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03 中交四公局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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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03 中交四公局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文档格式.docx

同时,安全设施必须把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关,要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的要求,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九条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提升全体干部职工安全理念,不断提高全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安全判断标准和安全行为标准的能力。

第十条本管理办法由局安全生产委员会监督执行,并负责解释和修改,并在公布之日起实施,局属各有关单位组织实施或依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专职安全员管理

第十一条局及所属各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应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质(2004)213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文件规定和中交股份和局有关安全机构和专职安全员的统一要求,结合我局安全生产实际情况,设置各有关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局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即由局、工程处(分公司)、项目经理部组成的三级安全管理体系。

一、局设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由局长任主任,局党委书记、主管生产的副局长任副主任,局各职能部门处室负责人为成员。

负责决策和指挥局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实施。

安全管理处为局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的职能。

二、工程处(分公司)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分公司经理任主任、分公司党委书记(党支)、主管生产的副经理任副主任,各科室、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决策和指挥本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工程处(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为本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的组织工作。

三、项目经理部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任组长、项目支部书记、主管生产的副经理、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任副组长,各职能部门和各作业队的负责人为组员,负责本项目经理部的安全生产工作,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协助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做好日常安全生产的管理和检查工作。

各项目部、项目各操作层实体(含分包队伍)必须按规定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工程处(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年生产能力或施工规模确定,具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为:

(一)各工程处(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根据本单位的生产规模和本单位在建工程危险程度设置1-3人。

(二)各项目经理部按照工程总造价设置安全部门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

5000万-1亿元的工程至少2人;

1亿以上的工程2-3人。

第十三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要求

一、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如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注册安全工程师”等)。

二、工程造价在一亿元以上或者风险较大的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两个类似工程项目以上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方能上岗。

三、工程处(分公司)级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由工程处(公司)负责聘用,并报上级局安全管理处备案。

四、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不能任意变动。

第三章各级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四条局及所属各单位必须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分级责任制,达到分级控制、分级把关,预防和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目的。

第十五条为全面落实局安全生产分级责任制,年初由局与各工程处(分公司)、局直管项目部签订安全环保责任书。

(具体内容详见《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全环保责任书》)

第十六条局及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局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贯彻和落实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规定,负责制定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下达局安全生产目标控制指标,并组织实施。

(二)全面负责检查、协调所属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根据局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进行服务指导、监督检查项目经理部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组织安全生产经验交流与推广,对安全生产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和处罚。

(四)参与局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二、工程处(分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规定等要求,执行局安全生产各项管理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下达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控制指标,并组织实施。

(二)按照局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并定期向局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汇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三、项目经理部的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执行局、工程处(分公司)和施工所在地的有关安全生产各项管理规定,负责制定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认真识别本项目的危险危害因素,严格控制不可接受风险,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二)加强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违章情况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监督检查,杜绝“三违”现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

第十七条局及所属各单位应根据中交股份和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层层分解,并落实到各部门、各岗位,为保证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顺利实现,逐项制定相关措施,并严格考核。

企业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和各岗位人员的安全职责详见《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试行)四公局安字〔2007〕379号文件。

第四章安全生产目标、指标与管理方案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目标的制定与公布

由局安全管理处制定局安全管理年度总目标,并经局安全环保委员会讨论,最终由主管领导审批后以文件形式向局及有关部门和所属单位传达实施。

第十九条各级管理目标确定依据:

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标准、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本企业在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危险源、环境因素识别与评价结果、相关方的意见等。

第二十条目标、指标分解

目标应进行层层分解,逐级落实。

横向分解可按照职能部门、分项工程,纵向分解可按工程处(分公司)、以时间阶段为序,明确各级职能部门、各个阶段的控制目标指标。

第二十一条管理方案的主要内容:

为实现目标所赋予有关职能和层次的职责和权限、实现目标的方法和时间表。

第二十二条各个工程项目经理部根据实际需要编制相应的管理方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及安全防护设施验收

