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工程施工规范讲解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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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素混凝土独立基础
⑵混凝土独立基础
一、建筑施工测量技术规范J10972-2007
1、一般规定
1.1建筑物定位放线和基础施工测量的主要内容包括:
建筑物的定位放线、桩基施工测量、基槽(坑)开挖中的放线与抄平、建筑物的基础放线、±
0.000以下的测量放线与抄平等。
1.2建筑物定位放线和基础施工测量前应收集以下测量成果资料:
城市规划单位提供的城市测量平面控制点或建筑红线桩点、高程控制点;
建筑场区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
原有建(构)筑物或道路中线。
1.3建筑物定位放线,当以城市测量控制点或场区平面控制点定位时,应选择精度较高的点位和方向为依据;
当以建筑红线桩点定位时,应选择沿主要街道且较长的建筑红线边为依据;
当以原有建(构)筑物或道路中线定位时,应选择外廓规整且较大的永久性建(构)筑物的长边(或中线)或较长的道路中线为依据。
1.4建筑物定位放线时,起点允许误差为20mm,边长相对误差不应大于1/6000,且边长误差不应大于20mm。
1.5建筑物定位放线,应在施工单位验线合格后,按有关规定申请验线,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1.6建筑物主轴线控制桩,是基槽(坑)开挖后基础放线、首层及各层结构放线与竖向控制的基本依据,应在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中标出其位置并采取措施加以妥善保护。
2、建筑物定位放线
2.1建筑物定位放线应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根据建筑物平面控制网点测设建筑物主轴线控制桩;
根据主轴线控制桩测设建筑物角桩;
根据角桩标定基槽(坑)开挖边界灰线等。
2.2建筑物定位的方法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建筑物轴线平行定位依据,且为矩形时,宜选用直角坐标法;
建筑物轴线不平行定位依据,或为任意形状时,宜选用极坐标法;
建筑物距定位依据较远,且量距困难时,宜选用角度(方向)交会法;
建筑物距定位依据不超过所用钢尺长度,且场地量距条件较好时,宜选用距离交会
法;
使用光电测距仪定位时,宜选用极坐标法,测距仪的精度不应低于Ⅲ级;
使用全站仪定位时,宜选用坐标放样法。
3、基槽(坑)开挖和基础放线
3.1基槽(坑)开挖应符合下列规定:
条形基础放线,以轴线控制桩为准测设基槽边线,两灰线外侧为槽宽,允许误差为
+20mm、–10mm;
杯形基础放线,以轴线控制桩为准测设柱中心桩,再以柱中心桩及其轴线方向定出
柱基开挖边线,中心桩的允许误差为3mm;
整体开挖基础放线,地下连续墙施工时,应以轴线控制桩为准测设连续墙中线,中
线横向允许误差为±
10mm;
混凝土灌注桩施工时,应以轴线控制桩为准测设灌注桩中线,中线横向允许误差为±
20mm;
大开挖施工时应根据轴线控制桩分别测设出基槽上、下口位置桩,并标定开挖边界线,上口桩允许误差为+50mm、–20mm,下口桩允许误差为+20mm、–10mm。
在条形基础与杯形基础开挖中,应在槽壁上每隔3m距离测设距槽底设计标高50cm或100cm的水平桩,允许误差为±
5mm;
整体开挖基础,当挖土接近槽底时,应及时测设坡脚与槽底上口标高,并拉通线控
制槽底标高。
在垫层(或地基)上进行基础放线前,应以建筑物平面控制网为准,检测建筑物外
廓轴线控制桩无误后,投测主轴线,允许误差为±
3mm。
3.2基础外廓轴线投测应经闭合检测后,用墨线弹出细部轴线与施工线,基础外廓轴线。
二、土方施工规范GBJ201-83
1.一般规定
土方工程施工应进行土方平衡计算,按照土方运距最短、运程合理和各个工程项目的施工顺序做好调配,减少重复搬运。
土方调配应尽可能与当地市、镇规划和农田水利相结合。
土方开挖时,应防止附近已有建筑物或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发生下沉和变形。
