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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其他出版社转载,需要同意且需支付报酬。

2)九年义务教育转载无需许可,但需要支付报酬。

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许可,但需要支付报酬

3.

1)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

2)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

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3)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4)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4.录音制作者只能对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作品实行非自愿许可,不经权利人同意便使用,但需要支付报酬

5.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6.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除适用于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外,还适用于计算机软件

4)展览权,适用于美术作品和摄影作品,这些作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

5)发表权,是决定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只能适用一次

6)修改权,主要是对作品的内容和表现形式作局部的订正与修改,原则上不是一种创作行为

7.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属于合理使用;

将中国人和外国人的已经发表的改成盲文出版属于合理使用。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商标法

1.“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与是否为注册商标和商标注册时间长短没关系】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注: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3.商标局应当将商标异议书副本及时送交被异议人,限其自收到商标异议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

被异议人不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

4.对商标异议不服的,应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复审载定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5.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6.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1)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2)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3)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7.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8.商标的有效期是10年,7年是trips协定规定的最低期限,我国的规定是10年。

(专利申请的期限从申请日起算,但商标是从核准注册之日起算)

9.缺乏显著性特征的标志不能获得注册,但可以作为商标使用,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还可以注册

10.trips协定对于服务的驰名商标明确提出了保护要求。

地理标志即可以作为集体商标也可以作为证明商标申请注册【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还应当附送管辖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11.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排他权局限于类似商品,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则可扩展为非类似商品。

除了不能注册外,还禁止使用。

12.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商标被许可人需要标明自己的身份,以免和商标所有人混淆.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1)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

2)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

4)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1.为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审批机关可以作出实施植物新品种的强制许可决定,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2.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适当的名称,该名称经注册登记后即为该植物新品种的通用名称。

下列名称不得用于品种命名:

(一)仅以数字组成的;

(二)违反社会公德的;

(三)对植物新品种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种者的身份等容易引起误解的。

1)对审批机关驳回品种权申请的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2)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复审请求书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申请人对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通过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品种权的保护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20年,其他植物为15年。

【植物新品种权不适用于海关知识产权保护】

5.本条例所称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一个植物新品种只能授予一项品种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一个植物新品种申请品种权的,品种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同时申请的,品种权授予最先完成该植物新品种育种的人。

申请品种权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符合规定格式要求的请求书、说明书和该品种的照片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授权品种的,可以不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但是不得侵犯品种权人依照本条例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

(二)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鸡肋条文

1.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2.第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避开技术措施,但不得向他人提供避开技术措施的技术、装置或者部件,不得侵犯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通过信息网络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而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只能通过信息网络获取;

(二)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而该作品只能通过信息网络获取;

(三)国家机关依照行政、司法程序执行公务;

(四)在信息网络上对计算机及其系统或者网络的安全性能进行测试。

3.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①不为公众所知悉、②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③具有实用性④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4.《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四条:

受本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①由开发者独立开发,②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第六条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第七条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

第十四条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

5.

1)属于限制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2)技术出口申请经批准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发给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

3)申请人取得技术许可意向书后,方可对外进行实质性谈判,签订技术出口合同

4)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技术出口许可证。

技术出口合同自技术出口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6.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二)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三)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四)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

(五)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六)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

(七)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

(八)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

(九)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

(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十一)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7.根据《巴黎公约》,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有:

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和制止不正当竞争【不包括版权】

成员国法律可以对以下事项作出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规定:

①司法和行政程序管辖权②指定送达地址③委派代理人

8.①布图设计专有权经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登记产生,布图设计投入使用后,最晚需要2年内登记。

【侵犯布图设计专有设计权的,权利人or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处理】

②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为10年,自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之日或者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投入商业利用之日起计算,以较前日期为准。

但是,无论是否登记或者投入商业利用,布图设计自创作完成之日起15年后,不再受本条例保护。

③布图设计权利人享有下列专有权:

【其申请与专利类似】

(一)对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进行复制;

(二)将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投入商业利用。

下列行为可以不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一)为个人目的或者单纯为评价、分析、研究、教学等目的而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

