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行政问责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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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时,由局党组决定停职检查。

(八)劝其引咎辞职。

据情况,由局党组决定。

(九)责令辞职。

(十)建议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

根据被问责的具体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和组织形式。

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由局分管领导按前三项组织实施;

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由局长按第四至第七项组织实施;

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由局党组按后三项组织实施。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服务承诺首问负责限时办结制度

为改善服务态度,规范行政行为,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效能,增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转发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行政问责等四项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曲质监局函〔2008〕10号),特制定本制度。

项目

服务承诺制

首问负责制

限时办结制

适用范围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人员

职责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人员依据制度开展工作

工作原则

服务承诺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效率和公众满意程度为目标,把各项行政许可、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置于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之下。

首问责任制遵循热情主动、文明办事、服务规范、及时高效的原则。

限时办结制遵循准时、规范、高效、负责的原则,工作人员须认真对待和办理各种限时办结的行政事项。

工作范围

1.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

3.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

4.行政相对人需要询问、了解的其他任何事项或事务。

4.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决定和命令;

5.对来信来访、举报和投诉的答复。

6.其他需要及时办理的事项。

工作标准

1.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办公室有人职守;

2.按分块业务分别受理,承办人应一次性向来办事者告知规定的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和要求的全部书面资料;

对符合要求的,能及时办理应及时办理;

不能及时办理或需局务会议讨论决定的,接待人应认真予以登记;

3.接待办事和来访,应做到遵守职业道德,做到礼貌待人,举止文明、服务到位;

4.严格按照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标准办理相关事项。

1.接听电话、接待办事和来访,应做到遵守职业道德,做到礼貌待人,举止文明、服务到位;

2.接听电话过程中,不得使用“你是谁”、“打错了”等冷落行政相对人的话语;

3.在接待过程中,不得使用“不知道”、“没办法”、“不归我管”等用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搪塞、推诿、“踢皮球”等行为;

4.首问责任人要做到优质服务,能办、能让行政相对人知道的事马上告知,一时解决不了的事,要耐心做好说明解释工作,让行政相对人满意。

1.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一般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及时通知办事人员领取。

2.特种设备告知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及时通知办事人员领取。

3.其他事项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程序

1.服务承诺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工作职能要求,对行政服务的内容、办事程序、办理时限等相关具体事项,通过媒体向社会和公众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承担违诺责任的制度。

2.依据“曲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事项和办理程序”规定办理相关事项。

3.工作人员不仅要精通本职业务,而且要了解服务办理程序,以便更好地执行服务承诺制,为行政相对服务。

4.公示工作人员姓名、职务、工作岗位、业务范围和投诉方式,以便服务对象了解工作人员身份,接受监督。

1.首问责任制是指服务对象到行政机关咨询或办理相关事项时,首位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认真解答、负责办理或引荐到相关部门的制度。

2.首位接听电话、业务受理人即为首问责任人。

3.首问责任人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和礼貌用语接待来电、来访者,尽职尽力为其办理相关事项和排忧解难。

4.实行来电、来访登记制度,以备查询。

5.咨询或办理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能办理的应现场办理;

不能现场办理的,要说明相关情况;

需要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

6.咨询或办理事项属于其他工作人员的,首问接待人应及时引荐办理;

若经办人(业务受理人)不在,首问接待人应主动与其联系;

若联系不上,首问接待人应先将被服务对象的有关材料收下,做好记录,随后移交给经办人(业务受理人)。

7.咨询或办理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首问接待人应当耐心解释,并尽已所能给予指导和帮助。

8.服务对象通过电话咨询、反映问题、投诉或举报的,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接待人。

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应认真负责回答;

属于其他工作人员的,应将有关电话告知来电人,尽可能地为来电人提供帮助。

1.限时办结制是指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要求处理行政事项的制度。

3.能够缩短时间、当场办理的,应当及时办理。

4.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要及时向服务对象说明原因。

5.认真执行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决定和命令,及时报告。

6.对来信来访、举报和投诉的答复。

7.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

业务工作要实行AB角制,能够相互补位;

