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方案计划技术规定》度版修订情况的说明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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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8〕24号”文印发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第四条第(四)条:

“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明确工业、物流仓储用地中配套设施用地占总用地的比例须控制在7%以内。

调整四原13版规定第四章第五十八条新建建设项目,应按以下规定配建物业管理用房(包括物业办公用房、物业清洁用房、物业储藏用房、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等):

(一)物业管理用房按总建筑面积2‰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二)物业管理用房可分处设置,但位于地面以上部分不低于50%。

(三)配套物业管理用房须有1间设置于地面上的业主委员会活动室,其建筑面积不小于物业管理用房面积的30%且≥30平方米。

第五十八条新建建设项目,应按以下规定配建物业服务用房(包括物业办公用房、物业清洁用房、物业储藏用房等)及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

(一)物业服务用房按总建筑面积2‰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二)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建筑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

(三)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可分处设置,但位于地面以上部分不低于50%。

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位于地面的部分不低于百分之五十。

物业服务用房按照房屋建筑总面积的千分之二,且不低于100平米配置;

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按照不低于30平方米配置。

”)对该条进行修正。

调整五原13版规定附录一名词解释28.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

指一定地块内建筑工程规划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建筑面积的总和。

具体计算方法应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535-2005)执行。

29.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

具体计算方法应按照现行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已由住建部颁布,并于201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适应规范更新,调整为现行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同理,将16版规定中所有的技术规范文件统一表述为“现行的”技术规范。

调整六原13版规定附录二计算规则1、容积率计算第

(1)条的第①、②条

(1)特殊情况下,容积率按照下列方式计算:

①居住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3.3米且小于或者等于4.5米,居住型公寓和混合型公寓标准层层高大于3.9米且小于或者等于4.5米(因建筑使用功能需要而出现的结构转换层,按独立隔层设置的其高度不计入),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

标准层层高大于4.5米且小于或者等于5.4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标准层层高大于5.4米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但居住首层公共部分门厅、低层居住起居室(厅)层高为户内通高以及居住坡屋顶部分除外。

②每套居住阳台(含各类形式阳台、入户花园、露台等非公共活动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套居住套型建筑面积的15%;

此外,凸阳台一面临墙进深不应大于2.6米,其他阳台进深不应大于2.1米。

凸阳台大于2.6米和其他阳台进深大于2.1米的,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低层居住、退台式建筑阳台等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飘窗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不得小于0.45米,且凸出外墙宽度不得大于0.6米。

高层居住建筑不允许设置除空调板、装饰线(板)以外的附属构件。

但居住首层公共部分门厅、低层居住起居室(厅)层高为户内通高、居住坡屋顶部分以及当层高≤4.5米时的居住建筑首层及顶层(含顶层跃层)除外。

②关于阳台的界定

每套居住阳台(包含但不限于各类形式的入户花园、空中花园、构造板、结构板、抗震板等非公共活动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套居住套型建筑面积的17%。

根据阳台周边的围合情况:

凹阳台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

凸阳台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具体详见图示:

凸阳台进深不应大于2.6米,超出2.6米的部分按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凹阳台进深不应大于2.1米。

③关于凸(飘)窗的界定

凸窗(飘)窗指凸出建筑物外墙面的窗户,且进深不得大于0.7米。

凸窗的底板需临空,建筑外立面上下两个凸(飘)窗间不得实体封闭。

根据现行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对阳台、凸(飘)窗的界定、计算规则进行明确;

按照宜居绵阳的要求,为提高居住品质,学习借鉴重庆先进的规划管理经验,经专家论证,将阳台建筑面积占居住套型建筑面积的比例调整为17%。

调整七原13版规定附录二计算规则第1条第

(2)条②首层架空部分架空层≤3.6米时,且只作为绿化、公用活动使用时的建筑面积(建筑物正投影内一层架空作为停车位使用的空间,按照架空层建筑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计算)。

②居住建筑首层架空部分架空层≤4.5米、商业建筑首层架空部分架空层≤5.4米时,且只作为绿化、公用活动使用的建筑面积。

(建筑物正投影内一层架空作为停车位使用的空间,按照架空层建筑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计算)。

为鼓励高层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底层架空以作为公共活动空间使用,便于全民健身的开展,对本条作与调整七一致的修改。

调整八原13版规定附录二计算规则第1条(3)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不计入面积的项目:

①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

②建筑物内分隔的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③屋顶水箱、花架、凉棚、露天游泳池;

④建筑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⑤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空调室外机搁板(箱)、飘窗、构件、配件、宽度在2.10M及以内的雨蓬以及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挑阳台、挑廊;

⑥无永久性顶盖的架空走廊、室外楼梯和用于检修、消防等的室外钢楼梯、爬梯;

⑦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⑧独立烟囱、烟道、地沟、贮油(水)罐、气柜、水塔、油(水)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地铁隧道。

