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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治水规定实施细则

煤矿防治水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和减少煤矿水害事故的发生,保障矿井安全生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根据《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安全规程》和陕煤化集团公司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的要求,特制订我公司煤矿防治水规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司所属煤矿、控股煤矿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其他有关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第四条矿井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防治水工作负全面行政管理责任,主要负责本单位防治水机构设置、人员及技术装备配备、专项资金落实和重要防治水设计、措施的审批等工作。

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主要负责组织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制定矿井防治水各项规章制度,组织编写防治水计划、审批防治水设计、措施,定期组织开展水患排查活动,研究制定治理措施等工作。

其他矿井分管领导按照职责分工负相应的防治水管理责任,主要负责组织防治水措施的落实、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和资金落实等单项工作。

第五条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划分为复杂、极复杂矿井必须设立专门防治水管理机构,设专职地测副总工程师,配备3-4名经正规院校地质、水文地质专业毕业的防治水工作专职技术人员。

建立专业探放水施工队伍,配足工程技术人员和施工人员,探放水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探放水培训方可上岗作业。

水文地质条件简单、中等的矿井应有防治水管理机构,配备1-3名经正规院校地质、水文地质专业毕业的防治水工作专职技术人员。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局(公司)是指所属矿井有1/2(包括1/2)以上的矿井为复杂和极复杂型。

第六条公司、矿井配备专用探放水设备按照陕煤化集团《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第六条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局(公司)、矿井必须配足专用探放水设备(探放水设备包括物(化)探仪、探水钻机等),保证施工需要。

并必须配备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主要设备包括排水泵、排水管、开关和电缆等。

抢险救灾设备的排水能力局(公司)按不小于矿区中矿井涌水量最大的矿井其最大涌水量的5倍配备;矿井按不小于本矿井最大涌水量的3倍配备;单泵的有效排水能力不小于500m3/h,扬程满足要求。

水文地质条件简单、中等的局(公司)、矿井,由局(公司)配备2套以上的专用探放水设备并配备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统一调配使用。

抢险救灾设备排水能力按不小于矿区中矿井涌水量最大的矿井其最大涌水量的5倍配备,单泵的有效排水能力不小于500m3/h,扬程满足要求。

凡发生过突水淹井事故的矿井,其抢险救灾泵管的排水能力:

最大单位突水量大于3倍矿井最大涌水量的按最大突水量配备;最大突水量小于3倍矿井最大涌水量的,按不小于矿井最大涌水量的3倍配备。

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必须落实专人维护保养,保证设备时刻处于完好状态,并做好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必须建立探放水作业队伍;水文地质条件简单、中等的矿井可不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但要与有资质的专业施工单位签定探放水协议。

探放水任务少的煤矿,探放水队伍可与探放瓦斯队伍合并,但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探放水培训方可上岗,探放水队伍应配备一名工程技术人员。

第七条公司、矿井必须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还要建立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等。

第八条公司、矿井必须编制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并负责逐年落实。

矿井必须编制年度防治水计划报公司审批,并负责组织实施。

规划、计划的编制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陕煤化集团《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

中长期规划一般按5年一编制,防治水规划编制要求包含以下内容:

⑴区域和矿井水文地质情况及存在的重大水害隐患问题;⑵防治水工程的必要性和完成规划项目的可行性;⑶准确的水文地质条件,防(地面防洪、井下防排水,防水闸门、防水墙、防水煤岩柱留设等)、堵(封堵透水点)、疏(疏水降压)、排(完善排水系统)截(拦截补给量)等综合防治水工程项目、工程量、工期、重点设备、预期效果、工程费用概算及逐年投入计划;(4)重点防治水工程技术路线;(5)防治水组织机构及责任落实情况。

防治水规划编制、实施可采取现场技术人员与科研院所和高校专家合作的方式。

年度防治水计划一般应在每年12月底前编制,其主要内容包括:

⑴年度内采掘工作面的分布情况,水文地质概况;⑵分析矿井主要水患类型,预测可能透水的地段、原因和分水平、分煤层的涌水量;⑶安排防治水工程项目及工程量;⑷制定防治水计划及排水、避灾线路;⑸所需材料设备及资金。

⑹设立防治水机构及责任落实情况。

防治水规划和年度计划要报陕煤化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备案。

第九条矿井应当详细查明井田、采(盘)区和工作面内水文地质条件,并应查明井田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

新建矿井首采区及其井田(含新建风井)周边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有潜在水害隐患而没有进行安全论证的,不得进行矿井建设。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矿井的采区、工作面,应当采取物探、化探和钻探等有效手段,查明水害情况。

在水害情况未查明或隐患未治理,严禁进行一切采掘活动。

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

分析查找透水原因,采取有效安全措施进行治理,在透水原因不清、水害未得到有效治理前,所有撤离人员严禁再次进入工作场所进行采掘作业。

第十条矿井应当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井下作业人员识别水害的能力和防范水害的技能,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

