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师生产事故案例分析知识点播汇总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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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该厂在预案编制和预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如下:
(1)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仅由安全科来编制是不合适的。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该由生产、安全、技术、人力资源、卫生环境等部门共同组成编写组来编写,预案编制完成之后,要征求各部门的意见,包括高层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人力资源部门,工程与维修部门,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部门,邻近社区,市场销售部门,法律顾问,财务部门等。
(2)预案经安全科长审查,由生产副厂长签发也是不合适的。
预案应经本单位各级管理人员、应急管理人员和应急响应人员充分讨论、修订和评审,就是要进行内部评审。
如果涉及外单位,还应该进行外部评审。
经过评审的预案,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签发。
(3)预案没有在属地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是不正确的,应该按规定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4)员工不知道厂里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说明该厂对预案没有进行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预案经批准发布后,应组织落实预案中的各项工作,如开展应急预案宣传、教育和培训,落实应急资源并定期检查,组织开展应急演习和训练,建立电子化的应急预案,对应急预案实施动态管理与更新,并不断完善等。
3.当出现氨气泄漏事故时,应当进行紧急疏散和撤离,这时应确定疏散区域、疏散距离、疏散路线、疏散运输工具、安全蔽护场所等细节,同时应该考虑疏散人群的数量、所需要的时间和可利用的时间、风向等环境变化,确保疏散能顺利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伤亡,不会出现慌乱、盲目的情况,更不会出现因疏散导致次生事故。
二、案例分析问答题答题方法
案例分析问答题主要有以下提问方式:
1.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对某场景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及所在的工艺单元进行分析。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综合考虑起因物、引起事故的先发的诱导性原因、致害物、伤害方式等,将事故类型分为20类。
①物体打击。
指失控物体在重力或惯性力作用下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适用于落下物、飞来物、滚石、崩块所造成的伤害。
如砖块、工具从高处落下伤人等,不包括因机械设备、车辆、起重设备、坍塌、各种爆炸引起的物体打击。
②车辆伤害。
指由运动中的企业机动车辆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
适用于机动车辆在行驶中的挤、压、撞车或倾覆等事故,以及在行驶中上下车,搭乘矿车或放飞车而发生的事故,因跑车、溜车造成的事故。
不包括车辆停驶时发生的事故
③机械伤害。
由运动中的机械设备引起伤害的事故。
适用于在使用、维修机械设备与工具引起的绞、碾、碰、割、戳、切等伤害。
如工件或刀具飞出伤人;
切屑伤人;
手或身体被卷入;
手或其他部位被模具轧伤;
被转动的机械缠住等。
不包括车辆、起重设备引起的机械伤害。
④起重伤害。
指从事起重作业时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适用各种起重作业。
包括:
桥式类型起重机,如龙门起重机、缆索起重机等;
臂架式类型起重机,如门座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悬臂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履带起重机、汽车和轮胎起重机等;
升降机,如电梯、升船机、货物升降机等;
轻小型起重设备,如千斤顶、滑车、葫芦(手动、气动、电动)等作业。
⑤触电。
指电流流经人体,造成生理伤害的事故。
适用于触电、雷击伤害。
如人体接触带电的设备金属外壳,裸露的临时线,漏电的手持电动工具;
起重设备误触高压线,或感应带电;
雷击伤害;
触电坠落等事故。
⑥淹溺。
指人落入水中,水侵入呼吸系统造成伤害的事故。
适用于船舶、排筏、设施在航行、停泊、作业时发生的落水事故。
⑦灼烫。
指因接触酸、碱、蒸汽、热水或因火焰、高温、放射线引起的皮肤及其他器官、组织损伤的事故。
适用于烧伤、烫伤、化学灼伤、放射性皮肤损伤等伤害。
不包括电烧伤以及火灾事故引起的烧伤。
⑧火灾。
指造成人身伤亡的企业火灾事故。
⑨高处坠落。
指人由站立工作面失去平衡,在重力作用下坠落引起的伤害事故。