(3)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不计入面积的项目:

①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建筑部件;

②骑楼、过街楼底层的开放公共空间和建筑物通道;

③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和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④露台、露天游泳池、花架、屋顶的水箱及装饰性结构构件;

⑤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⑥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主体结构外的空调室外机搁板(箱)、构件、配件,挑出宽度在2.10m以下的无柱雨篷和顶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楼层的无柱雨篷;

⑦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凸(飘)窗,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及以上的凸(飘)窗;

⑧室外爬梯、室外专用消防钢楼梯;

⑨无围护结构的观光电梯;

⑩建筑物以外的地下人防通道,独立的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等构筑物。

根据新版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学习借鉴成都等地先进的规划管理经验,对不计入面积的项目进行梳理并明确。

二、规范文字表述、强化城市设计引导作用(共7处调整)

调整九原13版规定第一章新增第三条(原第三条及以后条款顺延)。

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商业中心区、三江六岸、科技城集中发展区等重要节点和景观控制地段内的建筑项目,强调以城市设计、方案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鼓励开展城市设计。

城市设计应当纳入城市和镇详细规划管理。

”同时借鉴成都经验,强化城市设计的引导作用。

调整十原13版规定第二章第十三条当自然坡度>10%时,作为坡地区划入特殊区域控制,应编制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如未进行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则坡地区居住用地、居住兼容其他类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表2-4执行,且必须同时满足当所修建的区域位于城市规划所控制的风景区周边时,周边的临山建筑不得超过山体轮廓线高度的70%:

表2-4

自然坡度i(10%<i≤15%)

自然坡度i(15%<i≤25%)

自然坡地i(25%<i≤45%)

容积率

建筑密度

限高

1.5-1.8

≤30%

根据修建性详细规划而定

1.0-1.5

≤23%

20米

≤1.2

≤24%

16米

注:

i坡度=(高程差/水平距离)X100%=tan坡角。

如i=10%=tan5.7°

,i=46.63%=tan25。

当自然坡度>10%时,作为坡地区域进行控制,宜编制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如未进行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则坡地区居住用地、居住兼容其他类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表2-4执行:

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确定

注:

1、i坡度=(高程差/水平距离)X100%=tan坡角。

”借鉴成都经验,强化城市设计的引导作用。

原规定最后一句描述和城市设计控制限高的效力冲突,故取消。

调整十一原13版规定第六章第一百一十四条除机动车停车场外,其他交通设施包括公交首末站、枢纽站、长途客运站、加油(气)站。

除机动车停车场外,其他交通设施包括公交首末站、枢纽站、长途客运站、加油(气)站、充电站。

根据市交通运输局建议意见增加充电站。

调整十二原13版规定第六章第一百一十五条公交首末站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火车站、码头、大型商场、公园、体育馆、剧院等主要客流集散点,应当设置;

新建居住区人口1万人以上的,应当设置;

有多条线路的,应当统一设置。

公交首末站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火车站、码头、长途客运站、大型商场、公园、体育馆、剧院等主要客流集散点,应当设置;

根据市交通运输局建议意见增加长途客运站。

调整十三原13版规定第六章新增第一百一十八条(原第一百一十八条及以后条款顺延)

第一百一十八条充电站应当符合《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50966-2014)的规定。

根据市交通运输局建议意见新增。

调整十四原13版规定第七章第五节电信工程

将本节所有“电信”的文字表述修改为“通讯”。

根据市文广新局建议意见修改。

调整十五原13版规定附录三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调整并新增:

附录三绵阳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编制规定〔详见《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

为提高绵阳建设质量,提升规划管理水平,我局在现有的建筑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规划管理基础上,吸取了相关地市州规划主管部门的先进经验,结合市级各部门、市规委专家、设计单位代表的意见编制了《绵阳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编制规定》。

本规定已于2015年9月16日印发(绵城规〔2015〕157号),分别从设计依据、设计要求、设计深度等方面对总图、建筑设计方案、装修方案的设计、制图作出了要求。

试行以来,有效加强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报规总平面图的编制管理,提高了规划技术审查的效率、提升了公共服务质量,对规范我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确保规划有效实施起了积极的作用。

三、合理制定建设指标(共11处调整)

调整十六原13版规定第二章第十二条表2-3注5.当商业用地兼容居住时,总建筑密度须≤40%,居住建筑密度和容积率以表2-2、表2-3和表2-4为准,且兼容的居住建筑面积须<50%计容建筑面积,地块总容积率在表2-2、表2-3和表2-4所对应居住容积率的基础上增加0.5,绿地率≥20%。

5.纯商业用地,总建筑密度应≤60%,当商业用地兼容居住时,总建筑密度应≤50%。

居住建筑密度和容积率以表2-2、表2-3和表2-4为准,且兼容的居住建筑面积须<50%计容建筑面积,地块总容积率在表2-2、表2-3和表2-4所对应居住容积率的基础上增加0.5,绿地率≥20%。

