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工作队及指导员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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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工作队及指导员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2010年7月5日

玉溪市新农村建设工作队及指导员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新农村建设指导员(以下简称指导员)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他们在新农村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农业厅〈关于下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队的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7〕1号)和《中共玉溪市委办公室转发市委组织部、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业局〈关于下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队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玉办发〔2007〕16号)及省委组织部、省委农办《关于加强和完善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工作的若干意见》(云组发〔2009〕2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下派新农村建设指导员与培养锻炼干部相结合、派驻村的需要与选派干部的特长相结合,坚持每个乡镇一支工作队、每个建制村一名指导员,实行一年一轮换,每批指导员任期一年,鼓励连任。

第三条县区设新农村建设指导工作总队总队长,总队长兼任县区委副书记、新农村建设工作队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

乡镇设工作队队长,队长兼任乡镇党政副职。

驻村指导员兼任村“两委”副职。

第二章选派

第四条选派条件:

思想政治素质好、组织协调能力强、作风踏实、身体健康;

有一定工作经历,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中共党员、预备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

重点选派近三年内新提拔的副科级以上干部及后备干部。

第五条选派方法:

采取个人自荐、单位推荐、组织部门审定的方式。

从市直部门和单位选派的,由市委组织部审定;

从县区、乡镇(街道)机关和单位选派的,由县区委组织部审定,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选定后的指导员原则上中途不作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须报组织部门批准。

第六条乡镇新农村建设工作队队长原则上由处级后备干部和年轻科级干部担任。

第七条驻村期间,指导员的行政关系留在原单位,享受原单位的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往返差旅费及生活补贴由派出单位按相关规定给予解决。

党(团)组织关系应转至所驻村,参加党(团)组织生活。

第三章职责

第八条指导员要认真履行“村情民意调研员、政策法规宣传员、富民强村服务员、矛盾纠纷调解员、制度建设督导员和组织建设指导员”的“六大员”职责,围绕“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立足实际,协助和配合乡村党组织建设新农村。

学习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密切联系群众,严格执行记民情日记、服务承诺等制度;

服从队长的领导和管理。

参加乡镇党委、政府召开的有关工作会议和村委会会议;

是中共党员的可参加村党总支(支部)会议。

定期向乡镇党委、派出单位和县区新农村建设工作队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农队办”)报告工作。

第九条乡镇新农村建设工作队队长要负责帮助指导员制订工作计划,定期组织指导员学习交流,协调解决指导员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配合乡镇党委做好指导员管理工作。

出席(列席)乡镇党委、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

第十条派出单位要把指导员驻村的帮扶工作纳入本部门和单位工作的议事日程,本着“指导员当代表,单位做后盾,领导负总责”的原则,经常到所驻村了解情况,加强指导服务,从物力、财力和技术等方面给予派驻村支持,对指导员在政治上关心、工作上支持、生活上帮助,为指导员驻村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主动协助乡镇党委和村委会做好指导员的管理工作。

主要领导每年到驻村调查指导工作不能少于2次。

严格落实指导员享受原单位待遇及省、市有关指导员生活补助的规定,并根据有关规定为指导员报销探亲差旅费。

市级派出单位要为每名指导员每年安排工作经费2万元以上;

县区可视财力作适当要求。

县级以上派出单位要按照“指导员驻村、派出单位包村”的要求,落实好驻村五年帮扶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与县区签订驻村帮扶承诺书,明确帮扶内容和完成时限,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章纪律

第十一条指导员在驻村期间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和群众纪律,做到“五不准”:

不准在所驻乡村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各种费用;

不准用所驻乡村的公款吃请;

不准收受乡村发放的各种补贴;

不准私自使用机关和企业的车辆;

不准参与有损党员干部形象的各种活动。

第十二条指导员驻村期间不准擅自离岗,不准逾期不归,确因特殊情况需请假的要写出书面报告、履行请假手续。

请假3天以内的由工作队队长审批;

4—7天的须经所在乡镇党委批准;

