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第二十六章合同的订立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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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第二十六章合同的订立Word文件下载.docx

我处现有存粮若干,欲卖与你方,速派人前来。

——是不是要约?

2、要约邀请(要约引诱)

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当事人一方发出的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

甲乙

要约

甲乙

承诺

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

(1)是否接受法律约束不同

▪要约是希望订立合同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行为,行为人因其要约将来可能要接受法律约束(一旦对方承诺,则合同成立)。

而要约邀请则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性质上是一种事实行为,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

即便受约人承诺,行为人也无须接受要约邀请内容的约束。

(2)意思表示内容不同

▪要约的意思表示内容是当事人主动愿意向对方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而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希望对方向自己主动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3)从法律性质上看,要约邀请是一种缔约的准备行为。

甲对乙声称“我正在考虑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家具,价值10万元。

”问,该表示是否为要约?

若甲向提出“我愿意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家具,价值10万元。

▪要约的形式

口头:

对话或电话

书面:

信件、电报、传真等

要约的部分具体表现:

▪下列属要约的是:

▪A.某股份公司的招股说明书

▪B.某公司在电视台播发的售房广告,但称“价格面议”

▪C.某出租车未打开顶灯,在马路上行驶

▪D.某处于运营中的自动售货机,投入5元硬币,自动送出一杯可乐

▪3、要约的法律效力

▪要约的法律效力,又称要约的拘束力,是指要约的生效以及对要约人、受要约人的拘束力。

具体分述如下:

▪1.要约的生效时间

(1)要约采取到达主义原则,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所谓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不强求要约一定要交付到受要约人或其代理人手中,只要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所能控制并应当能了解的地方,如受要约人的住所或信箱,都可视为到达。

▪对话形式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时发生效力;

▪书面形式的要约于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进入系统。

▪(3)自要约发出后到达相对人之前,存在一定的时间差。

在该时间差内,要约还未生效,如发生要约信件的意外丢失而导致不能使相对人了解该要约,则所引起的损失均由要约人自行承担。

2、要约对要约人的效力

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回、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

目的:

3、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效力

受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效力时取得承诺的资格。

(1)权利

(2)地位

受要约人死亡,则继承人能否继承?

 

▪4.要约的存续期间

▪要约的存续期间是指受要约人得以承诺的期间。

▪固定存续期间:

▪1)截止时间:

9月1日承诺

▪2)承诺期间:

20天内承诺

▪未定存续期间:

▪1)对话:

立刻

▪2)非对话:

合理期限

▪5.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1)要约的撤回

▪①是指在要约生效之前,要约人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时间:

之前或者同时

▪②采用报纸、电视等做出的公众要约或商品标价展示。

不存在撤回,只能由要约人撤销。

▪③要约一经撤回,即失去效力。

▪④要约撤回后而为的承诺性质:

新的要约。

(2)要约的撤销

▪①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

▪②撤销要约的通知时间:

发出承诺通知之前

▪③对撤销要约的限制。

▪一是,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是,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甲方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订购一批货物,要求立即发货,乙方迅速准备货源并雇车,随后甲方发出了撤销通知。

甲方的要约能否撤销?

▪要约撤回与撤销的区别

(1)相同点:

二者都发生在承诺生效之前,合同成立后,要约人便不能再撤回或撤销其要约。

(2)不同点:

要约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要约撤销则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

▪6.要约失效的情形

▪①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如果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若非即时作出承诺,且当事人未另有约定的,要约失效。

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非在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失效。

▪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③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甲给乙发了一个短信,曰:

“我把你上次看到的那个Iphone6以18000元的价格卖给你。

”乙收信后立即回复道:

“去死吧你!

想钱想疯了!

