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定计算协定计算机犯罪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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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欧洲犯罪事务相互协助协定》关于电信拦截条例的执行的部长委员会建议No.R(85)10、关于在版权和相关权利领域的盗版行为的建议No.R(88)2、管理警察使用个人数据的No.R(87)15、关于在电信服务范围内保护个人数据的No.R(95)4、尤其关于电话服务和关于计算机相关犯罪的、为国家立法机关提供了关于某些计算机犯罪的定义的指导方针的No.R(89)9和关于犯罪的程序上的法律的与信息技术有关的问题的No.R(95)13;
关注欧洲司法部长在其第21次会议上采纳的第1号决议,该决议建议部长委员会支持处理犯罪问题的欧洲议会(CDPC)实施的计算机犯罪方面的工作,该工作使得国内犯罪法律规定更加相互接近并使得犯罪调查的有效方法的使用成为可能;
以及欧洲司法部长在第23次会议(伦敦,2000年6月8日和9日)上采纳的第3号决议,该决议鼓励谈判方继续他们为寻找合适的使得最大可能数量的国家成为协定的成员的解决办法而进行努力,并承认迅速而有效的国际合作系统的需要,该决议适时地考虑到了打击计算机犯罪的特殊要求;
同样关注欧洲议会地区和政府的领导人在他们第二次峰会期间采纳的行动计划(斯特拉斯堡,1997年10月10和11日),该行动计划是为了寻找关于基于欧洲议会的标准和价值上的新信息技术的发展的共同的答案;
已经达成一致的协定如下:
章节I-术语的使用
第1条-定义
为实现本协定目的:
a“计算机系统”,是指任何一个装置或一套互相连接或有关的装置,而其中的一个或多个装置具有根据程序自动处理执行数据的能力;
b“计算机数据”,是指事实、信息或概念上的任何适于在计算机系统中进行处理的形式的表示方法,包括适于促使计算机系统行使功能的程序;
c“服务提供商”,是指:
i任何通过计算机系统向其服务的用户提供通讯能力的公共或私人实体,以及
ii拥有或保存任何其它上述通信服务或上述服务的用户计算机数据的实体;
d“业务数据”,是指任何涉及借助计算机系统的通讯的计算机数据,该数据由构成通讯链的一部分的计算机系统生成,并揭示出了通讯的来源、目的地、路径、次数、日期、大小、持续时间或基本服务的类型。
章节II-在国家水平上采取的措施
第1节-实体犯罪法
第1项-针对计算机数据和系统的机密性、完整性与可利用性的犯罪
第2条-非法进入
当针对整个计算机系统或其任何部分的访问是XX而故意进行时,每一签约方应采取本国法律下认定犯罪行为必要的立法的和其他手段。
签约方可以规定此犯罪应当具有获得计算机数据的意图或其它不诚实意图,或涉及与另一个计算机系统相连接的计算机系统而侵害安全措施。
第3条-非法拦截
当在计算机系统内,通过技术手段,对非公开传输的计算机数据的拦截是XX而故意进行时,包括来自含有该计算机数据的计算机系统中的电磁传播,每一签约方应采取本国法律下认定犯罪行为必要的立法的和其他手段。
第4条-数据干扰
1当对计算机数据的毁坏、删除、消耗、更改或限制是XX而故意进行时,每一签约方应采取本国法律下认定犯罪行为必要的立法的和其他手段。
2签约方可以保留限定第1款中记述的导致严重伤害行为的权利。
第5条-系统干扰
对于通过输入、传递、破坏、删除、毁坏、更改或限制计算机数据,蓄意XX严重阻碍计算机系统功能的,每一签约方应采取本国法律下认定犯罪行为必要的立法的和其他手段。
第6条-滥用装置
1每一签约方应采取本国法律下认定犯罪行为必要的立法的和其他手段,对于XX而故意进行:
a制作、出售、为使用而取得、输入、发行或其他方式利用:
i被设计或改装主要用于依据第2条至第5条确定的违法行为的装置,包括计算机程序;
ii可以实现进入计算机系统任何部分的功能的计算机密码、访问密码或类似数据,