第二十三条根据《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以及交通部令《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第1号)的规定,安全生产费用必须按照规定比例提取,并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局及所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安全费用计划的审批,财务部门负责保证资金的落实,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及合理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局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可按照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要求和四公局财字[2007]25号《关于印发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安全费用的使用范围:

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措施;

安全生产环境改造;

安全生产条件改善;

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劳动保护用品;

安全培训、宣传、教育;

职业病的预防;

安全先进奖励;

特殊工种取证;

安全生产技术措施、防护、工艺改造、新技术应用和其它费用等。

第二十七条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与验收

一、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或者沿线各交叉口、施工起重机械、拌和场、临时用电设施、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以及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脚手架、桥梁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二、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向作业人员提供必需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并确保其熟悉和掌握有关内容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三、采购或租赁的安全防护设施、安全防护用具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使用前由项目经理组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会同工程技术人员、施工管理人员共同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第六章安全生产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八条根据局安全生产分级责任制的规定,对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的状态和潜在危险、危害因素等,采取措施,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对本岗位安全生产负有监督责任,监督检查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保证企业安全生产。

第二十九条安全检查是实施企业安全生产监督、预防、控制事故的主要手段之一,是预防伤亡及其它各种事故发生,降低事故率,同时通过运用安全检查手段,准确发现违章和有效防治事故隐患,提高各级安全监管水平,达到超前有效预防预控和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目的。

第三十条安全检查必须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中交股份、局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为基础,以各种安全检查方法为手段,以《中交四公局安全环保检查评分表》为依据,建立科学化、系统化和标准化的企业安全检查管理体系。

第三十一条安全检查的内容: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使用、安全防护设施配备、施工临时用电、危险爆炸物品管理、安全宣传教育、各类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现场消防安全、安全管理内业资料、环境保护工作等。

第三十二条安全检查的重点

一、查思想:

要认真检查各级领导和干部职工对安全生产的认识以及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的情况。

二、查管理、查制度:

检查企业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是否健全,人员配备是否合理,规章制度是否齐全及其执行是否到位;

重点检查:

三级教育、安全生产责任制、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包括:

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交底以及与安全有关的各项验收制度)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以及班组安全活动情况等。

三、查隐患:

主要是深入施工现场查事故隐患、查不安全因素以及隐患整改的落实情况等。

四、查事故处理:

是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防止类似事故的再度发生。

五、查整改措施:

是否按照规定制定相应的事故预防措施计划、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并将整改措施上报上一级主管部门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安全检查的方法

一、定期安全检查:

局每半年进行一次由生产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参加的对下属各单位的安全检查;

局安全管理处每季度对所属单位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工程处每月对本单位在建项目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项目经理部每月至少组织两次由项目经理亲自带队,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的全面、细致的安全生产检查。

各级检查都须保留完整的检查记录。

二、不定期安全检查:

局、公司领导和安全管理处等有关部门,根据安全生产情况,不定期随时深入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三、经常性安全检查:

项目经理部等施工生产一线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或兼职安全员,应结合生产实际每天深入施工现场,特别是对危险工作场所要进行重点检查、重点监控。

四、季节性安全检查:

根据不同季节及气候变化,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有目的的安全检查,制订预防措施。

第三十四条项目经理部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分为日检查、周检查、月检查、季度检查、专业性安全检查等。

一、日检查:

项目经理部专职安全员每天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填写施工安全日志。

二、周检查:

每周由项目的生产副经理负责组织本项目安全管理各相关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一次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填写《隐患通知单》,并限期整改。

三、月检查:

每半月由项目经理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检查,填写《安全检查记录》及《安全隐患、违章整改通知书》。

四、季度检查:

由局安全管理处组织有关人员和相关部门,对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工程进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验收检查,填写《中交四公局安全环保检查评分表》及《安全隐患、违章整改通知书》。

五、专业性安全检查:

