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粮食供应应急预案多篇材料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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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粮食供应应急预案多篇材料Word文档格式.docx

第五条指挥部组成人员:

总指挥:

市委副书记、市长丁巨胜

副总指挥:

市委常委、副市长申林

成员由市粮食局、市发改委、雄关区、长城区、镜铁区、监察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嘉峪关火车站、农发行嘉峪关市分行等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简称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由市粮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本预案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六条指挥部职责:

(一)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判断粮食供应状态,决定实施和终止应急行动。

(二)指挥各粮食应急组织机构和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开展粮食应急工作,下达应急命令。

(三)及时向市委和市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变化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粮情信息和政府的对策措施。

(四)必要时,提请市政府向省政府请求支援和帮助。

第七条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一)掌握全市粮食市场动态,向指挥部提出应急保障供应计划、调控措施和实施办法等建议。

(二)执行指挥部各项命令,并按照指挥部指示,召集和联络指挥部成员单位协同开展应急工作。

(三)协同市财政局实施预案各项费用开支和补贴,核定开支总额。

(四)向市政府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五)草拟有关文件,报告和发布有关情况和信息。

(六)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八条部门职责:

(一)市发改委负责全市粮食宏观调控政策的制定。

依据国务院及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向市政府提出储备粮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负责价格监管,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出台区域内最高限价。

(二)市粮食局负责粮食市场的监测和预警,

及时收集掌握全市各粮食经营企业(包括个体粮油网点)粮食库存情况,分析、预测全市粮食供求状况及价格趋势,并及时向市政府和指挥部提出警戒、紧张、紧急、特急4种状态的应急建议;

负责组织落实应急供应粮食的采购、调拨、加工、销售和仓储保管。

(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粮食局负责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打击囤积居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粮食局负责监测加工、流通领域的粮食质量,防止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粮油产品流入市场。

(五)市公安局负责维持社会秩序,对出现粮食抢购的地方,安排警力维持秩序,为粮食送货车辆提供交通保障,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社会不稳定。

(六)农发行嘉峪关市分行负责落实采购应急粮食所需资金贷款。

(七)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实施预案所需的各项费用和补贴开支,并给予拨付经费。

(八)雄关区、长城区、镜铁区负责组织恢复粮食生产及三镇救灾工作。

(九)市民政局负责确定救灾对象,组织发放应急救济款和救济物资。

(十)市交通局和嘉峪关火车站负责做好车辆运力调度,保证粮食物资优先调运。

第三章应急准备

第九条市粮食局根据粮食应急预案的需要,做好粮食应急预案实施的各项保障措施及应急准备。

(一)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和我市财政负担能力,建立与本市人口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市级粮食储备规模,逐步使我市储备粮规模达到国务院关于“粮食纯销区要保证城市居民六个月销量”的水平,确保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在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

(二)为了保证非常时期我市粮食调拨渠道畅通,粮源相对稳定,根据“高效、便捷、经济、可靠、诚信”的粮食调拨原则,由市粮食局负责,选择与省内外粮食生产和库存相对稳定的地区粮食部门,建立长期、稳定、友好、互信的粮食购销协作关系,以保证“非常时期,非常之需”。

(三)建立粮食应急加工系统。

确定嘉峪关市峪佳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为我市粮食应急加工定点企业,适时启动应急加工预案。

(四)建立粮食应急供应系统。

根据居民小区建设情况,在各社区、乡镇内选择1-2个规模适当的粮店作为粮食应急定点供应粮站,绘制成“路线图”归档备查,并密切跟踪粮店的经营情况,及时调整变动。

(五)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系统。

确定嘉峪关市裕祥粮油购销储备有限责任公司、嘉峪关市军队粮油供应站有限责任公司、嘉峪关峪佳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为我市粮食应急储运企业。

以储运企业仓储地为中心,建立、健全粮食应急状态下储存、运输、供应系统。

第四章应急措施

第十条根据粮食市场情况,市粮食局负责向指挥部做出粮食警戒、紧张、紧急、特急状态的报告,并根据所处警情级别提出应采取的应急措施建议。

第十一条当出现警戒状态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强市场监控。

市粮食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对粮食市场动态的监测,掌握全市粮食实物库存数量及市场价格波动情况,分析原因,预测其动态走势,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二)加强市场管理。

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粮食局、市卫计委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第十二条当出现紧张状态时,除采取第十一条所述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积极筹措粮源。

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由市粮食局组织下属国有粮食企业,到周边地区或临近省份,积极采购粮食,扩大市场粮食投放量;

