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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 黄山镇纪委 

承办人 林桂仁江纪律 

中共黄山镇纪律检查委员会

姓名

出生年月

1986年11月

入党年月

2006年12月

参加工作年月

单位

党内职务

行政职务

案件性质

赌博

涉案人数

1

2005

2011年10月12日,县纪委转来宁公行决字(2010)第1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材料一份,反映本镇李家村党员李汉财因赌博,被宁海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3000元。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对李汉财的严重违纪问题应予立案。

建议立案调查。

               负责人签名:

林桂仁(纪委副书记)

                2011年10月16日

2011年10月17日,经镇纪委研究,决定对李汉财同志的违纪问题予以立案调查。

                 负责人签名:

柴青(纪委书记)

2011年10月17日

        签名:

         年  月  日

中共宁海县黄山镇纪律检查委员会

立案决定书

纪立字〔2011〕11号

李家村党支部: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经镇纪委研究决定,对李汉财同志的严重违纪问题予以立案。

                中共黄山镇纪委(公章)

                2011年10月17日

抄送:

县纪委、镇党委

谈话通知书

李汉财同志:

根据《关于基层纪检组织办理党员受到行政处罚(处理)后需追究党纪责任案件的若干意见》(浙纪办发[2011]8号)文件有关规定,请你于2011年10月23日上午8:

30到黄山镇纪委办公室接受组织谈话,你若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接受组织谈话的,视作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中共黄山镇纪委

2011年10月20日

注:

谈话通知书是在违纪党员不履行党员义务或者不配合组织谈话的情况下发出,并在村务公开栏内张贴。

召开党支部会议通知书

黄山镇李家村党支部:

根据《关于基层纪检组织办理党员受到行政处罚(处理)后需追究党纪责任案件的若干意见》(浙纪办发[2011]8号)文件有关规定,鉴于你村党支部党员李汉财同志违纪,被镇纪委立案查处。

要求你村支部在10月27日前召开党支部大会。

中共黄山镇纪委

2011年10月20日

1、公告是在违纪党员无正当理由未按谈话通知书要求接受组织谈话的情况下发出的。

2、如违纪党员要求不开党支部大会,须符合以下之一的,其一涉及个人隐私的,如嫖娼、通奸,其二涉及国家机密的或商业秘密的。

但要履行填写申请表,表格附下《违纪党员党纪处分免开支部大会申请表》

违纪党员党纪处分免开支部大会申请表

现名

曾用名

民族

籍贯

学历

家庭住址

工作单位

加入中国共产党

年月

所在党支部

个人身份

现任职务

申请理由

申请人:

年月日

支委会意见

(盖章)

镇乡、街道

纪委意见

检讨书

镇纪委:

经过镇纪委对我的多次教育帮助,使我进一步认识自己所犯错误的严重性。

现在把我所犯的错误事实交待如下:

2010年5月26日,我在越河乡白林村后的山上赌博场子内,同冯一、梁二、顾三等人以扑克牌“小牌九”的形式参与赌博,当时我携带赌资520元在旁撩高注,每次下注100元,输200元,后被抓获,当场被扣押赌资320元。

我平时没有很好的约束自己,忘记了自己是一个共产党员的身份,犯下了赌博的严重错误,县公安局对我也作出了处罚,我感到非常后悔。

现在党组织要对我作出处分,我愿意接受,就是希望党组织能对我从轻处理,我以后一定改正错误,严格要求自己。

(上述检讨必须由本人书写)

                   检查人:

李汉财

                   2011年10月21日

被审查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李汉财     :

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向你告知有关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一)承办案件的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要求其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其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是本案的检举人、控告人、证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二)有权核对违纪错误事实,并说明情况和申辩。

(三)有权核对审理谈话笔录,可以提出补充或者修改意见,或自行书写陈述材料。

(四)所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本人的党纪处分或其他处理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或委托其他党员作证和辩护。

(五)对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有权要求与本人见面,并说明情况和申辩。

(六)对处分决定不服,有权提出申诉,并要求有关党组织、机关给予负责的答复。

(七)有权对党纪政纪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咨询。

(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提出控告。

(九)有权要求对本人案件实行公开审理。

(十)其他权利。

二、义务

(一)配合案件审理人员开展审理工作,不得故意推脱、逃避、阻挠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自觉接受调查和询问,如实说明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陈述和申辩,不得故意隐瞒、歪曲事实,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三)审理谈话笔录及其他相关材料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押印。

