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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必要同时开展?

碳交易

碳交易是为促进全球温室气体减排,减少全球二氧化碳排放所采用的市场机制。

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通过艰难谈判,于1992年5月9日通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1997年12月于日本京都通过了《公约》的第壹个附加协议,即《京都议定书》(简称《议定书》)。

《议定书》把市场机制作为解决二氧化碳为代表的温室气体减排问题的新路径,即把二氧化碳排放权作为壹种商品,从而形成了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交易,简称碳交易。

原理

碳交易基本原理是,合同的壹方通过支付另壹方获得温室气体减排额,买方能够将购得的减排额用于减缓温室效应从而实现其减排的目标。

在6种被要求排减的温室气体中,二氧化碳(CO2)为最大宗,所以这种交易以每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为计算单位,所以通称为“碳交易”。

其交易市场称为碳市场(CarbonMarket)。

引碳交易:

中国的机会在碳市场的构成要素中,规则是最初的、也是最重要的核心要素。

有的规则具有强制性,如《议定书》便是碳市场的最重要强制性规则之壹,《议定书》规定了《公约》附件壹国家(发达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的量化减排指标;

即在2008~2012年间其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的水平上平均削减5.2%。

其他规则从《议定书》中衍生,如《议定书》规定欧盟的集体减排目标为到2012年,比1990年排放水平降低8%,欧盟从中再分配给各成员国,且于2005年设立了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确立交易规则。

当然也有的规则是自愿性的,没有国际、国家政策或法律强制约束,由区域、企业或个人自愿发起,以履行环保责任。

2005年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后,全球碳交易市场出现了爆炸式的增长。

2007年碳交易量从2006年的16亿吨跃升到27亿吨,上升68.75%。

成交额的增长更为迅速。

2007年全球碳交易市场价值达400亿欧元,比2006年的220亿欧元上升了81.8%,2008年上半年全球碳交易市场总值甚至就和2007年全年持平。

碳交易机制

碳交易机制就是规范国际碳交易市场的壹种制度。

碳资产,原本且非商品,也没有显著的开发价值。

然而,1997年《京都议定书》的签订改变了这壹切。

按照《京都议定书》规定,到2010年,所有发达国家排放的包括二氧化碳、甲烷等在内的6种温室气体的数量,要比1990年减少5.2%。

但由于发达国家的能源利用效率高,能源结构优化,新的能源技术被大量采用,因此本国进壹步减排的成本高,难度较大。

而发展中国家能源效率低,减排空间大,成本也低。

这导致了同壹减排量在不同国家之间存在着不同的成本,形成了价格差。

发达国家有需求,发展中国家有供应能力,碳交易市场由此产生。

清洁发展机制(CDM)、排放贸易(ET)和联合履约(JI)是《京都议定书》规定的3种碳交易机制。

除此之外,全球的碳交易市场仍有另外壹个强制性的减排市场,也就是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

这是帮助欧盟各国实现《京都议定书》所承诺减排目标的关键措施,且将在中长期持续发挥作用。

产生根源

从经济学的角度见,碳交易遵循了科斯定理,即以二氧化碳为代表的温室气体需要治理,而治理温室气体则会给企业造成成本差异;

既然日常的商品交换可见作是壹种权利(产权)交换,那么温室气体排放权也可进行交换;

由此,借助碳权交易便成为市场经济框架下解决污染问题最有效率方式。

这样,碳交易把气候变化这壹科学问题、减少碳排放这壹技术问题和可持续发展这个经济问题紧密地结合起来,以市场机制来解决这个科学、技术、经济综合问题。

需要指出,碳交易本质上是壹种金融活动,但和壹般的金融活动相比,它更紧密地连接了金融资本和基于绿色技术的实体经济:

壹方面金融资本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创造碳资产的项目和企业;

另壹方面来自不同项目和企业产生的减排量进入碳金融市场进行交易,被开发成标准的金融工具。

在环境合理容量的前提下,政治家们人为规定包括二氧化碳在内的温室气体的排放行为要受到限制,由此导致碳的排放权和减排量额度(信用)开始稀缺,且成为壹种有价产品,称为碳资产。