”第二天,考虑了一夜的乙变了主意,给甲发短信曰:

“你昨天卖手机的意见,我完全同意,一切按你说的办。

请即刻交货。

”甲接到短信后未置可否。

甲、乙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二、承诺

(一)承诺的定义

▪所谓承诺是受要约人做出的同意要约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二)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由受要约人做出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2)受要约人可以授权其代理人代为承诺。

▪(3)受要约人以外的第三人即便知道要约内容并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以承诺论。

▪2、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具有受拘束的意思)。

▪3.承诺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承诺是受要约人愿意按要约的全部内容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如果受要约人在承诺中对要约的内容加以实质性变更,便不构成承诺,而视为对要约的拒绝而成立反要约。

(2)如果受要约人在承诺中对要约的内容加以非实质性变更,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外,该承诺有效。

▪甲公司向乙农场发了一份订购棉花的要约,关于甲、乙履行合同的期限,要约均用“农历某月某日”表明。

乙给甲发出的承诺于承诺期限内到达,表示完全同意甲的要约,但乙在承诺中将要约中提出的甲、乙的履行期限均改为“与农历对应的”“公历的某月某日”。

▪4月1日,甲给乙写信说:

“把我的A房屋以30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你”。

乙当日回信说:

“如果我老婆没意见,就这么办。

”4月3日,乙给甲发短信说:

“那个事,我老婆没意见”。

▪承诺的时间:

▪乙4月1日的回信?

▪乙4月3日的回信?

▪3.承诺是向要约人做出

▪受要约人能否向要约人的继承人作出承诺?

▪4.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我国对承诺的生效采取到达主义。

▪1)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2)要约没有约定承诺期限的

▪要约是以对话方式做出,应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要约是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在合理期限内达到。

▪甲、乙吃饭时,甲对乙说:

“这个手机5000元卖给你,你看怎样?

”乙顾左右而言它,到分手时一直未作反应。

三天后,乙给甲发传真表示同意,甲未置可否。

(1)承诺期限的起算

▪①要约以信件或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电报交发的日期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递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②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2)承诺的迟到

▪承诺的迟到是指承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或在合理期限过后才到达要约人。

具体可分为:

▪①可预期的迟到:

一般为新要约。

▪②不可预期的迟到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时,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甲商场向乙企业发出采购100台电冰箱的要约,乙于5月1日寄出承诺信件,5月8日信件寄至甲商场,时逢其总经理外出,5月9日总经理知悉了该信内容,遂于5月10日电传告知乙收到承诺。

该承诺何时生效?

▪A.5月1日B.5月8日

▪C.5月9日D.5月10日

▪(三)承诺的形式和撤回

▪1.承诺的形式

▪承诺一般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在特定场合,该承诺可表现为沉默或不作为。

▪通常情形下,沉默并不能意味着承诺。

▪例外:

(1)沉默在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可以作为承诺。

“试用”

(2)沉默在有约定的情形下,可以作为承诺。

例如,合同双方约定,一方未在某一既定期限内做出回绝表示,就视为承诺。

▪2.承诺的撤回

(1)定义:

承诺的撤回,是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2)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先于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

▪下列哪些情况不是承诺?

▪A.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以外的第三人作出的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

▪B.一方的条件设定为沉默即为承诺,另一方在期限到来之前未进行回应。

▪C.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作出的与要约内容完全一致的答复

▪D.甲给乙去函,提出以单价580元出售自行车200辆,乙提出,如单价510元,购买。

▪甲公司于6月10日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订购一批红木,要求乙公司于6月15日前答复。

6月12日,甲公司欲改向丙公司订购红木,遂向乙公司发出撤销要约的信件,于6月14日到达乙公司。

而6月13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回复,乙公司表示红木缺货,问甲公司能否用杉木代替。

甲公司的要约于何时失效?

▪A.6月12日

▪B.6月13日

▪C.6月14日

▪D.6月15日

▪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要约,旋又发出一份“要约作废”的函件。

两份函件同时到达。

甲公司的董事长助理收到乙公司“要约作废”的函件后,忘了交给董事长。

第三天甲公司董事长发函给乙公司,提出只要将交货日期推迟两个星期,其他条件都可接受。

后甲、乙公司未能缔约,双方缔约没能成功的原因是什么?

▪A.要约已被撤回

▪B.要约已被撤销

▪C.甲公司对要约作了实质性改变

▪D.甲公司承诺超过了有效期间

▪一、合同的订立程

▪(三)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1、合同成立的时间

▪承诺生效之时,就是合同成立之时

▪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2)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2、合同成立的地点

▪1)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

首先,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

▪其次,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3)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上海海大公司与深圳天宇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先由海大公司签字、盖章后邮寄给天宇公司签字、盖章,该合同何时成立?