市农发行以最为便捷的方式予以贷款支持。

(二)保证应急粮食加工需要。

指挥部向粮食加工企业下达紧急征用命令,各粮食加工企业必须无条件服从。

(三)实行价格干预措施。

由市发改委会同市粮食局、市财政局研究提出粮食价格干预措施,经批准后贯彻执行。

(四)维持社会秩序。

市公安局密切注意社会动态,保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粮食应急供应各环节的安全,打击造谣惑众等违法行为。

(五)加强舆论宣传。

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指挥部的指示,及时组织有关新闻单位进行宣传报道,尽快消除社会上的不实传闻和消费者恐慌心理。

第十三条当出现紧急状态时,除采取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述措施外,指挥部办公室向指挥部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建议,经请示市政府批准,由指挥部下达命令,动用市级储备粮。

1.提出动用建议原则。

本市粮食市场出现供不应求,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50%以上,市场粮食调进困难,市民开始抢购粮食并出现恐慌现象,部分粮店粮食脱销,以及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的,提出动用建议。

2.储备粮动用的程序。

经市政府批准,方可动用市级储备粮应急。

储备粮供应采取定点供应办法,价格由市粮食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确定。

3.由指挥部下达命令,在全市各社区(市场),紧急征用条件相对较好的粮店,作为应急供应粮站,由市粮食局委托下属国有粮食企业控制经营。

被征用粮店费用由市发改委、市财政核实后予以补偿。

第十四条当出现特急状态时,除采取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述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粮。

当市级储备粮库存仅够全市居民半个月口粮消费量时,指挥部办公室向指挥部提出建议,由市政府向省政府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粮。

(二)实行居民定量供应。

根据事态发展和粮源状况,确定居民定量供应的标准。

通过确定的应急供应点,凭居民户口簿或身份证按管辖地段定点发放供应卡,定点、限量供应,依法实行价格紧急措施。

第五章应急响应

第十五条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响应程序:

(一)根据粮食警戒、紧张、紧急、特急4种状态,及时向指挥部报告警情和提出应急措施建议。

(二)警戒状态下,指挥部办公室与各有关部门保持适当联系;

紧张、紧急、特急状态下,指挥部办公室按照规定的信息报送时间,与指挥部成员单位保持密切联系,派员深入粮食市场调查,及时综合情况向指挥部报告。

(三)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报指挥部批准后迅速部署应急行动。

(四)及时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情况和向宣传媒体提供正面宣传报道资料。

(五)及时向省粮食局等有关部门汇报情况。

第十六条市有关部门接到指挥部通报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位,按照本部门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第六章资金及财务处理

第十七条动用市级储备粮,一律按照“先动用,后结算”的原则,快速组织粮食出库加工,快速上市供应。

第十八条动用储备粮或政府统一调拨的应急供应粮食,各环节所发生的费用,在市粮食局设专帐据实核算。

第十九条市财政局审核实施预案的各项费用、补贴开支,给予拨付经费,并对专项经费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章事后处理

第二十条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要及时进行总结,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机制。

第二十一条在半年时间内,按原计划规模,及时补充已动用的各级储备粮。

第二十二条审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实施预案的各项支出,及时组织审计。

第二十三条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二)对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三)及时提供应急物资或设施的

(四)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违反国家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粮食应急指挥部要求实施粮食应急措施的。

(二)违抗粮食应急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三)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四)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期内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的。

(五)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原2021年6月9日市政府印发《嘉峪关市粮食供应应急预案》(嘉政发〔2021〕4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本预案由市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二篇:

辽宁省粮食应急供应预案

【发布单位】辽宁省

【发布文号】辽政办发〔2021〕83号【发布日期】2021-09-28【生效日期】2021-09-2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辽宁省

辽宁省粮食应急供应预案

(辽政办发〔2021〕8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粮食应急供应预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为增强省政府对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确保区域性粮食紧张时粮食市场稳定和社会安定,特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供应原则?

(一)粮食应急供应工作实行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分级、分部门负责制。

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相应预案,承担本地区的粮食应急供应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按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工作措施。

(二)粮食应急供应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反映及时,措施果断,密切合作的原则。

(三)粮食应急供应按动用当地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商品周转库存,县级储备粮、市级储备粮、省储备粮,申请动用中央储备粮的次序进行。

(四)粮食应急供应以经济调节手段为主,特殊情况下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

二、应急供应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粮食应急供应需要,建健全保障机制。

主要包括:

(一)应急粮源储备?