必要时应与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协商采取防护措施,并在施工中进行沉降和位移观测。
平整场地的表面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如设计无要求时,一般应向排水沟方向作成不小于2‰的坡度。
平整后的场地表面应逐点检查,检查点的间距不宜大于20m。
土方工程施工中,应经常测量和校核其平面位置、水平标高和边坡坡度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平面挖制桩和水准点也应定期复测和检查是否正确。
夜间施工时,应合理安排施工项目,防止挖方超挖或铺填超厚。
施工场地应根据需要安设照明设施,在危险地段应设置明显标志。
采用机械施工时,必要的边坡修整和场地边角、小型沟槽的开挖或填土等,可用人工或小型机具配合进行。
按地基变形设计或应作变形验算且需进行地基处理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对处理后的地基进行变形验算。
受较大水平荷载或位于斜坡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当建造在处理后的地基上时,应进行地基稳定性验算。
垫层的施工质量检验必须分层进行。
应在每层的压实系数符合设计要求后铺填上层土。
预压法竣工验收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排水竖井处理深度范围内和竖井底面以下受压土层,经预压所完成的竖向变形和平均固结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⑵应对预压的地基土进行原位十字板剪切试验和室内土工试验。
强夯置换法在设计前必须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其适用性和处理效果。
当强夯施工所产生的振动对邻近建筑物或设备会产生有害的影响时,应设置监测点,并采取挖隔振沟等隔振或防振措施。
强夯处理后的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原位测试和室内土工试验。
强夯置换后的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除应采用单墩载荷试验检验外,尚应采用动力触探等有效手段查明置换墩着底情况及承载力与密度随深度的变化,对饱和粉土地基允许采用单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代替单墩载荷试验。
振冲处理后的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砂石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夯实水泥土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单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对重要或大型工程,尚应进行多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水泥土搅拌法用于处理泥炭土、有机质土、塑性指数Ip大于25的粘土、地下水具有腐蚀性时以及无工程经验的地区,必须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其适用性。
水泥土搅拌法(干法)喷粉施工机械必须配置经国家计量部门确认的具有能瞬时检测并记录出粉量的粉体计量装置及搅拌深度自动记录仪。
竖向承载水泥土搅拌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和单桩载荷试验。
竖向承载旋喷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和单桩载荷试验。
石灰桩施工时应采取防止冲孔伤人的有效措施,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