碳资产的推动者,是《联合国气候框架公约》的100个成员国及《京都议定书》签署国。

这种逐渐稀缺的资产在《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前提下,出现了流动的可能。

由于发达国家有减排责任,而发展中国家没有,因此产生了碳资产在世界各国的分布不同。

另壹方面,减排的实质是能源问题,发达国家的能源利用效率高,能源结构优化,新的能源技术被大量采用,因此本国进壹步减排的成本极高,难度较大。

而发展中国家,能源效率低,减排空间大,成本也低。

这导致了同壹减排单位在不同国家之间存在着不同的成本,形成了高价差。

发达国家需求很大,发展中国家供应能力也很大,国际碳交易市场由此产生。

法律依据

1992年“联合国环境和发展会议”(又称为“地球高峰会”)上,155个国家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TheUnitedNationsFrameworkConventiononClimateChange,UNFCCC),此系清洁发展机制(CleanDevelopmentMechanism,CDM)根本母法。

1997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届缔约国会议,通过具法律约束力的《京都议定书》;

第十二条用10款文字“确定壹种清洁发展机制”。

2001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七届缔约国会议,通过落实《京都议定书》机制的壹系列决定文件,称为“马拉喀什文件”,包括:

第15/Cp.7号决定“《京都议定书》第六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机制的原则、性质和范围”。

第16/Cp.7号决定“执行《京都议定书》第六条的指南”。

第17/Cp.7号决定“执行《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确定的清洁发展机制的方式和程序”。

第18/Cp.7号决定“《京都议定书》第十七条的排放量贸易的方式、规则和指南”。

碳交易主要依据之上的法律文件进行。

机制

在这俩个强制性的减排市场之外,仍有壹个自愿减排市场。

和强制减排不同的是,自愿减排更多是出于壹种责任。

这主要是壹些比较大的X公司、机构,处于自己企业形象和社会责任宣传的考虑,购买壹些自愿减排指标(VER)来抵消日常运营和活动中的碳排放。

这个市场的参和方,主要是壹些美国的大X公司,也有壹些个人会购买壹些自愿减排指标。

美国环保协会中国项目负责人张建宇认为,对于中国企业来说,自愿减排是必须经过的道路。

原因是我们的企业越来越国际化,许多国家能够通过市场运作机制对我们的企业提出减排要求。

这时候我们的企业怎么达到要求呢?

购买自愿减排量,可能是这些企业将来降低碳足迹的壹种选择。

清洁发展机制(CleanDevelopmentMechanism,CDM):

《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规范的“清洁发展机制”针对附件壹国家(开发中国家)和非附件壹国家之间在清洁发展机制登记处(CDMRegistry)的减排单位转让。

旨为使非附件壹国家在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进行减排,且从中获益;

同时协助附件壹国家透过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获得“排放减量权证”(CertifiedEmmissionsReduction,CERs,专用于清洁发展机制),以降低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承诺的成本。

清洁发展机制详细规定于第17/Cp.7号决定“执行《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确定的清洁发展机制的方式和程序”。

联合履行(JointImplementation,JI):

《京都议定书》第六条规范的“联合履行”,系附件壹国家之间在“监督委员会”(SupervisoryCommittee)监督下,进行减排单位核证和转让或获得,所使用的减排单位为“排放减量单位”(EmissionReductionUnit,ERU)。

联合履行详细规定于第16/Cp.7号决定“执行《京都议定书》第六条的指南”。

排放交易(EmissionsTrade,ET):

《京都议定书》第十七条规范的“排放交易”,则是在附件壹国家的国家登记处(NationalRegistry)之间,进行包括“排放减量单位”、“排放减量权证”、“分配数量单位”(AssignedAmountUnit,AAUs)、“清除单位”(RemovalUnit,RMUs)等减排单位核证的转让或获得。