经专家论证,为适应现代商业建筑的发展,满足商业业态设置的需要,宜对商业(兼容居住)用地、纯商业用地的建筑密度作适当放宽。

调整十七原13版规定第二章第十五条表2-6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用地性质

建筑形式

层数

高度

绿地率

公共服务设施类用地

中学用地

旧城

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

 

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35%

新区

小学用地

≤25%

幼儿园

≤20%

社会福利、宗教用地

≤40%

≤1.6

≤4层

≤15米

≥25%

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

结合设计要求

≤2.5

≤6层

≤24米

社会停车场(停车楼)

---

---

包括洗车、公厕、汽车美容等功能

派出所

≥1.0且≤2.4

街道办事处

农贸市场(独立地块)

≤60%

≥1.0且≤1.2

≤2层

≤10米

1.中、小学用地的运动场以及幼儿园的室外活动场地计入绿地率指标。

2.若采取叠建的形式,如半地下层或首层为农贸市场,其上为社区服务中心,则这类叠建的建筑≤6层,且建筑高度≤24米,容积率≤2.5,建筑密度≤50%。

表2-6

用地

性质

≤1.8

≤3.0

≤24米,特殊情况可根据论证确定

结合实践建设经验和相关建筑设计规范,经专家论证,对幼儿园新区建筑密度、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容积率、社会停车场(停车楼)的建筑密度、容积率、层数、高度进行调整。

调整十八原13版规定第二章第十六条为利于通风,改善小气候,增加地表活动场地,鼓励高层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底层架空以作公共活动空间使用,不得擅自围合。

当架空层层高≤3.6米时,架空层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为利于通风,改善小气候,增加地表活动场地,鼓励高层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底层架空以作公共活动空间使用,空间不得擅自围合。

居住建筑架空层层高宜在3.6-4.5米之间,商业建筑架空层层高宜在3.6-5.4米之间,若居住建筑架空层层高大于4.5米或商业建筑架空层层高大于5.4米时,面积按附录二的“容积率计算”的相关规定计入容积率。

根据实践建设经验,架空层≤3.6米时,基本无法满足用作公共活动空间的使用功能(如运动健身等)。

故经专家论证,为鼓励高层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底层架空作公共活动空间使用,将架空层层高由≤3.6米调整为居住建筑3.6-4.5米、商业3.6-5.4米。

调整十九原13版规定第三章第二十二条

(一)居住建筑间距应保证日照标准要求,每套居住应至少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旧城区的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一)居住建筑间距应保证日照标准要求,每套居住应至少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旧城区的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否则按公寓进行管理,建设单位须以书面形式将日照情况明确告之相应权益人。

参照成都规划管理经验,结合我市实践建设经验,经专家论证,对公寓进行定义,对建筑日照管理要求进行优化。

调整二十原13版规定附录一名词解释新增6.公寓(原第6条及以后条款顺延)

6.公寓:

除日照要求外均满足《住宅设计规范》和《住宅建筑规范》等其他强制性内容的生活单元。

参考成都现行管理模式,对“公寓”进行定义,避免不满足日照的产品在未告知的情况下出售给买方。

调整二十一原13版规定第三章第三十五条表3-6建筑后退用地红线、公共绿地绿线间距控制

建筑

类型

建筑朝向

退让用地红线(地界)距离

及最小距离控制(米)

退让规划控制绿线(米)

新  区

居住建筑

多、低层长边(正面)

旧区0.5H

新区0.6H

且旧区≥5.0米

且新区≥6.0米

≥10米

≥5米

多、低层山墙(侧面)

——

且≥4.0米

高层

旧区0.23H

≥12米

≥0.2H且≥15米,裙房按多层建筑控制

新区0.25H

≥13.5米

非居住建筑

0.5H

≥4.0米(低层)

≥6.0米(多层)

≥3.0米

高层长边

0.2H

≥13.0米

高层短边

0.15H

≥9.0米

低层辅助用房

长边、山墙

≥2.0米,有特殊情况在征得规划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一层的辅助用房可不退用地红线

1.H为南侧建筑高度或东西向建筑的平均高度。

2.当建筑主要朝向与用地红线的夹角≤45度时,其退距按主要朝向后退规定执行。

当建筑主要朝向与用地红线的夹角>45度时,其退距按次要朝向后退规定执行。

3.建筑高度超过100米,按每增加10米高度间距增加2米计算建筑间距,增加高度不足10米的间距增加2米计算。

4.地下建筑外墙退地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其最小值为3米。

5.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根据其性质核定,最小后退距离为15.0米。

6.高层建筑裙房按多层非居住建筑后退规定执行。

调整为:

建筑后退用地红线、公共绿地绿线间距控制表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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