石灰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灰土挤密桩和土挤密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柱锤冲扩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单液硅化法处理后的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及其均匀性应采用动力触探或其他原位测试检验。
排水
施工前应作好施工区域内临时排水系统的总体规划,并注意与原排水系统相适应。
临时性排水设施应尽量与永久性排水设施相结合。
山区施工应充分利用和保护自然排水系统和山地植被,如需改变原排水系统时,应取得有关单位同意。
临时排水平得破坏附近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地基和挖、填方的边坡,并注意不要损害农田、道路。
注:
①临时截水沟至挖方边坡上缘的距离,应根据土质确定,一般不小于3m。
②临时排水沟至填方坡脚应有适当距离,沟内最高水位应低于坡脚至少0.3m。
在山坡地区施工,应尽量按设计要求先做好永久性截水沟,或设置临时截水沟,阻止山坡水流入施工场地。
沟壁、沟底应防止渗漏。
在平坦地区施工,可采用挖临时排水沟或筑土堤等措施,阻止场外水流入施工场地。
临时排水沟和截水沟的纵向坡度、横断面、边坡坡度和出水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纵向坡度应根据地形确定,一般不庆小于3‰,平坦地区不应小于2‰,沼泽地区可减至1‰;
横断面应根据当地气象资料,按照施工期内最大流量确定;
边坡坡度应根据土质和沟的度确定,一般为1∶0.7~1∶1.5,岩石边坡可适当放陡;
出水口应设置在远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低洼地点,并应保证排水畅通。
排水暗沟的出水口处应防止冻结。
临时排水沟内水的流速不宜大于本规范附录四的规定。
必要时,在下列地段或部位应对沟底和边坡采取临时加固措施。
土质松软地段;
流速较快,可能遭受冲刷地段;
⑶跌水处;
⑷地面水泯集流入沟内的部位;
⑸出水口处。
在地形、地质条件复杂(如山坡陡峻、地下有溶洞、边坡上有滞水层或坡脚处地下水位较高等)有可能发生滑坡、坍塌的地段挖方时,应根据设计单位确定的方案进行排水。
降低地下水位
开挖低于地下水位的基坑(槽)、管沟和其他挖方时,应根据当地工程地质资料、挖方尺寸和防止地基地结构遭受破坏等,选用集水坑降水、井点降水或两者相结合等措施降低地下水位。
采用正铲挖掘机、铲运机、推土机等挖方时,应使地下水位经常低于开挖底面不少于0.5m。
采用集水坑降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根据现场土质条件,应能保持开挖边坡的稳定;
⑵基坑(槽)底、排水沟底、集水坑底应经常保持一定的深差;
⑶集水坑应与基础底边有一定距离,防止地基地结构遭受破坏;
⑷边坡坡面上如有局部渗出地下水时,应在渗水处设置过滤层,防止土粒流失,并应设置水沟,将水引出坡面;
⑸土层中如有局部流砂现象,应采取防治措施。
采用井点降水时,应根据含水层土的类别及其渗透系数、要求降水深度、工程特点、施工设备条件和施工期限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选择适当的井点装置。
井点降水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⑴基坑(槽)或管沟的平、剖面图和降水深度要求;
⑵井点的平面布置、井的结构(包括孔径、井深过滤器类型及其安设位置等)和地面排水管路(或沟渠)布置图;
⑶井点降水干扰计算书;
⑷井点降水的施工要求;
⑸水泵的型号、数量及备用的井点、水泵和电源等。
降水前,应考虑在降水影响范围内的已有建筑物和构筑物可能产生附加沉降、位移或供水井水位下降,以及在岩溶土洞发育地区可能引起的地面塌陷,必要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在降水期间,应定期进行沉降和水位观测并作出记录。
在第一个管井井点或第一组轻型井点安装完后,应立即进行抽水试验,如不符合要求时,应根据试验结果对设计参数作适当调整。
采用真空泵抽水时,管路系统应严密,确保无漏水或漏气现象,经试运转后,方可正式使用。
降水期间,应经常观测并记录动水位,以便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井点降水工作结束后所留的井孔,必须用砂砾或粘土填实。
如井孔位于建筑物或构筑物基础以下,且设计对地基有特殊要求时,应按设计要求回填。
