻的变化,对于加快我国国民经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服务信息化进程具有重要作用。
同时,如何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问题已经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
为了兴利除弊,促进我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作如下决定:
1、为了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2)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
(3)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2、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2)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
(3)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4)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3、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
(2)利用互联网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3)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4)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
(5)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
四、树立法制意识,遵守校纪校规
(一)校纪校规的含义
校纪校规是学校为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的开展,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范畴内制定的适合本校管理工作的各类规章制度的总和。
(二)校纪校规与法律法规的区别
校纪校规与法律法规的区别:
一是制定的主体不同。
校纪校规由学校这一具体行政单位制定;法律法规由政府机构或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二是二者的效力不同。
校纪校规是广义上的法律,效力在法律法规之下;法律法规的效力更大。
三是二者面向的对象不同。
校纪校规面向的仅为其行政管辖范畴内的教职工和学生;法律法规面向的是社会全体成员,也包括学校的人员。
(三)大学生违纪的主要行为
大学生违纪主要分为违反日常行为规范和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两种。
1、学生违反日常行为规范的常见表现
(1)学生中存在无视校规校纪,漠视公共道德的情况。
如在公共区域占座、抢座,在教室高声喧哗等不文明行为;
(2)现代社会给予了学生更多诱惑和刺激,学生为达享乐目的,不惜违纪晚归;(3)在经济条件达不到的情况下,学生们为了面子或为了享乐而偷盗;(4)在部分影视作品影响下,学生们讲究哥们义气,拉帮结派甚至群体违纪犯罪。
2、学生违反教学管理规定的常见表现
(1)学生迟到、早退、旷课人数较以往有所上升;
(2)学生考试作弊现象时有发生,作弊手段、方式花样翻新。
3、学生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常见表现
(l)违章用电,如私拉电线,使用热得快等违禁电器等;
(2)离开宿舍不随手关门;(3)在教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用书包占位子,贵重物品不随身携带。
4、大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方式
(1)加强学生的基本道德素质教育和相关校纪校规的宣传学习。
(2)严格按照校纪校规进行相应的教育和处罚。
教育部2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2、53条规定: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处分分为五种: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查看;开除学籍。
5、第54条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6)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五、确立大安全观念,自觉维护国家安全
国家安全从根本上说,就是一个主权国家的生存和发展利益不受侵犯和威胁,也就是说,国家既没有外部威胁和侵犯,又没有内部的混乱和灾害的和平状态。
它不仅包括传统的政治安全和国防安全,还包括经济安全、科技安全、文化安全、生态安全、社会安全等。
其中政治安全与国防安全是国家安全的支柱和核心。
没有政治安全和国防安全,就根本不可能有国家的安全。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每个人都必须遵守国家安全法律,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义务。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民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有七项具体义务:
(一)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保卫祖国、抵抗侵略的神圣职责与光荣义务。
(二)应当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和协助的义务;
(三)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后,应当直接或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公安机关报告的义务;
