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电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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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缆与电缆连接应按如下规定执行:
1、不同类型电缆(如纸缘电缆同橡胶电缆或同塑料电缆)之间不应直接连接,必须经过符合要求的电缆接线盒,连接器或母线盒进行连接。
2、相同类型电缆之间,除按不同电缆之间连接方半进行连接外,还可进行直接连接,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纸绝缘电缆必须使用符合要求的电缆接线盒连接,高压纸绝缘电缆接线盒必须灌绝缘充填物至三叉以上。
六、井下电缆应用挂钩悬挂。
悬挂电缆应有适当驰度,其悬挂高度应在矿车跳道时不至撞击,电缆坠落时,不致落在轨道或运输机上。
七、电缆不得敷设在用机械提升的进风的倾斜巷道中,电缆上面不得悬挂任何物件。
电缆与风、水管平行敷设时,必须敷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
3m以上的距离。
井下电话和信号电缆,应同电力电缆分挂在井巷两侧,如果受条件所限,应敷设在电力电缆上方,并保持0。
1M以上的距离。
高低压电缆敷设在同一侧时,高压同高压、低压同高压电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0mm,低压电压电缆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00mm。
八、井下照明,手提式电气设备(电钻)、电话、信号装置的额定供电电压不得大于127V,远距离控制线路额定电压不得大于36V。
九、井下各处检漏装置要确保灵敏可靠,不准甩掉不用,每天应对低压检漏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试验并记录,发现检漏装置有故障或网路绝缘降低时,应立即停电处理,修复后方可送电。
十、井下电动机和井下变电所或配电站引出的馈线要装设短路和过负荷保护装置。
熔断保险丝的选择应按如下规定:
1、保护支线单个电机时的保险丝额定电流:
I=(1。
8—2.5)×
电机额定电流
2、保护干线几个电机时保险丝额定电流:
I=(1.8-2。
5)×
最大电动机额定电流+其它电动机额定电流。
3、保护干线时,过流继电器整定电流应大于或等于干线上最大电机的起动电流与其它电动机额定电流之和。
4、保护支线时,按电动机起动电流整定.
十一、井下一律不准带电检修和移动电气设备(包括电缆)。
十二、修理电气设备时,必须切断电源,并将导体接地,200伏以上电气设备导电体应完全放电(放电处瓦斯浓度必须在1%以下才准放电)。
十三、所有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都要有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合闸”牌,按谁检修、谁负责的原则执行,其他任何人不得谁意摘牌。
井下迁移开关和电缆也应照此办理。
十四、操作700V以上高压设备时,必须站在绝缘垫上,并穿上绝缘鞋,带上绝缘手套。
十五、新投入的电气设备或者停止运行一段时间后又重新投入运行的电气设备,必须检查其绝缘电阻:
6千伏高压隔爆开关不低于250MΩ;
低压隔爆开关660伏的不低于2MΩ,380V的不低于1MΩ;
干式变压器线圈绝缘不低于0。
5MΩ;
6千伏高压电缆不低于250MΩ;
低压660伏电缆不低于2MΩ,330V电缆不低于1MΩ,电煤钻不低于0。
5MΩ。
十六、井下重要电路和重要场所需要停送电时,必须有调度命令,并征求瓦检员的同意(紧急事故不在此限)。
十七、每次送电前应详细检查设备情况,在设备附近20M内,当瓦斯浓度在1%以下时方可送电,送电时应注意各种表计是否正常。
十八、地面设备,未经机电科(队)领导和技术人员许可和没有监护人员时,禁止带电检修作业。
十九、线路发生故障时停电检修,检修人员必须请示调度室同意并亲自到变电所停电,不准电话联系停电,并在开关柜上挂上“有人工作,不准送电"
牌,送电时必须由停电挂牌者去牌送电。
二十、凡有隔离开关(令克),油开关的线路,停电时,必须先停油开关,后停令克;
送电时,先送令克,后送油开关。
二十一、电工应熟悉各种设备有关电气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检修作业时必须按有关规程执行.
瓦斯检查员安全操作规程
1、瓦斯检查员负责检查所管辖范围内的瓦斯浓度,温度及“一通三防”设施的运行情况.
2、必须熟悉矿井通风系统和所管辖范围内的通风、瓦斯、防尘、防灭火设施。
3、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及其他有关通风、瓦斯等的规定,认真填写瓦斯检查记录手册、牌板及有关报表。
4、当井下局部地区瓦斯超限时,在浓度小于3%时,能及时处理;
发现“一通三防”中的隐患时,能立即采取措施,并应向安全调度室汇报。
5、应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6、瓦斯检查员应携带瓦检仪、检查棍、胶皮管、温度计、记录表格,如有自然发火煤层还应携带一氧化碳检定器.