井点降水的其他施工要求,可按照国家标准《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2-83)第二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永久性挖方边坡坡应符合设计要求。
当工程地质与设计资料不符需修改边坡坡度时,应由设计单位确定。
使用时间较长的临时性挖方边坡坡度,应根据工程地质和边坡高度,结合当地同类土体的稳定坡度值确定。
挖方经过不同类别的土(岩)层或深度超过10m时,其边坡可作成折线形或台阶形。
土方开挖宜从上到下分层分段依次井行,随时作成一定的坡势,以利泄水,并不得在影响边坡稳定的范围内积水。
在挖方上侧弃土时,应保证挖方边坡的稳定。
弃土堆坡脚至挖方上边缘的距离,应根据挖方深度、边坡坡度和土的性质确定。
弃土堆应连续堆置,其顶面应向外倾斜,防止山坡水流入挖方场地。
当山坡坡度陡于1/5或在软土地区,不宜在挖方上侧弃土。
在挖方下侧弃土时,应将弃土堆表面整平并向外倾斜,弃土堆表面应低于相邻挖方场地的设计标高,或在弃土堆与挖方场地之间设置排水沟,防止地面水流入挖方场地。
在河岸、荒野地方弃土时,不得阻塞河道或影响排水。
在挖方边坡上如发现岩(土)内有倾向于挖方的软弱夹层或袭隙面时,应通知设计单位采取措施,防止岩(土)下滑。
在滑坡地段挖方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施工前应熟悉工程地质勘察资料,了解现场地形、地貌及滑坡迹象等情况;
⑵不宜在雨期施工;
⑶尽量遵循先整治后开挖的施工程序;
⑷不应破坏挖方上坡的自然植被和排水系统,防止地面水渗入土体;
⑸应先作好地面和地下排水设施;
⑹严禁在滑坡体上部弃土或堆放材料;
必须遵循由上至下的开挖顺序,严禁先切除坡脚;
爆破施工时,应防止因爆破震动影响边坡稳定;
机械开挖时,边坡坡度应适当减缓,然后用人工修整,达到设计要求;
抗滑扫土墙应尽量在旱季施工,基槽开挖应分段跳槽进行,并加强支撑。
开挖一段应及时作好挡土墙,并按本规范规定,作好墙后的填土工作。
在土方开挖过程中,如出现滑坡迹象(如裂缝、滑动等)时,应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⑴暂停施工。
必要时,所有人员和机械撤至安全地点;
⑵通知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措施;
⑶根据滑动迹象设置观测点,观测滑坡体平面位移和沉降变化,并作好记录。
填方基底的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基底上的树墩及主根应拔除,坑穴应清除积水、淤泥和杂物等,并分层回填夯实;
⑵在建筑物和构筑物地面下的填方或厚度小于0.5m的填方,应清除基底上的草皮和垃圾;
⑶在土质较好的平坦地上(地面坡度不陡于1/10)填方时,可不清除基底上的草皮,但应割除长草;
⑷在稳定山坡上填方:
当山坡坡度为1/10~1/5时,应清除基底上的草皮;
坡度陡于1/5时,应将基底挖成除梯形,除宽不小于1m;
⑸当填方基底为耕植土或松土时,应将基底辗压密实;
⑹在水田、沟渠或池塘上填方前,应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排水疏干、挖除淤泥或抛填块石、砂砾、矿渣等方法处理后,再进行填土。
填土前,应对填方基底和已完隐蔽工程进行检查和中间验收,并作出记录。
永久性填方的边坡坡度应按高计要求施工。
使用时间较长的临时性填方边坡坡度:
当填方高度在10m以内,可采用1∶1.5;
高度超过10m,可作成折线形,上部采用1∶1.5,下部采用1∶1.75。
在地质情况不良(如滑坡、长年浸水和软弱土层等)的地段填方时,其边坡坡度应由计算确定。
使用时间较长的临时性填方,是指使用时间超过一年的临时道路、临时工程等的填方。
填方土料应符合设计要求。
如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碎石类土、砂土(使用细、粉砂时应取得设计单位同意)和爆破石碴,可用作表层以下的填料;
⑵含水量符合压实要求的粘性土,可用作各层填料;
⑶碎块草皮和有机质含量大于8%的土,仅用于无压实要求的填方;
⑷淤泥和淤泥质土一般不能用作填料,但在软土或沼泽地区,经过处理含水量符合压实要求后,可用于填方中的次要部位;
⑸含盐量符合本规范附录一附表1.8的规定的盐渍土一般可以使用。
但填料中不得含有盐晶、盐块或含盐植物的根茎。