“排放交易”详细规定于第18/Cp.7号决定“《京都议定书》第十七条的排放量贸易的方式、规则和指南”。

为达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全球温室气体减量的最终目的,前述的法律架构约定了三种排减机制:

清洁发展机制(CleanDevelopmentMechanism,CDM)

联合履行(JointImplementation,JI)

排放交易(EmissionsTrade,ET)

这三种都允许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国和国之间,进行减排单位的转让或获得,但具体的规则和作用有所不同。

《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规范的“清洁发展机制”针对附件壹国家(发展中国家)和非附件壹国家之间在清洁发展机制登记处(CDMRegistry)的减排单位转让。

旨为使非附件壹国家在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进行减排,且从中获益;

同时协助附件壹国家透过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获得“排放减量权证”(CertifiedEmmissionsReduction,CERs,专用于清洁发展机制),以降低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承诺的成本。

《京都议定书》第六条规范的“联合履行”,系附件壹国家之间在“监督委员会”(SupervisoryCommittee)监督下,进行减排单位核证和转让或获得,所使用的减排单位为“排放减量单位”(EmissionReductionUnit,ERU)。

《京都议定书》第十七条规范的“排放交易”,则是在附件壹国家的国家登记处(NationalRegistry)之间,进行包括“排放减量单位”、“排放减量权证”、“分配数量单位”(AssignedAmountUnit,AAUs)、“清除单位”(RemovalUnit,RMUs)等减排单位核证的转让或获得。

别人掏钱你减排

清洁能源机制最通俗的解释就是:

别人掏钱,你来减排。

要从根本上说清楚它的来龙去脉,仍得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这俩个具有重大意义的国际公约说起。

1992年,在联合国环境和发展大会上,150多个国家制定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要求发达国家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且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援助。

1997年12月,第3次框架公约缔约方大会在日本京都通过的《京都议定书》规定,从2008年到2012年期间,主要工业发达国家要将二氧化碳等6种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而发展中国家在2012年以前不需要承担减排义务。

同时,根据《京都议定书》建立的清洁发展机制(CDM),发达国家如果完不成减排任务,能够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减排项目或购买温室气体排放量,获取“经证明的减少排放量”作为自己的减排量。

如《京都议定书》规定,到2012年欧盟的排放量要削减8%,如果完成不了这个指标,欧盟能够掏钱从发展中国家购买减排项目,这个购买来的项目减少的排放量就视为欧盟的减排量。

至于国际上为什么把这壹交易市场简称为“碳市场”,从事碳交易第三方认证的挪威船级社专家张建丽解释,这主要是因为“其他5种温室气体最终也是以二氧化碳排放量来计算的”。

“排放量能够买卖,应该说是世界范围内提升环境质量的壹大创举。

”张建丽介绍,因为对于发达国家而言,温室气体的减排成本在100美元/吨碳之上,而在中国等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进行CDM活动,减排成本可降至20美元/吨碳。

这种巨大的减排成本差异,促使发达国家积极进入发展中国家寻找合作项目,为碳交易开辟了绿色通道。

“这也是业内把既减排又赚钱的CDM称为是发展中国家企业免费午餐的原因。

”张建丽说。

交易要分三步走

那么,如何在碳市场交易CDM呢?

北京中碳技术有限X公司业务员成光介绍,根据2001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七次缔约方会议达成的《马拉喀什协定》,壹个典型的CDM项目从开始准备到实施直到最终产生有效减排量,需要经历项目识别、项目设计、参和国批准、项目审定、项目注册、项目实施、监测预报高、减排量的核查和核证、经核实的减排额度签发等主要步骤。

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执行理事会(EB)消息,作为发展中的国家,目前中国有近2000个CDM项目获得国家发改委批准,有267个CDM项目在EB成功注册。