7、在领取瓦检仪时应检查药品、电路、气密性、条纹是否符合要求;
领取一氧化碳检定器时应检查气密性螺栓。
8、使用瓦斯检定器检查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的方法如下:
(1)在待测瓦斯地点的进风流中清洗瓦斯室,将微读数回零位,基线对零。
(2)在检测地点、带辅助管挤压气泵5~7次,观测检定器,读出甲烷浓度。
(3)在检测地点检查二氧化碳浓度时,先按上述方法测出甲烷浓度;
再将辅助管拔掉,用检查甲烷的方法测出混合气体浓度;
混合气体浓度减去甲烷浓度即得二氧化碳浓度。
9、需要测定瓦斯的地点如下:
(1)采煤工作面需测定甲烷和二化碳的地点有:
1工作面进风流(指进风顺槽至工作面煤壁线以外的风流);
2工作面风流(指距煤壁、顶、底板各20厘米和以采空区切顶线为界空间风流);
3上隅角(指采煤工作面回风侧最后一架棚落山侧1米处);
4工作面回风流(指距采煤工作面10米以外的回风顺槽内不与其他风流汇合的一段风流);
5尾巷(指高瓦斯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专用于排放瓦斯的巷道)栅栏处。
(2)掘进工作面需测定甲烷及二氧化碳的地点有:
1掘进工作面风流(指风筒出口或入口前方到掘进工作面的一段风流动);
2掘进工作面回风流;
3局部通风机前后各10米以内的风流;
4局部高冒区域。
(3)矿井总回风或一翼回风流中的甲烷和二氧化碳的测定在各测风站内进行。
(4)采区回风流中的甲烷、二氧化碳的测定在该采区各分区风流汇合后的测风站内进行。
(5)硐室的甲烷、二氧化碳及其他有害气体的测定在各硐室内进行。
(6)设置有电动机(如小绞车、水泵、采煤机、掘进机、移动变电所等)的采掘工作面进风流中的甲烷和二氧化碳的检查应在以电动机为中心的进回风两端各20米范围内的巷道内进行。
(7)放炮地点检查瓦斯的部位有:
1采煤工作面放炮地点的瓦斯检查应在沿工作面煤壁上下各20米范围内的风流中进行;
2掘进工作面放炮地点的瓦斯检查应在该点向外20米范围内的巷道内风流中及本范围局部瓦斯积聚处进行。
10、循环检查瓦斯的次数和顺序是:
(1)瓦斯检查次数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2)循环检查瓦斯的顺序和有关规定如下:
(3)采煤工作面是从进风巷开始,经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回风巷、尾巷栅栏处等为一次循环检查;
(4)双巷掘进工作面由一名瓦斯检查员检查时,一次循环检查瓦斯应从进风侧掘进面开始到回风侧掘进面;
(5)循环检查中,应在采掘工作面上、下两次检查的间隔时间里确定无人工作区或其他检查点的检查时间;
(6)采掘工作面检查瓦斯的间隔时间要均匀,在正常情况下,每班检查3次的,其相隔时间不允许过大或过小,每班检查2次的,其相隔时间要求不允许半班内完成一班的检查次数.
11、每次检查瓦斯后,必须填写瓦斯记录手册、现场牌板,并随时向安全调度室汇报.
12、局部瓦斯积聚或临时停风的盲巷内积聚瓦斯时,在确认瓦斯浓度不超过3%的情况下,可按照制定的排放措施就地排放,但不准一风吹;
当积聚的瓦斯浓度超过3%时,应报请矿总工程师主持制定措施,并按措施规定进行排放。
13、瓦斯检查记录牌板的吊挂位置,对于回采工作面应挂在进、回风巷的顶板良好处,有尾巷的挂在栅栏处;
对于临时停工的掘进工作面、已采区、火区密闭墙、盲巷、硐室等应挂在顶板良好的栅栏处。
14、瓦斯检查牌板填写内容包括检查地点名称、甲烷及二氧化碳浓度、其他有害氯体浓度、温度、检查日期、班次、时间、次数、瓦斯检查员姓名等.瓦斯检查记录牌板应随着检查点位置的变化而及时移动。
15、每班应对管辖范围内的传感器的数据进行校对和记录、对监测装置及电缆的外观进行检查,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安全调度室和监测值班员。
16、每个地区的瓦斯检查员和专职瓦斯检查员在发现本区域内“一通三防”方面中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将情况向安全调度室汇报。
17、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
18、检查瓦时,应按照以下操作顺序进行,并注意自身安全。
(1)检查高冒地点、采煤工作面上隅角、采空区边缘的瓦斯时,要站在支护完好的地点用小棍将胶管送到检测地点,由低到高逐渐向上检查,检查人员的头部切忌超越检查的最大高度,以防缺氧而窒息。
(2)检查废巷、盲巷和临时停风的掘进工作面及密闭墙外的瓦斯、二氧化碳及其他有害气体时,只准在栅栏处检查;
必须进入盲洞内检查时,应由救护队员进行。
18、携带的瓦斯检定器要妥善保护好,不准碰撞损坏、丢失及转借他人;
出现故障不准擅自修理,应上井后交检修人员并指出存在的问题;
瓦斯检定器不得个人保存,上井后应交仪器房保管.