1?

根据宏观调控需要,省政府安排省级储备粮食60万吨,食用油1.25万吨。

2?

市级储备安排粮食90万吨、食油3.75万吨。

各市政府要按照省政府关于建立市级储备粮规模和品种的要求,根据本地购粮总人口(包括城镇人口、农村购口粮人口、常驻流动人口)人均每月基本口粮原粮12.5公斤,主产区3个月、主销区6个月、自给区4.5个月销量测算规模,建立市级粮食储备。

3?

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市应建立商品粮最低周转库存,成品粮应急供应库存。

4?

粮食周转库存不足或品种矛盾突出的地区,要建立与省内外主要产粮区长期稳定的购销协作关系,以保证在粮食市场紧张状况下的粮源供给。

(二)应急粮食加工?

各市要根据应急所需,确定一家或若干家,具有一定加工能力、设备与管理较好、信誉度较高的粮油加工企业列入应急保障范围,在粮食供应紧张或其他特殊情况下,按照当地政府要求,承担粮食加工任务。

当地或一定区域内现有能力不能满足应急需要的,要尽快规划建设。

(三)应急粮食供应?

各市要根据当地驻军、城镇居民及城乡救济需要,确定若干家军粮供应站、国营粮食供应站、城乡集贸市场、大型连锁超市等粮食销售点为粮食应急销售或发放点,在粮食供应紧张或其他特殊情况下,按当地政府要求承担应急粮食供应。

(四)应急粮食储运?

各地要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以及调入中转流向,提前确定好粮食运输线路、运输工具、临时存放地点,确保在应急条件下的粮食运输。

三、应急供应预警

(一)市场监控?

以省粮食局为核心,建立覆盖全省80个左右网点的粮油市场信息监测网络。

监测网点包括:

各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重点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主要粮食批发市场;

有代表性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主要粮食供应网点或超市;

大型民营粮食加工龙头企业。

建立粮食信息收集发布制度。

正常情况下,由省粮食局每周发布一次《粮油信息》,每月发布一次《粮油综合信息》,每季举办一次粮油市场形势分析会。

特殊时期,加大监测力度,建立信息日报制度,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二)应急预警?

三级预警:

粮食价格一周内持续上涨30%,市民集中购买,粮食日供量连续两天超过正常日供量一倍以上。

二级预警:

粮食价格一周内持续上涨50%,市民集中购买,粮食日供量连续两天超过正常日供量二倍以上,库存急剧下降。

一级预警:

粮食价格一周内持续上涨100%,市民出现恐慌,粮食日供量连续两天超过正常日供量四倍以上,部分网点、地区出现脱销。

四、应急供应组织

(一)成立省政府粮食应急指挥部,责领导和组织全省粮食应急供应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粮食局。

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如下:

主管副省长?

省政府主管副秘书长?

省粮食局局长?

成员:

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物价局、省农发行、沈阳铁路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

(二)应急指挥部职责?

根据粮食市场供求状况,判断粮食供应预警状态,提请省政府启动和终止应急供应行动。

指挥省政府有关部门及下一级政府开展粮食应急供应工作。

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变化情况,以及向社会公布。

根据需要,向国务院或外省,以及当地驻军部队请求支援和帮助。

(三)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监测粮食市场供应变化动态,向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提出应急行动意见。

协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组织预案启动后的实施工作。

掌握应急供应工作进度,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及应急指挥部报告粮食购销调存及市场价格情况。

向应急指挥部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5?

协同有关部门核实实施预案的各项费用开支。

6?

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及承办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各部门职责?

粮食部门:

负责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包括收购、批发、销售和库存数量的统计,加强对粮食经营者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统计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会同有关部门对粮食市场价格情况进行监测,及时收集掌握全省及国内外粮食供求信息,分析预测市场供求走势,向省政府及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意见;

负责组织实施应急粮食采购、加工、调拨和销售;

负责向省政府和应急指挥部报告粮食供应事态并提出动用省级储备粮、申报动用中央储备粮的建议,负责指导市、县建立完善本区域粮食应急供应预案。

宣传部门:

负责组织新闻单位及时、准确报道粮食供求信息,引导舆论正面、适度宣传,以安定人心,维护社会稳定。

经贸、交通部门:

负责组织电力、运力调度,保证粮食加工和调运的先需要;

负责保障粮食运输通畅及必要时控制粮源外流。

公安部门:

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治安秩序,防范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打击破坏粮食市场秩序和哄抢粮食等违法犯罪行为。

财政部门:

负责筹措拨付粮食应急供应所需资金。

民政部门:

负责确定救济对象,会同有关部门对受灾群众实施基本口粮供应。

7?