入井职工应熟悉作业场所水害避灾路线和路线标示,改变工作场所时要进行一次水灾应急演练,增强职工灾害应急技能。

第十一条矿井应当加强防治水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积极推广使用防治水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

矿井应当定期(或针对特定水害问题)聘请相关科研院校或有关组织机构的技术专家参加,对矿井水害进行“技术会诊”,提出矿井防治水工作指导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矿井水文地质基础工作

第一条各矿必须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及《煤矿防治水规定释义》的要求,对本矿井的水文地质情况进行研究,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确定划分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矿井必须根据审定的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开展矿井防治水工作,公司相关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第二条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进行重新确定。

当发生突水量达到300m3/h以上或造成死亡3人以上事故等重大突水事故后,应当在1年内重新确定矿井的水文地质类型。

第三条生产矿井必须具备《煤矿防治水规定》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三种报告、五种图件、十五种台账,报告、图纸、台账的内容、格式等必须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等有关规范的要求。

第四条新建矿井移交、关闭矿井必须具备的地质资料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矿井应当积极推广建立水文地质信息管理系统(可并入地测系统数据库),实现矿井水文地质文字资料收集、数据采集、图件绘制、计算评价和矿井防治水预测预报一体化。

第三章水文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

第一条各矿应根据生产建设实际需要,安排开展专项水文地质调查工作,专项水文地质调查的内容及要求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执行。

第二条各矿应制定井上、下水文观测制度。

地测部门应随着生产建设范围的不断扩展,经常性地及时完成地面和井下水文地质观测工作。

本年度开采区域地面水文地质观测工作应提前一个水文年开展观测。

地面及井下水文地质观测的内容及要求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执行。

条件许可的矿井应积极推广自动监测系统。

各种观测、监测、巡查必须建立台账,台账要求内容真实,记录齐全。

第三条各矿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每次降大到暴雨和降雨后,地测部门应当派专业人员分别巡查、观测井上下积水、涌水情况,并和周边矿井互相沟通信息,保证本矿及相邻矿井的安全。

第四条各矿应根据《煤矿防治水规定》的规定,结合矿井实际情况适时进行矿井地质补充勘探、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补充勘探的内容及要求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二十九条至第四十条执行。

补充勘探工作必须经公司审查批准,经费列入专用基金计划。

第四章矿井防治水

第一条各矿地测部门应当掌握矿区附近地表水系汇水、渗漏、水库、鱼塘、河道障碍物、最高洪水位、历年降水量等情况,熟悉开采区域井上下对照情况。

矿井地面防治水工作必须遵守《煤矿防治水规定》第四十一条至第五十条的规定。

第二条矿井应当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留设防隔水煤(岩)柱,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要求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附录三的规定执行。

防隔水煤(岩)柱应当由矿地测部门编制设计,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

矿井防隔水煤(岩)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严禁在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

开采水淹区下的废弃防隔水煤(岩)柱时,应当彻底疏放上部积水。

严禁顶水作业。

第三条在矿井受水害威胁的区域,进行巷道掘进前,应当采用钻探、物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质条件。

矿井地测部门应当提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并提出水害防范措施,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和地测等有关部门审查,报煤矿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四条有突水历史或带压开采的矿井,应当分水平或分采区实行隔离开采。

在分区之前,应当留设防隔水煤(岩)柱并建立防水闸门,以便在发生突水时,能够控制水势、减少灾情、保障矿井安全。

第五条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应当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或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另外安设具有独立供电系统且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泵。

在其他有突水危险的采掘区域,应当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不具备设置防水闸门条件的,应当制定防突水措施,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六条矿井应当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等,确保矿井能够正常排水。

矿井排水系统的具体要求遵照《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十八条至第二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矿井水闸门和水闸墙的建设遵照《煤矿防治水规定》第六十六条至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执行,水闸门和水闸墙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严格按照设计进行施工,并按照规定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进行竣工验收,否则不得投入使用。

水闸门和水闸墙的设计、竣工验收资料报公司备案。

第八条矿井疏干开采和带压开采遵照《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矿井疏干开采和带压开采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审查,报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九条矿井注浆堵水工程遵照《煤矿防治水规定》第八十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注浆堵水的方案必须经矿井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水体下采煤遵照《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一百零二条至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执行。

水体下采煤的设计方案必须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第五章井下探放水

第一条对于采掘工作面受水害影响的矿井,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进行充水条件分析,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年年初,根据每年的采掘接续计划,结合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全面分析水害隐患,提出水害分析预测表及水害预测图;

(二)在采掘过程中,对预测图、表逐月进行检查,不断补充和修正。

发现水患险情,及时发出水害通知单,并报告矿调度室,通知可能受水害威胁地点的人员撤到安全地点;

(三)采掘工作面年度和月度水害预测资料及时报送矿井总工程师及生产安全部门。

采掘工作面水害分析预报表和预测图模式见《煤矿防治水规定》附录六。

第二条探放水应当使用探放水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进行设计、施工,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

探放水结束后,应当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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