并将其用于实施第2条至第5条中确定的违法行为的意图;
以及
b意图将其用于第2至第5条中确定的违法行为,而拥有上述第a.i或ii款中提及的物品。
签约方可以通过法律规定能对此拥有物品行为定罪的拥有此物品的数量。
2在本条款第1款中提及的制作、出售、为使用而取得、输入、销售或其他以拥有为目的拥有的行为并不是以本协定第2条至第5条规定的犯罪为目的,而是进行测试或保护计算机系统的,本条款将不被解释为强加犯罪责任。
3假如该保留不涉及本条款的第1a.ii款中提及的各项的出售、发行或其他利用,签约方可以保留不应用本条款第1款的权利。
第2项-计算机相关犯罪
第7条-计算机相关伪造
当以犯罪意图或XX输入、更改、删除或限制计算机数据,而产生看似真实的可被认为或符合合法目的的计算机数据,而不管此数据是否直接可读或可理解时,每一签约方应采取本国法律下认定犯罪行为可能是必要的立法的和其他手段。
在附带犯罪责任前,签约方可以规定犯罪成立的欺骗意图、或类似不诚实的意图。
第8条-计算机相关诈骗
当致使他人财产的损失的行为通过下列方式被故意而XX进行时,每一签约方应采取本国法律下认定犯罪行为可能是必要的立法的和其他手段,:
a任何输入、更改、删除或限制计算机数据的行为;
b任何干扰计算机系统功能的行为,
而且是以具有欺骗性的或不诚实的意图以在XX的情况下为自己或他人获得经济利益。
第3项-内容相关犯罪
第9条-涉及儿童色情的犯罪
1当下列行为被故意而XX进行时,每一签约方应采取本国法律下认定犯罪行为可能时必要的立法的和其他手段:
a以通过计算机系统发行为目的而制作儿童色情作品;
b通过计算机系统提供儿童色情作品或使得儿童色情作品可被利用;
c通过计算机系统发行或传播儿童色情作品;
d通过计算机系统为自己或他人取得儿童色情作品;
e在计算机系统或计算机数据存储媒介中拥有儿童色情作品。
2基于上述第1款的目的,术语“儿童色情作品”应包括在如下在视觉上进行描述的色情材料:
a参与明确性行为的未成年人;
b参与明确性行为且表现为是未成年人的个人;
c表现了未成年人参与明确性行为的实际图像。
3基于上述第2款的目的,术语“未成年人”应包括18岁以下的所有人。
然而,签约方可以要求不应低于16岁的更低的年龄限制。
4每个签约方可以保留全部或部分不应用第1款d、e子款和第2款b、c子款的权利。
第4项-侵犯版权和相关权利犯罪
第10条-涉及版权和相关权利侵犯的犯罪
1在犯罪行为是大规模并借助计算机系统进主观进行时,每一签约方应建立国内法管辖下的、由签约方协议定义的侵犯版权相关犯罪所必需的立法或手段,以履行1971年7月24《巴黎法案关于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保护的伯尔尼修订协定》、《贸易知识产权协议》和《WIPO版权条约》规定下的义务,但本协定规定的道德权利除外。
2在犯罪行为是大规模并借助计算机系统进主观进行时,每一签约方应建立国内法管辖下的、由签约方协议定义的侵犯版权的相关犯罪所必须的立法或手段,以履行《表演者、生产者、和广播团体保护的国际协定》(罗马协定)、《贸易知识产权协议》和《WIPO版权条约》规定下的义务,但本协定规定的道德权利除外。
3假如可获得其他有效的补救方法以及该保留不损害本条款第1款和第2款中提及的国际文件中施加的签约方的国际义务,在有限制的条件下,签约方可以保留不强加本条款第1款和第2款下犯罪责任的权利。
第5项-附加义务和责任
第11条-企图以及协助或教唆
1当依据现有协定的第2至10条确定的任何犯罪的帮助或教唆是故意进行时,每一签约方应采取本国法律下认定犯罪行为可能是必要的立法的和其他手段。
2根据本协定的第3至5条、第7、8和9.1.a和c条确定的犯罪的企图是故意实施时,每一签约方应采取本国法律下认定犯罪行为可能是必要的立法的和其他手段。
3每个签约方可以保留全部或部分不应用本条款第2款的权利。
第12条-法人责任
1每一签约方应采取必要的立法的和其他手段确保对依据本协定确定的犯罪行为负有责任的法人代表能够被拘捕。
