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著名商标培训班课件1028114368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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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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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商标特殊保护
●第二十三条未经著名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不得在同一种商品中使用著名商标认定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著名商标认定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
●*对违反第二十三条的,可结合实际案情,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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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自著名商标公告之日起,他人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申请作为企业名称字号登记,足以引起公众误认并可能对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应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组织听证;
已经核准登记的,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向核发执照的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或者其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变更该企业名称字号的请求。
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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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权益在本市行政区域外遭受严重侵害的,可以向市工商局、各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直属分局请求帮助,各部门应当积极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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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商标的货币价值,把商标变成真金白银。
●*商标评估。
●*商标质押融资。
●*商标使用许可。
●*商标转让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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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地方政府的扶持政策,有利于企业做大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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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解读《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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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背景:
●原认定办法于2003年实施,执行至今;
2010年出台了《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依据《商标法》、《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结合广州的实际,将原认定办法和实施意见合并修订。
●先后征求了10多个职能部门和各区局、分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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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亮点
1.明确申请和评审标准,完善申报和认定程序,简化证明材料的提交要求。
2.增强可操作性,降低申报成本,加大宣传力度。
3.加大保护力度,落实扶持奖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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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办法解读
●著名商标的定义——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广州市著名商标(以下简称著名商标),是指在广州市具有较高市场信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关键词:
较高市场信誉、相关公众熟知、
●依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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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分工——
●第四条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负责著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各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著名商标认定申请的受理、初审、推荐和管理工作。
●市工商局直属分局依市工商局指定的范围、对象,负责著名商标认定申请的受理、初审、推荐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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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局:
职责不变。
●各区市场监管部门:
受理、初审、推荐和管理工作。
注重强化初审把关工作,提高向市局报送申报材料的质量。
●直属分局:
新增职责。
●依市工商局指定的范围,主要是指结合直属分局的工作需要和申报情况的实际作出指定。
材料申报仍以辖区管理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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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原则——
●第五条著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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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程序——
●第六条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经申请人自愿提出,由市工商局组织评审认定后向社会公告。
●新增条目:
强调著名商标认定由申请人自愿申请为前提,由市工商局评审认定的过程,最后会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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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主体资格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
(一)商标注册人是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人为该商标注册人。
●
(二)商标注册人是广州市户籍自然人的,申请人可为该商标注册人,也可为取得该商标许可使用权,且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商标注册人是境外企业或外国人(含港、澳、台地区)的,申请人为取得该商标许可使用权,且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注册的同一商标,应当共同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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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商标注册人是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人为该商标注册人。
●*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地址在广州市。
●*企业、其他组织,如学校、医院、社团组织等。
●*申请人不可以是独占被许可人。
●*举例:
“王老吉”商标的注册人是广药集团,独占使用人是王老吉公司,申请人应当是广药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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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商标注册人是广州市户籍自然人的,申请人可为该商标注册人,也可为取得该商标许可使用权,且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如原规定不变
●*举例:
张三(自然人户籍在广州地区)
●申请人:
张三或张三许可的广州企业,须提供由商标局出具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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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标注册人是境外企业或外国人(含港、澳、台地区)的,申请人为取得该商标许可使用权,且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如原规定不变
●*举例:
注册人为香港堡狮龙公司,申请人应为广州堡狮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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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商标注册人和申请人应当符合上述规定。
●*由商标使用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由商标注册人出具的授权书,同意被许可使用人申报市著名商标。
●如:
张三许可了A、B公司使用,由A公司申请,必须出具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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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著名商标的条件
●*不再区分必备条件和参考因素;
●*八项条件均需满足,综合评审认定;
●*综合了原认定办法和实施意见里最关键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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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申请商标须为连续使用满3年并继续有效的国内注册商标,且不处于变更、转让、移转等状态。
●*连续使用满3年;
●*有效的国内注册商标;
●*不处于变更、转让、移转等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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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申请商标、实际使用的商标应当与《商标注册证》核准的商标一致。