19、排放局部积聚的瓦斯之前,应按有关规定将本区域回风系统中的人员全部撤入回风系统,切断电源.
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精神,采用多种形式向广大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使每个员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2、矿长是本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密切配合业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组织煤矿安全设施及设备的资金到位,处理好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对本矿安全生产负责.
3、根据《煤矿安全规程》中的规定,行使矿长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力和义务。
在制定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建议的同时,要把安全工作和改善劳动条件,保护职工安全健康作为制定规划和计划的重要内容。
4、引进先进的技术装备,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改善井下职工的作业环境,减少劳动强度,增加效益,提高员工的经济收入。
5、经常深入井下现场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听取安全生产方面的合理化建议,对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决策定案,责成本矿有关部门和人员限期处理解决.对无故拖延、不及时处理者要严肃处理。
6、发生事故时要亲临现场组织指挥抢险,调动一切人力、物力进行抢险救灾。
7、监督检查各部门负责人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情况,做到经常检查,定期考核.
8、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组织领导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实行科学管理安全生产,以科学技术带动生产力的发展,实现高产高效。
9、认真组织矿井安全装备和安技工程,提高矿井的防灾、抗灾能力.
10、经常检查安全技措资金的使用情况,组织落实技建安全装备项目,按期投入使用。
11、凡因规章制度不完善,措施不到位,检查不力,管理松懈等原因而造成事故,要追究矿长责任。
生产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2、分管采、掘、机、运、调度工作,对分管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对矿井顶板管理负责。
3、采掘工程开工前要组织有关人员检查规程、措施的贯彻执行情况。
检查机电、运输、通风安全设备的布置情况,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要安排落实整改,无安全隐患后方可开工。
4、经常深入井下现场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安全隐患要责令队长或班长立即组织整改,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立即停止作业,及时落实整改,彻底消除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5、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平衡解决各种安全生产问题,经常向矿长汇报安全生产动态,提出解决各种安全隐患的有力措施,参加矿井安全生产大检查,定期组织召开顶板管理技术专业会.
6、参加各类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负责组织顶板管理事故分析会,从生产管理及其它方面找出原因,吸取教育,制定防范措施,预防重复事故发生。
7、发生各种重大灾害事故时,必须立即赶到现场指挥抢险救灾,积极组织处理,并尽快安排落实恢复生产。
8、凡因生产管理方面的原因造成顶板事故,要追究生产矿和的责任。
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精神,采用多种形式向广大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使每个员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2、对本矿的安全生产技术工作负责,分管“一通三防”和技建工程。
行使总工程师技术审批权限,把好“一通三防”安全关,生产技术设计关,规程措施审查关。
3、编制设计本矿各项安技工程长远规划时,要采用先进技术、装备,改善员工的劳动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4、组织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处理计划,每季度根据采掘生产实际进行修改补充完善,认真贯彻执行。
5、参加安全大检查,参加安全办公会议,安全生产调度会议和安全生产方案工作会议。
定期组织召开“一通三防”专题会议,定期组织对“一通三防”的安全设施、设备检查,并对查出的问题督促整改直至完善.
6、组织采、掘、机、运、通及有关部门共同抓好“一通三防”工作,并亲自组织指挥瓦斯排放、巷道贯通、防突措施实施及揭穿煤层等工作。
7、经常深入井下,检查各工作面安全技术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及时解决安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安全技术及工程质量方面的各种问题.
8、参加各类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分析“一通三防”、透水、顶板、技术等方面的各类事故,从技术和其它方面找出事故原因,吸取经验教训,制定防范措施,预防事故的重复发生。
9、发生各类重大事故时,必须立即赶到现场参加组织、指挥抢险救灾,采取各种有力措施,制定最佳抢险方案,减轻危害程度,同时考虑恢复生产的安生技术措施.
10、总工程师对安全工作负技术责任。
凡因“一通三防”、透水、顶板及技术等方面的原因造成事故,要追究总工程师责任.
安全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精神,采用多种形式向广大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使每个员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2、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对矿井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全面监督检查负责。
3、参加制定并监督检查安全规划、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经常检查现场事故隐患,组织参与领导安全大检查,调查重大安全问题.提出改善安全工作的意见,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4、调查安全情况,组织安全活动,总结安全工作。
5、组织并参加各类事故调查,分析原因,追究责任,并对防范措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协同有关部门进行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规程、安全生产法的学习。
监督检查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6、受理在安全工作中因坚持原则,按章办事而遭到打击报复的事件。
7、负责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思想教育,政治与业务技术的学习,开展安全竞赛活动,总结、交流安全工作经验。
8、凡对无规程、无措施、无设计和审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组织施工不加以制止,不监督检查或监察不力而发生事故,追究安全矿长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