适用于脚手架、平台、房顶、桥梁、山崖等高于地面的坠落,也适用于由地面踏空失足坠入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情况。
但排除以其他类别为诱发条件的坠落。
如高处作业时,因触电失足坠落应定为触电事故,不能按高处坠落划分。
⑩坍塌。
指建筑物、构筑物、堆置物等倒塌以及土石塌方引起的伤害事故。
适用于因设计或施工不合理而造成的倒塌,以及土方、岩石发生的塌陷事故。
如建筑物倒塌,脚手架倒塌,挖掘沟、坑、洞时土石的塌方等事故。
不适用于矿山冒顶片帮事故,或因爆炸、爆破引起的坍塌事故。
冒顶片帮。
指矿井工作面、巷道侧壁由于支护不当、压力过大造成的坍塌,称为片帮;
顶板垮落称为冒顶。
二者同时发生,称为冒顶片帮。
适用于矿山、地下开采、掘进及其他坑道作业发生的坍塌事故。
透水。
指矿山、地下开采或其他坑道作业时,意外水源造成的伤亡事故。
适用于井巷与含水岩层、地下含水带、溶洞或与被淹巷道、地面水域相通时,涌水成灾的事故。
不适用于地面水害事故。
放炮。
指施工时,放炮作业造成的伤亡事故。
适用于各种爆破作业。
如采石、采矿、采煤、开山、修路、拆出建筑物等工程进行的放炮作业引起的伤亡事故。
瓦斯爆炸。
指可燃性气体瓦斯、煤尘与空气混合形成了浓度达到燃烧极限的混合物,接触火源时,引起的化学性爆炸事故。
主要适用于煤矿,同时也适用于空气不流通,瓦斯、煤尘积聚的场合。
火药爆炸。
指火药与炸药在生产、运输、储藏的过程中发生的爆炸事故。
适用于火药与炸药在加工、配料、运输、储藏、使用过程中,由于震动、明火、摩擦、静电作用,或因炸药的热分解作用,发生的化学性爆炸事故。
锅炉爆炸。
指锅炉发生的物理性爆炸事故。
适用于使用工作压力大于0.07MPa、以水为介质的蒸汽锅炉,但不适用于铁路机车、船舶上的锅炉以及列车电站和船舶电站的锅炉。
容器爆炸。
指压力容器破裂引起的气体爆炸,即物理性爆炸,包括容器内盛装的可燃性掖化气,在容器破裂后,立即蒸发,与周围的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遇到火源时产生的化学爆炸,也称容器的二次爆炸。
其他爆炸。
凡不属于上述爆炸的事故均列入其他爆炸。
例如,可燃性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气体引起的爆炸;
可燃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引起的爆炸;
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气体引起的爆炸;
间接形成的可燃气体与空气相混合,或者可燃蒸气与空气相混合,遇火源爆炸的事故。
中毒和窒息。
中毒是指人接触有毒物质引起的人体急性中毒事故;
窒息是指因为氧气缺乏,发生突然晕倒,甚至死亡的事故。
两种现象合为一体,称为中毒和窒息事故。
不适用于病理变化导致的中毒和窒息的事故,也不适用于慢性中毒的职业导致的死亡。
其他伤害。
凡不属于上述伤害的事故均称为其他伤害。
如扭伤、跌伤、冻伤、野兽咬伤、钉子扎伤等。
2.按照《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816-92),对某场景存在的物理性(或化学性)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分析,并指出其存在的地点。
环球
根据《生产过程危险和危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8161992)的规定,将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危害因素分为6类。
l.物理性危险、危害因素
(1)设备、设施缺陷(强度不够、刚度不够、稳定性差、密封不良、应力集中、外形缺陷、外露运动件、制动器缺陷、控制器缺陷、设备设施其他缺陷)。
(2)防护缺陷(无防护、防护装置和设施缺陷、防护不当、支撑不当、防护距离不够、其他防护缺陷)。
(3)电危害(带电部位裸露、漏电、雷电、静电、电火花、其他电危害)。
(4)噪声危害(机械性噪声、电磁性噪声、流体动力性噪声、其他噪声)。
(5)振动危害(机械性振动、电磁性振动、流体动力性振动、其他振动)。
(6)电磁辐射危害(电离辐射:
x射线、丫射线、a粒子、β粒子、质子、中子、高能电子束等。
非电离辐射:
紫外线、激光、射频辐射、超高压电场)。
(7)运动物危害(固体抛射物、液体飞溅物、反弹物、岩上滑动、料堆垛滑动、气流卷动、冲击地压、其他运动物危害)。
(8)明火危害。
(9)能造成灼伤的高温物质危害(高温气体、高温固体、高温液体、其他高温物质)。
(10)能造成冻伤的低温物质危害(低温气体、低温固体、低温液体、其他低温物质)。
(11)粉尘与气溶胶危害(不包括爆炸性、有毒性粉尘与气溶胶)。
(12)作业环境不良危害(作业环境不良、基础下沉、安全过道缺陷、采光照明不良、有害光照、通风不良、缺氧、空气质量不良、给排水不良、涌水、强迫体位、气温过高、气温过低、气压过高、气压过低、高温高湿、自然灾害、其他作业环境不良)。
(13)信号缺陷危害(无信号设施、信号选用不当、信号位置不当、信号不清、信号显示不准、其他信号缺陷)。
(14)标志缺陷危害(无标志、标志不清楚、标志不规范、标志选用不当、标志位置缺陷、其他标志缺陷)。
(15)其他物理性危险和危害因素。
按照应急准备要素的要求,指出某单位在应急准备工作中的不足。
应急管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包括预防、准备、响应和恢复4个阶段。
尽管在实际情况中这些阶段往往是交叉的,但每一阶段都有自己明确的目标,而且每一阶段又是构筑在前一阶段的基础之上,因而预防、准备、响应和恢复的相互关联,构成了重大事故应急管理的循环过程。
(一)预防
在应急管理中预防有两层含义,一是事故的预防工作,即通过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等手段,尽可能地防止事故的发生,实现本质安全;