7天以上的由县区总队长批准。

假满回村后应及时销假。

指导员的休假,原则上由所在地党委、政府统筹安排,可一个月或几个月集中休假一次。

第十三条对违反组织纪律,造成一定影响的,经乡镇党委、县区委、市委研究,按干部管理权限,交派出单位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章管理

第十四条县级党委、政府负责指导员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总队长主要负责做好新农村建设工作队和指导员的指导、教育、管理工作;

加强与上级部门的沟通,协调建设项目和资金,指导、帮助当地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

督促当地党委、政府管好用好新农村建设资金,落实好建设项目;

督促当地党委抓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落实市、县区委安排的重点工作任务;

及时向上级反映当地新农村建设工作的经验、典型以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乡镇党委、政府负责组织指导员开展工作和日常管理,制定指导员工作目标、任务和职责,加强督促检查和思想政治教育,安排好指导员的工作和生活。

落实好指导员参加乡镇党委、政府有关重要工作会议的制度。

各级组织部门主要负责指导员选派、驻村分配、工作队长和副队长任命、组织考核工作。

各级新农队办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协助组织部门做好指导员的选派和评比表彰工作,对下派指导员进行驻村前的培训,加强与同级有关部门的协调,帮助指导员解决好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五条工作例会。

市、县区新农队办每年至少召开2次工作例会,听取总队长(队长)和下一级新农队办指导员工作情况汇报,及时掌握工作动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乡镇党委和乡镇工作队每月召开一次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工作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交流工作经验。

第十六条考勤管理。

建立和完善指导员日常管理工作台帐,实行逐日登记考勤制度,由村委会领导记录、签字后在次月15日前送乡镇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县区新农队办备案。

凡无正当理由且派出单位不知去向或无重要、紧急事务需要其回原单位办理而擅自离岗的,视为旷工。

第十七条巡视督查。

市新农队办每半年组织一次全面调研、集中督查,了解掌握全市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提出解决办法的措施。

县区可采取走访调查、电话抽查等方式,定期和不定期对指导员工作进展、乡镇党委日常管理、派出单位帮扶责任的落实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八条安全管理。

切实加强对指导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注重解决指导员在交通、居住、人身、饮食等方面存在的隐患,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九条新农村建设工作队受乡镇党委领导,协助村党组织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指导员驻村生活补贴标准,市级每人每天15元,县区可参照执行。

生活补贴的报销,凭所在村的证明、工作队队长的签字,以实际驻村的天数回派出单位报销。

第二十一条指导员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为当地群众办实事好事的补助费、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及经工作队长同意的其他开支。

指导员驻村生活补贴、往返家庭居住地和单位的差旅费,个人使用电脑、生活用品及设施等费用不在工作经费中开支。

总队长工作经费的使用范围,参照此规定执行。

指导员报销工作经费应有工作队队长的签字;

工作队队长报销工作经费应有总队长的签字;

总队长报销工作经费应有县区新农村建设工作队领导小组组长的签字。

指导员凭合法票据到派出单位报销,派出单位根据所拨工作经费的性质进行管理。

对无票据的,须有驻村或乡镇的经费开支证明,并加盖公章。

第六章考核

第二十二条指导员的考核由县区具体安排,乡镇负责实施,各级新农队办、派出单位配合,考核结果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部门,每年考核2次。

第二十三条考核内容,主要是指导员驻村期间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和履职情况,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和贯彻“五个不准”的执行情况。

指导员全年驻村时间低于200天的一律取消派出单位和指导员本人评优评先资格;

旷工或无正当理由离岗连续超过20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当年考核为不称职,一年内不得提拔任用。

第二十四条坚持工作过程和工作成果相结合、组织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的考核原则,客观公正地考核指导员驻村工作实绩。

第二十五条指导员半年考核不合格的,由派出单位收回重派;

考核为优秀的,列为本单位考核优秀档次,不占本单位年度评优名额。

年度考核情况作为其本人基层锻炼经历存入个人档案。

被评为省、市级优秀指导员的,在参加公开选拔和单位竞争上岗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新农村建设工作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玉溪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指导员管理办法》(玉办发〔2007〕16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

农村工作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管理△通知

中共玉溪市委办公室2010年7月7日印发

(共印4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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