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氢气安全技术说明书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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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易燃,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热或明火即发生爆炸。
比空气轻,在室内使用和储存时,漏气上升滞留屋顶不易排出,遇火星会引起爆炸。
在空气中燃烧时,火焰呈蓝色,不易被发现。
健康危害:
为单纯性窒息性气体,仅在高浓度时,由于空气中氧分压降低才引起缺氧性窒息。
在很高的分压下,呈现出麻醉作用。
环境危害:
对环境不会造成影响。
GHS危险性类别:
易燃气体-1,加压气体-2。
标签要素:
象形图:
警示词:
危险
危险信息:
极易燃气体,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热或明火即发生爆炸。
防范说明:
工作场所严禁烟火,应远离热源、火源,避免野蛮作业,穿防静电工作服,使用防爆型工具。
预防措施: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熟练掌握操作技能,具备应急处置知识。
密闭操作,严防泄漏,工作场所加强通风。
远离火种、热源,工作场所严禁吸烟。
生产、使用氢气的车间及贮氢场所应设置氢气泄漏检测报警仪,使用防爆型的通风系统和设备。
建议操作人员穿防静电工作服。
储罐等压力容器和设备应设置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并应装有带压力、温度远传记录和报警功能的安全装置。
避免与氧化剂、卤素接触。
生产、储存区域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在传送过程中,钢瓶和容器必须接地和跨接,防止产生静电。
搬运时轻装轻卸,防止钢瓶及附件破损。
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理设备。
事故响应:
火灾时使用干粉、泡沫、二氧化碳、雾状水灭火。
切断气源。
若不能切断气源,则不允许熄灭泄漏处的火焰。
喷水冷却容器,尽可能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
氢火焰肉眼不易察觉,消防人员应佩戴自给式呼吸器,穿防静电服进入现场,注意防止外露皮肤烧伤。
安全储存:
储存于阴凉、通风的易燃气体专用库房。
远离火种、热源。
库房温度不宜超过30℃。
应与氧化剂、卤素分开存放,切忌混储。
采用防爆型照明、通风设施。
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
储存区应备有泄漏应急处理设备。
储存室内必须通风良好,保证空气中氢气最高含量不超过1%(体积比)。
储存室建筑物顶部或外墙的上部设气窗或排气孔。
排气孔应朝向安全地带,室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得小于3次,事故通风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得小于7次。
氢气瓶与盛有易燃、易爆、可燃物质及氧化性气体的容器或气瓶的间距不应小于8m;
与空调装置、空气压缩机或通风设备等吸风口的间距不应小于20m;
与明火或普通电气设备的间距不应小于10m。
废弃处置:
本品对环境不会造成影响,可直接排入大气。
第三部分成分/组成信息
物质
混合物
危险组分
浓度,%
CASNo.
氢
99.9
133-74-0
第四部分急救措施
皮肤接触:
无意义
眼睛接触:
吸入:
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
保持呼吸道通畅。
如呼吸困难,给氧。
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
就医。
食入:
接触该化学品的主要症状和对健康的影响:
该品为单纯性窒息性气体,仅在高浓度时,由于空气中氧分压降低才引起缺氧性窒息。
对施救者的忠告:
如果停止呼吸,立即进行人工呼吸。
呼吸心跳停止,可进行心肺复苏术。
送医院或寻求医生帮助。
医生的特别提示:
无
及时的医疗护理和特殊的治疗:
第五部分消防措施
灭火方法及灭火剂:
可用泡沫、干粉、二氧化碳、雾状水扑救。
特别危险性:
特殊灭火方法:
氢火焰肉眼不易察觉。
保护消防人员的防护装备:
消防人员应佩戴自给式呼吸器,穿防静电服进入现场,注意防止外露皮肤烧伤。
第六部分泄露应急处理
作业人员防护措施、防护装备和应急处置程序:
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安全区,并进行隔离,严格限制出入。
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穿防静电工作服。
尽可能切断火源。
环境保护措施:
泄漏化学品的收容、清除方法及所使用的处置材料:
消除所有点火源。
根据气体的影响区域划定警戒区,无关人员从侧风、上风向撤离至安全区。
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正压自给式空气呼吸器,穿防静电服。
作业时使用的所有设备应接地。
尽可能切断泄漏源。
喷雾状水抑制蒸气或改变蒸气云流向。
防止气体通过下水道、通风系统和密闭性空间扩散。
若泄漏发生在室内,宜采用吸风系统或将泄漏的钢瓶移至室外,以避免氢气四处扩散。
隔离泄漏区直至气体散尽。
作为一项紧急预防措施,泄漏隔离距离至少为100m。
如果为大量泄漏,下风向的初始疏散距离应至少为800m。
防止发生次生危害的预防措施:
合理通风,加速扩散,可用雾状水稀释。
泄漏容器要妥善处置,修复并检验合格后再用。
第七部分操作处置与储存
操作处置:
氢气系统运行时,不准敲击,不准带压修理和紧固,不得超压,严禁负压。
制氢和充灌人员工作时,不可穿戴易产生静电的服装及带钉的鞋作业,以免产生静电和撞击起火。
当氢气作焊接、切割、燃料和保护气等使用时,每台(组)用氢设备的支管上应设阻火器。
因生产需要,必须在现场(室内)使用氢气瓶时,其数量不得超过5瓶,并且氢气瓶与盛有易燃、易爆、可燃物质及氧化性气体的容器或气瓶的间距不应小于8m,与空调装置、空气压缩机和通风设备等吸风口的间距不应小于20m。
管道、阀门和水封装置冻结时,只能用热水或蒸汽加热解冻,严禁使用明火烘烤。
不准在室内排放氢气。
吹洗置换,应立即切断气源,进行通风,不得进行可能发生火花的一切操作。
使用氢气瓶时注意以下事项:
必须使用专用的减压器,开启时,操作者应站在阀口的侧后方,动作要轻缓;
气瓶的阀门或减压器泄漏时,不得继续使用。
阀门损坏时,严禁在瓶内有压力的情况下更换阀门;
气瓶禁止敲击、碰撞,不得靠近热源,夏季应防止曝晒;
瓶内气体严禁用尽,应留有0.5MPa的剩余压力。
储存:
第八部分接触控制和个体防护
职业接触限值:
未制定标准
监测方法:
无资料
生物限值:
工程控制方法:
密闭系统,通风,防爆电器与照明。
