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贴项目买卖合同doc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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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公正、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意按照以下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一、本合同由合同文本和下列文件组成

  1.采购文件

  2.成交供应商报价文件

  3.成交通知书

  4.成交供应商在谈判过程中做出的书面澄清或承诺

  5.本合同附件

  二、小麦良种品种名称、亩标准播量、各品种良种数量(基准)、折扣供种单价

  乙方应严格按照以下要求向该包对应补贴实施区供应小麦良种:

  1.(品种),每亩标准播种量公斤,良种数量万公斤(基准)。

以每公斤折扣供种单价元向项目区农户供种,确保每亩给农户补贴10元。

  2.(品种),每亩标准播种量公斤,良种数量万公斤(基准)。

  3.(品种),每亩标准播种量公斤,良种数量万公斤(基准)。

  4.(品种),每亩标准播种量公斤,良种数量万公斤(基准)。

  5.(品种),每亩标准播种量公斤,良种数量万公斤(基准)。

  本合同确定的基准供种面积和供种数量是乙方供应小麦良种的参考值,合同履行以实际供种面积和供种数量为准,乙方要根据农民实际种植面积和已确定的每亩标准播种量相应增加或减少供种数量。

  注:

某品种折扣供种单价=(综合单价*该品种每亩标准播种量-每亩补贴10元)/每亩标准播种量。

以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舍去第三位,不得四舍五入。

  三、合同金额

  供种面积(基准)万亩

  供种数量(基准)万公斤。

  合同总金额(基准):

人民币(大写)

  人民币(小写)

  良种综合成交单价:

人民币元/公斤(大写)

  人民币元/公斤(小写),

  四、种衣剂生产厂家、产品、药种比、种衣剂数量、包衣数量、相关措施

  乙方应严格按照以下要求使用种衣剂及采取相关措施:

  乙方使用XX年从(种衣剂生产厂家)购进的吨(种衣剂数量)(种衣剂产品),农药登记证号,按照(药种比)采用机械包衣,完成万公斤(种子数量)包衣任务,确保机械包衣率达到100%。

种子数量=(1/药种比)*种衣剂数量/10,此款种子数量≥第二条良种总数量

  以上产品(是或否)单一杀菌剂剂型的种衣剂,如是,同时采取防虫措施,按照比例添加(农药名称)杀虫剂。

(如是单一杀菌剂剂型的种衣剂,后两项必填)

  五、付款

  付款途径:

预算内国库与采购人自行支付;

  付款方式:

  

(一)财政补贴资金

  财政补贴资金按照实际供种面积,以每亩10元的补贴标准核算。

  1.本合同签订后,山东省财政厅按照谈判文件确定的基准供种面积预拨70%的补贴资金万元到乙方的开户银行帐号,以资助乙方开展备种。

  2.播种结束后,实际供种面积对应的补贴资金与预拨资金之间的差额,由省财政厅凭项目县财政部门和农业部门逐级审核后的供种清册,以及省农业厅出具的无种子质量问题书面意见,与供种单位据实结算。

  

(二)农户负担的良种款

  由相关项目县农业局根据分品种折扣供种单价,协助乙方按实际供种量向购种农户收取,在乙方供种完成的同时,完成收取工作。

  六、质量

  1.小麦良种的质量应符合采购文件、报价文件及乙方在谈判过程中做出的书面承诺及澄清。

  2.乙方在供种前一周内,必须向该包所相关县级农业部门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种子管理部门出具的近期(供种前30天内)种子质量检测报告。

并出具相关检疫证明,确保种子质量和检疫合格。

如出现种子质量和检疫问题,由乙方负责赔偿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供种

  1.由相关项目县农业局负责编制项目区示意图、乡(镇)任务分解表。

向乙方提供印制和编制村统一供种清册、到户供种(订单)卡要求,指导协助乙方编制村统一供种清册、到户供种(订单)卡,协助乙方制定详细的供种计划,供种计划明确种子送达日期、地点、数量等。

  2.乙方应严格按照相关项目县农业局要求,印制供种清册和到户供种卡,在相关项目县农业局指导和协助下,及时做好供种清册编制工作,制定统一供种计划,在农业部门的指导与配合下将种子按计划的日期,送种到村,供种到户,必须保证在XX年月日前结束供种工作。

同时确保在供种的同时将供种卡发放到户。

  3.相关项目县农业局协助乙方在农户购种时,做好农户在统一供种清册上的确认工作(购种人签名并按手印或盖章),以备乙方报账时使用。

  4.相关项目县农业局负责村供种清册供种前和供种后两次公示;

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负责监督项目区供种秩序,保障乙方正常供种。

  八、履约保证金

  小麦良种交付2个月后,如无质量问题,乙方填写《山东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并由该包所相关县级农业部门盖章,交山东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后,履约保证金1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为附条件生效合同,除甲乙双方签章,还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合同生效:

  1.本合同应提交履约保证金、公证费用。

  2.本合同须经山东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审查合格。

  十、售后服务

  1.乙方应按采购文件、报价文件及乙方在谈判过程中做出的书面说明或承诺提供及时、快速、优质的售后服务。

  2.乙方在相关项目县农业局的指导与配合下,向农户发放品种栽培技术资料,抓好项目区良种良法配套技术的培训、指导,确保项目实施效果。

  十一、违约条款

  1、乙方必须承诺在履行合同期间具有合法生产经营资格,如不能履行承诺,采购人有权按有关规定取消其成交资格,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2、乙方延迟交货,每延迟1日,按应交付小麦良种总额0.3‰支付违约金。

  3、乙方履行合同不符合规定,出现供种品种、质量、数量、经营权等问题由乙方负责,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4、一方不按期履行合同,并经另一方提示后15日内仍不履行合同的,经山东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同意后,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乙方违约,有权扣除乙方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甲方保留追索的权利。

如甲方违约,应将履约保证金退给乙方。

  5、如因一方违约,双方未能就赔偿损失达成协议,引起诉讼或仲裁时,违约方除应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外,还应承担对方因诉讼或仲裁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等相关费用。

  6、其它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无相关规定的,双方协商解决。

  7、按照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应当在明确责任后3日内,按银行规定或双方商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十二、不可抗力条款

  因不可抗力致使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山东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及另一方,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并在15天内提供有关不可抗力的相应证明。

  合同未履行部分是否继续履行、如何履行等问题,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并以书面形式报山东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审核后确定。

  十三、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发生纠纷,经双方协商不能解决时,采用第1种方式予以解决。

  十四、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所签定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补充协议的生效应符合本合同第九条的规定。

合同补充条款应报山东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备案。

  十五、合同保存

  本合同一式份,省农业厅两份,相关县农业局各一份,相关县财政局各一份,乙方一份,山东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两份。

  山东省农业厅项目县农业局项目县财政局

  盖章盖章盖章

  全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全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订时间:

本合同签订时间:

  乙方:

  盖章

  开户单位:

  开户银行:

  帐号:

以下内容可在阅读后自行删除。

声明:

1.本合同文本及具体条款,不是标准及最终法律文本,仅供参考。

2.本文本不能作为您的决定或行为的支持依据,使用前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具体内容进行更改。

如不能确定,建议咨询相关律师。

3.文书中需填写的内容应在电脑上填写完毕后再打印出来,除签名外不应手填。

法律知识之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

可见,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欠缺生效要件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但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

确认合同无效的条件:

1、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无效。

但有两例外:

事后经权利人追认的,有效;

事后取得处分权的,有效。

2、意思表示不真实,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

3、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表现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但有例外:

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有效;

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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