二是在假定事故必然发生的前提下,通过预先采取的预防措施,达到降低或减缓事故的影响或后果的严重程度,如加大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工厂选址的安全规划、减少危险物品的存量、设置防护墙以及开展公众教育等。
从长远看,低成本、高效率的预防措施是减少事故损失的关键。
(二)准备
应急准备是应急管理过程中一个极其关键的过程。
它是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所做的各种准备,包括应急体系的建立、有关部门和人员职责的落实、预案的编制、应急队伍的建设、应急设备(施)与物资的准备和维护、预案的演练、与外部应急力量的衔接等,其目标是保持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应急能力。
(三)响应
应急响应是在事故发生后立即采取的应急与救援行动,包括事故的报警与通报、人员的紧急疏散、急救与医疗、消防和工程抢险措施、信息收集与应急决策和外部求援等。
其目标是尽可能地抢救受害人员,保护可能受威胁的人群,尽可能控制并消除事故。
(四)恢复
恢复工作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进行。
首先应使事故影响区域恢复到相对安全的基本状态,然后逐步恢复到正常状态。
要求立即进行的恢复工作包括事故损失评估、原因调查、清理废墟等。
在短期恢复工作中,应注意避免出现新的紧急情况。
长期恢复包括厂区重建和受影响区域的重新规划和发展。
在长期恢复工作中,应汲取事故和应急救援的经验教训,开展进一步的预防工作和减灾行动。
指出某单位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预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的层次
(一)综合预案
综合预案相当于总体预案,从总体上阐述预案的应急方针、政策,应急组织结构及相应的职责,应急行动的总体思路等。
通过综合预案,可以很清晰地了解应急的组织体系、运行机制及预案的文件体系。
更重要的是,综合预案可以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基础和"
底线"
对那些没有预料的紧急情况也能起到一般的应急指导作用。
(二)专项预案
专项预案是针对某种具体的、特定类型的紧急情况,如危险物质泄漏、火灾、某一自然灾害等的应急而制定的。
专项预案是在综合预案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某种特定危险的特点,对应急的形势、组织机构、应急活动等进行更具体的阐述,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三)现场预案
现场预案是在专项预案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而编制的。
它是针对特定的具体场所(即以现场为目标),通常是该类型事故风险较大的场所、装置或重要防护区域等所制定的预案。
如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预案下编制的某重大危险源的应急预案等。
现场应急预案的特点是针对某一具体场所的该类特殊危险及周边环境情况,在详细分析的基础上,对应急救援中的各个方面做出具体、周密而细致的安排,因而现场预案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对现场具体救援活动的指导性。
现场预案的另一特殊形式为单项预案。
单项预案可以是针对一大型公众聚集活动(如经济、文化、体育、民俗、娱乐、集会等活动)或高风险的建设施工或维修活动(如人口高密度区建筑物的定向爆破、生命线施工维护等活动)而制定的临时性应急行动方案。
生产事故案例分析知识点播5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包括下面5个过程:
(1)成立由各有关部门组成的预案编制小组,指定负责人。
(2)危险分析和应急能力评估。
辨识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风险,并进行影响范围和后果分析(即危险识别、脆弱性分析和风险分析);
分析应急资源需求,评估现有的应急能力。
(3)编制应急预案。
根据危险分析和应急能力评估的结果,确定最佳的应急策略。
(4)应急预案的评审与发布。
预案编制后应组织开展预案的评审工作,包括内部评审和外部评审,以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与实际情况的符合性。
预案经评审完善后,由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并按规定报送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5)应急预案的实施。
预案经批准发布后,应组织落实预案中的各项工作,如开展应急预案宣传、教育和培训,落实应急资源并定期检查,组织开展应急演习和训练,建立电子化的应急预案,对应急预案实施动态管理与更新,并不断完善。
指出某单位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演练的类型包括桌面演练、功能演练和全面演练等。
(一)桌面演练
桌面演练是指由应急组织的代表或关键岗位人员参加的,按照应急预案及其标准工作程序,讨论紧急情况时应采取行动的演练活动。
桌面演练的特点是对演练情景进行口头演练,一般是在会议室内举行。
其主要目的是锻炼参演人员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解决应急组织相互协作和职责划分的问题。