(四)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收集证据时,公民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的义务;
(五)应当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的义务;
(六)不得非法持有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义务;
(七)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义务。
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有些人缺乏警惕性,国家安全意识观念淡薄,出现了一些对国家安全工作不利的现象。
有的人在与境外人员或者其他人员的交往中,随意把一些涉及国家秘密的事情泄露出去;有的人为了个人私利而置国家利益于不顾,参加间谍组织或其他敌对组织,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有的人从单纯经济利益和私欲出发,在与境外人员接触过程中故意或因过失而给国家安全和利益带来损害。
因此,大学生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应该自觉地遵守三个要求:
一是要认真学习《国家安全法》,自觉树立国家安全意识。
应清醒地看到,隐蔽战线的斗争依然是十分尖锐和复杂的,要居安思危,增强忧患意识,强化国家安全观念,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看做是自己的神圣职责,在高校中形成维护国家安全的师生防线。
二是要抵御各种诱惑,提高警惕,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
在涉外活动中遵守外事纪律,抵制各种诱惑,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我国宗教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时防范和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等。
三是要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各项义务。
六、违禁物品
(一)各类武器、弹药。
如枪支、子弹、炮弹、手榴弹、地雷、炸弹等。
(二)各类易爆炸性物品。
如雷管、炸药、火药、鞭炮等。
(三)各类易燃烧性物品,包括液体、气体和固体。
如汽油、煤油、桐油、酒精、生漆、柴油、气雾剂、气体打火机、瓦斯气瓶、磷、硫磺、火柴等。
(四)各类易腐蚀性物品。
如火硫酸、盐酸、硝酸、有机溶剂、农药、双氧水、危险化学品等。
(五)各类放射性元素及容器。
如铀、钴、镭、钚等。
(六)各类烈性毒药。
如铊、氰化物、砒霜等。
(七)各类麻醉药物。
如鸦片(包括罂粟壳、花、苞、叶)、吗啡、可卡因、海洛因、大麻、冰毒、麻黄素及其它制品等。
(八)各类生化制品和传染性物品。
如炭疽、危险性病菌、医药用废弃物等。
(九)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淫秽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等。
(十)各种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
如尸骨、动物器官、肢体、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等。
(十一)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明令禁止流通、寄递或进出境的物品,如国家秘密文件和资料、国家货币及伪造的货币和有价证券、仿真武器、管制刀具、珍贵文物、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
【案例】
案例一:
2008年3月24日晚上,在我院教学楼附近发生一起持械群殴事件,造成两人受伤。
此次事件是因男生方某追求女生汪某方式欠妥,汪某请其朋友出面让方某道歉未果引发。
打人方涉及女生汪某的好友唐某和唐某的朋友王某、杨某等10多人。
被打方涉及男生方某、方某的5位外校朋友和方某外校朋友的老乡徐某、郑某(在本校就读)。
事发当日,双方在事先约好的地点——学院一号教学楼处理此事,但因谈判破裂,在教学楼门口发生口角。
巧合的是,方某外校朋友的两位老乡徐某和郑某路过教学楼见双方剑拔弩张,认为女生汪某的10多位朋友以多欺少,便为老乡打抱不平,措辞偏激,引发持械斗殴。
在斗殴过程中,5名外校朋友逃脱,徐某和郑某被打伤,随后被送往医院救治。
男生方某被闻讯赶来的110民警拦截,交至学校保卫处。
【案例分析】此案例是因一厢情愿,恋爱不成,导致心理失调,继而引发报复斗殴等恶性案件。
另外,极少数学生在交友中,以意气相投的酒肉朋友为对象拉帮结派。
他们认为只有哥们义气才是最可信赖的,他们常常依仗人多势众,横行霸道,因而极易酿成聚众的打架斗殴。
通过此案例告诫学生要正确处理恋爱、交友等问题。
案例二:
2007年10月22日晚,我院通信与信息工程系通信专业的大一学生林某(该生任本班班长),在生活园区桥洞下把吕某左眼打伤。
此次事件是因为林某喜欢本班的一位女生,但是该女孩已有男友吕某,林某见吕某经常到班级里去自己心仪的女生,心里感到不舒服,于是决定伺机报复该女生的男友吕某引发。
事发当日,吕某在女生楼下等女友。
林某见状,马上纠集了几位朋友在生活园区桥洞下等候,并把吕某叫至桥洞下,对吕某进行恐吓。
争执中,林某动手打吕某,导致吕某左眼被打伤,林某见吕某左眼流血,心里恐慌,随后和朋友一起把吕某送至校医务室救治,后转至奉城医院。
10个月后,双方经保卫处积极调解,林某及家人同意一次性赔偿吕某各项费用共计56000元。
林某的家庭条件非常困难,父母都下岗在家,父亲身体不好,每周都要到医院做血透治疗。
当母亲用颤巍巍的双手把多方筹集来的赔偿款交给受伤学生吕某时,林某流下忏悔的泪水。
【案例分析】处于青春期的吕某由于没有形成正确的恋爱观,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完全不顾别人的感受,侵犯同学的人身安全,在同学之间造成了恶劣影响。
经批评教育,吕某意识到自己采用不理智的手段给同学造成了伤害。
血的教训告诉我们,做为当代大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