作为壹家从事碳市场交易的中介X公司,成光说,在服务企业的过程中,他们感到CDM项目能否在EB实现成功注册,是交易CDM成功的关键因素。

成光介绍,壹般来说,碳市场交易包括前期开发、碳资产开发、碳资产项目管理三个流程。

而各个流程阶段又包括许多环节。

如在前期开发阶段,要进行项目分析,即确定企业有哪些项目符合CDM的概念;

要进壹步收集信息,进行减排量的估算以及测算方法的确定;

要对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市场未来趋势进行预测且确定开发成本以及开发风险。

在碳资产开发阶段,要进行项目文件设计、卖方和买方政府审批、购碳协议签署、第三方认证、联合国注册等程序。

成光说:

“每个CDM项目都有壹个独立的文件报告,中文部分交由中国政府审批,英文部分提交第三方认证、联合国登记,注册登记需要在网上公示50天,如无疑义,公示期结束即意味着自动注册成功。

据悉,在碳资产项目管理阶段要重点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第壹,要进行日常管理,主要包括流程的监控以及企业运营信息的获取,目的在于保障企业碳资产的稳定收益,避免在没有产生减排量的情况下,提前和买家沟通采取防范措施。

第二,要根据实际产生的减排量,按照企业的要求分季度或年度出具项目检测报告。

第三,对减排量进行第三方认证,在联合国登记,最后进行碳资产交割。

在这些过程中,企业需要交付哪些费用呢?

成光介绍,壹般的费用包括第三方对项目的审核(1.8万欧元),注册费(0.2美元/年核实减排吨数),监测核查和核证费用(1万美元左右),联合国CDM理事会征收的适应性费用(核实减排总额的2%)、行政管理费(0.2美元/核实减排吨数),中国政府征收的环境资源税(核实减排总额的2%)等。

至于中介X公司在其中所起到的作用,成光表示,识别CDM项目、为项目业主寻找和筛选碳购买方、协助企业和买方的谈判、帮助企业在减排交易中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且最终促成CDM项目的完成是他们最主要的任务。

俩种型态

根据碳交易的三种机制,碳交易被区分为俩种型态:

配额型交易

(Allowance-basedtransactions):

指总量管制下所产生的排减单位的交易,如欧盟的欧盟排放权交易制的“欧盟排放配额”(EuropeanUnionAllowances,EUAs)交易,主要是被《京都议定书》排减的国家之间超额排减量的交易,通常是现货交易。

项目型交易

(Project-basedtransactions):

指因进行减排项目所产生的减排单位的交易,如清洁发展机制下的“排放减量权证”、联合履行机制下的“排放减量单位”,主要是透过国和国合作的排减计划产生的减排量交易,通常以期货方式预先买卖。

世界主要碳市场

到2009年3月,世界上的碳交易所共有四个:

欧盟的欧盟排放权交易制(EuropeanUnionGreenhouseGasEmissionTradingScheme,EUETS)

英国的英国排放权交易制(UKEmissionsTradingGroup,ETG)

美国的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hicagoClimateExchange,CCX)

澳洲的澳洲国家信托(NationalTrustofAustralia,NSW)

由于美国及澳洲均非《京都议定书》成员国,所以只有欧盟排放权交易制及英国排放权交易制是国际性的交易所,美澳的俩个交易所只有象征性意义。

世界各国碳交易的发展状况

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为了促进各国完成温室气体减排目标,议定书规定能够采用绿色开发机制,促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减排温室气体。

买家在“限量和贸易”体制下购买由管理者制定、分配(或拍卖)的减排配额,买主向可减低温室气体排放的项目购买减排额。

清洁发展机制双赢机制的出现,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间开启了壹个巨大的碳交易市场。

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网站公布的数据,截至2007年6月11日,全球共有696个CDM项目成功获得在UNFCCC执行理事会(EB)注册,预期可产生的年均减排量可达到1.5亿吨二氧化碳当量。

印度、巴西、中国和墨西哥是全球CDM项目注册数目最多的4个国家,占据了全球CDM项目总数的75%。

从项目的年均减排量来见,中国每年能够产生6477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占全球总额的44%。