(四)正确对待处分,积极改正错误。

如数退缴、上交违纪违规所得。

(五)其他义务。

被审查人签名(押印):

     2011年10月21日

                             

本告知书一式两份,留档一份、交被审查人一份。

中共宁海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谈话笔录

时间2011年10月21日地点黄山镇人民政府会议室

谈话人林桂仁记录人江纪律

被谈话人李汉财性别男出生年月1986年11月25日

政治面目党员文化程度初中民族汉族

单位、职务黄山镇李家村电话85562321

谈话内容                         

问:

我们是镇纪委工作人员,关于你涉嫌违纪的案件已由我们受理,找你谈话,核对有关违纪事实,请你如实回答。

现将权利义务告知书给你看,看后,请签字?

 

答:

好的。

你对自己的权利义务现在是否清楚?

我知道了。

请问你对我们镇纪委办案人员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不需要。

请你先把自己的简历讲一下。

我出生于1986年11月25日,汉族,黄山镇李家村人,初中文化程度。

2006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你以前是否被镇纪委处理过?

答:

没有。

你对宁海县公安局对你做出的处罚认定事实是否有异议?

你对县公安作出处罚决定是否要进行行政诉讼或上诉?

没有上诉。

关于你所犯的错误事实,现在还有什么异议或者补充说明否?

我没有什么异议和补充说明。

签字:

李汉财第1页共2页

你对自己违法事实,谈谈自己的思想认识?

我现在已经认识到错误了,由于平时我没有很好的约束自己,想通过赌博赢钱,头脑比较冲动就上山赌博了,被抓后我非常后悔。

我作为一名共产党员,不该这样做的,今后,我要从中吸取教训,努力改正。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组织上要给予你必要的党纪处分,对此,你还有什么思想要向组织反映?

组织上要给我党纪处分,我没有意见,希望组织对我从轻处理。

你对自己的错误有一定的认识,态度是好的,希望你认真总结这次所犯错误的教训,以实际行动兑现自己的决心。

其他还有什么要说的?

没有了。

以上笔录看一下,如有误请提出更正?

以上笔录我看过,与我讲的一样。

李汉财(签字并按手印)

2011年10月21日

如笔录有涂改之处,须按被审理人指印。

党员干部简历证明材料

姓名

现 名

性 别

民 族

籍 贯

浙江省宁海县

学  历

初中

李家村

加入中国共产党年月

2006年12月

黄山镇李家村党支部

农民

党内任职情况

行政任职情况

在何时犯何错误受过何种处分

中共黄山镇党委(盖章)(须盖党委章)

违纪党员党纪处分支部决议

违纪人姓名

2006年12月

单  位

职务

支部名称

黄山镇李家存党支部

会议时间

2011年10月23日

本支部应到党18人

出席会议党员14人,外出党员4人

有表决权党员14人

表决方式:

口头、举手、投票(任意选一种)

表决结果:

同意给予李汉财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有14人,支部大会意见给予李汉财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支部负责人签名:

赵光荣

错误事实及本人意见:

2010年5月26日,李汉财在越河乡白林村后的山上赌博场子内,同他人以扑克牌“小牌九”的形式参与赌博,李汉财携带赌资520元在旁撩高注,每次下注100元,输200元,后被抓获,当场扣押赌资320元。

 我的错误事实,同意支部大会意见。

                   李汉财(签字并按指印) 

                2011年10月23日

关于李汉财赌博问题的处理意见报告

2011年10月13日,镇纪委收到县纪委移送的关于县公安局对李汉财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10月17日,镇纪委经研究,决定对李汉财的严重违纪问题予以立案调查。

承办人审阅了全案材料,核对了证据,并与李汉财进行谈话,现将处理意见报告如下:

一、李汉财基本情况

李汉财,男,1986年11月出生,汉族,宁海县黄山镇李家村人,初中文化程度,2006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二、违纪事实

2010年5月27日,李汉财因赌博被宁海县公安局给予其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3000元的处罚。

以上事实认定与县公安局一致。

三、认识态度

李汉财同志对自己的违纪行为深感后悔,在违法、违纪处理过程中,李汉财承认自己的错误事实,写了书面检讨,态度端正并表示愿意服从组织处理。

四、支部大会情况

2011年10月23日,黄山镇李家村党支部就李汉财同志违纪问题召开会议,党支部应到党员18人,实到党员14人,外出党员4人,支部大会以举手表决方式,一致同意给予李汉财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五、处理意见