由局安全生产主管领导组织局相关部门参加。

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股份公司和局各项安全管理规定落实情况的检查,填写《中交四公局安全环保检查评分表》及《安全检查记录》。

第三十五条检查人员应本着对安全工作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检查、严格执法,对各种可能危及安全的行为和隐患要敢于及时制止,并提出整改要求和处罚意见。

现场检查完毕后进行安全检查总结,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并及时进行复查验收。

第三十六条安全检查中存在的重大隐患,不能够立即解决的,必须签发《停工指令书》限期整改,接到指令书的单位,必须定人员、定措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否则不能继续施工。

第七章安全生产教育及培训

第三十七条局及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取得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每年还要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继续教育,以逐步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每年接受安全生产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第三十八条新员工、转岗(换岗)或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工程处、项目部、班组进行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特殊工种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组织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

第三十九条各项目经理部每月至少要对本单位员工进行一次专门的安全教育,各班组(作业队)除坚持每日的班前会外,要结合生产特点进行经常性现场安全教育。

本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以人力资源部门为主,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共同做好各级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第四十条本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安全管理部门均须对安全教育、培训进行监督、管理、检查。

同时各单位必须建立安全培训教育台帐和职工安全教育花名册。

第四十一条工程处(分公司)、项目、作业队(或部门、班组)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由局人力资源部门统一安排部署,具体要求如下:

一、工程处(分公司)安全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本单位的安全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发生的重大事故应吸取的教训,发生事故后如何抢救伤员、排险、保护现场和及时报告。

二、项目经理部安全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该项目施工生产特点、施工现场环境和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机械作业、电气设备及高处作业等基本安全知识;

防火、防毒、防尘、防爆知识及紧急情况的安全处置和安全疏散知识;

防护用品的使用知识及发放标准。

三、作业队(班组)安全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施工作业队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作业特点和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

作业队安全制度和纪律及岗位安全责任制;

保管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知识;

本岗位易发生事故的不安全因素及其防范对策。

第四十二条加强安全培训教育的考核工作,对全体从业人员(包括农民工、各类施工作业队伍)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考核进行登记。

由安全部门协同人力资源部门及时记录培训教育的内容、时间、授课人,以及考核的成绩等,以此作为内审中安全教育文字记录和从业人员上岗工作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局、工程处(分公司)项目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简称三类人员)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加工程投标和施工。

并做好三类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八章安全技术交底

第四十四条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必须制定安全技术交底措施方案,安全技术交底由项目经理部总工程师负责,项目工程管理部门和安全、质量部门以及其他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十五条工程造价(或标价)在1亿元以上或特殊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方案,需报局技术质量处和局安全管理处分别审核技术质量方案和安全措施部分。

第四十六条特殊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包括:

一、隧道、爆破、吊装、水上和水下作业、深坑、滑模、搭设和拆除高大脚手架、高大桥梁、挂篮行走、施工临时便桥、支架等,在施工前必须编制单独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

二、单独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一定要有依据,严格标准,有验算、有编制人和审批人签字。

第四十七条项目经理部必须严格实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

一、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经理部的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施工工艺、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操作规程等情况向现场负责人进行书面交底;

现场负责人向各施工队(外协队伍)负责人或班组长进行书面交底;

各施工队(外协队伍)负责人或班组长向参加施工的全体从业人员进行现场交底。

实现三级安全技术交底。

书面交底应一式三份,总工程师、工地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各执一份。

并要求交底人和接受交底人在每一份书面交底上签字,确保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二、两个及以上施工队或工种配合施工时,工地负责人要按工程进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各施工队或工班负责人进行交叉作业的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三、各施工队负责人每天要向本队的从业人员进行施工要求、危险控制要点、作业环境的安全技术交底。

四、各级书面的交底书,要有交接时间、交接内容、交接人签字,各级书面的交底书,要按分项工程归档,以便备查。

第九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第四十八条各施工单位要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的发生。