到2008年,活跃在CDM交易市场的买家主要来自欧洲和日本、加拿大。

根据2006年的统计数据,在CDM交易市场的买家类型分布中,基金占34%、私营企业占58%、政府占8%。

市场上最活跃的买家来自英国,他们大部分属于私营的金融机构;

其次是意大利,主要是意大利电力X公司。

日本和欧美等发达国家及地区已通过碳交易取得了显著的环境和经济效益。

如英国通过“以激励机制促进低碳发展”的气候政策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温室气体排放量;

德国通过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做到了经济和环境双赢;

美国堪萨斯州农民通过农田碳交易,获得了新的农业收入来源;

日本则把碳排放权交易见作是“21世纪第壹个巨大商机”,通过在世界各地大量购买和销售碳排放权,获得了巨大的经济收入。

此外,印度、泰国等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也见到了全球变暖带来的商机,陆续进入全球碳交易市场“淘金”。

中国碳交易的发展状况

中国是全球第二大温室气体排放国,虽然没有减排约束,但中国被许多国家见作是最具潜力的减排市场。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统计显示,截止到2008年,中国提供的二氧化碳减排量已占到全球市场的1/3左右,预计到2012年,中国将占联合国发放全部排放指标的41%。

在中国,越来越多的企业正在积极参和碳交易。

2005年10月,中国最大的氟利昂制造X公司山东省东岳化工集团和日本最大的钢铁X公司新日铁和三菱商事合作,展开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业务。

估计到2012年年底,这俩家X公司将获得550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排放量,此项目涉及温室气体排放权的规模每年将达到1000万吨,是目前全世界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项目。

2005年12月19日,江苏梅兰化工股份有限X公司和常熟三爱富中昊化工新材料有限X公司和世界银行伞型碳基金签订了总额达7.75亿欧元(折合9.3亿美元)的碳减排购买协议。

这笔创纪录的温室气体排放交易,能帮助这俩家中国企业在未来七年中每年减少190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排放量。

自2006年10月19日起,壹场“碳风暴”在北京、成都、重庆等地刮起。

掀起这场“碳风暴”的是由l5家英国碳基金X公司和服务机构组成的、有史以来最大的求购二氧化碳排放权的英国气候经济代表团。

这些手握数十亿美元采购二氧化碳减排权的国际买家,所到之处均引起了众多中国工业企业的关注。

2009年8月5日,中国第壹个碳中和企业诞生。

2009年8月5日,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X公司成功购买奥运期间北京绿色出行活动产生的8026吨碳减排指标,用于抵消该X公司自2004年成立以来至2008年底全X公司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碳排放,成为第壹家通过购买自愿碳减排量实现碳中和的中国企业。

成功范本见邯钢

对于中国企业来说,如果能够注册成功壹个CDM项目,不仅能够减排壹定数量的二氧化碳,仍能通过出售该减排数获得额外收入。

从这壹点见,邯钢的成功对于中国企业来说无疑具有范本意义。

2005年2月,在《京都议定书》生效以后,河北省CDM项目办公室认为邯郸钢铁废气回收联合循环发电项目(该项目通过回收利用钢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富余高炉煤气和焦炉煤气,建成壹个循环发电站,项目建成后每年可满足邯钢年用电的36%)符合CDM项目的要求,随即指导邯钢开始了该项目的开发和注册准备。

怎么开发,这里面也有学问。

根据《京都议定书》,CDM项目开发具有“单边模式”、“双边模式”和“多边模式”三种模式。

后俩者是指在项目开发之初就寻找到了买家,买家能够在项目开发过程中给项目以资金和技术等方面的支持。

单边模式则是企业独立完成了整个项目之后再寻找买家,例如我国可再生能源领域第壹个获得签发的CDM项目———福建漳浦六鳌30.6MW风电CDM项目就是壹个单边项目。

而邯钢集团开发的该项目最终是作为壹个双边项目敲定下来的,项目在2007年获得国家发改委批准和EB批准,买家是来自于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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