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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完工

4.质量与检验

4.1工程质量

4.2检查、检验和返工

4.3隐蔽工程和交接验收

4.4重新检验

5.施工管理

5.1施工管理总的要求

5.2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HSE)管理

5.3事故处理

6.工程款与支付

6.1工程款的计算

6.2工程款的支付

6.3工程款的结算

7.材料设备供应

7.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设备

7.2承包人采购材料

8.工程设计变更

8.1工程设计变更

8.2施工签证

8.3工程量的确认

9.交接、验收与结算

9.1交接验收

9.2最终接收

9.3质量保修

10.违约、索赔和争议

10.1违约

10.2索赔

10.3争议

11.其他

11.1工程分包或转包

11.2不可抗力

11.3保险

11.4合同解除

11.5合同生效与终止

11.6合同补充协议

11.7合同份数

合同附件1工作范围

合同附件2商务价格汇总表

合同附件3安装费用汇总表

合同附件4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武汉五环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武汉五环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研发中心项目中央空调安装(水、风系统)工程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项目概况

业主名称:

项目名称:

研发中心项目

项目地点: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长城科技园内

工程内容:

研发中心项目中央空调水、风系统安装

承接方式:

邀请招标方式

2.工程承包范围

本项目承包范围包括具体工作内容见合同附件1工作范围。

3.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为2011年月日(暂定),具体开工日期发包方将提前15天通知承包人。

合同工期天。

4.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的施工验收及评定规范合格条件,同时还要满足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技术交底的要求。

5.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本合同由下列文件组成:

(1)合同协议书;

(2)合同条款及附件;

(3)有关技术文件及图纸;

(4)业主和发包人有关管理规定和要求;

(5)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6.有关词语的涵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涵义与第二部分“合同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7.承包人的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开工、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8.发包人的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工程款及合同规定的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发包人分期分批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

9.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1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民族大道1019号。

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后生效。

合同生效日期由发包人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地址:

开发区民族大道1019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430223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

10.术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0.1合同中有关术语的涵义

10.1.1发包人:

武汉五环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10.1.2发包人代表:

指发包人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0.1.3承包人:

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0.1.4承包人代表:

指承包人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0.1.5业主:

10.1.6业主代表:

指业主指定的负责总承包管理和总承包合同履行的代表。

10.1.7设计单位:

五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8监理单位:

指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本工程的监

理单位由业主委托。

10.1.9总监理工程师:

指监理单位委派的负责本工程全面监理工作的总监理工程师。

10.1.10政府质量监督机构:

指业主委托的对现场施工全过程进行质量监督的机构。

10.1.11第三方质量监督检验机构:

指负责本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检验的单位。

本工程的

第三方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由业主和发包人确定。

10.1.1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

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0.1.13工程: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0.1.14工程价款: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价款。

10.1.15工期: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双方约定的相应工作所经历,并

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日历天数。

10.1.16开工日期:

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公历日期。

10.1.17中间交接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所有工作内容(包括施工、安装、调试等),达到可以交付使用的状态,经业主及相关职能部门验收合格并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日期。

10.1.18最终接收:

经业主监理及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合同项目进入质量保证期。

质量保证期期满日期为从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

质量保证期结束后,业主向承包人人颁发最终接收证书。

10.1.19图纸:

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

永久工程或临时工程的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0.1.20施工场地:

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

施工使用的场所。

10.1.21书面形式:

是指任何采用手写、打字、复写、复印、印刷的各种文件,包括但不仅

限于:

报告、指令、通知、任命、委托、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传真等。

10.1.22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0.1.23索赔: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0.1.24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0.1.25小时或天:

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

间);

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0.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0.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a.合同生效后,双方签署的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b.合同协议书

c.合同条款及附件

d.有关技术文件及图纸

e.业主和发包人的管理规定

10.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

和承包人协商解决。

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条款第10.3条处理。

10.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10.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10.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国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10.3.3适用标准、规范

约定优先适用国家标准、规范,当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

适用行业标准、规范。

11.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11.1发包人驻工地代表

11.1.1

发包人授权施工经理全权代表其在本工程中的权益和责任,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

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1.1.2发包人在变更其驻工地代表时,需提前五(5)天通知承包人。