●*申请认定的商标:
提供的商标图样电子版;
●*实际使用的商标:
商标使用规范;
●*重点:
1.申请商标有否按要求提出。
2.实际使用是否严格与《商标注册证》一致;
●*常见问题:
自行改变商标图样,超核定商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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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的几种类型:
●
(一)单一申请的,与商标注册证图样完全一致;
●重点:
完全克隆,比例、字形均不可变;
●非指定颜色的,统一提供黑色;
指定颜色的,按注册证颜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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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两个以上商标组合申请的,每件商标应与商标注册证图形一致,且组合结构应当与实际使用一致;
组成申请的商标,与实际使用是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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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标图样相同,类别相同,申请商品分属两个或以上商标注册证的,可一并申请;
●(四)“一标多类”的新情况:
如实际中有同时使用不同类别的商品,可一并申请。
申请商品有否实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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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图样的提交要求
●普通商标:
黑白图样,JPG格式,分辨率不低于150像素/英寸,长、宽度为5.5cm。
文字商标
图形商标
组合商标
是否有自行改变、留白太多、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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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颜色商标:
按注册证的相同颜色,JPG格式,分辨率不低于150像素/英寸,长、宽度为5.5cm。
颜色是否与注册证相同,标注“(指定颜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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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商标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综合参考申请商标的广告发布、行业协会排名、市场占有率、商标主要荣誉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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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请认定的商品应当质量优良,具有良好市场信誉;
近三年在各级质量监督抽查中没有不合格记录。
●*商品类:
征求市、区级质监部门意见,对申请商品近三年存在内在质量问题的,一票否决;
●*服务类:
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或主管部门意见,对有不良记录或市场信誉差的,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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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请商品近3年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新申请:
可参考本市同行业中已认定著名商标的主要经济指标和经营规模;
●*延续申请:
如出现经济指标剧变,净利润亏损严重等特殊情况,须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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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请商品近3年的销售区域较为广泛,国内销售区域应当涵盖3个以上地级市或者2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外销售区域在2个以上国家(地区)。
●因申请商品的特性难以按销售区域衡量的,以及餐饮、学校等特殊性服务项目,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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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请人近3年在生产经营、产品质量、税务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劳动保障、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商品进出口管理等方面无严重违法行为,且近1年内无商标违法行为。
●*征求市相关职能部门、各区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市消委会等意见。
●*确定严重违法行为的标准:
由各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参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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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请人注重商标品牌管理,具有健全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
能主动及时通过行政或者司法途径维护商标等知识产权合法权益。
●*综合参考申请人的商标意识和商标管理水平。
●*如申请商标被侵权严重,申请人有主动维权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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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材料要求
●第九条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填写《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证明材料请按本条和申请表的具体要求执行。
●*延续认定著名商标,应当填写《广州市著名商标延续认定申请表》。
●*申请表可在红盾网上下载,或通过网上申报系统直接导出。
幻灯片42
●
(一)申请人和商标注册人的资格证明。
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自然人身份证或其它主体资格证明;
●*提交复印件,须核对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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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申请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含由商标局出具的变更、续展、转让、移转等证明),及商标最早使用和连续使用满3年的证明材料;
●*商标最早使用和连续使用满3年的证明:
可提交使用申请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发票、合同、广告或者《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
●*注册时间不满3年的,重点提交商标使用满3年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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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带有该商标标识的商品实物照片;
●*在商品(或服务)上实际使用申请商标的标识,如包装物、瓶贴、标签等,以及申请商标在商品交易文书、广告宣传、展览等商业活动中使用的照片作为证明材料。
●*提交照片中商标标识是否清晰,商标标识与《商标注册证》的商标图样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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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请商品近3年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的证明材料。
主要包括: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或汇算清缴报告,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及企业享受的税收减免等优惠证明;
●申请商标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提交被许可人近3年的审计报告或汇算清缴报告;
申请人或者被许可人实际使用多件商标的,应当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使用申请商标商品的专项审计报告;
●申请商品如有同行业排名的,应提交市级以上行业协会或者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行业排名(或市场占有率)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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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主要经济指标证明材料的提交要求
●*可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或汇算清缴报告。
报告复印件应至少包括:
正文内容、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税务部门出具的年度纳税证明(企业享受的税收减免等优惠证明)。
●*如有同行业排名的,应提交市级以上行业协会或者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行业排名(或市场占有率)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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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填报的经济指标项目:
年销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纳税额。
年销量是指申请商品每年的销售量,由申请人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如实填报;
服务类的申请商标无须填报此项。
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净利润、纳税额应与提交的证明材料数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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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下,经济指标的提交要求
●1.申请人和被许可人均只使用或主要使用申请商标的,应同时提交申请人和被许可人近3年的审计报告或汇算清缴报告;
主要经济指标是所有使用人经济指标的总和。
●*证明材料重点:
一要提交申请人与各被许可人的关系和实际使用情况;
二要注意相关报表数据,确认填报数是否等于总和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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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人或被许可人不是只使用申请商标的,则须提供针对申请商标商品的专项审计报告。