桌面演练一般仅限于有限的应急响应和内部协调活动,应急人员主要来自本地应急组织,事后一般采取口头评论形式收集参演人员的建议,并提交一份简短的书面报告,总结演练活动和提出有关改进应急响应工作的建议。
桌面演练方法成本较低,主要为功能演练和全面演练做准备。
(二)功能演练
功能演练是指针对某项应急响应功能或其中某些应急响应行动举行的演练活动,主要目的是针对应急响应功能,检验应急人员以及应急体系的策划和响应能力。
例如,指挥和控制功能的演练,其目的是检测、评价多个政府部门在紧急状态下实现集权式的运行和响应能力,演练地点主要集中在若干个应急指挥中心或现场指挥部,并开展有限的现场活动,调用有限的外部资源。
功能演练比桌面演练规模要大,需动员更多的应急人员和机构,因而协调工作的难度也随着更多组织的参与而加大。
演练完成后,除采取口头评论形式外,还应向地方提交有关演练活动的书面汇报,提出改进建议。
(三)全面演练
全面演练指针对应急预案中全部或大部分应急响应功能,检验、评价应急组织应急运行能力的演练活动。
全面演练一般要求持续几个小时,采取交互式方式进行,演练过程要求尽量真实,调用更多的应急人员和资源,并开展人员、设备及其他资源的实战性演练,以检验相互协调的应急响应能力。
与功能演练类似,演练完成后,除采取口头评论、书面汇报外,还应提交正式的书面报告。
应急演练的参与人员包括参演人员、控制人员、模拟人员、评价人员和观摩人员
(一)参演人员
参演人员是指在应急组织中承担具体任务,并在演练过程中尽可能对演练情景或模拟事件做出真实情景下可能采取的响应行动的人员,相当于通常所说的演员。
参演人员所承担的具体任务主要包括:
(1)救助伤员或被困人员。
(2)保护财产或公众健康。
(3)获取并管理各类应急资源。
(4)与其他应急人员协同处理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
(二)控制人员
控制人员是指根据演练情景,控制演练时间进度的人员。
控制人员根据演练方案及演练计划的要求,引导参演人员按响应程序行动,并不断给出情况或消息,供参演的指挥人员进行判断、提出对策。
其主要任务包括:
(1)确保规定的演练项目得到充分的演练,以利于评价工作的开展。
(2)确保演练活动的任务量和挑战性。
(3)确保演练的进度。
(4)解答参演人员的疑问,解决演练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5)保障演练过程的安全。
(三)模拟人员
模拟人员是指演练过程中扮演、代替某些应急组织和服务部门,或模拟紧急事件、事态发展的人员。
(1)扮演、替代正常情况或响应实际紧急事件时应与应急指挥中心、现场应急指挥所相互作用的机构或服务部门。
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这些机构或服务部门并不参与此次演练。
(2)模拟事故的发生过程,如释放烟雾、模拟气象条件、模拟泄漏等。
(3)模拟受害或受影响人员。
(四)评价人员
评价人员是指负责观察演练进展情况并予以记录的人员。
(1)观察参演人员的应急行动,并记录观察结果。
(2)在不干扰参演人员工作的情况下,协助控制人员确保演练按计划进行。
(五)观摩人员
观摩人员是指来自有关部门、外部机构以及旁观演练过程的观众。
案例分析问答题答题方法
来源:
考试大
3.找出某场所存在哪些职业病类别,并指出预防和控制措施。
4.试根据《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对某单位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5.根据《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指出该企业应申报的重大危险源并说明理由。
6.按照应急准备要素的要求,指出某单位在应急准备工作中的不足。
7.指出某单位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预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8.指出某单位编制的事故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9.指出某单位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10.事故报告有哪些规定。
1.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的事故报告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
"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
2.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3.事故等级划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事故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3)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的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调查组由哪些部门和成员构成及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组成规定
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
(1)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5)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