11.1.3发包人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代表,承包人代

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日期后生效。

必要时,发包人代表可以发出口头指令,并由发包人从命令发出之时开始的二十四(24)小时以内给予书面确认,如发包人不能在规定的二十四(24)小时以内给予书面确认时,承包人应在从第二十五(25)小时开始到第四十八(48)小时为止的时间以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如该要求提出后的二十四(24)小时以内承包人未收到发包人的书面答复,应视为发包人已确认承包人的要求。

11.1.4承包人对发包人代表合法的口头或书面指令应予以执行,如承包人认为发包人代表的

指令不合理,应在从收到指令时起的二十四(24)小时以内提出书面申告,发包人在从

收到承包人申告时起的二十四(24)小时以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如发包人代表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合法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发包人代表仍决定执行的合法指令,承包人应予以执行。

11.1.5发包人代表应及时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和其它合同规定

的义务,否则,承包人在合同规定时限到达时起的二十四(24)小时以内将具体要求、

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发包人。

11.2承包人驻工地代表

11.2.1承包人授权项目经理全权代表其在本工程中的权益和责任,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

11.2.2承包人在变更其驻工地代表时,需提前五(5)天通知发包人,且需要得到发包人的批

准。

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更换承包人代表,发包人有权从应支付的工程结算款中扣除3万元(大写:

叁万元整)人民币作为罚款。

11.2.3承包人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承包人代表签字后送交发包人代表,发包

人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日期后生效。

11.2.4承包人代表按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

组织施工。

11.2.5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联系的情况下,承包人代表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

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从采取措施时起的二十四(24)小时以内向发包人代表书面报告。

11.3发包人工作

11.3.1发包人的主要工作

a.发包人在合同生效后的适当时间,将负责本工程监理工作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总监理工程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b.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

c.将施工所需水、电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项目建设区规划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d.协调开通外部通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e.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f.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需业主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

g.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

h.组织承包人及相关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i.向承包人分期分批提供施工用正式施工图纸。

j.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k.审查批准承包人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方案、施工进度统计表、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等文件资料。

l.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11.3.2发包人未能履行2.3.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发包人顺延延误的工期。

11.4承包人工作

11.4.1承包人的主要工作

a.完成合同承包范围内的施工工作和技术服务;

负责办理工程施工中承包人所必需的许可证、执照或授权书。

b.向发包人提供日、周、月工程进度计划、报告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质量报告和HSE

报告。

c.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非施工时间除值班人员外,其他施工人员不能在施工现场逗留和住宿。

d.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业主和发包人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

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包括罚款等费用;

e.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

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f.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

保护工作,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g.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

成的损失和罚款;

h.承包人应对已完工程的成品进行保护,施工中对成品的损坏,由承包人免费按发包

人要求修复,或由发包人负责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i.自费解决施工所需的临时设施及交通工具。

承包人的办公室、工人宿舍、食堂等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发包方不提供场地和住所。

j.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使用的水、电接点由发包人指定,计量装置(需经发包人核

准)和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承包人使用的水、电用量将由发包人记录,其记录须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确认,承包人按照现场装表计量的数量以水电部门指导价格与发包人据实结算,发包人将从承包人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k.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11.4.2承包人未能履行2.4.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承担相应的罚款,延误的工期不得顺延。

12.施工进度和工期

12.1进度计划

12.1.1施工进度计划由承包人编制,报监理和业主批准后执行。

12.1.2主要进度控制点的完成落实到日历天。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进驻现场施工的指令后3天内,按发包人施工进度控制的要求编制详细的工序施工作业统筹计划并报发包人批准。

12.1.3承包人按发包人的规定,每日、每周、每月编制施工进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12.1.4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并预计会影响工程总进度时,承包人应提出改进措施,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和拖延工期要求。

发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批准,不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12.2开工及延期开工

12.2.1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第3条约定时间开工。

如果承包人由于自身原因未在约定的时

间开工,发包人处以承包人1万元人民币(大写:

壹万元整人民币)罚款。

罚款由发包人从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12.2.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发包人应在开工日期三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

12.3暂停施工

12.3.1发包人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发包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

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承包人应当按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承包人实施发包人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发包人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

发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相应顺延工期;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2.4工期延误

12.4.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a.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b.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等造成停工累计超过24小时;