▪A.自两公司签订备忘录时成立

▪B.自海大公司签字、盖章时成立

▪C.自天宇公司签字、盖章后交付邮寄时成立

▪D.自天宇公司签字、盖章时成立

某甲住A市,某乙住B市。

2004年6月1日,某甲发给某乙一份电子邮件,欲以每件100元的价格,向某乙出售5个U盘。

某乙于6月2日,在由B市开往C市的列车上,通过无线上网形式看到此封电子邮件,遂立即以电子邮件形式回复,表示完全接受。

此时列车正位于D市境内。

问该合同成立地点为何?

AA市;

B.B市;

C.C市;

D.D市;

▪(四)缔约过失责任

▪构成要件

1、缔约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

2、相对方受到损失

3、违反先合同义务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违反先合同义务者有过错

2、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表现形式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

4)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

5)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甲公司得知乙公司正在与丙公司谈判。

甲公司本来并不需要这个合同,但为排挤乙公司,就向丙公司提出了更好的条件。

乙公司退出后,甲公司也借故中止谈判,给丙公司造成了损失。

甲公司的行为如何定性?

▪A.欺诈 

▪B.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C.恶意磋商 

▪D.正常的商业竞争

为防止房东王五将房屋出租给自己的竞争对手李四开超市,超市老板张三故意与王五就签订合同事宜进行恶意磋商。

在李四因无法租赁到王五房屋而被迫放弃开超市后,张三立刻中断磋商,致使王五无法及时将房屋出租给李四而导致损失。

请问损失应该由谁负担?

▪甲、乙同为儿童玩具生产商。

六一节前夕,丙与甲商谈进货事宜。

乙知道后向丙提出更优惠条件,并指使丁假借订货与甲接洽,报价高于丙以阻止甲与丙签约。

丙经比较与乙签约,丁随即终止与甲的谈判,甲因此遭受损失。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乙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 B.丙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 C.丁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 D.乙、丙、丁无须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甲公司在与乙公司协商购买某种零件时提出,由于该零件的工艺要求高,只有乙公司先行制造出符合要求的样品后,才能考虑批量购买。

乙公司完成样品后,甲公司因经营战略发生重大调整,遂通知乙公司:

本公司已不需此种零件,终止谈判。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构成违约,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B.甲公司的行为构成缔约过失,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C.甲公司不应赔偿乙公司的任何损失

▪3、责任承担

▪赔偿信赖利益的损失

(1)缔约费用;

(2)准备履约所支出的费用;

(3)上述费用的利息;

(4)丧失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的损失。

▪4.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区别

(1)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①缔约过失责任以先合同义务为成立的前提,而违约责任以合同债务为成立的前提。

▪②缔约过失责任原则上要以缔约人有过失为成立前提,而违约责任原则上为严格责任,一般不要求以过错为要件。

(2)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①缔约过失责任以过错为成立要件,而侵权责任既有过错责任又有无过错责任。

▪②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通常是信赖利益,而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则是固有利益或完全性利益。

案例

2003年7月12日清晨,王某冒雨在自家楼下等待搭乘某公交公司的车去上班,但是该路公交车到站后并未停车。

王某在原地又等待了一段时间后,雨越下越大,已经错过上班时间,于是王某返回家中,整日未去工作。

当日,单位根据内部管理制度规定,扣除王某工资50元。

王某认为此损失系公交公司拒载造成,故诉至法院要求公交公司予以赔偿。

原告王某诉称,公交公司作为公用事业,从事公共交通运输,具有强制缔约的义务,不应该拒载。

现因公交公司拒载导致其误工,故诉请法院判决赔偿误工损失50元。

公交公司则

辩称,雨天搭载乘客较多,以致车厢满员,出于交通安全和实际承载能力的考虑没有停车,原告完全可以再行搭载出租车赶至单位,从而减少或避免损失,公交公司对于王某的损失没有必然的赔偿义务,故拒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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