碎石类土或爆破石碴用作填料时,其最大粒径不得超过每层铺填厚度的2/3(当使用振动辗时,不得超过每层铺填厚度的3/4)。
铺填时,大块料不应集中,且不得填在分段接头处或填方与山坡连接处。
填方内有打桩或其它特殊工程时,块(漂)石填料的最大粒径不应超过设计要求。
填方施工前,应根据工程特点、填料种、设计压实系数、施工条件等合理选择压实机具,并确定填料含水量控制范围、铺土厚度和压实遍数等参数。
填方施工应接近水平地分层填土、压实和测定压实后土的干容重,检验其压实系数和压实范围符合设计要求后,才能填筑上层。
填土压实的质量要求和取样数量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填料为粘性土或排水不良的砂土时,其最优含水量与相应的最大干容重,宜按附录五击实试验测定。
粘性土填料施工含水量的控制范围,应在填料的干容重-含水量关系曲线中根据设计干容重确定。
如无击实试验条件,设计压实系数为0.9时,施工含水量与最优含水量之差可控制在-4~+2%范围内(使用振动辗时,可控制在-6~+2%范围内)。
填料为粘性土时,填土前应检验其含水量是否在控制范围内:
如含水量偏高,可采用翻松、晾晒、均匀掺入干土(或吸水性填料)等措施;
如含水量偏低,可采用预先洒水润湿、增加压实遍数或使用大功能压实机械等措施。
填料为碎石类土(充填物为砂土)时,辗压前宜充分洒水湿透,以提高压实效果。
填料为爆破石碴时,应通过辗压试验确定含水量的控制范围。
填方每层铺土厚度和压实遍数应根据土质、压实系数和机具性能确定。
振动平辗适用于填料为爆破石碴、碎石类土、杂填土或轻亚土的大型填方(填料为亚粘土或粘土时,宜使用振动凸块辗)。
使用8~15吨重的振动平辗压实爆破石碴或碎石类土时,铺土厚度一般为0.6~1.5m,宜先静压、后振压,辗压遍数应由现场试验确定,一般为6~8遍。
采用机械填方时,应保证边缘部位的压实质量。
填土后,如设计不要求边坡修整,宜将填方边缘宽填0.5m;
如设计要求边坡整平拍实,宽填可为0.2m。
分段填筑时,每层接缝处应作成斜坡形,辗迹重迭0.5~1.0m。
上、下层错缝距离不应小于1m。
填方应按设计要求预留沉降量,如设计无要求时,可根据工程性质、填方高度、填料种类、压实系数和地基情况等与建设单位共同确定(沉降量一般不超过填方高度的3%)。
填方中采用两种透不性不同的填料分层填筑时,上层宜填筑透水性较小的填料,下层宜填筑透水性较大的填料,填方基土表面应作成适当的排水坡度,边坡不得用透水性较小的填料封闭。
如因施工条件限制,上层必须填筑透水性较大的填料时,应将下层透水性较小的土层表面作成适当的排水坡度或设置盲沟。
取土坑的位置和要求应由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确定,但不得影响建筑物(或构筑物)安全和挖、填方边坡的稳定。
取土坑的边坡坡度应视土质而定,一般不陡于本规范表3.3.2的规定。
取土坑的排水设施应按设计要求施工。
挡土墙后的填土,应选用透水性较好的土或在粘性土中掺入石块作填料。
填土时,应分层夯实,确保填土质量,并应按设计要求做好滤水层和排水盲沟。
填料为红粘土时,其施工含水量宜高于最优含水量2~4%,填筑中应防止土料发生干缩、结块现象。
填方压实宜使用中、轻型辗压机械。
填方基土为杂填土时,应按设计要求加固地基,并应妥善处理基底下的软硬点、空洞、旧基、暗塘等。
在地形、工程地质复杂地区内的填方,且对填土密实施要求较高时,应采取措施(如排水暗沟、护坡等),以防填方土粒流失,不均匀下沉和坍滑等。
基坑(槽)、管沟的开挖或回填应连续进行,尽快完成。
施工中应防止地面水流入坑、沟内,以免边坡塌方或基土遭到破坏。
雨期施工或基坑(槽)、管沟挖好后不能及时进行下一工序时,可在基底标高以上留150~300mm一层不挖,待下一工序开始前再挖除。
采用机械开挖基坑(槽)或管沟时,可在基底标高以上预留一层用人工清理,其厚度应根据施工机械确定。
基坑(槽)底部的开挖宽度,除基础底部宽度外,应根据施工需要增加工作而、排水设施和支撑结构的宽度。
管沟底部开挖宽度(有支撑者为撑板间的净宽),除管道结构宽度外,应增加工作面宽度。
土质均匀且地下水位低于基坑(槽)或管沟底面标高时,其挖方边坡可作成直立壁不加支撑。
挖方深度应根据土质确定,但不宜超过下列规定:
密实、中密的砂土和碎石类土(充填物为砂土)1m
硬塑、可塑的轻亚粘土及亚粘土1.25m
硬塑、可塑的粘土和碎石类土(充填物为粘性土)1.5m
坚硬的粘土2m
基坑(槽)或管沟挖好后,应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和安装工程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应经常检查坑壁的稳定情况。