呼吸系统防护:
一般不需要特殊防护,高浓度接触时,建议佩戴空气呼吸器或氧气呼吸器。
手防护:
戴一般作业防护手套。
眼睛防护:
一般不需要特殊防护,高浓度接触时可戴化学安全防护镜。
皮肤和身体防护:
穿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鞋。
特殊防护措施:
工作现场禁止吸烟。
避免高浓度吸入。
进入罐、限制性空间或其他高浓度区作业,须有人监护。
第九部分理化特性
外观与性状:
无色气体
气味:
无味
pH值:
熔点/凝固点(℃):
-259.2
沸点、初沸点和沸程(℃):
-252.8
闪点(℃):
爆炸上限%(V/V):
75
爆炸下限%(V/V):
4
蒸气压(KPa):
13.33(-257.9℃)
蒸气密度(空气=1):
0.07
相对密度(水=1):
0.07
溶解性:
不溶于水、乙醇、乙醚
辛醇/水分配系数:
-0.45
自燃温度(℃):
500
分解温度(℃):
无资料
气味阈值:
蒸发速率:
易燃性:
极易燃
临界温度(℃):
-240
临界压力(MPa):
1.3
第十部分稳定性和反应性
稳定性:
稳定
危险反应:
强氧化剂及氟、氯、溴等卤素
应避免的条件:
光照、明火
不相容的物质:
危险的分解产物:
预期用途:
可预见的错误用途:
无资料
第十一部分毒理学信息
急性毒性:
皮肤刺激或腐蚀:
眼睛刺激或腐蚀:
呼吸或皮肤过敏:
生殖细胞突变性:
致癌性:
生殖毒性:
特异性靶器官系统毒性——一次性接触:
特异性靶器官系统毒性——反复接触:
吸入危害:
毒代动力学、代谢和分布信息:
第十二部分生态学信息
生态毒性:
持久性和降解性:
潜在的生物累积性:
土壤中的迁移性:
第十三部分废弃处置
废弃处置方法:
在远离明火30m安全位置放空。
—残余废弃物:
—受污染的容器和包装:
废弃注意事项:
处置前应参阅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
第十四部分运输信息
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号):
1049
联合国运输名称:
联合国危险性分类:
易燃气体
包装标志:
易燃气体
包装类别:
Ⅱ
包装方法:
钢制气瓶。
海洋污染物(是/否):
否
运输注意事项:
运输车辆应有危险货物运输标志、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
槽车运输时要用专用槽车。
槽车安装的阻火器(火星熄灭器)必须完好。
槽车和运输卡车要有导静电拖线;
槽车上要备有2只以上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和防爆工具;
要有遮阳措施,防止阳光直射。
在使用汽车、手推车运输氢气瓶时,应轻装轻卸。
严禁抛、滑、滚、碰。
严禁用电磁起重机和链绳吊装搬运。
装运时,应妥善固定。
汽车装运时,氢气瓶头部应朝向同一方向,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厢高度,直立排放时,车厢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2/3。
不能和氧化剂、卤素等同车混运。
夏季应早晚运输,防止日光曝晒。
中途停留时应远离火种、热源。
氢气管道输送时,管道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氢气管道宜采用架空敷设,其支架应为非燃烧体。
架空管道不应与电缆、导电线敷设在同一支架上;
氢气管道与燃气管道、氧气管道平行敷设时,中间宜有不燃物料管道隔开,或净距不小于250mm。
分层敷设时,氢气管道应位于上方。
氢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管线的最小净距可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室内管道不应敷设在地沟中或直接埋地,室外地沟敷设的管道,应有防止氢气泄漏、积聚或窜入其他沟道的措施。
埋地敷设的管道埋深不宜小于0.7m。
含湿氢气的管道应敷设在冰冻层以下;
管道应避免穿过地沟、下水道及铁路汽车道路等,必须穿过时应设套管保护;
氢管道外壁颜色、标志应执行《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的规定。
第十五部分法规信息
法规信息:
下列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化学品的安全生产、使用、储存、运输、装卸、分类和标志、包装、职业危害等方面作了相应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起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1996〕劳动部发423号)、《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53号令)、《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GB/T16483-2008)、《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2009)、《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2009)、《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类别划分方法》(GB/T15098-2008)、《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2012)、《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1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13690-2009)、《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版)、及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GB30000.2-2013~30000.29-2013)。
第十六部分其他信息
其它重要信息:
参考文献:
本SDS按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GB/T16483-2008)、《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置原则》(安监总管三[2011]142号)、《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版)、及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GB30000.2-2013~30000.29-2013)修订,如果国家相关危化品规范变化时,及时修订此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