(二)在依据前项评价、分析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基础上,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布图设计的;

(三)对自己独立创作的与他人相同的布图设计进行复制或者将其投入商业利用的

9.【巴黎公约关于强制许可的规定】①除非颁发强制许可证还不足以防止上述滥用权利外,否则不应规定撤销专利权。

自颁发第一个强制许可证之日起两年内,不得进行吊销或撤销专利权的程序。

②自申请专利之日起四年内或自核准专利权之日起三年内(取其到期日期最晚者),不得以不实施或未充分实施专利权为理由而申请颁发强制许可证;

③如果专利权所有者对其贻误能提出正当的理由,则应拒绝颁发强制许可证。

这种强制许可证,除与使用该许可证的企业或牌号一起转让外,包括以颁发许可证的形式,没有独占权,且不得转让

10.

1)不得以专利产品的销售或依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销售受到本国法律的限制或限定为理由,而拒绝授予专利或使专利无效。

2)不应要求在商品上表示或载明专利、实用新型、商标注册或外观设计保存,作为承认取得保护权利的一个条件。

11.【trips协议】TRIPs协定的中文名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与贸易有关自然应该归世界贸易组织管理【a国民待遇、b最惠国待遇和c防止滥用知识产权都是TRIPs协定的相关原则】

1)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有义务规定①依当事人申请的知识产权海关边境措施,还可以规定②海关当局依职权的知识产权海关边境措施。

2)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可进行强制许可。

3)对任何有关撤销或宣布一专利无效的决定应可进行司法审查。

4)商标的首次注册和注册的每次续展不应少于7年,工业品外观设计可享有的保护期间至少为10年,布图设计的保护期不应少于10年。

5)任何标记只要能具备显著性,能区分不同的商品或者服务则都可以成为商标

6)各成员方可以确定商标许可与转让的条件,同时,不言而喻,强制性的商标许可是不应允许的,已注册商标的所有者有权将商标所属企业与商标一同转让或只转让商标不转让企业。

7)各成员方可将使用作为给予注册的依据。

然而,商标的实际使用不应是提出注册申请的一项条件。

8)trips协议中:

外观设计禁止制造和销售、进口,但使用和许诺销售不包括在内;

专利法中,外观设计,禁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

9)在涉及半导体技术的情形下,这种使用只能限于为公共的非商业性使用,或者用于经司法或行政程序确定为反竞争行为而给予的补救

12.【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1)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自海关总署准予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

知识产权有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海关总署申请续展备案。

每次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为10年【续展无宽限期】

2)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无法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且知识产权权利人无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但对进口假冒商标货物,除特殊情况外,不能仅清除货物上的商标标识即允许其进入商业渠道;

侵权特征无法消除的,海关应当予以销毁。

3)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向海关提供不超过货物等值的担保;

知识产权权利人直接向仓储商支付仓储、保管费用的,从担保中扣除

4)涉嫌侵犯专利权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认为其进出口货物未侵犯专利权的,可以在向海关提供货物等值的担保金后,请求海关放行其货物。

只针对涉嫌侵犯专利权的可以提供担保金请求放行货物

5)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而不申请续展或者知识产权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随即失效。

6)《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11条:

7)从绿色环保,杜绝浪费的角度出发,没收货物可以用于公益事业的,那就应该用于公益事业。

如果知识产权权利人愿意收购,那也要尊重其意见。

侵权产品是否用于公益事业,不需要经过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同意

8)【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不在海关保护范围内】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以下统称知识产权)实施的保护

民法、合同法

1.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委托代理被代理人死亡并不一定导致代理关系终止】

(一)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二)

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三)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五)

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民法通则》第6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死亡;

(四)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

(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

(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

(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2.违约金为惩罚性质,非担保性质,这是与担保、保证、定金的区别

3.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

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4.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5.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

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6.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7.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8.

1)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2)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4)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9.

1)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2)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3)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4)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

10.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11.没收违法所得属于行政处罚不是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12.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13.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14.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15.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16.适用下列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17.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1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19.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20.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21.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

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

【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22.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合同法》第103条: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23.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

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24.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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