提倡工作人员一岗多责,一岗多能,确保各项工作运转正常。

因特殊情况离开工作岗位的,要以留言、启事等方式实行告知。

具体措施

1.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电话为3419008、3419015,随时接受监督和投诉。

并设有举报箱,欢迎监督检举。

2.在执行制度、办理业务中,工作人员一律不得“索、拿、卡、要”,自觉遵守各项规定。

3.建立考核制度,将办事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列入年度考核的内容。

投诉程序

1.如果对工作人员服务不满意,可通过投诉、检举等方式,向纪检监察部门、上级行政机关等进行反映。

2.对不履行制度的工作人员,经调查属实的将严格追究经办人员的责任。

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日内答复处理意见。

附加规定

1.因单位或行政相对人自身的原因,造成时间延长,不在上述范围内。

2.处于立案查处期间或者怀疑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需进一步检查和检验检测的,承诺、办结期限需要适当延长的,应及时向单位或行政相对人说明原因。

3.承诺、办结时间指办事答复的最后期限(法定节假日除外),能提前办完的由工作人员通知相关人员。

附件:

曲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事项和办理程序

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事项

一、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

(一)许可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二)使用注册登记范围

1.锅炉类:

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

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

有机热载体锅炉。

(大型电站锅炉在省级安全监察机构登记)

2.压力容器: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

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移动式容器在省级安全监察机构登记);

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

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

氧舱等。

3.压力管道: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4.电梯:

包括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5.起重机械:

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

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6.客运索道:

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在省级安全监察机构登记)

7.大型游乐设施:

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8.厂内机动车辆:

包括各种在企业内部或施工作业现场使用的工程车、挖掘机、装载机、叉车等,以及在特定区域使用的游览车等。

(三)许可程序

1.申请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使用前,应按有关规定设立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具有一定数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安全检验合格的前提下,在其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填写“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表”(见附件1),携带有关资料到安全监察机构进行使用注册登记。

使用注册登记时需携带的资料:

厂品出厂合格证、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书、设计图纸、监督检验证明文件(报告书)、相应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电梯使用注册登记时还应提供与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定的维护保养合同复印件。

新增厂内机动车辆登记时还应提供购车发票复印件等资料。

2.受理、审查

安全监察机构对资料齐全、认为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进行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安全监察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派人进行实物检查,审查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书面通知申请单位进行整改。

3.颁发使用登记证

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监察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颁发使用登记证。

因使用单位原因延长的时间,不包括在规定的时间内,但必须向申请单位说明原因。

4.延期检验、停用、过户移装、报废办理程序

(1)申请:

由使用单位向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交书面申请(一式二份)。

(2)受理审查:

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所申请的事项进行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办理相关手续。

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不能办理的理由。

(3)核准:

经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监察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有关延期检验、停用、过户移装、报废手续。

注:

延期检验仅限于承压类设备,且只能延期检验一次。

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一)考核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管理工作。

(二)考核发证条件及范围

1.考核发证条件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

(2)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3)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4)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5)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6)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作业人员的具体条件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2.考核发证范围

(1)锅炉作业(锅炉操作Ⅰ、Ⅱ、Ⅲ、Ⅳ类,水处理作业Ⅰ、Ⅱ、Ⅲ类)(大型电站锅炉作业除外)

(2)压力容器作业(压力容器操作、气瓶充装)

(3)压力管道作业(压力管道操作)

(4)电梯作业(电梯司机)

(5)起重机械作业(司索、指挥、司机)

(6)场(厂)内机动车辆作业(司机)

(7)特种设备焊接作业(承压焊、结构焊)

(8)特种设备管理(锅炉安全管理、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气瓶充装安全管理、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电梯安全管理、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三)考核程序

1.考核申请

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经聘用单位同意,填写“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见附件2),向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委托的考核机构提交考核申请。

复审换证人员,经聘用单位同意,在证件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填写“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见附件3),向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委托的考核机构提交考核申请。

2.受理

安全监察机构或委托的考核机构,接到申请资料后,进行资格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正式受理,并安排考核。

对资格审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监察机构在收到申请资料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3.考核时间

安全监察机构每年初向社会公布具体考核时间、考核次数,对已接受申请的,在满足申请人员能够参加考核的时间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4.考核机构