一要说明申请人或被许可人的实际使用情况;
二要必须提供专项审计报告,但填报数须与专项审计报告的数字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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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对经济指标作特别说明的具体情形
●1.近三年经济指标有剧增、剧减、亏损的;
●2.申请商标有许可情况的;
●3.享受了国家或地方优惠扶持政策的;
●4.其它认为需要作出说明的。
是否存在漏填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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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请商品近三年广告发布情况的证明材料;
●*仅指申请商标商品的广告发布情况。
●*应提交每年每一地区每一媒体发布广告的1—2张发票复印件作证明材料;
广告发票无法证明广告覆盖范围的,应当同时提供相应的广告合同。
●*相关发票提交复印件,须核对原件。
●*延续申请只需填写近三年广告费,不需提交广告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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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请商品销售区域(含境外)的证明材料;
●*仅指申请商标商品的销售区域情况。
●*国内销售或服务区域应按省份名称填写,仅在省内销售的,按地级市名称填写;
并提交每一销售地区每年1—2张有效销售或服务发票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
●*境外销售或服务区域应按国家(地区)名称填写,并提交每一国家或者地区每年1—2张有效销售发票、或者海关出口报关单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
●*延续申请不需提交销售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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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请商标的管理情况,以及该商标专用权受保护记录证明材料;
●*对应申请表中“商标管理情况”、“申请商标注册情况”和“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等。
●*申请商标有被侵权记录的,可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相关商标注册证提交复印件,须核对原件。
●*延续申请只需提供近三年新注册的商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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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与申请商标有关的获奖情况证明材料;
●*可提交近5年由市级以上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包括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中华老字号、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国家重点新产品、星火计划项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起草单位、高新技术企业、专利证书(发明、实用新型)、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等。
●*延续申请只需提供近三年的获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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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商标注册人出具给被许可人申请著名商标的授权书或证明文件,以及被许可人的主体资格、许可关系和商标实际使用等证明材料;
●*在认定办法中新增的要求。
●*被许可人对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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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请人对提交证明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承诺书格式可使用市工商局提供的范本,也可由申请人自己起草,承诺对提交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提交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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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证明申请商标著名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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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程序——网上和书面递交申请
●第十条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申请人须通过广州红盾信息网,完成“广州市著名商标申请”网上申报,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第九条规定的纸质申请材料报送申请人所在地的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指定的市工商局直属分局。
●共同注册的商标,申请人不在同一辖区的,可选择向任意一个申请人所在地的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指定的市工商局直属分局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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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程序——受理和初审
●第十一条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指定的市工商局直属分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依据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市工商局;
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限期补正。
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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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程序——对不予受理决定的复审申请
●第十二条申请人对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指定的市工商局直属分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工商局提出复审申请。
●市工商局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审决定。
异议成立的,由市工商局直接受理;
异议不成立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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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程序——市工商局审查
●第十三条市工商局收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指定的市工商局直属分局报送的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必要时可对申请人和被许可使用人申报情况进行现场核实,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广州市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期间应当征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委员会等意见。
亦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
幻灯片62
●申请程序——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四条评审委员会应当根据著名商标申请材料、市工商局审查意见以及其他方面的意见,依照著名商标的条件标准,对申请商标进行评审。
●评审委员会由市工商局会同市消费者委员会、广州市商标协会等的有关专家组成。
评审著名商标,应当有4/5以上评委出席,采用实名表决方式,2/3以上出席评委表决同意的,为通过评审。
●评审委员会的工作规则由市工商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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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程序——认定前公示、异议申请、认定公告
●第十五条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拟认定为著名商标的,由市工商局向社会发布认定前公示。
自公示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
●市工商局应当自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报评审委员会裁决。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评审委员会裁决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工商局予以公告,并颁发《广州市著名商标证书》和牌匾。
对未予认定为著名商标的,市工商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退回申请材料。
幻灯片64
●有效期
●第十六条著名商标的有效期为3年,自认定公告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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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续认定申请的要求
●第十七条著名商标所有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所在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市工商局直属分局提出延续认定申请。
●延续认定申请的办理,与著名商标申请的办理相同。
每次延续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可参照《广州市著名商标延续认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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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商标转让的办理程序
●第十八条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的注册商标发生转让的,著名商标所有人应当向市工商局提出变更申请。
●评审委员会应当依照著名商标认定的条件标准,就是否同意变更作出裁决。
同意变更的,予以公告,重新颁发证书、牌匾。
不同意变更的,向著名商标所有人说明理由,原认定的著名商标失效。
●*新增条目。
●*参考标准:
1.著名商标转让的受让方与出让方的关系;
2.转让后对著名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