对高空、水上、隧道等风险程度高的工程项目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要制定科学有效的施工技术方案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十九条施工现场的临建必须统一规划,优先考虑安全问题,对施工区、办公区、生活区要严格划分,并按文明施工规定和工程实际设置图、牌、表及围档等设施。

第五十条电工、焊工、司炉工、爆破工、起重工、潜水员、船舶驾驶、轮机操作、起重机司机(信号员)和各种机械车辆操作人员等特殊工种,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方准独立操作。

第五十一条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和安全防护设施,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禁止穿高跟鞋、拖鞋或赤脚;

不准赤膊或穿戴有碍安全的服饰;

水上作业人员必须穿救生衣。

水下作业人员必须穿潜水服、配备潜水器具并系好安全绳。

在没有防护设施的高处悬空,悬岩和陡坡施工,必须系安全带。

上下交叉作业、有危险的出入口要有防护栅网或其它隔离设施,离地面二米以上作业,要有工作平台、防护栏杆,或安全网。

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栏杆等防护设施要定期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严禁使用。

第五十二条施工现场的脚手架,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等安全防护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挪动,拆动时必须经现场施工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

第五十三条交通频繁的交叉路口应设指挥,火车道口两侧应设落杆,危险地区要悬挂“危险”或“禁止通行”牌,夜间施工要设红灯示警。

第五十四条施工现场的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危险处,应有防护设施或明显标志。

水上施工要按“内河助航标志”规定设置导航设施,船舶、浮吊等水上施工设备,要按“内河避碰规程”显示信号。

并配齐足够的救生、消防器材。

第五十五条坑槽施工,应经常检查边壁土质稳固情况,发现有裂缝疏松或走动,应随时采取加固措施,根据土质,沟深,水位,机械设备重量等情况,确定堆放材料和施工机械距坑边距离,往坑槽内运料,应统一指挥信号专人指挥。

第五十六条施工现场用电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制定安全用电技术和电气防火措施。

电源线路应采用TN—S(三相五线)接零保护系统(单独保护接零与工作接零分开),末级坚持一机、一闸、一漏电保护器,标准闸刀箱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工作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潮湿场所或金属容器内工作,工作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变压器应设围栏,配电房的门应向外开,要保持通风良好,进、出线孔、门窗要封闭好,预防小动物窜入。

第五十八条起重机不得在架空线路下面工作,通过架空输电线路时应将起重臂落下,在架空输电线路一侧工作时不论在任何情况下,起重臂,钢绳或吊物等与线路的最近距离不小于规定的安全距离。

在架空输电线路下面工作应停电,不能停电时,应有隔离防护措施。

第五十九条遇有恶劣气候(如风力在六级以上,含六级),影响施工安全时,禁止进行露天高处,起重,吊装,打桩作业。

从事高处作业人员要定期体检,经医生诊断,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以及其它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第六十条施工梯子不得缺档,不得垫高使用,梯子横档间距以30公分为宜,使用时上端要扎牢,下端应采取防滑措施,单面梯与地面的夹角以60~70度为宜,禁止二人同时在梯上作业,如需接长使用应绑扎牢固,人字梯底脚要拉牢,在通道处使用梯子,应有人监护或设围栏,10米以上宜用电梯或旋梯。

钢筋、角钢梯焊接必须牢固。

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禁止在龙门架、导梁、支撑、桁架、挑梁和未固定的模板等构件上行走或作业,高处作业与地面联系,应设通讯装置,并专人负责。

第六十一条季节性施工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汛期施工,要做好防汛工作,经常检查路基边坡,基坑有无坍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材料、机具不得堆(停)放在低洼地区和洪水以下滩地上。

水上和水边作业,要制定应急措施,作好防洪抢险的组织和物资准备工作。

暴雨台风后,要检查工地临时设施,脚手架,机电设备,电源线路,发现倾斜、变形、下沉、漏雨、漏电等现象,应及时修理加固,有严重危险的应立即排除。

二、塔架、特别高处结构件、易燃、易爆用品的储罐,塔吊等大型施工机械、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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