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菜篮子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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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菜篮子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田间工程、温室大棚、集约化育苗、田头预冷等基础设施条件相对完善;

规范化、标准化生产水平较高,示范作用突出。

或采用无土栽培、立体种植等现代化生产方式的工厂化作物栽培基地,占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配置现代化生产装备,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具有稳定、高产、高品质的生产特点。

(二)畜禽基地: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生猪养殖年出栏1万头以上,肉鸡养殖年出栏10万只以上,肉牛养殖(含育肥牛)年出栏200头以上,肉羊养殖年出栏250头以上,禽蛋年产量250吨以上。

养殖场选址布局科学合理,且在非禁养区范围内,符合河源市畜禽养殖业布局规划,生产设施设备满足标准化生产需要;

严格执行畜禽养殖强制免疫规定等防疫检疫要求,科学实施畜禽疫病综合防控措施,合理配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对病死畜禽实行无害化处理;

符合农业源污染物减排要求,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或达到相关排放标准。

(三)水产基地:

以池塘养殖为主的养殖面积在100亩以上,或工厂化养殖水面面积500平方米以上;

基地生产条件完善,基本养殖设备配置完备,配置与养殖水体和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水质、水生生物检测等基础性仪器设备;

养殖用水符合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要求,水源无污染源,且定期进行监测,养殖场进排水系统应当分开。

养殖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养殖技术规范操作要求,必须填写《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和《水产养殖用药记录》且保存2年以上。

(四)水果基地:

占地面积500亩以上,集中连片,田间工程、包装分拣车间、集约化育苗等基础设施完善;

推行标准化生产,配置杀虫灯、防虫网、粘虫色板、喷滴灌、果实套袋等标准化栽培设施;

集成应用先进病虫害防控技术,实施统防统治和病虫害绿色防控,示范带动作用突出。

(五)流通基地:

设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具备较大经营规模,经营主体为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农产品年交易额在10亿元以上,设有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

运用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方式配送、销售“菜篮子”商品的企业、农贸市场、社区菜店,生鲜经营面积在500平方米(包括企业分店总和)以上的超市、平价供应店等鲜活农产品销售网点的单位,设有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建立完善的农产品质量监管体系,鲜活农产品年交易额在1000万元以上。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认定为河源市“菜篮子”基地:

(一)近三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问题;

(二)存在产权纠纷;

(三)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卫生、环保、能源或其他法律法规和强制标准。

(四)对专项资金申报、使用、管理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挤占、挪用等违规行为。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九条河源市“菜篮子”基地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市农业局公布开展基地申报认定的细则和受理时间。

第十条具备条件的单位自愿向市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河源市“菜篮子”基地认定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等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畜禽基地还需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水产基地需提供水产养殖使用证复印件;

(四)基地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管理技术规程、生产管理制度以及生产记录档案样本复印件;

(五)与本市农产品经营者签订的农产品购销合同复印件(自产自销者另行提供说明和证明材料);

(六)其他。

如基地及其产品获得的各项认证证书或荣誉证书文件、无公害认定证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申报材料按上述次序装订成册上报,所报材料中提供复印件的,需提供原件备查。

第十一条评审考核由市农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组成专业评审组进行评审,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对基地生产环境情况、生产规模、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评价,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提出评审推荐意见。

第十二条市农业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审议确定河源市“菜篮子”基地初选名单。

第十三条对经审定的河源市“菜篮子”基地初选名单在市农业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对经公示无异议的“菜篮子”基地,由市农业主管部门授予“河源市‘菜篮子’基地”称号,颁发证书和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在认定的有效期内,对获得“河源市‘菜篮子’基地”的单位,市财政根据当年“菜篮子”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的安排情况,给予适当的补助,每个基地只能享受一次认定资金补助。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完善基地基础设施、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品种改良、技术开发推广、仓储冷链、信息化应用、环境整治、质量追溯系统建设、直销店(点)建设等。

补助办法与标准由市农业局商市财政局每年根据资金安排情况另行制定方案报市政府审批确定。

第十六条引导鼓励基地产品进驻河源市平价商店,支持基地在本市开设农产品直销店,开展农产品网上直销、直供直销等配送服务,确保基地产品主要供应河源市场。

农业部门加强与物价、财政等支农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利用价格调节基金,加大对基地蔬菜大棚、冷链设施、平价商店建设的扶持。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河源市“菜篮子”基地认定有效期为2年,对河源市“菜篮子”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实行竞争淘汰机制,做到有进有出。

第十八条建立河源市“菜篮子”基地动态监测管理制度,两年进行一次监测评估,由市农业局组织监测评估工作,监测申报材料与认定申报材料相同。

第十九条各级农业部门对辖区内的河源市“菜篮子”基地建立基地档案,并采取定期统计、情况调查、实地考察、随机抽查等方式,及时对有效期内的河源市“菜篮子”基地生产、经营、管理、产品质量安全和标志使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同时,积极帮助基地解决发展遇到的突出困难,完善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十条河源市“菜篮子”基地纳入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范围,由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或农业部门委托的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不定期抽检,两年内累计不少于3次。