该犯罪是通过任何自然人或者在法人机构中担任领导职位并作为法人有机的一部分的个人进行,并有利于其利益,且基于:
a法人代表的权力;
b代表法人作决定的负责人;
c在法人中行使控制权的负责人进行。
2除了本条款第1款中已经提出的情况,在缺乏第1款中提及的由自然人进行的监督或控制且已经使得依据本协定确定的犯罪的实施成为可能的情况下,该违法行为如果是通过机构中的自然人的行动来为法人牟取利益,每一签约方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法人将负有责任。
3根据签约方的合法规则,法人的责任可以是刑事,民事的或行政责任。
4该责任应不违背已经犯罪的自然人的犯罪责任。
第13条-制裁和措施
1每一签约方应采取必要的立法的和其他手段确保,依据第2条至11条确定的违法行为得到有效的、成比例的与劝诫的法令的处罚,包括自由的剥夺。
2每一签约方应确保,对依据本协定确定的犯罪行为负有责任的被拘捕的法人的个人应受到有效的、成比例的与劝诫的刑事或非刑事法令的处罚,包括罚款。
第2节-程序法
第1项-一般规定
第14条-程序规定范畴
1基于特殊的犯罪调查或起诉的目的,每一签约方应采取必要的立法的和其他手段建立本部分中规定的权力和程序。
2除了第21条中规定的特殊情况,每一签约方应将本条款第1款中提及的权力和程序用于:
a依据本协定的第2条至第11条确定的违法行为;
b通过计算机系统实施的其他犯罪;
和
c电子形式的犯罪中的证据的收集。
3a假如该犯罪或多种犯罪的范围没有超过签约方采取措施处理的、第21条中提及的犯罪的范围,每一签约方可以保留将第20条中提及的措施只应用于保留中指定的犯罪或多种犯罪权利。
为使得第20条中提及的措施得到最广泛的应用,每一签约方应考虑限制该保留。
b由于在现有协定期间签约方在立法方面的限制,签约方无法将第20条和第21条提及的措施应用于在服务提供商的计算机系统内传递通讯时,而该系统:
i正在基于少数用户组的利益运行,以及
ii没有使用公开的信息网络,没有同另一个公开的或私人的计算机系统相连接,
该签约方可以保留不将这些措施应用到该通讯上的权利。
为使得第20条和第21条中提及的措施得到最广泛的应用,每一签约方应考虑限制该保留。
第15条-限制和安全措施
1每一签约方应确保,本章节中提出的权力与程序的建立、执行和应用服从其本国法律中提出的限制与安全措施,该限制与安全措施应提供人权与自由的充分保护,包括依据1950年《欧洲议会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协定》、1966年《联合国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协定》和其它可适用的国际人权规定下的该签约方应承担的义务提出的权利,该限制与安全措施应考虑均衡原则。
2在与司法或其它独立监督、确切的审判申请或与权力和程序的范畴或时限限制相关的权力和程序中,应当自然地适用此限制和安全措施。
3为了考虑与公众利益保持一致,尤其是有效地司法监督,每一签约方应考虑本章节所述权力和程序对与第三方的权利、责任和合法利益的影响。
第2项-加速保存储存的计算机数据
第16条-加速保存储存的计算机数据
1每一签约方应采取必要的立法的和其他措施使其有法定资格的机构能够通过命令或类似方式加速保存储存的计算机数据,包括通过计算机系统已被储存的业务数据,尤其是在存在认为计算机数据极易丢失或被修改的依据的情况下。
2在签约方通过命令个人在其所有物或控制器中保护指定的计算机数据来实现上述第1款时,签约方应采取必要的立法的和其他措施以迫使其在不超过90的必要的时间内,保护和维护计算机数据的完整性,以使具有法定资格的机构能够寻求将其公开的权力。
签约方可以提供后续性的命令。
3签约方应采取必要的立法的和其他措施以迫使要保护计算机数据的管理人或其他个人,在签约方的国内法律规定的一段时间内,为该程序的执行保密,
4本条款中提及的权力和程序应服从第14条和第15条。
第17条-加速保存和部分公开业务数据
1关于第16条提及的应保护的业务数据,每一签约方应采取必要的立法的和其他措施以:
a确保业务数据的迅速保护是可以获得的,而不论该信息的传递过程涉及一个或更多服务提供商;
b确保向签约方的具有法定资格的机构、或该机构指定的个人迅速公开足够量的业务数据以使签约方能够识别服务提供商和信息传递的途径。
2本条款中提及的权力和程序应服从第14条和第15条。
第3项-出示命令
第18条-出示命令
1每一签约方应采取必要的立法的和其他措施以使其具有法定资格的机构能够命令:
a该签约方领土内的个人递交在其所有物或控制器中的指定的计算机数据,该数据储存于计算机系统或计算机数据存储媒介中;
b在该签约方领土内的提供服务的服务供应商提供在该服务供应商的所有物或控制器中的与该服务有关的用户的信息。
2本条款中提及的权力与程序应服从第14条和第15条。
3为了本条款的目的,术语“用户信息”,是指包含中计算机数据形式或任何其他形式中、由服务提供商持有的任何信息。
这些信息与该服务的用户相关而非业务数据或内容性资料,并由下述方式决定:
a使用的通讯服务的类型、采用的技术规定和服务的时期;
b在服务协议或决定的基础上,可获得的用户的身份、邮政的或地理上的地址、电话和其他访问号码、帐单和支付信息;
c在服务协议或决定的基础上,可获得的有关通讯设备的安装的任何其他信息。
第4项-搜查和查封储存的计算机数据
第19条-搜查和查封储存的计算机数据
1每一签约方应采取必要的立法的和其他措施以使其具有法定资格的机构能够搜查或类似地访问在签约方领土内的:
a计算机系统或其一部分和储存在其中的计算机数据;
b计算机数据可以被储存在其中的计算机数据存储媒介。
2每一签约方应采取必要的立法的和其他措施以确保,在其机构依照第1a款搜查或类似地访问指定的计算机系统或其一部分,并有依据认为搜查的数据储存在签约方领土内的另一个计算机系统或其一部分内的情况下,该机构应能够迅速扩大对其他系统的搜查或类似地访问。
3每一签约方应采取必要的立法的和其他措施以使其具有法定资格的机构能够没收或类似地取得根据第1款或第2款访问的计算机数据。
这些措施应包括下列权力:
a没收或类似地取得计算机系统或其部分或计算机数据存储媒介;
b制作和保留这些计算机数据的副本;
c维护相关储存的计算机数据的完整性;
d在接入计算机中,致使那些计算机数据不可访问或移动的计算机数据。
4每一签约方应采取必要的立法的和其他措施以使其具有法定资格的机构能够命令在计算机系统的功能或应用措施方面具有专业知识的任何人保护能提供必要信息的计算机数据,以确保第1款和第2款中提及的措施得以实施。
5本条款中提及的权力与程序应服从第14条和第15条。
第5项-实时收集计算机数据
第20条-实时收集业务数据
1每一签约方应采取必要的立法的和其他措施以使其具有法定资格的机构能够
a在该签约方的领土内,通过应用技术手段收集或记录,和
b迫使服务提供商在其现有的技术能力范围内:
i在该签约方的领土内,通过应用技术手段收集或记录,或
ii合作及协助主管机构收集或记录,
在签约方领土内,通过计算机系统传递的、与指定的通讯有关的实时业务数据。
2鉴于签约方国内立法系统中已确立的原则,在签约方无法采取第1.a款中提及的措施时,该签约方可以改为采取必要的立法的和其他措施以确保通过在该领土内应用技术方法实时收集或记录在其领土内传递的、与指定的通讯有关的业务数据。
3签约方应采取必要的立法的和其他措施以迫使服务提供商为本条款中规定的任何权力的执行和与其相关的任何信息的事实保守秘密。
4本条款中提及的权力与程序应服从第14条和第15条。
第21条-拦截内容性数据
1在由本国法律决定的严重违法行为的范围,每一签约方应采取必要的立法的和其他的措施使其具有法定资格的机构能够:
a在该签约方的领土内,通过技术手段的应用进行收集或记录,以及
b迫使服务提供商,在其现存的技术能力范围内:
i在该签约方的领土内,通过技术手段的应用进行收集或记录,或
在签约方领土内,通过计算机系统传递的、与指定的通讯有关的实时业务数据。
2鉴于签约方国内立法系统中已确立的原则,在签约方无法采取第1.a款中提及的措施的地方,该签约方可以改为采取必要的立法的和其他措施以确保通过在该领土内应用技术方法实时收集或记录在其领土内传递的、与指定的通讯有关的业务数据。