基坑(槽)或管沟需设置坑壁支撑时,应根据开挖深度,土质条件、地下水位、施工方法、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等情况进行选择和设计。
支撑必须牢固可靠,确保安全施工。
坑壁支撑有钢(木)支撑、钢(木)板桩、钢筋混凝土护坡桩和钢筋混凝土地下连续墙等。
采用钢(木)坑壁支撑时,应随挖随撑、支撑牢固。
施工中应经常检查,如有松动、变形等现象时,应及时加固或更换。
在雨期或化冻期,更应加强检查。
钢(木)支撑的拆除,应按回填顺序依次进行。
多层支撑应自下而上逐层拆除,随拆随填。
拆除支撑时,应防止附近建筑物和构筑物等产生下沉和破坏,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采用钢(木)板桩、钢筋混凝土预制桩或灌注桩作坑壁支撑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应尽量减少打桩时产生的振动和噪音对邻近建筑物、构筑物、仪器设备和城市环境的影响;
⑵桩的制作、运输、打桩或灌注桩的施工要求应按国家标准《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2-83)第四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⑶当土质较差,开挖后土可能从桩间挤出时,宜采用啮合式板桩;
⑷在桩附近挖土时,应防止桩身受到损伤;
⑸采用钢筋混凝土灌注桩时,应在桩的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标号后,方可挖土;
⑹拔除桩后的孔穴应填实。
采用钢(木)板桩、钢筋混凝土桩作坑壁支撑并加设锚杆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锚杆宜选用螺纹钢筋,使用前应清除油污和浮锈;
⑵锚固段应设置在隐定性较好的土层或岩层中,长度应经计算确定;
⑶钻孔时不得损坏已有的管沟、电缆等地下埋设物;
⑷施工前应作抗拔试验,测定锚杆的抗拔拉力;
⑸锚固段应用水泥砂浆灌注密实;
⑹应经常检查锚头紧固和锚杆周围的土质情况。
采用钢筋混凝土地下连续墙作坑壁支撑时,其施工和验收要求应按国家标准《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2-83)第五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基坑(槽)、管沟的直立壁和边坡,在开挖过程和敞露期间应防止塌隐,必要时应加以保护。
在挖方边坡上侧堆土或材料以及移动施工机械时,应与挖方边缘保持一定距高,以保证边坡和直立壁的稳定。
当土质良好时,堆土或材料应距挖方边缘0.8m以外,高度不宜超过1.5m。
在桩基周围、墙基或围墙一侧,不得堆土过高。
开挖基坑(槽)或管沟时,应合理确定开挖顺序和分层开挖深度。
当接近地下水位时,应先完成标高最低处的挖方,以便于在该处集中排水。
基坑(槽)或管沟挖至基底标高后,应会同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检查基底土质是否符合要趋,并作出隐蔽工程记录。
开挖基坑(槽)或管沟不得超过基底标高,如个别地方超挖时,应用与基土相同的土料填补,并夯实至要求的密实度,或用碎石类土填补并夯实。
在重要部位超挖时,可用低标号混凝土填补,并应取得设计单位同意。
基坑(槽)、管沟回填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填土前,应清除沟槽内的积水和有机杂物;
⑵基础或管沟的现浇混凝土应达到一定强度,不致因填土而受损伤时,方可回填;
⑶沟(槽)回填顺序,应按基底排水方向由高至低分层进行;
⑷回填土料、每层铺填厚度和压实要求,应按本章第四节有关规定执行。
如设计允许回填土自行沉实时,可不夯实;
⑸基坑(槽)回填应在相对两侧或四周同时进行;
道,应用人工先在管子周围填土夯实,并应从管道两边同时进行,直至管顶0.5m以上。
在不损坏管道的情况下,方可采用机械回填和压实;
⑹在抹带接口处,防腐绝缘层或电缆周围,应使用细土料回填。
在软土地区开挖基坑(槽)或管沟时,除应按照本节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施工前必须做好地面排水和降低地下水位工作,地下水位应