对拒绝检测或不配合检测的基地,视为该次检测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河源市“菜篮子”基地享有以下权利:

(一)可依照有关规定向市农业局申请河源市“菜篮子”工程建设专项资金完善基地基础设施、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品种改良、技术开发推广、质量追溯系统建设等。

(二)可在产品包装、标签、广告宣传等使用统一规定的“河源市‘菜篮子’基地”标志。

(三)优先享受相关部门组织的各种人员培训和交流活动。

第二十二条河源市“菜篮子”基地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严格执行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自觉接受各级农业部门的管理、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质量安全监测。

(二)基地名单公布后的两个月内在基地区域显著位置树立“河源市‘菜篮子’基地”标志牌。

(三)尚未通过无公害产地以上认定的基地(流通基地除外)要在名单公布后对基地进行升级改造,确保在2年内通过无公害农产品产地以上认定;

已达到无公害产地认定的基地应在原有基础上,逐步增加绿色、有机产品的比重。

(四)示范推广健康安全种养技术、标准化生产技术以及新名优品种。

(五)列为河源市“菜篮子”产品应急供应单位,当主要农产品市场价格大幅波动时,基地的生产和销售应服从政府的应急调控任务的安排。

(六)生产基地实现“六有”,即有LOGO(产品包装使用统一的河源市“菜篮子”基地产品标识)、有二维码追溯(可手机扫描产品包装二维码查看产品生产信息)、有品牌(基地产品注册自有品牌),有产销对接,有无公害认定,有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

(七)流通基地要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设施设备,执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和自检制度,农产品进入流通基地时要做到“逢进必检”。

(八)有条件的流通基地要开设“菜篮子”产品销售专区,与河源市“菜篮子”生产基地建立产销对接关系。

(九)生产基地直销点和流通基地销售专区要按照统一标准张贴或悬挂统一的标识。

第二十三条经认定的河源市“菜篮子”基地应加强基地自身建设和管理,自觉维护河源市“菜篮子”基地信誉和形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核实,由市农业局取消其认定资格,向社会进行通报,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将通报有关部门作进一步处理:

(一)产地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达不到无公害产地环境要求,影响基地产品质量安全。

(二)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检出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一年内累计2个以上样品检出以下情形的:

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或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或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或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引发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Ⅲ级)(以《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事故分级为标准)。

(四)基地规模显著减少,缩小规模超过30%以上。

(五)虚报或伪造供应河源市场产品数量。

(六)转借、转让河源市“菜篮子”基地证书和标志。

(七)基地自愿提出取消认定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河源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河源市“菜篮子”基地认定申请书

基地名称

基地地址

申请单位

(盖章)

基地负责人

(签名)

联系电话/手机

项目联系人

电子邮箱:

传真:

单位网址: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河源市农业局编制

填表承诺书

本单位(人)承诺遵守《河源市“菜篮子”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并自愿作出以下声明:

1、本单位(人)对本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如有虚假,本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单位(人)同意将本申请材料向依法审批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公开,对依法审批或者评审过程中泄露的信息,河源市农业局免予承担责任。

3、本申请材料仅为申请河源市“菜篮子”基地认定制作并自行备份,河源市农业局不予退还。

特此承诺。

法定代表人(或者被委托人)/个人签字: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单位需加盖公章,被委托人签字的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一、企业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注册所在区

注册时间

执照注册号

经营范围

(按营业执照)

企业总资产

万元

企业净资产

上年营业收入

其中:

农业收入

二、“菜篮子”基地情况

基地类别

生产能力

建设已投入

上年利润

使用期

年月—年月

场地性质

上年

产量/产值

销售河源市场产量/产值

主要品种

河源市场销量

销售方式1/数量

销售方式2/数量

三、质量控制措施

执行的标准

自检机制

四、基地规划和现状图片

五、审核审批情况

评审组组成

姓名

单位

职务/职称

签名

评审意见

评审组长(签字)

年月日

业务主管科室审核意见

河源市农业局审定意见

填表说明

本申请书一式2份

1.基地地址应具体到村。

2.从事农产品电子商务的企业应在单位网址中注明。

3.基地类别按照《河源市“菜篮子”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划分的蔬菜水果、畜禽蛋奶、水产品的生产填写。

4.生产能力指基地生产规模(面积、存出栏)等,应注明计量单位。

5.建设已投入指基地基础及配套设施等固定资产方面的建设投入。

6.使用期指基地场地使用期的起止年月。

7.场地性质指基地使用的场地为自有、租赁或与他人合作等。

8.上年产量/产值指基地的总产量和产值。

9.如基地产品品种较多,应将销量最多的前三种产品列出品名、数量和主要的2种销售方式,分别对应填表。

10.执行的标准指企业生产所执行的标准、规程等,列出标准、规程名号即可。

11.自检机制扼要填写企业自设检测室的人员、设备等配置,及运行机制情况;

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应注明机构名称、委托期限等。

12.生产基地应附上基地范围布局图,以及场容场貌图片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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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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