安全监察机构根据有关规定或者考核工作的需要设立或者批准设立专门的考核机构负责考核的实施工作,并向社会公布。

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5.发证

考核合格的,在考核完毕15个工作日内,颁发给相应的资格证书。

复审换证,在考核、审查完毕15个工作日内,换发相应的资格证书。

二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373号,2003年3月11日发布,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2.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锅[2003]207号)

3.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R5001-2005)

4.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13号)

5.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0号)

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Z6001-2005)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一、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

1.收费项目:

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证费。

2.收费依据:

云南省劳动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物价局:

云劳[1993]173号,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

云价费发[1995]5号。

3.收费标准:

锅炉使用登记证:

30元/台,压力容器(包括气瓶、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

10元/台,电梯(包括游乐设施)使用登记证:

15元/台,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

15元/台,厂内机动车辆使用登记证:

15元/台。

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工本费。

15元/证。

四特种设备行政管理事项

一、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告知受理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七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二、受理范围

锅炉(大型电站锅炉除外)、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长输管道除外)、电梯、起重机械、游乐设施的安装、修理、改造施工行为。

三、施工单位资格要求

(一)安装、修理、改造单位必须由依照《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并且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不具备安装、改造、维修资质的单位进行转包、分包或出让、出租许可证。

(二)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三)从事特种设备改造活动,应当具有相应类型和级别的特种设备制造能力。

(四)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在相应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换证申请,施工单位施工告知时,请出示经发证机关审查后做出的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书。

严禁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未换证的,继续从事安装、改造、维修活动。

四、施工告知程序

(一)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曲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对流动作业并需要重新安装的起重机械,每安装一次均要履行告知、检验、注册等手续。

(二)施工前告知采用书面形式,告知内容包括(告知书见附件3):

1、锅炉施工告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开工告知书(加盖红印章一式三份)

(2)锅炉出厂技术资料:

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总图、本体图、监检证书等

(3)锅炉安装许可证或核准证书(复印件应加盖单位红章并注明用于某某地方)

(4)现场管理、专业、作业人员资格证(复印件)

(5)施工方案和安装合同(复印件)

(6)锅炉房(设置应符合《规程》等有关规定)平面布置图、立面图、与有关建筑物距离图

2、压力容器施工告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告知书一式三份

(2)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证或核准证书(复印件应加盖单位红章并注明用于某某地方)

(3)压力容器产品质量证明书及有关的随机图纸

(4)现场管理、专业、作业人员资格证

(5)工程施工合同副本(复印件)

(6)压力容器安装施工方案

3、压力管道施工告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2)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或核准证书(复印件应加盖单位红章并注明用于某某地方)

(3)压力管道安装用材料质量证明书(含弯头、管件)

(6)压力管道安装施工方案

(7)压力管道:

管道施工图纸资料(图纸必须是取得“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并加盖了“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印章”正规图纸)

4、电梯施工告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2)制造、施工单位许可证的副本(留加盖红印章复印件)

(3)产品出厂合格证和主要安全零部件的型式试验报告及调试证书(复印件)

(4)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

(5)安装人员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复印件)

(6)施工方案

(7)产品销售合同和安装合同(复印件)

5、起重机械施工告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3)产品出厂合格证和主要安全零部件的型式试验报告(复印件)

(4)产品监督检验证书(复印件)

(5)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土建图等随机文件

(6)安装人员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复印件)

(7)施工方案

(8)产品销售合同和安装合同(复印件)

(三)办理时限:

实行一次性告知,对其不符合告知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施工单位限期补正。

五、检验检测、资料移交及使用要求

(一)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过程,必须经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施工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监督检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到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二)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

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三)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或合同明确由施工单位办理的应当向曲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注册登记登记(电站锅炉、移动式压力容器由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注册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六、其它要求

(一)各施工单位、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严格施工、使用行为,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主动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检验检测工作,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二)制定和完善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进行演练,并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督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三)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内机动车辆驾驶等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曲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5年10月31日制定了《曲靖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2006年11月30日第三版修订完毕,待政府批准后实施。

制定目的:

建立统一、快速、协调、高效的特种设备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及时处置和消除突发性特种设备事故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的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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