第3节-权限
第22条-权限
1当违法行为在下列情况下被实施时,每一签约方应采取对依据本协定的第2条至第11条确定的任何违法行为进行审判所必需的立法和其他措施:
a犯罪发生在其领土内;
或
b犯罪发生在悬挂该签约方旗帜的船上;
c犯罪发生在该签约方的法律管辖下登记的飞行器上;
d如果该行为依照该犯罪行为发生地的法律应予以处罚或如果该行为在任何国家的领土的管辖外被实施,而犯罪行为通过其公民进行。
2每一签约方可以保留不应用或仅在指定的情况或条件下应用本条款第1.b至1.d款或其中任何部分中制定的权限规则的权利。
3如果嫌疑犯在签约方的领土内,而且在提出引渡请求后,仅由于其国籍,该签约方并没有将其引渡给另一个签约方,那么每一签约方应采取必要的其他措施建立用于本协定第24条第1款提及的犯罪行为的管辖权限。
4本协定不排除任何由签约方依据其本国法律行使的犯罪管辖权限。
5当多于一个的签约方宣称有依照本协定适用于嫌疑的违法行为的管辖时,有关签约方应商议用以确定最合适的起诉管辖权限。
章节III-国际合作
第1节-通则
第1项-与国际合作有关的通则
第23条-与国际合作有关的通则
为涉及计算机系统和数据的犯罪调查或相关行动、或为在电子形式的犯罪中收集证据,签约方应根据本节中的规定,通过与犯罪事务相关的国际文件、有关单边的或双边的立法方面达成的协议以及对国内法最大程度的应用,进行互相合作。
第2项-与引渡有关的原则
第24条-引渡
1a倘若根据双方签约方的法律,罪犯应受到最长时间至少1年的剥夺自由或更严厉的处罚,本条款适用于在签约方间依据本协定的第2至11条确定的犯罪的引渡。
b在同意单边或双边立法或引渡条例,包括适用于双边或多边的《欧洲引渡协定》(ETSNo.24)的基础上,当处罚有不同的最低限度时,应适用达成的协约或条约下的最低处罚。
2本条款第1款中记述的违法行为都应被视作包含在签约方间现存的、任何引渡条约中的可引渡的犯罪。
签约方保证将该犯罪视为签约方间缔结的任何引渡条约中的可引渡的犯罪。
3如果在条约存在基础上进行有条件的引渡的签约方接收到来自另一个没有引渡条约的签约方的引渡请求,该签约方可以将本协定视为是本条款第1款中提及的任何犯罪的引渡的合法依据。
4在条约存在基础上进行有条件的引渡的签约方应将本条款的第1款中提及的犯罪视为可引渡的犯罪。
5引渡应服从被请求的签约方的法律或可适用的引渡条约提出的条件,包括被请求的签约方可以拒绝引渡的依据。
6如果本条款第1款中提及的犯罪的引渡仅依据被捕人的国籍,或因为被请求的签约方认为其具有处理该犯罪的权限而被拒绝,被请求的签约方应向提出请求的签约方的要求其具有法定资格的机构递交该情况以用于起诉,并应在适当的时候向提出请求的签约方通报最终的结果。
7a每一签约方,在签字或采取手段认可、接受、赞同、批准或增加协定时,应向欧洲议会常务秘书递交提出或接收引渡请求或在缺乏条约时进行临时拘捕的负责人的名字和地址。
b欧洲议会的常务秘书应建立并更新由签约方指定的机构的记录。
签约方应确保保留在记录上的细节始终是正确的。
第3项-有关相互协助的通则
第25条-有关相互协助的通则
1基于涉及计算机系统和数据的犯罪的调查或相关行动的目的或为了在电子形式的犯罪中收集证据,签约方应在最大可能的程度上向另一方提供相互协助。
2每一签约方还应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来履行第27至35条中提出的义务。
3在紧急情况下,每一签约方可以通过快速信息手段,包括传真或电子邮件,并在保证该手段提供了合适的安全度和真实度(包括在必要时使用编密码),且在受请求签约方要求下提供后续正式确认的情况下,提出相互协助或通讯请求。
被请求的签约方应接收并通过任何快速信息手段对请求做出答复。
4除了本章节本条款中特殊规定的情况,相互协助应服从被请求的签约方或可适用的互助条约中提出的条件,包括被请求的签约方可以拒绝合作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