工商部门:

负责维护粮食市场秩序,依法查处借机囤积居奇、欺行霸市、无照经营等扰乱粮食市场经营秩序行。

8?

物价部门:

负责粮食市场价格监测和督查,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差率管理、销售最高限价等价格干预措施。

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9?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负责应急时期粮食质量监测,防止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粮食商品流入市场。

10?

金融部门:

负责落实粮食应急采购调运所需贷款安排。

五、应急供应措施?

(一)三级预警状态时,采取如下措施:

加大市场监测力度。

各涉粮部门应密切关注,分析粮食市场供应动态,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反馈信息。

有关市每天定时向省政府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粮食市场供应及价格情况。

当地商品周转粮和本地储备粮库存情况,不得迟报、漏报、瞒报。

搞好舆论宣传引导。

以各级政府、应急指挥部或有关部门名义,召开新闻发布会,或以电视、广播讲话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政策措施及市场监测情况,防止信息误传、谣言误导。

增加供应粮食数量。

启动应急加工、供应系统,增加加工数量,并组织粮食经营企业积极外采粮食,增加市场投放量。

同时要停止各级储备粮轮换出库,适当增加临时成品粮储备,以保证应急供应粮源。

(二)进入二级预警状态时,除采取三级预警状态应急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实行部分地区重点监控。

将沈阳、大连、鞍山、抚顺、本溪5市和其他市没有承储中央、省级储备粮的县(市区)列为粮食应急供应重点区域,实行重点监控。

各级应急指挥网络联系电话全天24小时开通,随时通报粮食库存,销售价格等变化情况,以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动用各级储备粮平抑市场粮价。

按应急供应原则,动用县、市级储备粮时由同级政府决定,或由省应急指挥部向有关市、县下达调拨建议书,动用省级储备粮时,由省应急指挥部向有关市下达调拨命令书。

各地及有关单位要根据省调拨建议和指令组织好粮食调运与加工,及时增设供应网点,敞开供应。

对粮食市场进行全面督查。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责成专人及时掌握相关情况。

对重点地区应急行动要进行现场检查、监督、指导。

接到各地紧急报告和求援,有关部门要按指挥部下达指令,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三)进入一级预警状态时,除采取二级预警状态应急措施外,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控制粮源外流。

对本区域供应紧张的粮食品种,要求经销单位一律不得销往外埠。

组织外采粮源。

对库存急剧下降,难以保证供应的粮食品种,责成有关部门或有关市区组成专门采购小组,前往产地采购发运。

申请动用中央储备。

通过省政府申请动用承储在我省境内的中央储备粮。

实行价格干预。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由应急指挥部决定,责成物价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实行进销差率管理和最高限价。

定点限量供应。

根据供需状况,确定居民定量供应的范围和标准,由各级政府指定的应急销售点凭证按同级政府规定价格定量供应。

临时管制市场。

遇突发事件或供求危机时,由应急指挥部报请省政府批准,临时关闭粮食市场,停止批发交易,责令有关部门强行征购征用社会现有粮食资源,统一调配供应。

六、应急行动终止后的有关工作?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进行总结,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机制。

(二)要在半年内,按原计划规模,及时补充已动用的各级储备粮。

(三)对经审计核定的支出及时兑付和结算。

(四)对有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由省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违反国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照本预案规定要求实施粮食应急措施的。

违抗粮食应急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应急供应期内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的。

给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

粮食供应应急预案制度

粮食供应应急预案制度

我公司为了进一步加强预防突发事件的力度,切实保障突发事件状况下人民群众和治安人员的粮食供应,特制定以下突发事件粮食供应应急预案。

一、成立粮食供应应急小组

组长:

王述(*****)副组长:

张宝(*****)邹世乐(*****)

组员:

刘益民(*****)、邹世乐(*****)、冯志刚(*****)、周建新(*****)、李刚(*****)、徐明(*****)

当班警卫人员(***-*****、***-*****96

6、*****)

二、应急车辆新H―07258新H-09478新H-00684

应急驾驶员:

李新会(*****)、马少峰(*****)、李刚(*****)

三、粮食应急库存:

300吨

四、粮食供应应急措施

1、保证粮食库存不低于应急库存300吨,以保障本地市场供应。

2、应急小组成员24小时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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