审理人意见:

李汉财同志身为中共党员,参与赌博。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给予李汉财党内警告处分。

以上意见当否,提请镇纪委会议审定。

      

主审人:

林桂仁

协审人:

江纪律

2011年10月24日

基层案件审核呈批表

呈报单位:

黄山镇纪委

案件名称

李汉财赌博案

被调查人

单位职务

立案时间

立案机关

黄山镇

主要错误事实

2010年5月,李汉财在越河乡白林村后的山上赌博场子内,同他人以扑克牌“小牌九”的形式参与赌博,李汉财携带赌资520元在旁撩高注,每次下注100元,输200元,后被抓获,当场扣押赌资320元。

初审意见

建议给予李汉财党内警告处分。

负责人签名:

2011年10月25日

案审室

意见

同意初审意见。

负责人签名:

童宁海

2011年10月26日

分管领导意见

同意。

王江明

黄山镇纪委会议讨论案件记录

时间

2011.10.27

地点

会议室

主持

柴青

记录

李红

参 加

人 员

柴青、林桂仁、江纪律、张三、陈宏

列 席

周星、王锋

违纪人

概 况

姓 名

单 位 职 务

中共党员

  建议给予李汉财党内警告处分。

2011年10月27日,经镇纪委会议讨论决定,同意审理组对李汉财的处理意见。

               柴青(纪委书记)

                2011年10月27日

关于给予李汉财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

(见面稿)

李汉财,男,1986年11月出生,汉族,黄山镇李家村人,初中文化程度,2006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2010年5月26日,李汉财在越溪乡白岌村后的山上赌博场子内,同他人以扑克牌“小牌九”的形式参与赌博,李汉财携带赌资520元在旁撩高注,每次下注100元,输200元,后被抓获,当场扣押赌资320元。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经镇纪委研究,决定给予李汉财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2011年10月27日

同意组织处理意见。

    李汉财(签字并按指印)

    2011年10月27日

1.受处分人拒不签字的,由经办人写明情况,并签上二名经办人姓名和时间。

2.受处分人对处分决定见面稿提出不同意见的,审理组须对其所提意见作出解释说明。

中共黄山镇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

黄纪委〔2011〕11号

2010年5月26日,李汉财在越溪乡白岌村后的山上赌博场子内,同他人以扑克牌“小牌九”的形式参与赌博,李汉财携带赌资520元在旁撩高注,每次下注100元,输200元,被抓获,当场扣押赌资320元。

本决定自2011年10月27日起生效。

如对本处分决定不服,可向本机关提出申诉。

主题词:

党纪处分 党内警告 李汉财 决定

 主送:

李家村党支部,李汉财。

 抄送:

县纪委,镇党委。

 中共宁海黄山镇党政办   2011年11月8日印发

                     共印10份   

中共宁海县纪委宁海县监察局

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

1986.11

现任职务、时间

原任职务、时间

种类

党内警告

司法处理

2011年10月

27日

宣布时间

2011年11月11日

宣布范围

在李家村党支部全体党员会议上宣布

归入本人

档案情况

已归档

级别

工资

变动

情况

处分

前后

月工

资额

执行

开除公职

办理时间

拟给予的

考核等次

报告

单位

李家村党支部(盖章)

2011年11月11日

备注

送达回证

收件人

事由

赌博案

送达文件

《关于给予李汉财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

送达地点

李汉财家

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

收件人签名并按指印

收到日期

送达人

不能送达理由

李汉财

2011年11月7日

江纪律(必须有两人签名)

处分决定书入档回执

受送达单位

镇党委组织办

王东(镇组织委员)

收到日期

2011年11月8日

归入人事

归档日期

2011年11月8日

填表单位

黄山镇党委盖章

结案登记表

姓  名

参加工作时间

职  务

错误性质

处分类别

党内警告处分

处分时间

对李汉财同志的党内警告处分决定已发出,建议结案。

2011年10月24日

同意结案。

签名:

卷 内 备 考 表

本卷情况说明

            立卷人 江纪律(纪委委员)

            检查人 林桂仁(纪委副书记)

立卷时间20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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