12.4.2承包人在3.4.1款情况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报告。

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

12.5完工

12.5.1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协议书第3条约定的中间交接完工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完工。

12.5.2如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按限定的完工日期完工,每延误一天,发包人罚款承包人1仟元人民币(大写:

壹仟元整人民币),进度违约罚金总额不超过叁万元人民币(大写:

人民币叁拾万圆整)。

13.质量与检验

13.1工程质量

13.1.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依据(两者验收标准不一致时,取要求较高者)。

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3.1.2工程质量的检测、检验由发包人或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确定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承包人必须按要求送检,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13.1.3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相关技术质量要求和相关的施工标准、规范施工。

因承包人不遵守上述要求、标准及规范而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3.2检查、检验和返工

13.2.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发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

随时接受业主、监理单位、政府主管部门的检查、检测、检验,并提供便利条件。

13.2.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按相关方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

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2.3在业主、监理单位、第三方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政府质量监督机构依据相关

规定进行质量检查、检测、检验前,承包人应进行必要的自检。

13.2.4虽经检查、检测、检验合格,但由于承包人原因仍引起的质量问题,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2.5因发包人指令失误发生的追加工程款,由发包人承担。

13.3隐蔽工程和交接验收

13.3.1承包人应按国家和行业规范规定做好施工和检查验收记录,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

达到合同条款约定的交接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监理单位验收。

通知包括隐蔽和交接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验收合格,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和监理单位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3.4重新检验

13.4.1当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费用。

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费用。

14.施工管理

14.1施工管理总的要求

5.1.1承包人必须按照已建立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进行施工全过程的管理。

5.1.2承包人必须接受发包人、监理单位、政府主管部门等的监督和管理,包括且并不限于对施工现场的管理、临时设施的管理等。

业主、监理单位、政府质量监督机构对发包人在施工质量、施工进度和施工HSE等方面的要求,承包人应视为是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要求。

5.1.3施工合同签订的同时,承包人必须与发包人共同签订《进场协议》,并遵守《进场协议》中相关条款;

施工合同签订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发包人的管理规定、管理制度,承包人必须按这些管理规定、管理制度等完成施工工作,包括提交规定的文件、资料、报告、报表,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等。

5.1.4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建设或租赁临时办公设施、临时生活设施,并支付相关费用。

5.1.5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在施工质量、施工进度和施工HSE方面对发包人造成不利影

响或被罚款的,发包人将对承包人予以罚款。

5.1.5承包人应按合同派遣足量、合格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施工工人承担安装施工工作。

承包人的管理人员必须是承包人企业的职工。

如果需要聘用劳务队伍,必需事先获得发包人的书面批准,且劳务队伍应是成建制的具有劳务分包专业资质的单位。

14.2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HSE)管理

14.2.1承包人应遵守发包人的HSE管理规定,并编制详细的HSE计划、预案、规定,

经过发包人、监理单位批准后,遵照执行。

14.2.2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

受安全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事故的,其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2.3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14.2.4承包人应建立并保持HSE管理体系,并持有职业健康安全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14.2.5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施工经理应持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

承包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持有“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

14.2.6承包人必须配备专职HSE经理和足够数量的HSE工程师,严格按照批准的的HSE计划

要求、预案、规定对现场进行HSE管理。

承包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应按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及业主、发包人的要求配置。

14.2.7承包人应保持完整的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HSE)记录供业主、监理单位、发包

人检查。

14.2.8发包人HSE责任:

(1)审查承包人的安全施工资格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人;

(2)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承包人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3)对承包人提出安全要求,并认真监督、检查;

(4)对违反安全规定冒险蛮干的承包人,令其停工整改;

(5)统计承包人的伤亡事故,按规定上报,并按施工合同约定协助处理承包人的伤亡事故。

5.2.8承包人HSE责任:

(1)对施工现场的HSE工作负责,认真履行施工合同规定的安全生产责任;

(2)遵守发包人的有关安全生产制度,服从发包人的安全生产管理,及时向发包人报告伤亡事故并参与调查,处理善后事宜。

14.3事故处理

14.3.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

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14.3.2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15.工程款与支付

15.1合同价款与调整

15.1.1本施工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价款共计万元(大写:

)。

合同价款包括设备材料费、施工安装费、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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